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诉法实质既判力及其界限,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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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民诉法实质既判力及其界限,民事诉讼法论文1、本质既判力的目的。判决的外在确定力就是形式既判力不能够最终结束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的争议。该判决有可能在第二个直接或间接同样具有诉讼标的地诉讼当中不被注意,可能造成同一案件如今的裁判可能与过去不一样,这可能会违背了正义和法律的安宁性。本质既判力于是保证裁判在结束后诉讼的内在确定力,进而保证程序的法治国家的特性。 2、就到达目的的途径,存在着实体理论和诉讼理论的对抗。实体理论将本质既判力归因于实体法效力。无论判决能否与诉讼程序之外的实体权利状态相一致,都有拘谨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即便判决错误,产生了既判内容与既存的实体权利相矛盾的情形,判决仍然具有既
2、判力,判决在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该理论的重大缺陷在于使既判力影响到第三人,依该理论判决变成了构成判决,成认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绝对的效力。 3、诉讼理论则以为判决没有改变实体权利状态,它只是确定了所存在的权利状况,受发生既判力确实认约束的只是将来诉讼的法官。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外不受实体既判力的影响。诉讼理论为人们接受的理由在于: (1) 实体观点在确认所有绝对权利如财产权或继承权上失灵。 (2) 诉讼判决的既判力依实体理论得不到论证。 (3) 实体观点的出发点是不正确的判决。诉讼观点无须区分且以正确判决为出发点。(4) 判决从外表上观察 塑造 或 详细化 了权利状态,也应拒绝实体观点。
3、 4、既判力的作用,即第二个诉讼的法官应如何受拘谨的问题,在诉讼理论中有不同的观点。(1) 假如第一个诉讼和第二个诉讼的诉讼标的一样,则应禁止法院作出不同的裁判。但通常情况下新诉因缺少权利保卫利益 (非因既判力) 应被视为不合法被驳回。在诉讼标的一样时,本质既判力是导致诉被驳回的消极诉讼要件。(2) 假如发生既判力的裁判对新诉讼只具有先决性,则如今所主张的请求权存在或不存在依靠于前面发生既判力确实认,法院在做新裁判时受其约束。本质既判力应依职权对之注意。 5、本质既判力的效力是所有后来的牵涉已发生既判力地确认了的各个争点的陈述被排除。发生既判力的判决拘谨以后的民事诉讼中的法官和之后进行的强迫执
4、行中的法官。非讼事务的法院只要当其应只在诉讼当事人之间进行裁判时才受拘谨。首先起决定作用的是国家间的协议,无国家协议的按照德国民诉法成认,即假如不存在法律上的拒绝理由,则外国判决无须十分 成认公布 也在德国生效。审查判决的步骤: 首先应确认能否根本存在法院判决; 其次审查所涉国的法院能否有国际管辖权,以及能否确实存在对等; 除此之外,判决不允许与德国法的主要原则,十分是基本法不一致。 6、大陆法系中十分是德国的民事诉讼学者基本上已经达成了共鸣,既判力的概念定位为终局判决所裁判地诉讼标的对当事人以及法院的强迫性的通用力。日本著名的诉讼法学的大家,竹下守夫、兼子一在他们的著作中下了比拟经典的定义
5、诉讼是根据国家的审讯权而作出公权性的法律判定,是用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为目的,而且日本民诉法的终局判决正是这样判定。故一旦终局判决会使它在诉讼程序当中失去了以声明不服方式方法被撤销的可能性进而被确定的,就会成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判定。同时,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当然也应当尊重国家自个所作出地判定,应该以判定为基础衡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确定的判决所表示判定不管是对当事人还是对于法院都有强迫性的通用力,不能进行违背它的主张或判定的效果即是既判力。 所以在我们国家民事诉讼界的通讲的理论上以为,既判力是指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关于诉讼标的地判定所具有地通用力或确定力。 二、既判力的界线 1、既判力的客体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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