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制耕地非农化的法理分析,经济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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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制耕地非农化的法理分析,经济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引言 第一章】【第二章】 法律规制耕地非农化的法理分析【第三章】【第四章】【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二、法律规制耕地非农化的法理分析 我们国家正处在迅速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发展阶段,怎样限制耕地流转的非农化、保障我们国家粮食安全、守住耕地红线是和人民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 从历史发展脉络来看,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用地增长的速度更快、规模更大,我们国家对土地流转及其政策也有所改变。1982 年至 1986 年连续五年发布了农村土地问题一号文件;在 1993-1997 年期间又连续五年颁发了牵涉农村土地问题的一号文件,从这些文件
2、中能够看出人民对农业问题的强调与关注。 1982 年的一号文件主要强调社员承包土地的集体性与稳定性,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基础上调动社员的积极性。1984 年的文件则延长了土地承包期,将其延至十五年以上。当时在文件中还牵涉到耕地流转等问题,并规定社员在承包期内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能够将土地交由集体统一布置,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为促进规模经营,1984 年的一号文件就还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的举措。1993 年,在政策规定实行 30年承包期后,对耕地流转政策又有了新规定,即第一次提出 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 在 1994 年年底,批转的(农业
3、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中提出了多种流转形式。1986 年国家利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第一次对土地的非农化正式作出详细要求,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建设单位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遵照的程序,以此来限制农用地的非农化现象。 到 1998 年年底,开场一律实行 30 年承包期政策,并在 2002 年后开场陆续出台明确限制耕地流转的几部法律,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这几部法律对耕地流转问题都有所牵涉,主要是以解决土地承包中所产生的问题为主,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土地流转的规模。 这一时期的耕地流转主要是在农业之间互相流转,极少牵涉到非农的流转,政策目的则是 保障农户的承包权,限制集体的
4、调整权 . 一法律法规规制耕地非农化规定的缺乏 我们国家现行耕地保卫法规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和(土地管理法等制定法,关于耕地保卫的法律并未构成完好体系且存在众多缺陷,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现实中的土地问题。由于耕地保卫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又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如耕地资源质量保卫法、水资源保卫法、环境资源保卫法等部门法律,这就导致了详细施行程序、保障措施与相关监督机制的缺失。市场化的发展趋势要求在耕地资源管理上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当代土地管理机制。 1.耕地保卫的法律规定宏观性太强 我们国家耕地保卫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详细问题不能提出细化的解决对策,只仅仅停留在宏观指导层面,缺乏具体的规则。耕地非农化
5、与农业发展、环境保卫、粮食安全与社会稳定都有着严密关系,且四者之间是相互制约和互相关联的。但在我们国家现有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调整四者之间关系的法规,只是依靠(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宏观规定的条文来化解华而不实的冲突与矛盾。 然而,强烈的宏观性法律条文在详细的法规适用中会丧失详细的操作性,造成执法者无法可依,大多依靠原则性的规定并运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行使执法权,导致执法效果不佳,使行政相对人心生不满。 因而,立法者要尽快制定出详尽的遏制耕地非农化的详细规则,这样才能在规则的指导下合理公正的解决土地流转和纠纷。耕地资源保障是一件关乎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是农业、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
