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约生效与履行阶段的适用问题及对策,合同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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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能合约生效与履行阶段的适用问题及对策,合同法论文摘 要: 智能合约是运行在区块链上能够自动履行合同义务的新型合同,因其具备 自动履行 和 去中心化 等优势,故可降低合同履行成本、提高合同运行效率,但也导致了智能合约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合同制度的订立规则、生效要件和救济方式等问题。本文从理论角度分析了智能合约的运行经过,通过对合同法理论的解释使智能合约与合同制度相契合;从技术角度分析了智能合约的原理与架构,利用技术手段对其进行修正,使智能合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本文关键词语: 智能合约; (合同法; 区块链; Abstract: Smart contract is a new type of c
2、ontract th at can automatically perform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on the blockchain.Because of its advantages of automatic performance and decentralization ,it can reduce the cost of contract performance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contract operation,but it also leads to the problems that smart
3、contract is difficult to directly apply the existing contract system,such as the rules,effective elements and relief method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operation process of smart contract from the theoretical point of view,and makes the smart contract and the contract system fit through the interpretat
4、ion of the contract law theory;analyzes the principle and structure of smart contract from the technical point of view,and makes the smart contract conform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law by using the technical means to modify it. Keyword: smart contract; contract law; blockchain; 基于智能合约的优势,一些
5、领域已经开场广泛应用,华而不实最典型的是The 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众筹组织,它利用智能合约运营组织以及管理共同资产。除此之外,智能合约还在理财、数字化资产等方面得以应用。但与传统合同不同,智能合约是在区块链上运行的一系列代码,它改变了合同的订立、运行以及救济方式,给合同法的适用带来了挑战。 一、智能合约订立阶段和传统制度的差异与融合 一智能合约在订立阶段与 要约 承诺 规则的冲突 难以辨别智能合约的要约和承诺。在订立智能合约之前,当事人首先需下载区块链软件进而成为区块链的用户,随后区块链系统为用户分配公钥和私钥,公钥是用户在区块
6、链上的唯一地址,私钥是用来操作该账户的唯一钥匙,1二者相互匹配,用公钥加密的文件只能通过私钥解密。智能合约的发起人在编写合约代码之后,利用接收用户的公钥对代码进行加密,并通过发起人的用户地址将代码发送给接收用户。当另一方当事人通过区块链节点接收到加密文件后,可用自个的私钥解密代码,进而得悉合约内容。假如接收方同意合约的内容,就可用私钥签署合约,以达成智能合约。但从智能合约的订立经过来看,当事人并未明确地发出要约或作出承诺,因而难以直接适用合同法所规定的 要约 承诺 规则。 智能合约限制了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合同法规定了要约的撤回、撤销制度以及承诺的撤回制度,进而赋予当事人在合同成立生效前修改意
7、思表示的空间。但智能合约的电子属性导致其难以适用这一制度,限制了缔约人的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一方面,缔结智能合约难以撤回要约或承诺。智能合约采用数字形式将合同内容记录在计算机代码之中,但由于计算机程序具有不可逆性、迅捷性,因而合约代码的传输具有即时性,这就导致撤回要约或承诺的通知无法提早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人;另一方面,缔结智能合约难以撤销要约。2由于受要约人很可能对要约设定了 自动承诺 ,当要约到达时受要约人的系统便会自动发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而,要约的撤销并不具有可行性。可见,固然智能合约能够缩短缔约人意思表示的传播时间,但同时缔约人也丧失了重新协商和选择的时机,给要约的撤回、撤
