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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消法保护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策略,民法论文我们国家自从 90 年代初分别设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我们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篇章,证券市场开场蓬勃发展。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建设,我们国家的证券市场日趋成熟、构造日渐合理,其为我们国家的实体经济融资立下了汗马功绩。然而,我们国家的证券市场起步毕竟较晚,其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问题的产生。据中登公司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 2020 年 3月 21 日,有效 A 股账户总数为 1337881 万户,华而不实普通散户股民占据投资者总数一半以上,机构投资者在数量上还未占据主要地位。在以散户为主要介
2、入者的我们国家证券市场上,证券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的保卫是一个始终牵动人心的话题,这华而不实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卫的问题就一直未得到合理的解决。 据报道,很多证券消费者在金融机构办理完开户程序后,都会经常收到陌生的 或者是短信,都是推荐各种股票、投资理财产品、介绍参加理财公司等等,而且 号码来自全国各地。很多 推销员竟然知晓机主资产。另外通过搜索引擎我们能够发现很多贩卖股民资料的网站,而且都是明码标价。可见,当下的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下功夫整理的时候了。 在 新消法 公布施行之前,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卫问题在消法上几乎是处于一个法律真空状态。一方面,鉴于我们国家的证券市
3、场起步较晚,(消费者权益保卫法在立法时并未考虑将普通个体的证券介入者纳入消费者的行列。另一方面,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卫方面,我们国家 旧消法 中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只能去参照别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制度。因而 旧消法 在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卫方面都始终是一个短板,不能去有效的保卫消费者,更不用讲是去保卫之前尚未纳入消费者保卫范围的证券消费者了。 随着 新消法 的开场施行,其弥补了 旧消法 在保卫证券消费者方面的空白,同时还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卫有了具体的规定,那么将来怎样做好 新消法 对于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卫,将是本文主要讨论的内容。 二、证券消费者及其个人信息的定义 在我们
4、国家理论界,关于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基本上都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但是对于证券投资者能否属于金融消费者则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以为证券投资者全部都是金融消费者,另一种观点则全盘否认证券投资者是金融消费者,其以为证券投资者对于证券等理财产品的投资并非消费行为,不应遭到(消费者权益保卫法规范。还有一种观点则主张区别对待。持这种观点的一方以为证券投资者能否属于金融消费者需要区别对待,那些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必须生活而去接受证券产品的证券介入者应当属于金融消费者。对于此三种观点,笔者比拟倾向于最后一种区别对待。我们能够看到,(消费者权益保卫法中对于消费者是这样定义的: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5、或者接受服务的。因而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证券产品或者服务的证券交易者也应当金融消费者,是属于消费者范畴的。那些并非为了生活而纯粹为了投机或者投资的证券交易者则不属于消费者,不在 新消法 的保卫范围之内。 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指证券消费者在证券消费经过中所牵涉到的个人及其家庭有关的人身、财产等非公开信息。比方个人及家庭成员的的职业、收入、存款金额、帐号、个人喜好等。这些信息的泄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对证券消费者人格权的侵犯,同时也会对其带来财产损失。在金融化与信息化的今天,证券消费者这些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更应该遭到严格的保卫。 三、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普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区别 公民的
6、个人信息理应遭到保卫,笔者之所以将证券消费者单独提出给与额外的重视,那是由于证券消费者群体有其独特的一面,与普通消费者有着很多区别,其个人信息理应遭到额外关注和保卫,笔者在这里扼要分析。 ( 一) 牵涉金额庞大,同普通消费者相比,证券消费者所涉猎的证券产品通常都是金额宏大的,在金融与信息化的今天,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泄漏所带来的损失将会是宏大的,因而我们应给以额外的关注。 ( 二) 证券消费者有着一定投资回报的需要,对风险较为敏感,有特殊安全性需求,因而更需要妥善保卫其个人信息。 四、过去的法律体系对于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卫及其缺陷 在 新消法 公布施行之前,我们国家尚无专门针对消费者尤其
7、是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卫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些其它的法律法规是关于公民的个人信息保卫的,在发生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法律纠纷时,往往都是借鉴它们来解决问题的。在保卫普通公民个人信息方面总得来讲,它们分为这样两类: 第一类是直接规定。其内容是直接规定保卫公民的个人信息,禁止随意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例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些在保卫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打击盗取公民信息方面起着重要的威慑作用。2020 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卫的决定里面就网络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做了具体的规定。
8、2020 年施行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卫规定和( 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就电信和互联网方面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保卫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二类是间接规定。其内容并没有直接规定为保卫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而是以一些包含了公民个人信息在内的更为广泛的权利为保卫对象。从中能够推理出其包含了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保卫的意图,主要表现为对于公民隐私权、声誉权的保卫。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卫,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声誉。(侵权责任法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者对别人民事权利的保卫注意事项。(中国未
