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讯问录音录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刑事侦查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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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侦讯问录音录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刑事侦查学论文为加强对侦查机关执法办案的监督, 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讯问经过录音、录像的规定,公安经侦部门在办案经过中亦得适用刑诉法的规定.显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对经侦办案提出了比以往更高层次的要求. 一、经侦讯问录音录像现行规定之解读 经侦部门在办理案件经过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音、录像,与之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五部:(刑事诉讼法(第 121 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03 条, 下面简称(办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2、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施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9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 80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73、74、75 条, 下面简称 (检察规则). (一)录音、录像适用的案件范围 结合(刑事诉讼法与(办案规定,录音、录像适用的案件范围能够做两种划分: 应当 和 能够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经过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前述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 侦查人员能够根据案件需要决定能否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样的规定,既考虑到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和规范讯问活动的需要,
3、也兼顾到了司法成本和诉讼效率的要求. 由于 应当 属于法律的强迫性要求,因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了这一类案件上,我们的阐述也不例外. 怎样理解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办案规定明确, 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 . 在办案实务中, 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结合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规定进行判定. 假如刑罚只要一个量刑幅度, 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即属于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假如刑罚有两个以上量刑幅度,该犯罪行为对应的量刑档次中只要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即属于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1434然而这一看
4、似比拟明确的标准, 在实务运用中则会遭碰到很多问题,亟需权威部门对相关问题做出明确. 例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前, 怎样判定一个案件为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经侦实践中,很多案件没有经过讯问, 无法断定其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所涉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问题是,当侦查机关在采取讯问等侦查措施后, 才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这时再进行讯问录音录像又违犯了 每一次 、 全程 的要求;若以补录的方式进行弥补,其 完好性 和 真实性 则又遭到了损害. 再如,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本身就存在着人为判定和裁量因素在内, 同样的案件事实,不同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
5、审讯人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进而导致上述人员对讯问能否要采取录音、录像要求不一,这必然又会影响到案件的衔接与处理,甚至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审查与采信,最终影响到案件的办理结果.一种极端的情形就是,经侦的办案人员以为不属于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未对讯问经过进行录音、录像,而检察人员、审讯人员则以为属于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或审讯阶段对证据存疑而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经侦部门自然无法提供,检察人员、审讯人员因而不采信侦查机关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最终导致案件办理的失败.有鉴于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6、 的类型做进一步的明确和列举. 怎样理解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办案规定指出, 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存心故意犯罪案件 . 笔者以为,有必要对该内容做进一步的明确和解释,理由如下:从上述列举来看,更多在强调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如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应经侦部门管辖的 80 多种案件,上述列举几乎都在其管辖之外;而怎样理解 等重大存心故意犯罪案件 ,有学者指出能够从两方面考虑:一是量刑幅度,二是社会影响. 法定量刑幅度高、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案件,就属于 等重大存心故意犯罪案件 的范畴
7、,应当对讯问经过录音、录像.1435然而,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理由有二:一是从量刑幅度上判定能否需要对讯问经过进行录音、 录像,(刑事诉讼法和(办案规定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即前文所述的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所以无需再重复解释;二是从社会影响来判定案件能否需要录音、录像带有过多的不确定性. 一样性质的案件发生在不同的时间点、不同区域、甚至发生在不同人身上,所引起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关注度可能大相径庭, 而社会影响能否能称之为 大 ,在多大范围内传播谓之社会关注程度高本身又缺乏统一的、客观的衡量标准,以此作为能否属于 等重大存心故意犯罪案件 的判定标准进而判定应否对讯问录音、 录像
8、势必会造成经侦办案人员不知所措、执行不一. (二)录音、录像的操作性要求 关于怎样进行录音、录像,现行法规定的比拟笼统,核心要求有两个:一是要全程进行,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讯问经过进行录音、录像;二是要保持完好性,即不能选择性地录音、录像,也不得对录制的内容进行剪接、删改.对于何谓 全程 、 完好 ,笔者以为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是对决定录音、录像的犯罪嫌疑人的每一次讯问经过都需要录制, 而不能选择性录制华而不实的某一次或某几次; 二是对每次讯问的全经过都要完好录制, 即对从讯问开场至讯问结束的整个经过进行录制,而不得随意中断.对录制的起止时间, 笔者以为能够参照更早实行强迫录音录像制度的人
9、民检察院的做法,即 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场,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手印结束后停止 三是对每次录制的内容应当保持其完好连贯性,不得随意进行剪接或删改.对确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的, 应当在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 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对于确因牵涉国家机密、商业机密、 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等内容, 需要对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作技术处理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是录制的画面应当能够反映讯问的整体格局和情况. 既要有反映被讯问人整个讯问经过中的体态、表情的画面,又要有能够反映讯问场所全景的画面; 既要对被讯问人的正面中景予以集中呈现,又要对讯问
10、经过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分辨体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抑制手印的经过推近呈现;既要能反映整个讯问经过和讯问活动,又要能反映讯问活动发生和持续的时间. 二、 经侦讯问录音录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办案人员对录音、录像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意在讯问经过中使用 调查发现,部分经侦民警对录音、录像有抵触情绪,不愿意对讯问经过进行录音、录像,这主要缘于对录音录像的认识误区. 部分民警把注意点集中在了录音录像对侦查工作的限制方面,甚至是夸张其影响和限制,以为录音录像就是对侦查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就是对讯问活动 套箍子 、 上镣子 ,是讯问活动的 紧箍咒 ,是侦查经过的一种负担,会影响办案效率,心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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