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鉴定的商业因素、成因和应对措施,司法鉴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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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鉴定的商业因素、成因和应对措施,司法鉴定论文摘 要: 社会化后的鉴定机构不可避免地商业化运作,是虚假鉴定产生的重要原因。本文分析了虚假鉴定中的商业因素,以为鉴定意见真正的消费方与实际购买方不一致;鉴定机构的生存发展需求和鉴定的商业运作与鉴定机构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导致虚假鉴定的重要原因。综合上述原因,提出通过规范鉴定服务购买方行为、调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收入构造、借鉴公益事业商业化先例、完善鉴定服务监管系统等方式对虚假鉴定进行治理。 本文关键词语 : 虚假鉴定;商业因素;社会化;鉴定; 一、问题的提出 当下的法治环境越来越重视证据的作用,民间常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之讲。证据的种类很
2、多,鉴定意见由于其专业性和科学性,被以为是“铁证 。鉴定中的司法鉴定更是被法庭所青睐,成为影响法庭判案的关键因素。因而,鉴定人尤其是司法鉴定人被誉为案件事实的“实证法官 。 多年以来,法院“自审自鉴 、检察院“自诉自鉴 的问题一直引发法律界的诟病。2005年2月28日,我们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发布,使得我们国家司法鉴定机构除部分保存于侦查机关内部、服务于侦查活动外,其余全面社会化。据有关数据显示,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化后,其自筹自支费用比例由2005年的58.70%上涨到2020年的85.20%1。 这些数据显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如商业机构一样,自负盈亏。这导致了很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为了
3、生存壮大,不得不开启商业化运作形式。但由于鉴定的特殊性,消费者和法官均难以本身判定其质量的优劣、服务的好坏,虚假鉴定滋生不断。 我们国家法律法规上很早就有对虚假鉴定的规定,如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原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规定“鉴定人在鉴定经过中徇私舞弊、存心故意虚作假鉴定的,应当追查法律责任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鉴定人到庭后,审讯人员应当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该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的要负的法律责任 。1999年(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规定“鉴定人、复核
4、鉴定人存心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司法行政部门可对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面罚款 。 2005年前宁夏、山西、河北等多地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均对虚假鉴定行为的处理惩罚予以了规定。2005年之后,国家各个部门和多地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加大了对虚假鉴定的处理惩罚力度;如2020年(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存心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 有关虚假鉴定的行为一直被明令禁止,有关处理惩罚规定也在加重,但从最近几年相关报道来看,2005年以后的虚假鉴定案件并未减少。如交通事故领域的伤残鉴定成
5、为牵涉保险业最常见的虚假鉴定类型。 据有关统计,浙江省金华地区保险公司2020年2020年在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推翻诉前鉴定意见的案件就有66件,华而不实38件从原来的十级改为无伤残等级,其余鉴定意见均有不同程度的伤残等级降低,最大为将四级改评为七级2。 2022年7月,上海市对外披露了一起特大虚假鉴定骗取保险理赔金的案件,涉案金额近亿元,被抓“人伤黄牛 百余名,司法鉴定界的知名人物亦涉案华而不实3。2020年,新闻爆出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的大量的虚假亲权鉴定。虚假鉴定牵涉领域已扩展到客观性较强的鉴定项目。由此可见,鉴定机构的社会化部分解决了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问题,但其社会化又加剧了鉴定不够
