蒯因对表达式使用和提及的逻辑研究,逻辑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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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蒯因对表达式使用和提及的逻辑研究,逻辑学论文摘 要: 西方逻辑学界或哲学界似乎只要弗雷格、卡尔纳普、塔尔斯基以及蒯因等为数不多的几个人严格区分了表示出式的使用和提及, 不少逻辑学家或哲学家, 甚至连罗素、刘易斯、马库斯以及赖尔之类的大家都将其混为一谈。使用和提及的区分自始至终贯穿于蒯因的逻辑研究之中, 充分具体表现出了他在逻辑研究中对精到准确性的不懈追求, 能够讲它是一把打开蒯因逻辑观之门的钥匙。本文明确地指出, 单独词项 (包括变元) 在暗昧语境中是被提及的, 而在透明语境中是被使用的, 并从使用和提及的独特视角, 以哲学的目光重新审视了蒯因的逻辑观, 进而全方位地凸显了他研究逻辑的科学精神
2、。 本文关键词语: 蒯因; 逻辑观; 使用; 提及; 蒯因是20世纪下半叶美国着名的哲学家和数理逻辑学家。他固然在逻辑学上没有什么原创性的奉献, 但是作为一位出色的阐述大师, 在逻辑理论和逻辑哲学方面的重要影响却是逻辑学界所公认的。他把逻辑研究同逻辑教学和哲学研究严密结合起来, 而逻辑教学和哲学研究都具有清楚明晰性的驱动力, 因而, 在逻辑研究方面, 他孜孜以求的也是实现这一清楚明晰性目的。他有意识地回避命题和性质而选择句子和类, 区分变元和形式字母, 尤其是严格区分表示出式的使用和提及, 这些做法正是这种清楚明晰性追求的集中具体表现出。本文明确指出, 单独词项 (包括变元) 在指称暗昧语境中
3、是被提及的, 而在指称透明语境中是被使用的, 并从使用和提及的独特视角, 以哲学的目光重新审视蒯因的逻辑观, 进而全方位地凸显了他研究逻辑的科学精神。 一、使用和提及的提出和定义 G.弗雷格 (G.Frege) 最先区分了表示出式的使用和提及, 并在长达约30年的时间中始终强调这一区分的重要性, 然而不幸的是, 他的忠告和范例并没有被当时其他逻辑学家所重视。后来, R.卡尔纳普 (Rudorf Carnap) 在(语言的逻辑句法一书中进一步讨论了这个问题, A.塔尔斯基 (Alfred Tarski) 也在(形式化语言中的真概念中指出了把整个引语看作一个简单记号的必要性。 (参见蒯因, 200
4、7a:22 23) 蒯因高度重视使用和提及这一区分的重要性。在(数理逻辑一书中, 他用十多页的篇幅专门讨论了使用和提及, 并且本书所有的定理都运用了准引语, 能够讲整本书是基于使用和提及的。 (参见蒯因, 2007:19 32) 在(逻辑方式方法一书中, 他再一次说明了使用和提及的区别。 (参见蒯因, 2007:46 48) 表示出式的使用 (use) 是指用它去命名事物、指称对象或陈述事件与事态。 而表示出式的提及 (mention) 是指, 表示出式本身被作为一述讲对象, 而不是用来指称或陈述。 (陈波, 1998:231) 表示出式的使用预设了一定类型的本体, 而它的提及则无此种本体假定
5、。 (陈波, 1998:232) 例如, 当我们讲 剑桥和波士顿毗连 时, 剑桥 和 波士顿 并不指称城市剑桥和波士顿, 因此我们不是使用剑桥和波士顿, 而是提及它们。当我们讲 剑桥和波士顿分别是英国和美国的一座城市 时, 剑桥 和 波士顿 指称了城市剑桥和波士顿, 因此我们不是提及剑桥和波士顿, 而是使用它们。 二、使用和提及与集合论 标准语言 (即初等逻辑语言) 的词典包括变元 x 、 y 和 z (由于谓词非本质地出如今初等逻辑真理中, 逻辑学家没有兴趣给出谓词词典) , 它的构造包括给变元加撇号、云谓、否认、合取和存在量化。给变元加撇号能够构成无穷多的新变元。云谓是由一个谓词和跟随其后
