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索拉度海商法》——探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其历史渊源成因,海事海商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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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索拉度海商法)探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其历史渊源成因,海事海商法论文摘 要:通过深切进入研究地中海地区和欧洲其他地区的古典海商法文献,重点分析(康索拉度海商法有关制度,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律渊源进行了讨论。同时对其责任限制制度的成因、法律特征和历史作用进行了扼要分析与评价。 本文关键词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责任限制的渊源; (康索拉度海商法; 船舶股东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最具特色、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也是一项非常古老的法律制度。但是,该制度到底起源于何时,我们国家海商法学界研究者寥寥无几,国际学界对此给出的答案:莫衷一是。笔者试图对此进行讨论。 一、最早的海事赔偿
2、责任限制法规 我们国家有悠久的航海历史,也有过 郑和七下西洋 的辉煌,但我们国家是大陆国家,因此历朝历代都不大重视这个行业。 海商法 ( maritime law) 这个词是个舶来品,国人在清朝末年 门户开放 之后才开场了解和使用。1我们国家历史上也许会有一些有关船舶运输及海事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方面的海上惯例或法规,但由于缺乏研究和开掘,至今尚未见到这方面的资料。 海商法源于地中海东岸。25-6根据现存的历史记载,最早的海商法是古巴比伦的海商法( 公元前1700年) ,其次是 罗得法 ( 公元前约800年 ) 。3古罗马承继了 罗得法 并发展了自个的海商法 罗马海商法。437-39罗马灭亡后,地
3、中海陆续出现了(阿玛菲海商法( 1010年) 、(特拉尼海事条例( 1063年) 、(巴塞罗那海商法( 1258年) 和(康索拉度海商法( 1340年) 。在十字军东征期间,地中海的海商法传播到了欧洲其他地区,于是出现了(奥列隆海商法( 1160年) 、(维斯比海商法( 1288年之后 ) 和(汉萨同 盟海商法 ( 1597年) 。487-93,101-109在这里之前,欧洲北部地区当然也有一些海商法,只是这些海商法很少为人们所知。比方挪威1176年(市场法中的 船员法 1276年挪威马格努斯 哈克森国王( King Magnus Hakonson)为奥斯陆、卑尔根( Bergen) 、特隆赫
4、姆( Trondheim) 、滕斯伯格( Tonsberg) 制定的城市法,华而不实第九章也是 船员法 ( Farmanna logh) 。59-10 对 罗得法 的内容,世人知之不多,只是通过东罗马帝国时期编纂的(查士丁尼学讲汇纂才了解一点其有关海上抛货的规定,其流传在世的也只要这么一点,236-37至于该法有无责任限制的内容,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古希腊雅典的海商诉讼制度,大体能够揣测出它的赔偿制度。罗得岛和雅典都是以航海为主的古希腊城邦,二者之间自古就有频繁的文化沟通和商业贸易往来,685,270-272,753因而它们之间的法律制度不会有很大的差异不同。雅典早在公元前4世纪就有审理海商
5、案件的专门法院 海商法院 ( dikai emporikai) ,它主要受理书面合同引起的海上商业纠纷。78根据其海商诉讼制度,不管是雅典的商人还是外邦的商人,均能够在该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程序比普通的民事诉讼要简单得多,通常自起诉到判决一个月之内能够结案。720该法院一旦做出判决,败诉方必须履行。假如败诉方的财产缺乏以履行判决,胜诉方有权对其人身予以执行,即由胜诉方将其逮捕送交监禁。774-83由此可见,在雅典,并没有责任限制制度。据此揣测, 罗得法 也不会有责任限制制度。 古罗马,其处理海事案件的根据是 罗得法 ,但与罗马海商法有冲突的除外。安东尼( AntoninusPius) 皇帝在书