8、销制度以及承诺的撤回制度带来一定的冲击。2 二智能合约与 要约 承诺 规则的融合 笔者以为,智能合约的订立经过仍符合 要约 承诺 规则,但在认定智能合约的要约与承诺之前,应首先明确智能合约的形式。由于在不同形式下智能合约的订立方式也不一样,进而对智能合约要约与承诺的认定产生影响。根据合约内容代码化的程度不同,能够将智能合约的形式分为两类:一类是外部形式,另一类是内部形式。4外部形式是指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并存,并以传统合同为主导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双方当事人先订立传统合同,再将部分合同条款编写成智能合约代码,使其能够实现自动履行。当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传统合同的约定为准。内部
9、形式的智能合约分为两种 全部代码化形式和部分代码化形式。在全部代码化形式下,智能合约完全替代了传统合同,包含了当事人间协议的全部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在该形式下,一方当事人事先编写智能合约代码,再将合约代码部署到区块链上,等待另一方当事人签署该合约。而部分代码化形式的智能合约只包含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条款,在该形式下,当事人需先拟定传统合同,再将权利义务条款编写成智能合约代码。固然部分代码化智能合约的内容并不完好,但由于权利义务条款足已构成一份协议,因而代码不仅仅是对传统合同的翻译,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因而,在外部形式下,能够直接按照传统方式认定智能合约的要约与承诺。由于当事人须按照 要约
10、承诺 规则订立传统合同。此时双方已经就协议内容达成合意,而智能合约只是将传统合同的部分条款翻译成代码,并未改变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且在当事人采用外部形式时已经明确了传统合同的主导地位,所以,即便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发生冲突,也应以传统合同的合意为准。但假如当事人采用了内部形式,应从智能合约的订立经过重新认定当事人间的合意。由于自然语言文本或是不构成完好的合同,或是作为智能合约的补充、解释,所以难以具体表现出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 对智能合约要约的认定。如前所述,在订立内部形式的智能合约时,一方当事人须先将智能合约的代码部署到区块链,发送给另一方当事人,而这一行为类似于要约人发出要约,但能否构成要约
11、取决于部署代码的行为能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要约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详细。5首先,在区块链上部署智能合约代码即为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只要获取公钥和私钥的区块链用户才能够在区块链上部署代码,而公钥和私钥都是唯一的,因而部署代码的行为人是特定的。其次,在区块链上部署智能合约代码符合向相对人发出特定意思表示的要件。只要智能合约的发布人将合约代码部署到区块链上,另一方当事人即可通过区块链节点接收代码,进而获取合约内容。第三,将智能合约代码部署到区块链上的行为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智能合约的发布人明知假如将其编写的智能合约代
12、码发布到区块链上,代码的接收人便可通过签名或其他行为启动智能合约,合约开场自动履行,发布人将严格遭到智能合约内容的拘谨。因而,自动化的执行机制表示清楚,智能合约的发布人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6第四,部署到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代码是详细确定的。智能合约的编写需运用计算机语言,而计算机语言具有准确性,由于一个代码只能表示出一种含义,否则程序无法运行。 对智能合约承诺的认定。如前所述,当双方当事人采取外部形式订立智能合约时则应以传统规则认定智能合约的承诺,假如采用内部形式应重新辨别其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而智能合约的受要约人假如同意要约内容即可用私钥签署智能合约,之后合约通过P2P网络
13、扩散并存储至区块链中。从这一经过来看,受要约人用私钥签署合约的行为即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但能否能够将其认定为承诺还应判定该行为能否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作出。5首先,用私钥签署智能合约的行为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由于签署智能合约的只能是已经接收到智能合约代码的区块链用户,并且签署智能合约必须使用用户唯一的私钥,因而只能由代码的接收方签署智能合约。其次,签署智能合约的行为是向要约人作出的。为保证交易安全,区块链采用了非对称加密技术,接收到代码的当事人在签署合约之前能够用发起人的公钥验证信息来源,因而当事人
14、所签署的智能合约只能是要约人发出的智能合约代码。第三,接收到代码的当事人未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变更。由于在区块链上代码只可读而不可写,因而,当事人只能作出能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而无法变更其内容。第四,智能合约的签署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进行。假如要约人在代码中事先设定了承诺的期限,则受要约人应在期限内签署合约,否则要约失效;假如要约中并未规定承诺的期限,由于该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因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签署智能合约都是有效的。 对智能合约限制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问题的反思。要约与承诺不可撤回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并非仅存在于智能合约的应用中。要约与承诺的撤回制度是建立于 纸质邮递 时代,邮寄所需的时间
