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车险人伤理赔司法鉴定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经济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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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车险人伤理赔司法鉴定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经济法论文【题目】 【导言】 【1.1 1.2】 【1.3】上海市车险人伤理赔司法鉴定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二章】 【第三章】 【4.1 4.2】 【4.3 4.4】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三节 上海市车险人伤理赔司法鉴定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对于司法鉴定的定义一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称: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牵涉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这是狭义的司法鉴定。而广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争议解决经过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争议中的专门性问
2、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27 车险人伤理赔时所需的司法鉴定,应该是广义的司法鉴定。在理赔案件进入诉讼前,伤者、肇事方投保方与保险人能够进行赔偿的协商,在计算详细的赔偿金额时就伤残等级能够请第三方鉴定人给出权威的、专门性的鉴别和判定意见作为根据,若协商不成,第三方鉴定人的鉴别和判定意见能够直接转化为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为诉讼服务。因而,如前所述,在车险人伤理赔时,当事人也罢,法院也罢,对于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科学性都有相当的依靠性,尤其在上海,伤者的维权意识强、中介服务深切进入,再加之 人伤黄牛 等利益集团的参与,都拉高了司法鉴定的需求。 然而,另一方面, 鉴定机构的社会化导致司法鉴
3、定公信力下降 28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国家于 2005 年公布了第一部专门规范司法鉴定问题的法律-(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其后陆续发布了(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基本初步确立了我们国家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明确了将司法鉴定机构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就是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目的需要。29 在司法鉴定社会化的背景下,上海市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得到了大力的发展。按上海市司法局公告的2020-2021 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30华而不实有与车险人伤理赔伤残司法鉴定直接相关业务的法医临床学鉴定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资格的鉴
4、定机构已逾二十家,华而不实,有近一半是刚成立不久、鉴定项目单一和鉴定人员较少的小型司法鉴定所。在市场竞争和鉴定机构的营利追求等因素叠加下,司法鉴定市场乱象层出,弊端逐步显现。下面,通过例举实例方式方法并结合实例展开必要的分析。 实例一31: 2018 年 6 月,甲某骑助动车与涉保车辆发生碰撞,致甲某颅骨骨折住院治疗,涉保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2018 年 8 月,甲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某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为 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 的鉴定意见,要求肇事方和保险人一共赔偿五十余万元,华而不实伤残赔偿金加精神损害抚恤安慰金近二十七万元。 接案后,笔者查阅了甲某的病史,发现其屡次住
5、院治疗,除脑外科手术治疗等必须治疗外,发现甲某在鉴定前还曾在某区精神卫生中心有过住院治疗。经征询法医专家意见,我们一致以为甲某的颅脑损伤不会造成其太过严重的伤害,其鉴定背后可能存在隐情。为此,理赔人员经努力,在甲某熟人的介绍下进行了 暗访 .2018 年 8 月底,理赔人员以购买甲某所在寿险公司销售的少儿保险的名义与甲某见面,并用视频录下了整个经过。整个经过中,甲某竭力介绍其所在寿险公司的荣耀历史,深切进入介绍少儿保险的优势,其间更是谈吐幽默地拉家常,待人接物自然大方,而且计算保费时完全靠自个脑力进行、无错误过失,对最近的社会新闻如见理赔人员使用的苹果手机,还提及乔布斯相当熟悉。 在得到此视频
