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究,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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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究,刑法论文证据作为认定事实判定案件的关键,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作用。而证人证言作为我们国家法定的证据之一其在某些案件的中对查明案件事实复原案件真相起着关键而不可替代的作用。证人证言的这种关键性就决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和必要性。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有着无可比较的作用,而当下我们国家司法机关却面临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作伪证等严重与我们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目的相背的现象,这一现象严重干扰了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严重的降低了司法效率,对于社会和谐社会的也是极大的影响。十分是随着我们国家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法治理念越来越深切进入人心的大背景下,这
2、一现象的存在尤显得引人关注,而作为法律人的我们更应该去深究去反思。本文将通过比照总结的方式方法来分析总结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同时通过对其他法律界大家及司法界名家的观点进行汇总、总结,并试图通过将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条文与西方式方法治相对较发达的国家的进行比照,从立法、司法及证人三方面来对我们国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分析。 本文关键词语 :证据 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 证人保卫 绪 论 证人证言作为法定八大证据之一,它在案件审理经过中起着无可比较的作用: 1、能够直观或者间接的证明案件相关事实;2、证人证言相比其他证据显得丰富、生动、详细,通过它更容易了解案件事实复
3、原案件真相;3、证人作为案件外了解案情的第三人的身份也决定了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强于当事人的自述,证明力更强;4、证人证言还能够和其他证据一起构成一个完好的证据链互相佐证,更好的复原事实真相。 证人证言对于案件审理的重要意义是不可替代的,没有它真相就得不到查明,正义就得不到伸张。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也决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着我们国家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法治理念越来越深切进入人心,就是在这么一个大好的环境下我们国家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却丝毫没有得到改变,那到底是什么让本该与时俱进的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司法行为停滞不前,而又有什么方式方法能够改善我们国家司法领域当下这种囧态
4、呢?本文主要通过对证人出庭作证对司法的影响意义的分析、对我们国家司法经过中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进行分析以及对国外发达国家的证人出庭制度进行比拟借鉴进而得出影响困扰我们国家司法领域多年的证人出庭难作伪证的原因,进而提出一些改善当下司法领域中证人出庭难作伪证这一病态现象的想法与建议。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概述 一证人的含义 证人就是除当事人以外知道了解案情并提供证人证言的诉讼介入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应该如实的提供证言,假如隐藏罪证或者作伪证,都需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 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共分为八大类,而
5、证人证言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而加以规定的。证人证言的这种独立性讲明了证人是具有独立性的,而证人的这种独立性则表示证人是独立于介入人之外的普通证人。 二证人资格 证人资格所强调和解决的是一个潜在的证人能否具有资格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问题。在含义上即具有能够成为诉讼中的证人的法律资格 。一般情况下,一个人要获得证人资格需要符合几个条件:首先,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其次,证人必须是能够明辨是非、正确表示出的人:最后,通讲以为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而不能是法人和社会团体。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的一个极为必要的表现形
6、式,是推进我们国家法治进程的要求,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正确适当的使用刑罚,进而保证无罪者不受法律的追查,保证有罪者能够依法得到相应惩罚的一个手段。在刑事诉讼审讯中,作为一项能够直接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的事实查明、传统庭审形式的改变、我们国家司法领域的改革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实际作用和深远意义。与此同时证人出庭作证也是有助于关于建设社会法治社会、社会和谐社会的目的的早日实现。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更快和更好的鉴定案件的事实和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司法机关通过证人对其提供的和案情有关的直接证据材料能够更快更好的查明案情。尤其是在司
7、法审讯经过中,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的情形下,证人假如能够出庭,当庭接受争论双方的质询,这在案情的查清上有着不可比较的优势,而这对于准确高效的惩罚犯罪,公民合法权益的保卫,司法公平公正的建立都有着重要意义。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使得控辩双方当事人能够对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进行更好更快的质证。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以为证人有必要出
8、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能够有效地避免书面证言的证人由于提问者的专业品质和记录编辑组织能力的差异,导致在写作上的证词记录重要事实的细节和表述内容上容易出现的含糊不清的语言的弊端。这样,即便是证人讲出的言语表意不是很清楚,可以以通过当庭询问、调查、质询等手段进而使其得出更符合事实和令人信服的结果。所以证人出庭作证在案情真相的查清、事实的复原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当事人和诉讼介入人诉讼权利的需要,是促进和实现我们国家公平公开公正的司法程序的需要。我们国家自古至今对待案件一直有重结果轻程序的一个传统。而这往往会造成冤案错案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与我们国家当下
9、推行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的建设是相背离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意义还在于:一是能够保障当事人之间的互相进行穿插与反询问的的程序性权利,由于一旦法庭上将所有能够作为对当事人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都用书面的表现形式加以代替,那么当事人十分是被告人对证人的反询质问权就会被剥夺,进而会对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进行损害。二是能够有效的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而对于例外,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只要碰到十分原因此确定无法出庭作证的证人,才允许用当庭宣读证人的庭前陈述方式来代替出庭。可是从我们国家司法活动的现实情况来看,我们国家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证人都处于不出庭状态,这对我们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极