15、为要约与承诺的撤回创造了条件。然而随着数据电文的广泛应用,削弱了要约与承诺撤回制度的实用性。由于数据电文的传播速度快,要约与承诺发出即到达、生效,难以撤回。因而,并非只要智能合约当事人的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遭到了限制,其他使用数据电文的缔约人都会面临这一问题。但智能合约并非不可适用要约撤销制度,只要撤销要约的通知能够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要约就能够被撤销1。因而在受要约人签署智能合约之前,要约人都能够撤销要约。固然受要约人可能设置了 自动承诺 功能,但在现实交易中这种设置并不具有普遍性,不宜因而否认智能合约适用要约撤销制度的可能性。在智能合约形式下,适用自动回复的可能性很小:一是当前智能合
16、约的架构并不兼容设置自动回复的功能,受要约人只能通过用私钥签署合约作出承诺;二是即便智能合约能够兼容自动回复的功能,当事人也会慎用这一功能,以避免在未得悉合约内容的情况下合约已经生效并开场自动履行。 二、智能合约生效与履行阶段的适用难题 一难以考察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传统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能够通过自然人和法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考察对方,以判定对方能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智能合约具有匿名性,难以考察当事人能否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智能合约的匿名性源于区块链的技术构造。与传统交易不同,进行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须通过了解对方身份或其他方式建立信任,但通过区块链交易的用户间无须建立信任,由于区块链技术解
17、决了节点间信任的问题,因而数据交换甚至交易均可在匿名的情况下进行。由于节点之间的数据交换遵循固定且预知的算法,因此其数据交互是无须信任的,能够基于地址而非个人身份进行,因而交易双方无须通过公开身份的方式让对方产生信任。8所以区块链的用户无须提供身份证明可直接介入交易。 二难以具体表现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与传统合同所使用的自然语言不同,智能合约须使用程序语言计算机语言,而程序语言与自然语言的差异易导致智能合约难以具体表现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方面,相较于自然语言,计算机语言的灵敏性低,只能以条件语句的形式编写,而自然语言的语句形式不仅多样还能够借助语境的变化表示出不同的意义。如在计算机语
18、言中,一个代码只能表示出一个特定的意思,难以灵敏具体表现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自然语言能够表示出 非确定性 的概念 合理 适当 ,能够适应于合同义务复杂的情形。但这类概念难以准确地转换成计算机语言,由于计算机语言是确定性的,难以表示出 非确定性 概念,因而,用电脑代码表示出合同义务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当事人的意思。9另一方面,即便能够将自然语言的合约内容转换成计算机语言形式的代码,当事人也难以确认合约内容能否已经准确地表示出出本人的意思。传统合同通过自然语言呈现,因而当事人能够直接阅读合同内容进而判定合同的内容能否与本人的意思一致。但智能合约当事人面对的合约内容是通过计算机所呈现的代码,而当事人一
19、般都不具备阅读计算机语言的能力,难以读懂合约代码,所以智能合约当事人通常都无法直接得悉合约的内容。加之当事人往往不具备编程的专业能力,也无法编写智能合约。因而智能合约的缔约人必须委托专门的程序员将合同内容转化为代码,这样一来不仅在转化的经过可能产生翻译的误差,导致合约代码偏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当事人也难以直接确认转化后的智能合约代码所表示出的意思。 三难以适用合同变更制度2 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特点导致其难以适用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制度。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是依托区块链技术而得以实现的,当智能合约被传入区块链网络后,会定期检查自动机状态,逐条遍历每个合约内包含的状态机、事务以及触发条件;将条件
20、知足的事务推送到待验证的队列中,等待共鸣;进入最新轮验证的事务会扩散到每一个验证节点,验证节点会进行签名验证,通过验证的事务会进入待共鸣集合,等大多数验证节点达成共鸣后,事务会被成功执行并通知用户;事务执行成功后,智能合约自带的状态时机判定所属合约的状态,当合约包括的所有事务都顺序执行完后,状态时机将合约的状态标记为完成,并从最新的区块中移除该合约,整个事务和状态的处理都由区块链底层内置的智能合约系统自动完成。1但智能合约在区块链上运行的整个经过都是不可变更的,该程序本身并没有提供修改代码接口,代码段也只可读而不可写,11所以智能合约一旦开场运行,便不可更改。 对此固然有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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