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改革、村民自治与强干弱支—关于税费改革的几点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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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费改革、村民自治与强干弱支关于税费改革的几点意见第一,税费改革是当前必须的、符合我国改革总体方向的一大措施,但不宜提治本之策。因为总的来讲,这种并税除费加返还式的改革仍是我国上从租庸调到地丁银无数次类似改革的又一轮,即仍属传统框架内的改制。它离或发达市场的农业税制还差得很远。税制的特点很多,其本质无非两条:一是消除身份性贡赋色彩,实行公民权利平等基础上的非身份性税法,无论是所得税、资产税、遗产税等等都应有一定之规。对公民个人来说最重要的是所得税,而所得税率累进制和低所得免税线是现代社会的通例。但按这个原则,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民就几乎不应成为征税对象。而按现行税费改革政策,改革后农业税加特产税两
2、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仍达15%以上,与市民的所得税义务相比仍具有倒累进的、身份性的色彩。北大卢锋先生提出农民免税论,认为第一农民收入很多达不到所得税起征点,第二当前农业状况已使土地从资本变成了社会保障手段,不能成为资本税的对象。他的说法或许过于理想化,但却是合乎逻辑的。我们现在或许还做不到这一点,但一定要有这种意识:只要现存税制不能在统一的累进税率面前对城乡居民一视同仁,就不能说我们的税改已经治本了。二是现代税制更重要的基础是纳税人权利-义务统一原则。所谓无代表,不纳税,可以说是近代化变革的最重要起点。当年英法等国最早的国会并不是基于什么民主的理念、而纯粹就是因国王必须就征税与纳税大户(后来随民
3、主的而演变为一切对国家有义务的公民之代表)协商而产生的。也正是在无代表,不纳税的基础上形成的纳税人认同,使现代国家拥有比传统国家更强的征税合法性和更大的实际征税能力。纳税的实质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它表面上是个概念实际上却是个范畴。本次税改在社区公益收费问题上提出一事一议、村民自治的原则实际上也是基于这一点。但在皇粮国税问题上与上述标准距离还很大。归根结底,税制改革的治本要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必须强调的是,以上两点都以城乡公民一视同仁为原则,不涉及什么反哺农业、国家保护农民扶助的问题。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这样号称实行自由反对欧洲型福利体制的国家,农民都是公民中受到特殊保护的一个群体,而且
4、家一般认为,由于交易费用高、风险大、生产周期长、离散性供给和消费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导致的蛛网震荡等原因,在形式权利一视同仁的公平市场中农民也会处于弱势,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照顾。但农民面临的从来不是争取照顾的问题(在农民比重如此之大的情况下恐怕也难以照顾)而是减少歧视的问题,不求反哺但求少取,不求保护但求准入,形式权利一视同仁这种在发达国家招致农民抗议的状况,对农民来说已是梦寐以求了。第二,就技术层面而言,本次税费改革要注意的除了我以前谈过的黄宗羲定律陷阱以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1、百分率税则的可行性问题。我国上所谓的什一而税、十五税一、三十税一,都是时人对总量的大致估计,实际操作起来由于国家没有
5、能力核实农户的产量、收入,一般都只有按硬指标(丁、口、户、地亩)定额征收,顶多粗略地再把丁、亩等划个三等九则、五等版薄,这种划分与农户收入的实际变化也很难相关。而且由于乡村吏治不好,这种划等工作还容易被扭曲产生更大的问题。所以历史上就存在着五等户、九则丁逐渐被淡化、被更划一的标准所取代的趋势。因此当时一旦改革税制,为避免征税失控通常都采用绝对量控制的办法。如晚唐两税法便规定以大历年间实征额为限,清代地丁合一的原则是以康熙末年定额为准(盛世滋丁永不加赋)。而本次税费改革的两个7.5%都是相对性指标,在当前农民纯收入极不准确、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情况下,没有绝对量控制只有相对性指标恐怕是不管什么用
6、的。2、与上述相关的是对农民非农收入的征税问题。我国所谓农民负担问题,其实主要是务农户、尤其是种粮(或其他大宗主要农产品)户的负担问题。象苏南浙江那些乡镇高度发达地区乃至城郊、城内级差地租高收益地区农民是不大有这种问题的。本次税改规定的基本税种是农业税和特产税,实际征收又多是按、田亩数,这就使负担集中在务农、种粮之民身上的状况更严重。在安徽、福建等地的试点中已经反映了这个问题。这也是我国历来税制的老问题。由于我国经济活动、尤其在经济活动中缺少规范的薄记、营业额申报与核实等手段,古代的就常有逼民趋末的问题。清代有些地方为了使经商户承担一些负担,曾劝告乃至强制商户置办田产,免得万金之子身无寸土,则
