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我规制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局限与应对,食品安全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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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自我规制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局限与应对,食品安全法论文内容摘要: 食品安全法领域的自我规制手段具有弥补监管专业性缺乏和效率低下的重大作用, 同时在类型上也发展出以标准与认证、流程监管、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为代表的形态。中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自我规制的基本思路, 并确立了三种详细类型, 有着中国食品安全治理的鲜明特征。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自我规制也会面临民主正当性缺乏和不作为的潜在风险, 需要我们在施行(食品安全法的时候予以有效应对。 本文关键词语: 自我规制; 标准; 质量控制体系; 合同治理; 一、自我规制与食品安全治理 ( 一) 规制国家与自我规制 为了有效克制市场、社会失灵, 当代广泛运
2、用各种强有力的干涉、监管手段, 乃至英、美等国20 世纪中期以来都进入了所谓的 规制国家 。从80 年代开场, 基于国家公共财政负担的压力、对职能性质的再认识、风险社会规制专业性的加强, 以及公共行政民主化的浪潮, 规制国家也开场转型, 并逐步构成了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当代规制国家主要模型, 在这个宏观背景下, 规制逐步发展为一种混合工详细系, 华而不实在食品安全领域广泛使用, 并与公权部门监管构成了两大基本部分的, 就是食品企业 ( 包括食操行业组织与协会) 使用的自我规制 ( self - regulation) 手段。 所谓自我规制, 能够从不同角度来理解其本质, 例如从国家与私人部门之间
3、的关系看 私人主体通过设定标准独立运转于的监管之外 从私人部门与其成员或本身关系看, 也就是 私人主体通过一定的手段控制其本身或它的成员 从规制的手段看, 也指 私人部门之间通过合作共同制定行业准则以统一服从 。大体而言, 自我规制有如下特征: 1. 它是通过企业或行业组织自行设定标准或工作流程、程序 ( 包括惩罚机制) 来进行自我约束与监督, 而非直接遭到某种命令的干涉。 2. 这种标准或工作流程内容固然由私人部门自我设定, 但其设立根据往往来自法律的要求, 且其执行须接受的严密监管, 成为一种托底的气力。 3. 从详细类型来看, 自我规制包括企业对本身的监管, 也包括企业与第三方通过合同而
4、产生的监管, 还包括行业协会与社会组织的共同监管准则这样三个层次, 它们的共同特点都是私法意义上的主体承当起公共监管的职能, 因而可以以将自我规制从法学的角度理解为是一种 通过私法手段的治理 。自我规制的正当性除了节省开支, 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提高规制的专业性水平。 工业文明、信息文明时代的风险社会到来, 有一个显着的特点就是风险本身正是工业文明的技术和观念革新的产物, 甚至是为了规制风险而产生的新风险 ( 例如为减少病虫害使用农药而造成的食品源头污染) , 因而对风险的规制和预防必然要建立在不同专业技术和专业知识的运用之上, 依靠的理性和能力远远无法应对这种复杂、多元的技术要求。 ( 二
5、) 食品安全治理的规制转型 食品安全领域20 世纪以来是大规模通过自我规制实现绩效的领域。之所以要大量依靠食品企业本身的气力, 运用私法的手段来保障食品安全, 除去前述两个基本理由之外, 各国的经历体验也都还有一些共性: 1.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能的普遍分散。食品领域由于环节多样, 从初级农产品、水产品到加工食品, 食材构成复杂, 尤其添加剂的广泛使用, 使得技术风险愈加突出; 还有就是众多国家在政治上奉行的权利分立与制衡原则, 使得往往将一个完好的食品监管切割到不同的部门。权利的碎片化必然导致监管效率的降低, 因而将大量的监管职能赋予企业和食操行业, 在一定程度上整体退出直接监管, 也就成
6、为重要考虑因素。 2. 食品安全监管专业知识的复杂性与来源综合性, 使得对食品风险的规制也必须采取一种多中心治理的思路。在食品安全领域, 由于链条过长, 环境与食品的互相开放性, 使得对于风险点和风险规模的判定必须具备多种专业知识, 而相比其他监管领域, 的能力更显缺乏。 从类型上来看, 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自我规制经过欧美国家20 世纪中叶以来的广泛采用, 已经构成一些比拟具有典范意义的手段: 一是标准与认证。在食品治理领域, 依靠企业和行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的一系列质量标准是最基本的自我规制手段。除去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 联邦制国家是地方自治主体的标准) , 法律允许企业和行业协
7、会制定本身的食品安全标准, 但这种标准有几个明显特点: ( 1) 带有公法性质, 而非完全自治与自律的范畴, 很多国家的法律明确要求自我建立的标准必须高于国家和其他公权利部门的标准, 要履行备案和理由讲明的义务。 ( 2) 很多国家规定, 标准的执行和监管需要有公权利部门的参与, 其能否得到执行要遭到国家的最终监督。 ( 3) 标准的效力更多不被以为是一种法律效力, 而是借助市场的选择由消费者最终认可。 而认证则是由传统奠定于特许的监管权转化为行业的一种普遍认可, 对于到达一定标准的食品企业能够获得食操行业协会或统一组织的认证, 通过这种认证来为其博得企业美誉度。在很多国家, 认证并非一劳永逸
8、, 而是通过一种动态的 积分 来评价不同时期的食品质量, 进而通过行业内部手段来调控。 二是流程监管。流程监管是食品领域自我规制最为核心与重要的手段。建立标准和认证都是一种后果导向的, 缺乏对于食品从农田到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全经过自我约束。因而相当多国家都建立起企业在整个食品流程中自我监管的手段。这里最为典型的就是欧盟制定的(食品卫生通则对HACCP制度的讲明。所谓HACCP, 也就是 The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s system , 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 , 它被以为是一种企业鉴别、评价和控制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危害的
