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网络犯罪案件中警务执法合作的不足与完善,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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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网络犯罪案件中警务执法合作的不足与完善,法学毕业论文摘 要: 预防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离不开国家间的警务执法合作。但当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警务执法合作在机制构建、管辖权冲突协调、境外调查取证、嫌疑人引渡以及跨境资产追缴等方面仍存在众多问题。为更好地推动该领域的执法合作,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完善各类合作机制,努力解决刑事管辖权中的冲突,规范境外调查取证活动,灵敏开展引渡合作,积极推动跨境资产追缴,进而切实提升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实效。 本文关键词语: 跨国网络犯罪; 警务执法; 合作机制; Abstract: Police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
2、ion in combating transnational cybercrime can prevent and effectively curb transnational cybercrime. However, there are shortcoming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ooperation mechanisms, the coordination of criminal jurisdiction conflicts, overseas investigations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extradition cooper
3、ation, and cross-border asset recovery. In order to better promote police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in combating transnational cybercrime,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cooperation mechanisms, resolve conflicts of criminal jurisdiction, standardize overseas investigations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con
4、duct extradition cooperation flexibly, and actively pursue cross-border asset recovery. Keyword: transnational cybercrime; police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mechanism; 跨国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施行,并对多个国家或其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跨国犯罪行为。跨国性、隐蔽性、远程性和技术依靠性是此类犯罪的显着特征。1随着互联网和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网络犯罪愈演愈烈。实践证明,仅凭一国之力难以有效打击跨国
5、网络犯罪,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才是有效的应对途径。2然而,当下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在刑事管辖权、调查取证、引渡等领域仍面临众多挑战。怎样破解合作中的障碍,提升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实效,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一、打击跨国网络犯罪警务执法合作的意义 一预防并有效遏制跨国网络犯罪 跨国网络犯罪不仅威胁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区的和平稳定。现有警务执法合作机制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仍显得力不从心。例如,由于国家制度不一样,有效的合作平台缺乏,完善的合作机制尚未建立,境外调查取证、引渡合作、跨境追赃等工作的开展遭到制约,影响了警务执法合作实效的提升。3同时,跨国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隐
6、蔽性等特点,仅凭一个国家的气力难以有效应对,寻求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是必由之路。 加强国家之间的警务执法合作,有利于强化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合力,进而更好地维护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同时,这也有利于增进国家之间的互信,搭建长期合作平台,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4进而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预防并有效遏制跨国网络犯罪。 二加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执法实效 当下,跨国网络犯罪有增无减,甚至呈愈演愈烈之势。随着网络技术迅速向3.0时代迈进,网络犯罪也呈现出快速升级的趋势。同时,由于网络空间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等特征,网络犯罪又出现了国际化、组织化甚至是产业化趋势。近年来,跨国网络犯罪数量不断上升,其规模也呈扩大化趋势
7、,甚至逐步浸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5 显然,跨国网络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犯罪类型之一,也是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一个新安全威胁。它不仅扰乱国家正常的网络空间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且还会给国家带来宏大经济损失,甚至威胁地区安全与稳定。然而,仅靠一国气力是难以有效解决该问题的,有必要进一步密切国家间的合作,构建起顺畅、高效的警务执法合作机制,不断加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执法的实效,进而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网络空间和网络秩序。 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警务执法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 1. 现有合作机制的约束力有限,指导性不强。 固然我们国家已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领域与其他国家开展
8、了警务执法合作,但有效的合作机制尚未建立。现有的合作主要根据双方签署的备忘、协议,或参照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合作内容往往停留在单一层面或个案方面。通常,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时,我们国家警方由公安部指挥,驻外大使馆协助,通过与当事国的个案协商,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和抓捕行动。然而,个案一般不适用于其他案件的处置,也不利于警务执法合作的长远发展,6因此合作实效遭到影响。 2. 国际刑警组织推动警务执法合作的作用有限。 国际刑警组织在推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前我们国家司法机关过于依靠国际刑警组织,以为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时,只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并借助当事国的警察机关,就
