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涉诉问题与讼师下的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史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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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涉诉问题与讼师下的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并没有如今这般与权利相对应的词语,但我们疑问的是他们能否有权利的意识。这方面在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研究中已经有所表述, 即便大体上大家都共有一种社会性了解作为基础,现实中则总是在使用暴力的可能和让步的余地之间你挤过来,我推过去。 1 中国古代大家都处在相对静止的环境中,熟人社会产生的问题是谁也不愿意先撕破脸面与其别人闹翻。固然自个处于有理的地位上,但鉴于考虑到乡里乡亲之间的关系和现实与权利之间的差距,总是没有到达忍无可忍的境地时才会向第三方寻求帮助。在最初的状态时纠纷双方都处于各自对性的位置,随着时间的推进,双方处于一个默默的你推来我挤去的状
2、态,在推来挤去互让与反互让的经过中,总会有一方跨越界线过多是另一方到达忍让从量的积累到质变的程度,当双方都不愿意再让步的时候就使得纠纷的出现。 二 民间调解 处于熟人社会之中产生纠纷的也往往都是近邻一类,而经常是与二者相熟悉的第三人将事件原委看在眼里,当二者以争吵或暴力的方式表现出来时,第三者会主动调和二者,这就是在找官府打官司之前的民间调解。 其实,争就是讼,只是还没有闹到公堂罢了。 2 第三人调解纠纷二人遵守的规则无外乎一碗水端平,将其所见所闻交代与双方,秉着中间人无利益关系而发表自个的意见,争取使双方回归原来的争论界线之内,回复原有秩序到达未发生纠纷之前的关系状态。现实中也是有一定数量的
3、纠纷事件处理在这种萌芽状态而不致使事态恶化。本着息事宁人的心理,如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便是最好的,对于主要靠农业收入的平常百姓来讲诉诸公堂未必是好事,诉讼成本是必须考虑到的问题,能不能在花费时间打官司后得到想要的结果也是不确定的因素。 三 对簿公堂 当第三方民间救济方式不能奏效,不能到达使双方当事人满意的调解结果,这时就会将发生的事情写成诉状告至官府。对于这种处徒下面刑罚的案件一般由地方州县官员自理,不必上报。从诉讼事务的性质上来看,范围都是非常广泛的,大至身体伤害案件,小到债务纠纷等等。就诉状内容一般的格式内容都很类似,以伸冤为名义,首先是固定类似的对对方的行为予以界定,以为对方是以欺压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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