9、成年人保卫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妇女的声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卫。 以上的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都是对于我们国家普通公民个人信息保卫方面的规定,其相较于数十年前我们国家对于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保卫还是一片空白相比,已经有了质和量的两方面的飞跃。但是我们能够清楚的看到,在 新消法 公布施行之前,我们国家始终缺少一些对于证券消费者进行保卫的法律规定,以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固然在实际生活中能够被引用,但是却始终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的。总得来讲,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保卫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呈现出下面几
10、方面的缺陷: ( 一) 针对性不强 以上各种法规、部门规章都从不同的侧面在保卫公民的个人信息方面有所规定,但是却并没有专门针对证券消费者这个特殊的消费者群体进行保卫的法律规定,使得在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上发生法律纠纷时,只能借鉴相近的其它法律规定,其结果往往差强人意,实用性较差。 ( 二) 问责难 仔细研读 新消法 公布施行之前的各种能够用来解决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卫问题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其在责任追查上呈现出了一种重刑事、行政责任追查而轻民事责任的一种态势,条文里缺少对于公民维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的详细规定,这对于保卫证券消费者是很不利的。 五、怎样做好 新消法 对于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
11、卫 随着新消法的公布施行,我们很欣喜的看到了其对于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卫方面做出的努力,它填补了之前的法律对于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卫的空白。但是要想真正施行好消法中关于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卫方面的规定,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去完成。 ( 一) 协调相关立法 想要做好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卫工作,单单仅靠消法还远远不够,我们必须协调好消法同其它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构建起一个完好的、逻辑严密的法律防护体系。这华而不实与(证券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将来可能出台的(个人信息保卫法进行协同的工作当属重中之重。 就我们国家的(证券法来讲,其立法宗旨是 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保卫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
12、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从法条内容上来看,我们的证券法更侧重于对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的详细规范,而忽视了对证券投资者特性的分析,对于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卫上更是缺乏明确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这一点在以后的法律修订经过中应当加以修正,能够明确对于证券投资者的分类,对于证券消费者的权利也给以细化,以更好的配合消法。 ( 二) 做好司法解释 固然新消法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法的保卫范围,但这毕竟才是初次尝试,其在细节方面还有很多地方有待完善,在后续的施行方面,我们有必要在司法解释方面做一些工作,将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卫上所牵涉的到细节问题尽量解释清楚,给司法实践工作一个良好的指引,进
13、而更好的保障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 三) 完善社会救济方式 在消费者权益保卫法中,对于争议的解决,法条主要列举了五种方式: (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 2)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 3)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纠纷通常牵涉面极为广泛,人数诸多,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很多证券消费者会比拟仰仗社会私力救济,华而不实主要以消费者协会和仲裁、调解为主。 对于这三种社会救济方式,本文建议根据证券消费者的特殊性应加以改造。在仲
14、裁上我们能够效仿美国建立起证券仲裁制度,其在遵循(仲裁法的基本精神和框架下,结合本身的仲裁规则,来解决包括证券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内的各种纠纷,具有受理范围广、专业性强、权利与制约大、侧重保卫证券消费者、注重纠纷解决的效率等特征。 ( 四) 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 固然消法突破了之前对于证券消费者信息保卫的空白,将证券消费者纳入了其保卫范围。但是证券消费者本身的权利能否得到正真的保障,还得看本身的维权意识强弱与否。很多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遭遇侵犯后,摄于维权之困难,都会选择忍气吞声。针对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加强证券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使其认识到其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帮助其维护权利。 六、结束语 新消费者
15、权益保卫法的公布施行在证券消费者的信息保卫上提供了法律根据,我们在欣喜的同时也必须看到,这仅仅还只是个开场,为了保卫好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我们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完成。 以下为参考文献: 1于春敏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8( 04) 2李旭东,张婧 论证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卫J 金融发展研究,2020( 10) 3蒋舸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卫之途径讨论J 湖北社会科学,2018( 5) 4王雄飞 欧盟金融消费者保卫的立法及启示J 上海金融,2018( 11) 5刘晓星,杨悦 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卫问题研究J 当代管理科学,2008 6 6宋丽华,普雁翔 论个人信息保卫制度的建立J 经济研究导刊,2020( 12) 7杨磊 我们国家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卫研究 基于新兴证券市场证券监管的视角D 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9李文华,邝星 中国证券监管与证券投资者保卫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以美国金融改革与投资者保卫法案为镜鉴J 甘肃社会科学,2018( 2) 10邸玉娜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卫法律制度研究D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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