6、中立、不够科学等问题,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笔者以为当前鉴定机构不可避免地商业化运作是重要原因,拟通过对虚假鉴定中各种商业化因素的讨论、构成原因的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以提高社会各界对当下虚假鉴定特点和负面影响的认识,为当下虚假鉴定的治理提供理论支持。 二、研究虚假鉴定中商业因素的必要性 虚假鉴定问题的研究起源于自然科学,由于只要当科学技术进步到一定程度,才有流程化的科学研究步骤,进而客观地认清事实,辨别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虚假鉴定问题的研究进入社会学领域,主要在于其自然科学属性对整个人类社会运作的深入影响,因而引起了社会学领域对虚假鉴定问题的重视。 在国外,尤其是在欧美等国家,主要
7、针对“false identification ,即错误鉴定,开展研究,较少见专门针对虚假鉴定的研究。由于其司法商业化运作程度高,主要通过法庭质证等排除虚假证据,因而,更是少见对其商业化因素的研究。 在我们国家,牵涉虚假鉴定问题的研究多见于国外鉴定制度的研究、我们国家鉴定制度的研究。如在国外鉴定制度的研究中,2002年厦门大学法学院闫晓旭介绍了英美可能有利于减少虚假鉴定的产生的鉴定结论披露规定4。2003年日本国立一桥大学法学院王云海介绍了日本鉴定人存心故意进行虚假鉴定时构成“虚假鉴定罪 ,必须承当刑事责任等5。 在我们国家鉴定制度的研究中,有牵涉法律层面的,如有学者以为针对虚假鉴定的法律适用
8、范围较窄、适用性欠缺等6;有牵涉证据采信研究领域的,如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引进专家辅助人制度、加强法庭质证的本质化有利于辨别和降低虚假鉴定行为7;也有牵涉鉴定人制度方面的,如2005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前,以为虚假鉴定频发的原因有公检法内部设立鉴定机构、有效监督和追责制度的缺乏、鉴定人资格无限制状态等8,9,10。 在主要针对虚假鉴定的研究中,主要出如今2005年以后,如针对人伤黄牛、交通事故骗保案件、珠宝或艺术品诈骗案件等领域的研究11,12,13,里面多有牵涉“虚假鉴定 的问题。有多位学者以为当前虚假鉴定案件屡禁不止与社会化后的危害有关。如2020年祝发东以为鉴定机构社会化使得鉴定中处
9、处优先计算成本,鉴定质量无保障14。2021年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委书记陈忆九初次从司法鉴定行业角度专门针对虚假鉴定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以为司法鉴定中商业化运作是导致虚假鉴定的重要原因15。2020年王媛媛也以为商业化运作对鉴定市场有极大的危害,并用市场管理学中的PEST分析方式方法,即从政治、经济、社会、技术四个方面,从宏观层面对鉴定行业进行分析16。 当前,已有更多人关注司法鉴定中的商业化带来的危害,但专门针对危害产生后果,即“虚假鉴定 中的商业化因素的研究却未见,而虚假鉴定才是商业化带来的恶果。因而,很有必要将虚假鉴定中的商业化因素作为专门问题进行研究。 三、虚假鉴定中商业因素及构
10、成原因分析 商业是以买卖方式使商品流通的经济活动17,即商业至少需要由买方、卖方、商品和交换四个方面构成。鉴定社会化,尤其是司法鉴定社会化后,鉴定服务结果,即鉴定意见书就成了商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就成了提供这种商品的卖方。享受或使用鉴定意见书的人员或机构就成为这种商品的买方。交换形式是市场化下的自由交易。但凡可影响到鉴定意见买卖的因素均为鉴定服务经过中的商业因素。 虚假鉴定通常是指鉴定人不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或根据不实证据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即虚假错误的鉴定意见。根据商业构成的四个方面,虚假鉴定意见即为商品;虚假鉴定有买方,即有人愿意购买虚假鉴定意见;虚假鉴定有卖方,即有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愿
11、意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鉴定意见的买卖双方能够通过某种形式达成交易。 虚假鉴定意见显然是不合格的商品,为何还有消费者愿意为此买单?甚至主动为此买单?虚假鉴定会损害鉴定行业的公信力,损害司法公正,增加司法成本,国家和各级地方一直以来对存心故意出具虚假鉴定严厉打击,为何少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仍然愿意铤而走险?最近几年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迹象?这华而不实原因值得深思。归纳起来,笔者以为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鉴定意见真正的消费方与实际购买方不一致 鉴定主要分为司法鉴定与商业鉴定。司法鉴定一般是指法医鉴定、文件检验鉴定、痕迹鉴定、声纹鉴定、电子物证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是被司法部门纳入管理的必须由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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