6、后,笔者结合甲某单方提供的 2018 年 7 月中旬某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以为意见失真严重,故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2018 年 10 月初,在重新鉴定的现场笔者惊诧地观察到,甲某由家人及委托代理人陪同而来,表情呆滞,行动延迟缓慢,显得不愿与人沟通,与视频中的活灵敏现的样子完全判若两人。经重新鉴定机构检查,2018 年 12 月最终鉴定意见是: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为此,保险人仅赔付伤残赔偿金加精神损害抚恤安慰金近七万元,这与甲某原来的诉请相差了二十万元之巨。甲某在判决后未上诉。 从 2018 年 7 月初次鉴定,到 2018 年 8 月理赔人员暗访,再到 2018 年 10
7、月重新鉴定,短短的三个多月时间,甲某伤情演变以及两次伤残评定等级差异不同可谓天壤之别。某鉴定机构的第一次伤残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备受质疑。 实例二32: 2018 年 6 月,乙某因车祸致左股骨骨折住院手术治疗。2018 年 3 月,乙某的代理人向 A 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提供了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 车祸造成左下肢丧失功能 25%,结合股骨中下段骨折损伤与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定为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本实例索赔金额为伤残赔偿金加精神损害抚恤安慰金共逾十二万元。 A 保险公司于 2018 年 9 月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报告显示:调查当日,乙某正在公司正常上班;乙某左下肢伤处虽有钢板内固定,但其行走已无障
8、碍,左下肢和右下肢的步幅、步频及双下肢长度均正常;乙某的膝关节韧带及血管和神经都未被伤及到。最不可思议的是,在调查人员的追问下,乙某自个成认鉴定事宜是交由其代理人一手操办的,乙某从未去过某司法鉴定所,甚至连鉴定结果都不知晓。 经过分析,A 保险公司认定该份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报告是某司法鉴定所在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下,在某些代理人指使下,经过共同策划后炮制出的虚假鉴定报告。最终,A 保险公司拒绝接受该鉴定报告意见,直接拒赔了伤残赔偿等相关索赔金额。 下面,笔者将紧紧围绕上述两个实例中对伤者的鉴定途径,逐一分析当今上海市车险人伤理赔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定机会对鉴定意见结论影响较大 现行的(道
9、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3.2 中规定: 评定机会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笔者以为,这个看似比拟明确的评定机会,在实践操作中却有众多不明确的地方。如:肢体关节骨折手术内固定治疗,评定机会应在何时呢?曾有某保险公司代理人以为:此时的鉴定机会应该是在内固定去除二次手术三个月后,理由是内固定去除二次手术是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所致的并发症必要的后续治疗,治疗完全终结时限应以待二次手术后复诊临床异常感觉和状态完全稳定、不需再就医时为准。这个抗辩意见外表上看没有问题,但是在当前的实践中很难执行。其原因有: 1、内固定去除二次手术往往是在事故发生后一年以上才可进行,
10、但通常伤者急需得到该笔赔偿金用来支付前期的医疗费用和弥补因受伤不能正常工作所带来的收入损失,因而,设置一年之后的这个等待期显然太长,与伤者希望理赔款 尽早落袋为安 的心理预期相违。这是其一。除此之外,伤者特别担忧一年后能否还能找到肇事方或能否还能还是那样得到其应有配合。倘如肇事者找不到,伤者获取赔偿金的经过就会变得愈加复杂化,易激化矛盾。这是其二。 2、那么,假如提早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因伤者大多仍处在康复恢复期,容易将暂时性功能丧失误以为长期性残疾,进而可能造成伤残等级的高评; 3、承办法官因受办案审限限制,往往会要求鉴定机构尽快提供鉴定意见,也会造成伤残评定施行的机会与法医临床学等要求的不
11、一致。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以及司法鉴定规范的要求,鉴定的评定机会一般以受伤之日起 3 至 6 个月后为准,这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评定机会的 一种再解释 ,明显与国标相悖。可见,当前并无权威部门对评定机会做出详细的、标准化的释义。因而,在实际操作时,同一鉴定对象临床治疗终结的认定结论,往往因各鉴定人不同的理解、认知而出现较大的差异,另外,因不同个体的康复时间和康复结果也存在差异性,易导致部分案件屡次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时不乏有针对肢体的肌力等级、关节功能的丧失程度、大小便功能障碍程度、精神损伤的程度和恢复状况,并且重新鉴定一般都是在初次鉴定后 3至 6