6、面答复一个叫尤迪曼( Eudaemon) 的商人时曾有这样一句名言: 我是这个世界的君主,这是事实。但是,海上纠纷必须由 罗得法 决定,除非那些法律与我们自个的法律有冲突。 471罗马也有海商法,但没有专门的海商法典。它的海商法分布在(查士丁尼学讲汇纂(赛奥多西法典(查士丁尼法典(帝国法典以及列奥皇帝公布的法令之中。8296-325笔者考察过这些法规,没有发现有关责任限制的内容。拜占庭时期,东罗马有一部海商法汇编名为(罗得海商法1。该汇编最初由西蒙 斯卡迪乌斯( Simon Scardius) 译成拉丁语于1561年在瑞士巴塞尔( Basle) 出版,1596年又在德国法兰克福再版,fo朗西斯
7、 皮陶图书馆( the library FrancisPithou) 珍藏的(希腊与罗马法第二卷的尾部可以以查到这部法律汇编。250,8277这部汇编虽名为(罗得海商法,但经专家们考证,该法并不是公元前800年的那部 罗得法 ,而是一部公元9世纪或10世纪的作品,因此有些 法学家将 其称为 赝品 。219,451尽管这部法律不是真正的 罗得法 ,但它仍不失为一部重要的海商法史料。这部法律汇编共73条,9212-221华而不实也没有责任限制的规定。 (阿玛菲海商法又称为 阿玛菲表 ( TabulaAmalfitana) ,据讲自其诞生就代替了 罗得法 ,且其效力长达四百多年。483-871843
8、年在维也纳发现了这部法典的原稿,但其文字已有些模糊,奥地利人从威尼斯把它带到了那里。10754对这部法律的内容我们不得而知。意大利的(特拉尼海商条例共32条、(巴塞罗那海商法共21条,二者也不牵涉责任限制问题。 再看(奥列隆海商法(维斯比海商法和(汉萨同盟海商法。(奥列隆海商法是大西洋沿海地区最重要的一部海商法。这部海商法到底是属于英国的法律还是属于法国的法律,两国学者一直存在争议。487-90不管怎样,该法最初是适用于法国、英国和苏格兰,后来传入荷兰,将其译成fo拉芒语后改名为(达默判例集( Vonnesse van Damme) 。(维斯比海商法和(汉萨同盟海商法则主要适用于北欧的波罗的海
9、沿岸地区。51笔者具体考察了这三部法律,也没有发现责任限制的规定。 北欧挪威1176年(市场法中的 船员法 ,只要部分残片被保存下来。它共有9个条款,主要牵涉运输合同、船舶适航、货物托运人对船长的义务、船上杂活的分工、船舶损坏以及发生纠纷后的审讯管辖问题( 由船上全体人员共同处理) 。591276年挪威国王(城市法中的 船员法 共23条,内容牵涉货物运输合同、贸易合伙( shipping ventures) 、船舶适航、船舶排水、托运人和船长准时登船、纠纷解决、船舶超载罚款以及回航布置等等。该部分还规定了抛货、船舶损坏、船舶碰撞、护航编队航行、以及船舶抢滩与下水等。59-10至于这些法律有无责
10、任限制的规定,鉴于无法获得其条文,不得而知。但是,仅从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来看,这两部法律可能不会有责任限制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 造成碰撞的船长应当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而不管其能否有恶意 。547 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起源,海商法界讨论得很少,即便有所牵涉,也仅限于英国的责任限制。笔者见到的唯一着作是1810年海商法学家斯托瑞和阿伯特( Joseph Story and Charles Abbott) 所着的(论商船与船员法。该书由美国纽伯里波特州的小爱德华公司出版 ( Newburyport: Edward Little Co. ) 。根据作者的讲法,奥列隆、维斯比和汉萨同盟海商法都没有规
11、定责任限制,最早规定责任限制的法规是荷兰的法律,并且规定船舶所有人的海事赔偿责任不超过船舶价值和船上用品的价值。但是该作者也成认,他的这个讲法来自荷兰法学家洛克乌斯( Roccus) 1647年出版的一本着作,而洛克乌斯并未讲明其法律根据; 该作者以为,根据荷兰的上述责任限制原则,法国于1681年公布了 海事敕令 ( Ordinance 1681) ,华而不实也包含了责任限制的内容;英国1733年制定了(船舶所有人法( Shipowners Act1733 ) ,而在这里之 前英国并 没有责任 限制制度。11297-303当代荷兰海商法学者安德鲁 泰特勒( Andrew Tetley) 也以为
1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源于17世纪,荷兰是最先适用责任限制的国家。但是,他也未讲明理由和法律根据。12 笔者以为,最早的责任限制法规不可能是荷兰的法规。由于在中世纪和中世纪之前,荷兰并没有独具特色的海商法。根据现有历史文献记载,其最早的海商法 是(奥列隆海 商法的fo拉 芒语译本 (达默判例集,该判例集施行于13世纪后期或14世纪早期。512大约14世纪前半叶,荷兰还公布了一部海商法,名为(货主和船长应遵循的法律与敕令( Ordinancie ende insettinghe die de cooplu-den ende shippers holden mit malcander,简称 敕令 )