9、一种体系。 在这种体系里, 企业被要求要辨别、分解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储运每一个经过可能发生风险的环节, 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通过对全经过每一步进行监视和控制, 进而降低危害发生的概率。 三是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是食品企业与其它社会主体约定相互的权利义务, 通过合同来自我约束的重要手段。一般而言, 在食品供给的不同环节, 例如加工商与零售商, 仓储保管商与销售者之间, 通过合同关系建立责任可追溯体系与召回制度, 可最大程度控制食品风险。 二、中国(食品安全法中的自我规制: 原因、类型与特征 中国的食品安全治理也经历了一个由单方面监管转向 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 和
10、社会共治 理念转变的经过。2021 年10 月1 号正式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设计了大量有中华特点的自我规制手段, 本文重点对其原因、类型和制度框架进行深切进入地分析。 ( 一) 原因 法律明确自我规制基本法律根据的条款主要是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证食品安全, 诚信自律,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接受社会监督, 承当社会责任。以及第九条: 食操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赏罚机制, 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 引导和催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
11、营,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之所以法律会明确企业的第一责任人, 以及强调食操行业协会的自我规制功能, 我们能够总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1. 中国监管与食品市场之间的规模差异。由于2020 年机构改革之前, 中国食品监管由农业、卫生、食品监管、质检、工商等多部门分制, 因而纯粹的食品监管气力并缺乏, 机构合并之后, 人员到位情况也不理想, 因而食品监管部门如今一个宏大的现实就是执法气力 ( 包括检测等辅助气力) 的严重缺乏, 但自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却日益呈现出一个宏大的食品市场, 执法规模与食品市场规模之间的宏大差异使得我们必须借助企业的自我约束、自我规制来完成监管任务,
12、而不可能仅仅依靠扩大公共财政、增加编制与技术的手段来完成任务, 应该讲这是法律确立自我规制原则最为重要的政策考量。 2. 中国食品市场主体之间宏大的治理水平差异导致刚性的监管力有未逮。中国食品市场不但规模宏大, 而且在企业复杂程度、技术运用水平、透明度等方面存在宏大差距。中国既有大量无法精到准确统计、食品加工技术比拟低端的小商小贩, 也有集约化、规模化作业的当代食品生产、加工工业, 还有具有顶尖科技水平的当代食品企业, 对于它们的监管显然无法根据统一的程度、方式和程序来进行。例如对于中、低端的食品企业, 行政许可、抽检等方式也许比拟奏效, 但对于一些高端食品企业, 它内部有复杂的工艺技术和质量
13、控制体系, 在专业知识和技术设备方面甚至无法与之媲美,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高端食品企业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往往只能亡羊补牢, 事后遏制, 但损失与灾难往往已经发生或无法挽回。因而, 中国复杂多层次的食品企业必须借助法律明确其本身的严格义务和责任, 对于它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必须赋予严格的法律约束, 将传统的监管手段和义务转移到企业本身的内部治理上, 并通过公权利机构有效监督, 才能构筑一个严格的规制体系。 3. 中国以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为核心的政策调整必然愈加强调自我规制。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更好的作用 之经济改革的总目的, 新一届的也将 简政放权 作为调整与市场
14、关系的核心思路。在这样一个大的政策背景下, 职能必将由过去手握审批大权与执法手段的事前监督与强迫命令形式转向更多调动市场主体的自我监督积极性, 更多转向一种间接监督, 也就是 对监督者的监督 , 这样一种思路, 由 划桨的 变为 掌舵的 , 因而, 法律中将企业和食操行业列为责任主体, 更强调它们在获得更多自主性的同时承当更多的责任, 也就顺理成章。 ( 二) 类型 新的法律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基本确立了一个综合的自我规制体系, 这里有很多类型符合世界的通行规则, 也有一些具体表现出出中国监管的本身逻辑, 我们能够将法律的制度根据主体标准分为三种类型的自我规制: 1. 企业的自我规制。 与多数国
15、家的经历体验一样, 新的法律开场明确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的思路, 大量的自我规制都是直接针对最为重要的食品企业: 一是建立标准。建立严格于国家和地方的企业标准是一种典型的自我规制。企业通过提出更为严格和精益求精的自我要求, 能更明确、有效地接受国家与市场的监督。 (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在本企业适用,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30 条) 二是环境监控。环境的建设是自我规制的基础和前提。无论是哪一个环节都必须具备确保食品安全质量的外部条件和要素。新的法律详细设计了如下制度: 场所卫生环境; 设备设施;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16、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 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培训考核与健康管理。 ( 见第44 到第46 条) 三是自我追溯。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本质上并非的义务, 而是企业作为控制风险点、明确责任的要求。 法律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 建立食品追溯体系, 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追溯体系。 四是安全自查。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里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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