12、 个月后才开场进行,随着时间的推移,伤者伤情有所康复好转或者诊断的进一步明确,重新鉴定的结论常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相一致, 鉴定机会把握不当是导致鉴定意见改变的首要原因 33. 二、伤者单方申请鉴定问题所在 申请或提请鉴定由谁提出,是司法鉴定启动环节中非常重要的问题。按照上海市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实例中的伤者在伤后一定时期后要求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出具伤残委托书或推介书后,自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之一进行鉴定。在这里经过中,伤者一般不会也无特定义务通知肇事方投保方与保险人参加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同样没有特定义务通知肇事方投保方与保险人参加鉴定,肇事方投保方、保险人作为赔偿主体,往往是在调解或诉讼时
13、才知道伤残鉴定意见,其处理或诉讼地位有失平等。 首先,伤者自行委托而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往往问题较多。有些伤者为了在诉讼中追求高额赔偿,愿意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做出有利于自个的伤残鉴定。有的伤者通过在多家鉴定机构 比价 ,选择能给与评残等级最高的一家去作鉴定,并不关注鉴定机构的资质和经过能否规范。更有甚者,有些伤者采取贿赂鉴定人的方式,来实现 无残定级 、 低残高评 的目的,进而导致鉴定意见失实,甚至出现造假的鉴定。 其次,鉴定经过中,鉴定机构没有特定的义务通知肇事方投保方与保险人参加鉴定,也不希望肇事方投保方与保险人参加鉴定。当前司法鉴定社会化后,鉴定机构是自负盈亏的实体,面临剧烈的市场竞争,伤
14、者单方申请鉴定有利于鉴定机构 讨好 客源而扩大更多的客源。 再次,上海车险人伤理赔中出现了 人伤黄牛 现象。 人伤黄牛 包揽伤者的索赔,更有甚者是用少量资金直接 买断 伤者的索赔权,然后通过各式各样的手段形式 包装 理赔案件,再向保险公司申请巨额索赔来牟利。华而不实伤残鉴定环节是 人伤黄牛 着力公关的重中之重。在这里基础上出现了一群专门 吃保险 的利益集团,记者王海燕曾报道 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指导伪造相关病史资料,欺骗保险公司或法官,骗取保险赔款 34.实例二展示出的案例正是 人伤黄牛 现象的鲜活写照;实例一中伤者的初次鉴定中也 闪现 着 人伤黄牛 的身影,其委托代理人据称为甲某原来的同事
15、对伤残鉴定程序和鉴定机构都很熟悉, 低残高评 应是其所追求的。 综上,部分伤者及代理人尤其是 人伤黄牛 不惜利用各种人情关系,给予鉴定人额外的 好处费 来提高伤残鉴定级别,以谋取高额的保险赔偿金。某些鉴定机构、鉴定人也乐于接受单方委托,没有肇事方投保方与保险人介入鉴定的 监督 ,标准放宽、评级靠高,造出大量与鉴定标准不符的伤残鉴定意见。 三、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一 按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35可知,只要知足规定中任何一种条件的人员,便能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但对于人员的法律素养、道德操守等却无明确的要求。 显然第四条则是一般的原则性要求,详细由谁鉴定?笔者调查得知,上海市与车险
16、人伤理赔伤残司法鉴定直接相关业务的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资格的近二十家鉴定机构,大体上可划分为如下两类: 一 国家队 如司法部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一是他们大多都已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到达国家级鉴定中心评定要求;二是他们的固定鉴定人员都是研究所或高校的在职工作人员,入职时是受国家标准考核后录用的,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政治道德水准,而且人员收入工资是有一定国家保障的,他们的工作是研究、教学和实践 一把抓 的,可谓 又红又专 .经司法实践证明,此类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质量较高,有较高的权威性, 失真
17、 率低,因而,社会公信度较高。 但因研究所或高校的在职工作人员数受控,为知足鉴定业务发展的需要,他们也返聘了一些 退休医师或公检法退休的技术人员 .笔者以为,针对这些人员,其鉴定业务和法律知识也要通过培训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对其道德操守的要求也不能由于是返聘人员而予以松懈。 二 社会机构 其余的鉴定所大多由医院或公司开设,多为鉴定人挂靠或承包性质经营。此类机构人员日常的鉴定业务技能操作和法律素养、道德操守等只能由机构或鉴定人自行把握。 由于此类机构是完全靠市场吃饭,所有的收入工资高低均取决于鉴定业务的多寡,为了扩大客源,增加业务,他们经常向委托人伤者或 人伤黄牛 示好,在伤残定级的时候极易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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