13、,其内容基本是抄袭fo拉芒语的(奥列隆海商法。人们通常把荷兰的(达默判例集和这部 敕令 称之为 水法 ( Waterrecht) 。521由于(奥列隆海商法没有责任限制的规定,因而在15世纪之前,荷兰不可能有责任限制制度。 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固然实行过责任限制,但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该责任限制仅限于海事抵押借款( naval loan or maritime loan) 的还款责任。78至于其他海事债权能否能够限制责任,我们并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资料。因而,还不能讲雅典实行过当代意义上的责任限制制度。 纵观整个中世纪及中世纪之前的有关海商法文献,笔者以为,最早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出规定的法律有可能是
14、(康索拉度海商法。 二、(康索拉度海商法 (康索拉度海商法( Consulate of the Sea) 是中世纪最着名、最全面的一部海商法成文法典。至于其颁布的时间,法学界讲法不一。 康索 ( Consul) 是中世纪罗马人对港口官员和大商区官员的一种称呼。西班牙阿拉贡王国的詹姆斯国王在1263年颁发的特许状( charter) 中对其海外领地的执政官也使用过这种称呼。这些官员的管辖权称为 康索拉度 ( Consulate) ,解决海事纠纷的法律和有关的书籍也被称为 康索拉度 。8331因而,假如从字面翻译,称这部法典为 海商法 或 海事执政官法 更适宜。 (康索拉度海商法有多个版本。西罗马
15、帝国灭亡之后,为了适应航运需求,意大利的阿玛菲共和国编纂了(阿玛菲海商法,随后意大利其他城邦也开场编纂海商法。由于这些海商法之间有些规则互相冲突不便使用,为统一这些海事规则,有人编纂了一部名为 康索拉度海商法 ( Consolato del mare) 的法律汇编。478-87其构成手抄本汇编的最早时间为1340年。之后又出现了一个1370年版本,该版本以加泰罗尼亚语编写。初次以印刷形式出现的版本是1494年版本。13xiv-xvi1494年版本由fo朗西斯 赛里勒斯( Francis Celelles) 用加泰罗尼亚语编纂,名为(康索拉度海商法及有关法规( Consulate of SeaL
16、aw and Related Documents) 。1975年,斯坦利 亚多斯( Stanley S. Jados) 教授将其译成英文由美国奥巴马大学出 版社出版 ( the University of AlabamaPress) 。由此,我们得见这部法律的真容。 根据这部法律汇编的英译本能够揣测,该汇编的早期版本可能有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 海事法庭使用的诉讼程序 ,第二部分是 良好的海上惯例 ,第三部分是 有关武装民船和军舰远征的法令 ,共334条( 华而不实第44条和第45条遗失) 。之所以这样揣测,是由于在fo朗西斯 赛里勒斯版本的第三部分结尾有这样一段话, 通常所讲的 康索拉度海商
17、法 讨论完了。在这本书中,包含了我们祖先公布的有关海商、武装民船及远征等方面的各种条款、法律和他们认可的惯例。 13230如今看到的1494年版本的英译本除了上面所讲的三部分外,还有第四部分 有关文件 ,即西班牙阿拉贡王国时期公布的有关海商法规,它包含巴塞罗那议员或法官对阿拉贡王国统治的西西里岛公布的法令和1484年巴塞罗那公布的有关海事法规以及海上保险的一些法令等。这部分内容可能是赛里勒斯在整理旧版的基础上作为补充资料添加的。 至于这部法律汇编的来源和公布的国家,在历史上一直存在争论。有些人以为它是以(阿玛菲法典为蓝本,将马赛、比萨、热那亚、威尼斯、巴塞罗那、阿拉贡和摩利亚半岛等各地的法规聚
18、集后构成的一部法律,485-86由西班牙人编纂。8335-350但是,欧洲18世纪至19世纪初的着名海商法专家、法国尼斯( Nice) 海事法院的法官、1807年法国(海商法典立法咨询委员会成员阿祖尼则以为,这部法律不是西班牙人而是意大利人编纂的。其理由是: 在西班牙人编纂(康索拉度海商法之前,意大利的比萨早在1075年就有了一部 康索拉度海商法 ,而且该法还得到了意大利教皇格雷戈里七世( Gregory VII)认可,西班牙的版本也成认这一点; 在1075年的时候,西班牙人只不过是一些 从事简单工作的渔夫 ,他们直到13世纪才开场从事商业并把握一些航海知识,他们不可能编纂这样的法律; 比萨很