7、终岁于国家不输一钱。这当然不是根本办法。应该说中国历代王朝均奉行重农抑商政策,在税法上也从没有优待商人而苛待农民的动机。但传统社会的条件下始终不能形成一种合理的累进所得税制度。所以一方面朝廷时常在工商领域实行不合理的勒索、垄断、禁锢制度,阻碍了民间工商业的正常,另一方面却在基本税制上一直沿袭了不利于农民的倒累进税传统。形成汉儒所谓今贱商人,而商人富贵矣(秦按:实际上是有权贵背景的商人富贵矣,对于平民商人而言,那时的抑商政策可不是闹着玩的),今贵农人,而农人贫贱矣的局面。尤其是宋明以来我国赋税征收的主体由人头税向土地税转移,这个问题就更严重了。倒累进之弊不仅使农民负担重于市民,农民之中,种粮农民
8、又重于务工商的农民,而务工商农民的负担又重于纯粹的食租者。如今许多明星城市扩张所及,地价骤升,像深圳罗湖区许多农民仅仅由于区位而暴富,他们已经既不务农也不务工商,许多人只知赌博、包二奶,税收对其毫无调节作用。当然,决不是任何情况下地价飙升都使农民受益,更常见的是由于地权暧昧,地价一升土地就被收走,有权的征地卖给有钱的,区位收益同样流入私(尽管不是农民)囊。当年马克思主张通过土地国有取消绝对地租并把级差地租收归国有,然而如今相反,在不承认土地私有制的我国,绝对地租(现实中可为农耕户的土地负担)之高造成许多地方农民弃耕、土地抛荒严重,而高额级差地租(现实中主要是土地的区位升值或其他非投入性升值带来
9、的受益)尽入私囊又造成垄断性食利者暴富、炒地皮和卖地盛行。反不如一些土地私有制国家用高额累进所得税调节级差地租更公平。在面向城乡全体公民的现代所得税制暂时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农民收入百分之几的相对标准意义不大,按人按亩的定额计证又有倒累进之弊,怎么办?根本的出路还是上述的治本之策。但从技术角度讲,也不是没有改良余地。在保留国家最终征地权的情况下,改地亩税为地价税而地价税率实行累进制,也许是个办法。地价实行自报公议,自报有利益制约:高报地价,征税吃亏,低报地价,征地吃亏,农民自会选择最有利于己的报法。而土地税总额按地价分摊,无论怎么报,总额反正不变,国家利益也得以保障。同时地价概念取代形态的地亩概
10、念,也为进一步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条件。第三,目前税费改革不能孤立进行的观点已被普遍接受,因而税改同时伴之以基层政治体制改革已成为共识。撤乡并镇、精简机构、村务民主、一事一议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社区公共事务改革与国家-公民关系改革并不是一回事。我国目前乡村基层机构多,人员多,开支大的确是导致农民负担重的原因。但这与许多农村社区结构涣散、公共事务瘫痪、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是并存的。改革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乡村组织是(生产)队为基础,那时的队与农村传统自然村落-小共同体大致相当,即所谓村队一体,社区公共职能相当发达(体制之弊是另一回事)。改革后队基本虚化,由原生产队改成的村民小组往往形同虚设,而由原生
11、产大队改成的行政村成了乡村组织的新基础,机构、权力均大为膨胀,特别是(在土地经营下放到户的同时)土地控制权由生产队上收到行政村后尤然。然而行政村并非乡土人际关系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而只是国家基于需要划定的,社区公共职能薄弱而国家经纪色彩浓厚。除了部分乡企发达、村级经济活跃的富裕地区外,广大纯农区乡村的行政村权力基本上是单纯的国家政权末梢。其职能用农民的话说就是替上头要粮要钱要命,而社区公益职能很差(由于缺乏社区公信力,有时应上级号召搞的社区公共工程也被看成对上邀宠而增加农民负担之举)。然而,国家在法理上又不承认其为基层政权,而是将其规定为村民自治组织并由农民供养。这种给国家办事而国家不养,由村民养
12、活而无益于村的状态导致村级组织处境尴尬,干群矛盾严重,村干部两头不落好之余往往更趋向于自谋其利,成为既敷衍国家也脱离村民的消极利益阶层。近年来的村级民主对促进民主意识有很大意义,但并未根本解决政权末梢与社区自治的职能冲突问题。而纯就村治来说,在既非自然村落和熟人共同体、又非适当行政区划的行政村,以国家民主的标准程序建立一个既是自治组织又是政权末梢、职能相互冲突的机构,未必是最佳选择。我认为的乡村组织模式应当是:在自然村(不是行政村)改变如今的涣散状态,发展村民自治,标准民主程序固然好,但熟人共同体的传统组织形式(如宗族等)只要组织成本低、社区治理有效而农民又接受,外人不必强行改变。自治组织不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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