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经济师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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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经济师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绪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4 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4.1 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我们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尚未成形,所以当下首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首先,要明确监管机构的责任。 一行三会 作为当前我们国家最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负主要责任。华而不实,银监会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与 P2P 网络借贷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众筹机构。为了使监管责任细化,能够分别在银监会与证监会下设立专门负责互联网
2、金融监管的部门,主要职责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与持续经营。 其次,要建立行业协会,同时制定行业自律原则。行业协会的建立,能够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运营,对其提升与发展有促进效果。同时制定自律原则,能够辅助监管机构对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在行业内部建立规范原则。当前我们国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了行业协会,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银行会批设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对于 P2P 与众筹平台,我们国家可效仿英国,建立行业自律协会,进而完善在微观监管方面的细节。 最后,要完善社会监管体系。社会监管即面向群众的监管,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传媒等方面的监督
3、。完善社会监管体系,能够从外部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进而使监管角度多面化,使我们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愈加完备。同时社会舆论会帮助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好的解决本身存在的问题,对其健康发展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4.2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们国家互联网金融监法律相对滞后,除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近些年来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P2P 网络借贷机构与众筹融资机构均没有成形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约束。缺乏法律的监管,会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听任发展,一旦出现风险,会对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所以,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监管部门应对互联网金融主要的三种形式分别立法。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立
4、法,监管部门在设计法律条文时应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完善监管细则,同时提高其立法层级,将监管办法转变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法,进而引起整个行业的重视,使其规范经营。 对于 P2P 网络借贷机构监管部门也应为其独立立法。P2P 行业的立法能够借鉴英国的立法原则,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卫和风险防备为核心,制定对应的法条对其进行约束。众筹融资机构的立法比拟十分,首先要解决股权众筹融资中与我们国家现行(证券法中相悖的地方,根据这个思路,能够对(证券法进行修订,增加关于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针对众筹融资,应对其发行者层面、投资者层面与众筹平台分别提出监管法律。 4.3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在互联网金融的功能
5、监管中,其核心是识别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与风险。功能监管能够防止监管套利,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会减少风险盲区。在风险监管中,风险辨别、计量、防备、预警和处置是其基础。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中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誉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但同时互联网金融中也存在误导消费者、诈骗等问题。因而,在构建功能监管框架时,可分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卫三种主要形式,但详细措施可能与传统金融有所差异。 4.3.1 互联网金融的审慎监管。 审慎监管能够分为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前者主要针对于个体互联网金融机构安全与运行的监管,后者则趋向于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安全与稳健运行及实
6、体经济的影响。控制互联网金融的外部性是审慎监管的目的,进而保卫公众利益。从当前我们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来看,其外部性主要表现为信誉风险的外部性和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尤其要对以上两点设计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 在针对信誉风险的外部性监管设计上,由于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了信誉中介的活动,所以能够将银行业的监管办法应用在互联网金融中。在巴塞尔协议 II 和III 下,银行为了确保本身在信誉风险的冲击下仍然能够持续经营,需要具备计提资产损失准备金和资本。华而不实预期损失由资产损失准备金来覆盖,非预期损失由资本来覆盖。上述两种信誉风险指数能够详细具体表现出为不良资产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
7、在针对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监管设计上,由于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了流动性或期限的转换,一旦遭遇流动性危机,会对债权人、交易对手的流动性进行影响,所以监管措施仍然能够参照银行业办法。在巴塞尔协议 III 中,引入了流动性覆盖比率与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主要是要求银行在资产方留有足够的优良流动性资产储备,进而应对将来 30 天内根据流动性压力测试而评估出的净现金流量。 4.3.2 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 在行为监管中,主要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介入者行为的监管,使互联网金融运营愈加优化,进而促进换联网金融在交易经过中更安全公平和发挥效率。对于行为监管的设计,
8、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三方面: 首先,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股东和管理者进行监管。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准入审查时,能够对股东和管理者的资质及信誉进行排筛,剔除不审慎、能力缺乏、不真诚实在守信的股东和管理者,同时在机构持续经营阶段,应避免资产占用的发生,进而保卫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客户的合法利益。 其次,要对互联网金融有关资金及证券的托管、交易和清算系统的监管。这样能够提高互联网金融交易效率,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同时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与客户资金相分离,避免客户资金被挪用,降低卷款跑路的风险。 最后,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内部体系进行监管。主要具体表现出在核查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否具备健全的组织机
9、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等措施,确保其能够持续良好经营,同时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到达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基础设施及安全保障措施。 4.3.3 金融消费者保卫。 金融消费者保卫是指保障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经过中的权益。这主要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不一定完全一样,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是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然而互联网金融机构良好发展并不能代表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良好的保障。 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卫,能够进行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监管和监管。自律监管的重点在于能够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低成本的维权通道,能够有效披露出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客户造成的损失。然而,当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对强势,自律机
10、构缺乏有效措施应对的时候,自律监管是无效率的。所以监管能够弥补自律监管的缺乏,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代理人施行强迫监管权利。 监管能够采取下面三种措施: 第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金融产品的信息应当简单明确、信息无误,不存在虚假或模糊信息,使金融消费者了解华而不实风险与收益的关系。这样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任程度,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维权渠道,并完善相关机制。首先应当完善消费者赔偿机制,确保金融消费者如若购买具有问题的金融产品能够进行索赔。其次是完善诉讼机制,即允许金融消费者在碰到金融产品存在欺诈误导时,能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
11、起诉,进而保障消费者本身权益。 第三,建立互联网平台扩散消费者维权信息,填补监管漏洞。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专门互联网金融机构披露平台,鼓励金融消费者在平台上发布问题产品。当然监管同时也应审核金融消费者的信息能否准确。这样能够帮助其他金融消费者了解问题产品,进而扩大保卫范围,维护市场稳定。当监管机构核实产品确实存在问题后,能够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改良,同时逐步完善监管体系。 4.4 细化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 机构监管的前提是同类机构从事类似业务,进而产生类似风险,因而能够适用类似的监管。我们国家当前急需建立监管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P2P 网络借贷平台及众筹融资平台,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混业
12、经营的现象,在这里情况下应该依托互联网金融机构详细的业务、风险,从功能角度设计监管措施,同时加强监管协调。 4.4.1 完善第三方支付与移动支付的监管对策。 在市场准入方面,第三方支付与移动支付平台应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同时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面条件:第一,符合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第二,对于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要具备支付业务的资质;第三,支付设施要符合监管要求;第四,要具备风险判定能力。 在信息监管方面,第三方支付与移动支付平台应妥善保管客户信息资料,禁止随意外泄。在以手机和平板电脑为主的移动支付方面,平台应建立多重身份辨别机制,防止因客户丢失设备而造成财产损失。 在保障客户利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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