19、早就是一个海上强国,而且其设立海事法庭的时间要远早于其他商业民族,西班牙人在14世纪之前根本就没有解决海事纠纷的海事法官。8350-372阿祖尼还以为,巴塞罗那编纂的(康索拉度海商法及有关法规( 简称(康索拉度海商法) 序言 1中所述的那些 事件 和 时间 都是 虚假的 或 杜撰的 。8349笔者以为,不管该 序言 是真是假,华而不实有一点与阿祖尼的考证完全相符,即该法于 1075年3月首先由罗马在圣约翰拉特兰教堂( Saint John de Later-an) 予以认可 。837,43,13260-262由此可见,(康索拉度海商法的第二部分 良好的海上惯例 ,早在1075年就已经存在,确是
20、不争的事实。 不管这部法律汇编是西班牙人还是意大利人编纂的,其最重要的部分是第二部分。该部分的内容固然非常庞杂,但归纳起来主要牵涉四方面的规定,即船长与股东和造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船长与乘客、船员和货主之间的权利义务; 船长与股东在建造、买卖和经营船舶中的权利义务; 船长与第三人因合同或侵权引起的权利义务。笔者重点考察的也是该法的第二部分。 三、船长的海事赔偿责任 在中世纪及中世纪之前,船长通常既是船舶所有人或船舶股东,也是船舶指挥者和经营人,因此古代海商法都把船长作为海事责任主体2。(康索拉度海商法也是如此。但该法与其他海商法不同的是,该法的第二部分不仅规定了船长对货主和船员的赔偿责任,同
21、时还规定了船长对造船人、船长对船舶股东以及船长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能够讲,在中世纪的海商法中,该法规定的船长赔偿责任制度最系统、最全面。 1. 船长对船员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的规定,船长雇用船员后,必须根据约定向其支付工资3。假如船员不能胜任有关工作,可对其工资进行调整,除法定事由外不得将其辞退4。船长不得命令船员到离船半海里之外的地方执行任务,也不得命令其到危险地区执行任务,否则该船员一旦被海盗劫持或在陆上被拘禁,应视其为已完成整个航次,船长应当向其支付全额工资; 船员因而遭受损失的,船长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船员因而被绑架的,船长应当为其支付赎金5。 2. 船长对货主的赔偿责任 船长与货
22、主达成货物运输协议后不得拒绝执行本航次,但另有约定的除外6; 船长必须按照运输协议装运全部货物,不得甩货7; 未经船上货主的认可或同意,船长不得擅自换船或转船1、不得进入任何港口2。否则,一旦给货主造成损失,船长应当依法向货主赔偿。 船长不得将货物放置在潮湿的地方或命令别人将货物放置在潮湿的地方,不得将货物放置在桅杆附近、船首及其他可能造成货物损坏的地方3; 船长接收货物后,应当妥善保管该货物,因赌博输掉货物、因嫖娼挥霍货物,或者因生活放纵、本人过失造成货物丢失或灭失,其应当赔偿货主一切损失4,但因法定事由造成部分货损或全部损失的,船长不承当赔偿责任。这些法定事由包括: 海盗追击、当地港口当局
23、限制、不友好海军的威胁或者船长采纳多数或全体船员的建议5。因法定事由以外的原因导致其保管的货物灭失的,船长应当赔偿货物损失及该货物的可得收益损失,但假如船长能够证明该货物的灭失确有正当原因,可不承当赔偿责任6。在目的港发生货物损坏或灭失时,船长本人没有过失的,也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7。 船舶因意外事故搁浅、触礁造成货物损失的,假如发生事故之前或之后船长与货主无分摊损失协议,船长没有义务赔偿8。但是,船长在岸边、港口或其他地方锚泊时,不顾货主的警告或提醒,使用脆弱的锚链导致货物损失的,船长应当予以赔偿9。 3. 船长对股东的赔偿责任 股东将特定航次的指挥权授予船长后,在航行途中或在港口锚泊经过中船
24、舶发生沉没或损坏的,船长对股东不承当赔偿责任。但是,船长不得擅自改变航线,不得擅自从事其他航次,否则船长应当向船舶股东赔偿全部船价损失及其他损失10。船长不得擅离开职位守影响开航,否则船长应当向船舶股东偿付因开航迟延而产生的费用; 船舶不等船长按期开航的,船长应当对船舶开航后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予以赔偿11。除此之外,航次结束后,船长应当向股东出具航次期间的交易账目,并根据每个股东的投资比例制定益损分配表,经股东认可后,向股东分配该航次的利润或由股东分摊有关费用。假如船长未向股东出具账目或未分配航次利润,船舶此后发生灭失或沉没的,船长有义务将该航次的全部收益返还股东12。 4. 船长对第三人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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