10、大的损害。三是能够有效的增加司法诉讼的民主性和司法审讯的透明、公正。由于证人不出庭作证,会使法官不能很好的进行当庭认证,使得其对案件事实的查清往往要根据公诉方庭后移交过来的证据材料和庭后取证的结果,这不仅仅只是影响了诉讼的效率拖延诉讼进程,而且还可能带来了新的司法不公和一直被诟病的司法腐败。四是能够很好有效的消除相关司法人员对书面证据的极度偏心和依靠心理,同时可以以极大的减少伪证、消除司法人员利诱等不法情形的发生,进而使得当事人与其他诉讼介入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地对待。因而证人出庭作证不单单是保证诉讼当事人充分平等的享有诉讼权利,也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进步的重要目的。 刑事证人出庭作
11、证,有利于改变我们国家司法庭审方式,促进司法改革。刑事证人的出庭作证与当面接受控辩双方质询与论证,是促进和实现抗辩式审讯的一个重要条件,同时这也是查清案情复原事实真相的的一个手段。我们国家现行的诉讼庭审方式还是以传统的纠问式诉讼形式为主。这种形式下受理案件的法院和接收檀卷卷宗移送的相关部门,通常情况下他们做出的有关裁判仅仅仅是根据预审法官的檀卷卷宗,也就是讲做出裁判的法官根据从未有过耳闻和经过质证的证据来对案件进行裁判 。这显然与我们国家追求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相违犯,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法官在庭审中就难免会错过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进而不能从最大程度的复原案件事实真相,这对我们国家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12、显然造成阻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正义的态度与追求也在逐步发生改变,这点在西方发达国家更为明显。人们开场越来越难以忍耐这种建立在以简洁书面为主要的纠问式审讯形式,于是人们开场逐步探索建立一个愈加文明愈加科学合理的审讯形式,这种改变最大的就是要改变以间接书面证据为主的这种审讯方式。而证人出庭作证就是改变的一个关键点,证人的出庭使得控辩双方都有条件对他的证言进行质证,同时证人的出庭也使得司法审讯变得愈加公开透明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司法腐败。而庭审方式的这种转变也是在我们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的必然性事件,因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也会成为大势所趋,假如我们国家刑事证人都不出庭作证,那么我们
13、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就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与执行,自然司法改革也就是白纸空谈。 二、我们国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在状况及原因分析 一我们国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在状况 为了更好的把握我们国家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下状况,相关专家与学者对我们国家各级别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在各级别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的情况进行过收集统计与分析,结果令人吃惊,我们国家当下证人出庭率不仅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而且还远比我们国家古代要低。 我们国家刑事证人出庭率比西方低这并不让我觉得意外,可是比我们国家古代低这确实让我大吃一惊,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古代的证人一般都是由官府派人传唤,对于那些不愿意出庭作证而又没有
14、正当理由的,官府能够采取一系列强迫惩罚措施,进而使得证人能够出庭接受询问与质证。这种官府能够对证人采取强迫处理惩罚措施的做法在我们国家古代一直延续,而这就是我们国家古代证人出庭率高的保障。 时代的发展,使得法治成为治理社会的根本,固然与以前相比,我们国家在证人出庭方面的立法有很大进步,十分是(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我们国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愈加具体明了,可是令人费解的是我们国家当下的刑事证人出庭率竟然落后于古代中国? 二造成我们国家证人出庭作证现在状况的原因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是我们国家当下司法领域最大问题,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局面呢?详细来讲我们国家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下面几点: 1.
15、立法上的缺乏 固然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客观充分提供证等一系列程序性和实体的法律权利,同时也还明确规定了证人应该负有的一系列法律义务,这些证人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创造良好的取证条件以及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可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国家证人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等相关问题在立法上还有很多缺乏。详细看来有:(1)在对证人的保卫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够,证人保卫就是指在司法活动行进中司法机关对于依法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进行保障,提供法律保卫。对于证人的保卫问题,这不仅仅只是牵涉到证人能不能够出庭作证,而且还与国家法律的尊严的维护和法律的
16、正确施行息息相关,同时这也算很想一个国家法治能否健全的一个表现。固然我们国家(刑法第308条、(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62条都对证人的保卫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都比拟原则,只是象征性的的原则性规定,缺少详细可行的保障措施,且这些所谓的证人保卫程序的启动相当苛刻,只要在证人或其亲属遭遭到报复后才能启动。因此,这些所谓保卫性规定并没有给带来证人的安全感,证人对安全的担忧就在所难免,再加上这些规定的过于原则过于流于形式可操作性不强,进而使得现实中证人保卫有点形同虚设。而与此同时,法律在对于怎样保卫证人的财产安全上也没有什么详细明晰的规定。另外对于相关司法机关在证人保卫经过中的职责分工法律
17、也没有进行规定,进而使得现实生活中公检法这三机关在证人保卫上互相推拖的现象屡见不鲜。 同时我们国家法律也没有与司法机关保卫不力而问责的规定。因而导致证人遭报复现象屡屡发生而相关单位却无动于衷的怪象。这些都成为绝大多数证人选择不出庭的原因。2)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不完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从主义哲学的观点看,权利义务的不平衡也是造成证人不出庭的一个原因。 证人出庭作证不但要承当一些能够实际计算的直观经济损失,而且也要耽搁大量的私人时间,也要承受极大的精神压力,而这些都是不能用金钱来很、衡量的同时也是无形的。在社会市场经济制度下我们都讲究付出与回报,可是证人出庭作证花费那么多直
18、观非直观的财富,却得不到相适应的补偿,这显然与社会规律相违犯,而我们国家法律也仅仅规定证人的作证义务,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却没有明文规定。而根据辩证主义来看,权利与义务都是相对的,当法律只规定公民尽义务而忽略他的权利时,换来的也只是公民对义务的漠视。证人出庭作证后的经济损失得不到有效的补偿,使出庭作证的证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证人履行了自个的法定义务,不仅没有享受与之相应的权利,反而还造成了自个经济上的损失,因而出庭作证在现实生活中也一直被人看作是吃力不讨好的事,那么本该出庭作证的证人找各种理来历回避也是情理之中了。(3)在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形法律缺少明却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我们国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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