6、的一个或多个变元所构成的开语句。把小品词 (并非) 和存在量词 ?x 置于一个开语句之前, 把小品词 (并且) 置于两个开语句之间能够构成复合句。还能够把它们用于复合句, 进而构成更多的复合句。除此之外, 别的小品词和量词能够用上述语言来定义。 集合论语言的词典包括变元 x 、 y 、 z 和表示成员关系的谓词 (属于) , 它的构造包括给变元加撇号、属于构造、否认、合取和存在量化。属于构造能够在两个变元之间插入 构成开语句。集合论语言仅仅仅是在初等逻辑语言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谓词 , 因而只要把属于关系混谣雷同于云谓, 并且把集合作为可量化变元的值, 集合论就变成了初等逻辑。 尽管标准语言和集
7、合论语言在外表上特别类似, 但初等逻辑和集合论实际上却存在着一些显着的区别。蒯因在(答王浩一文中曾提到王浩对初等逻辑和集合论的重要区分:首先, 在本体论上, 初等逻辑是中性的, 而集合论成认集合, 因此它不是中性的;其次, 初等逻辑具有完全性, 而集合论不具有完全性;最后, 集合论具有多样性, 而初等逻辑具有单一性。 (cf.Hahn Schilpp, 1986: 646) 除此之外, 集合论语言的属于构造是分层的, 而标准语言的云谓构造却不是分层的;假如属于构造不分层, 那么集合论必将导致罗素悖论。 当代逻辑的先驱者如弗雷格、G.皮亚诺 (G.Peano) 及其追随者 (如怀特海、罗素) 把
8、集合论看作逻辑。康德提出了 先天综合判定怎样可能 的问题, 并从算术中得到某个意义最为明确的事例。弗雷格把算术复原为逻辑, 即证明算术真理是分析的, 进而使康德的答案:不成立。弗雷格、怀特海和罗素主张把数学复原为逻辑。然而, 这些复原得以实现的逻辑却是包括了集合论的逻辑。 蒯因在(逻辑哲学一书中明确地主张, 逻辑不包括集合论。人们之所以把集合论看成是逻辑, 是由于过高地估计了属于关系与云谓之间的类似性。而属性的归属这一中介概念又强化了这种关联的幻象。 (参见蒯因, 2007:61 64) 蒯因以为, 在初等逻辑语言的云谓 Fx 中, 变元 x 处于的位置是一个名称能够处于的位置, 形式字母 F
9、 处于的位置是一个谓词能够处于的位置。变元是实体的名称, 以实体为值, 能够被量化, 而形式字母不是实体的名称, 也不是以实体为值的变元, 因此不能够被量化。 Fx 和 F 仅仅仅是从形式上模拟一个开语句及其部分, 即 Fx 和 F 分别代表了一个开语句和一个谓词, 我们既没有用 F 来指称谓词, 也没有用它来指称集合或属性。一言以蔽之, 蒯因的主张是, F 只是提及一个符号, 而并没有使用一个符号。 罗素混淆了符号的使用和提及, 固然有时以为 F 提及了一个符号, 因此把它视为代表了一个未明示的谓词, 但是, 有时又以为 F 使用了一个符号, 因此把它视为给一个未明示的谓词命名。这样一来,
10、不仅 F 获得了名词身份, 而且 F 被解释为属性变元, 自然 Fx 也就被解释为 x有属性F 。弗雷格固然也持这样的观点, 但是他从来就没有混淆过符号的使用和提及, 能够讲他在这方面仅仅仅是因偏爱属性而有意为之。 罗素有时用弗雷格所谓的 命题函项 指称谓词, 有时用它指称属性。 命题函项 这一术语掩盖了他对谓词和属性的混淆。这种混淆不仅使他在对初等逻辑的谓词的无辜的描绘叙述中竟错误地议论起属性来, 而且使他觉得属性是比集合更合适的假定。罗素在(数理哲学导论一书中把类等同于命题函项。一切类 (包括集合和真类) 都能够被某个命题函项所定义, 这样的类所包含的元素就是责任题函项为真的那些主目。 (