6、保障。我们应该尽快重视起来耕地资源的安全保障,它的重要性应在立法上给予具体表现出,因而我们国家应尽快出台保障耕地资源的具有专业性、针对性的法律。 2.耕地保卫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严重滞后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建立一国现行法律系统的上层架构,其目的是站在顶层设计的角度指导现实、制定准则、概括原则,碰到法律冲突或无法可依时指导执法人员详细运用哪部法律。在农地保卫法律制度中,它是制定农地制度相关法规的基石,其规定必须具有指导性、纲领性、先导性与先进性。宪法无须对详细制度进行规范,但必须对根本制度进行明确、详尽的规定。宪法中关于保卫耕地的规定不能只停留在原则规定之上,必须对详细农地制度、农村组织
7、形式、农村土地产权等问题作出统领性回答。宪法的法律规范必须先于其他法律规范,而不能滞后于现实,更不能滞后于其他基本法、部门法和单行法。因而,需从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层面进行制度完善,才能保证其他法律的有效适用。 另外,在土地政策大变动的情况下,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的不同和农村新形势的构成,都在一定层面上凸显了 2004 年的(土地管理法内容的滞后性,其已不适应土地管理政策的推进与新形势的需要。其表如今:怎样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耕地保卫的关系法规中并没有具体表现出,耕地资源保卫的整体目的与生态环境保卫、农地构造化调整、还耕退耕、土地入市、农地流转的相关冲突在法规中也难寻其解决措施,且在现实中
8、,由于耕地占补平衡机制运行不佳,使大量占多不少、占优补劣等情形无相应解决方案。并且(土地管理法缺乏(宪法的宏观性指导,不能明确界定耕地非农化的各方主体,更不能解决各方利益冲突以及化解耕地占用与土地资源保障之间的矛盾。不合时宜的法规会让相关土地利益主体对详细规则产生不同理解,在法规的实际适用经过中也会各执己见。本来是运用相关规则解决冲突与矛盾,但由于法规的不明确性和滞后性将产生新的利益冲突,会逐步构成一种恶性循环。(土地管理法的不完善也在另一层面扩大了部门权利。由于在土地征收上没有设置详尽的权利清单与责任清单,因而公权利的干涉多具体表现出在对涉事土地采取太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容易滋生腐败,毁坏应
9、有的合理土地规划秩序,造成对土地资源的浪费。 3.土地产权在法律上界定不明确 产权决定着财产权益的归属,定分止争、明确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范围,归根结底是权利在人们之间的流转与行使,它并不是简单地针对部分物上权利所作出的规定。因而,土地所有制的变迁本质上是人之权利不断变迁的经过。法律是一种明确的社会规范,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布置上具有正当性,我们需从法律视角审视我们国家土地所有制。所有权在产权中居于支配性地位,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村集体对土地的权属变更、土地入市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在详细操作上也具有排他性,因此在现实的土地交易经过中的干涉与政策的指导这种硬性标准显得于法无据。 我们国家自实
10、行集体所有制以来,对 集体 的人员界定和归属群体就一直存在争议。在村集体所有中,集体的概念模糊不清,很难定位产权归属者。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都可主张其在土地产权上的权益,这就构成了 大集体 、 小集体 的概念,若一切都遵从于政令,凡事都依靠上层行政指导, 集体 的概念便会倾向于行政单位,并且会导致村民自治组织形式与内容松散,是造成部分土地权益纠纷与冲突的根本源头性问题。虽在 1962 年公布的(六十条中明确了农村土地所有权,规定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然而在法规上很难定位 集体 ,它与在法律中有明确含义的 法人 、 自然人 等概念不同。若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或能解释 集体 二字,然而,一旦
11、纳入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就太过牵强。对 集体 的概念和范围界定不明会造成 集体 观念虚无,其作为权利上位概念若定位不清会导致在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经过中权属纠纷问题。 4.耕地征收与评估缺少法规监管 近年来,我们国家在征地经过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据国土资源部资料表示清楚,2003 年上半年,全国发现各类牵涉土地的违法行为超过十万起,牵涉土地面积 39133 公顷,华而不实耕地 19400 公顷。全国开发区规划面积当前已达 3.5 万平方公里,而圈占的耕地有 43%闲置。在 1986-2002 年间,每年约有 16.84 万公顷的耕地转变为非农利用,而每年新增人口 1400 万左右
12、,人地矛盾仍然存在。以上数据都凸显出我们国家现行土地征用制度还存在着很多弊端,缺少法治监管和规定。 耕地非农化与土地征收或征用密切相关,土地征收会导致耕地非农化,是耕地非农化的一种手段和措施,耕地非农化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土地征收的结果。耕地非农化与土地资源保卫、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有着内在的联络。土地非农化的条件不成熟、法律法规不健全、程序不合法等,均会导致土地资源严重浪费以及农民的土地权益遭到非法损害。基于此,我们国家在政策制定上早已强调对耕地保卫的重要性,出台相关政策,例如坚守耕地红线、严格耕地保卫等,并在征地评估、征地范围、征地目的等方面进行限制。但是,针对征地规则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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