9、能够顺利侦破案件。然而,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松懈的国际合作组织,只能在各国法律范围内工作,它所发出的通缉令和逮捕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仍需通过协商、联络等方式推动合作,因此其作用仍具有局限性。 二面临刑事管辖权冲突 跨国网络犯罪牵涉多个国家和地区,且这种犯罪通过网络 跨越国界 ,易造成刑事管辖权冲突。 1. 属地管辖原则存在的问题。 一般而言,跨国网络犯罪活动的链条较长,详细环节可能发生在不同地点,犯罪经过和犯罪嫌疑人往往牵涉多个国家。例如,在一起破获的跨国网络犯罪中,犯罪团伙的活动地点牵涉到菲律宾、新加坡、老挝和泰国,而洗钱分赃窝点则设在马来西亚、缅甸、柬埔寨。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牵涉多个国家
10、,必然造成涉案国家都会宣称对案件拥有刑事管辖权。此时,怎样确立跨国网络犯罪的发生地和结果地,就成为刑事管辖权争议的焦点与难点。再加上受跨国网络犯罪固有特点的影响,属地管辖原则往往面临质疑和挑战。 2. 属人管辖原则存在的问题。 在跨国网络犯罪团伙中,其成员的国籍构成往往比拟复杂。根据属人管辖原则,一国司法机关对本国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管辖权不容置疑,但对涉案的其他国籍犯罪嫌疑人能否适用保卫原则,当前仍存在争议。固然,一国有权惩治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外国损害本国公民的犯罪行为,但犯罪行为地国家可能以证据缺乏为由,拒绝移交犯罪嫌疑人,进而导致以属人管辖为来历行使管辖权难以实现。 总之,跨国网络犯罪牵涉多
11、个国家或地区,可能牵涉到具有不同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因此大大增加了刑事管辖权认定的复杂性和难度。简单运用传统的属地、属人或保卫管辖原则,必然导致管辖权冲突和法律适用困难,也给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顺利开展带来挑战。 三境外调查取证困难 为更好推动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加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实效,开展境外调查取证特别必要。然而,当前境外调查取证还面临着不少困难。 1.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 跨国网络犯罪大多牵涉电子证据,怎样认定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就成为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重要内容。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学术界尚未构成统一观点,当前有书证讲、物证讲、视听资料讲、独立证据讲、混合证据
12、讲等多种观点。同时,在衡量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时,电子证据的完好性与可靠性是重要根据。完好性是指电子证据未被删除、添加或修改,计算机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证据录入和使用拥有完好记录;可靠性是指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包括本身真实性与所证明事实的真实性。事实上,电子证据在传输、存储中很容易被删除或修改,由此会削弱其完好性,降低其可靠性与证明力。7 2.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困难。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存是打击跨国网络犯罪警务执法合作的关键。由于查证跨国网络犯罪需收集电子证据,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面临下面难题:即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和隐蔽性特征大大增加了证据收集与保存难度。例如,跨国网络犯罪分子向多个国家发送信息
13、,电子证据便分布在多个网络系统中,我们国家公安机关查办案件时就要同时向多个国家调查取证,并且获得的电子证据的完好性与真实性难以保证,甚至有些早已被删除或篡改。同时,还有部分电子证据可能被加密处理或者被隐藏,需专业人员翻译并解读计算机存储的信息,而一些国家的警方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进而进一步增加了电子证据的收集难度。除此之外,在境外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往往需进入计算机系统,这又会牵涉到个人、企业甚至是国家机密。一些国家的警方会出于对个人、企业甚至国家机密被泄露的担忧,而拒绝提供证据材料。 四引渡合作难度较大 跨国网络犯罪的施行地点往往在数个不同国家,犯罪嫌疑人借此躲避法律制裁。为追查犯罪嫌疑人
14、的法律责任,请求国需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然而,不同国家的法律渊源、司法制度等存在差异,导致在跨国网络犯罪嫌疑人的引渡问题上经常存在分歧,进而阻碍合作;甚至还可能因引渡方面的困难,而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 1. 引渡程序比拟复杂。 引渡程序包括引渡请求的提出、审查和执行。华而不实,引渡审查最为关键,牵涉的程序最多、手续最复杂,且耗时最长。当前,对外国引渡案件的审查遵循 双重 审查原则,即由被请求国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别开展司法和行政审查,且这两种审查都有完全约束力,都能够导致拒绝引渡请求的结果。司法审查强调引渡请求的合法性,裁定引渡请求书及附带材料能否真实。被请求国在司法审查中会提出严格要求
15、,经常以提供材料不符合重大嫌疑标准为由而拒绝引渡。8在跨国网络犯罪活动中,很多犯罪证据分散在不同国家中,因而请求国往往难以提供完好的证据,而被请求国则常以此为借口拒绝引渡。 除此之外,由于引渡程序复杂,引渡工作消耗损费的时间也较长。在跨国网络犯罪分子的引渡经过中,有的需要消耗几年甚至十年或十几年的时间。由于跨国网络犯罪案件往往要求迅速侦破,假如主犯不能及时引渡归案,将最终影响整个案件的侦查和审讯进程。 2. 条约前置主义 的限制和 本国国民不引渡 原则的约束。 条约前置主义是指一些国家要求与请求国开展引渡合作,必须以双方存在引渡条约关系为前提。假如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则不能引渡。事实上,一个国家
16、很难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缔结引渡条约。因而,条约前置主义明显增加了引渡的难度。遵循该原则的国家只能与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开展引渡合作,而对于没有订立引渡条约的国家所提出的引渡请求,它们则可能拒绝引渡,进而影响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警务合作,导致跨国网络犯罪分子有可能逃避法律制裁。近年来,固然一些国家开场采取变通做法甚至放弃了条约前置主义,但仍有一些国家坚持该原则,使国家间的警务执法合作在一定程度上遭到阻碍。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拥有被请求国的国籍时,即便请求国对犯罪嫌疑人拥有刑事管辖权,被请求国一般也不会同意引渡本国国民。在跨国网络犯罪中,引渡对象不仅有请求国国民,而且还可能
17、有第三国国民甚至是被请求国国民,此时被请求国通常会拒绝引渡。受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的影响,案件在侦破中经常会碰到犯罪证据不全、诉讼成本增加等问题,甚至由于没有被引渡到请求国,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能够继续施行犯罪活动,由此导致跨国网络犯罪活动死灰复燃、屡禁不止。 五跨境资产追缴面临挑战 打击跨国网络犯罪不仅要抓捕犯罪嫌疑人,更为重要的是追缴涉案资产。然而,有数据显示,固然近年来跨国网络犯罪涉案资产数额不断被刷新,但这些资产被追回的概率却极低。 1. 司法协助机制不完善,追缴程序复杂而严格。 为及时追缴涉案资产,防止其被转移、转让或灭失,请求国通常会向资产所在国请求司法协助,要求资产所在国的执法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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