11、参见罗素, 1982:172) 既然类能够用命题函项来定义, 而命题函项又能够指称属性, 类就能够用命题函项所指称的属性来定义, 即类是由具有命题函项所指称的属性的那些对象组成。这可以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属性是比集合更合适的假定。假如他以为属性是比集合更合适的假定, 他就会接受对属性的量化, 然后引进对集合的量化。 蒯因以为, 不能把 ?F 和 ?F 中 F 的值看作属性, 由于属性不能被个体化, 即属性的同一性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 根据没有同一性就没有实体, 属性根本不是实体;固然根据公理集合论的外延公理, 集合能够被个体化, 也就是讲, 集合是一个实体, 但是把 F 的值看作集合也是不能令人
12、满意的, 由于谓词的内涵是属性, 其外延是集合, 然而谓词并不是属性和谓词的名称。 总之, 假如严格地区分表示出式的使用和提及, 那么集合论根本不是逻辑, 但集合论和逻辑却都是数学的一个分支。 三、使用和提及与模态逻辑 蒯因严格区分了使用和提及, 因此严格区分了本质条件句和蕴涵关系。我们不是把实义词 蕴涵 置于两个陈述句或形式之间, 而是把它置于两个陈述句或形式的名称之间, 这些名称通常要加上引号。此时, 我们不是使用这些陈述句或形式, 而是提及它们。当我们把小品词 (假如 那么) 置于两个陈述句或形式之间而构成一个复合陈述句或形式时, 我们不是提及陈述句或形式, 而是使用它们。本质条件句和蕴
13、涵关系的区别在于, 本质条件句仅仅依靠于相关陈述句的真值, 而蕴涵不仅依靠于相关陈述句的真值, 而且依靠于相关陈述句间的构造。 (参见蒯因, 2007b:46 48) 蕴涵成立当且仅当本质条件句是有效的。 蒯因在(模态包含的三个等级一文中对模态逻辑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探究。怀特海和罗素把本质条件句 p q 有时读作 假如p, 那么q , 有时读作 p蕴涵q , 把使用和提及混为一谈, 进而激化了有关本质蕴涵的老争论。由于 蕴涵 类似于逻辑蕴涵, 它比 假如 那么 表示出的意思要强得多, 因此有人反对把 读作 蕴涵 。为了对 加以改良, C I 刘易斯 (Clarence Irving Lewis)
14、 引进了符号 - , 并将其称为严格蕴涵。根据逻辑蕴涵成立当且仅当本质条件句是有效的这一原理, 再借助于一个语义谓词或动词 nec (是有效的) , 把 - 定义为 nec (p q) 。刘易斯是把符号 - 作为陈述连词来运用的, 当然能够把语义谓词 nec 看作是直接与陈述句连用的算子, 但是这种做法再一次混淆了使用和提及。由于 - 被读作 蕴涵 , 并且源于动词 蕴涵 一词的内涵, 应当作为一个动词来运用, 它连接的是两个陈述句的名称, 因此这两个被连接的陈述句只是被提及, 而不是被使用;假如把 - 作为陈述连词来运用, 那么, 它连接的是两个陈述句, 因此这两个被连接的陈述句是被使用,
15、而不是被提及。 (参见蒯因, 2007c:144 157) 假如把句子看作是某个实体的名称, 蕴涵 就能够直接置于两个句子之间, 进而具有二元谓词和二元句子联合词的双重身份。这样的处理方式显然不会混淆使用和提及。同时, 刘易斯等人对蕴涵的反复运用也合法了。但是句子所指称的抽象实体不能令人满意地被个体化 (即同一性问题) , 因而, 句子根本就不是某个实体的名称。 (参见蒯因, 2007a:28) 不仅在模态逻辑的产生上, 刘易斯混淆了使用和提及, 而且在对模态逻辑的解释问题的争论上, 不少哲学家也不同程度地混淆了使用和提及。因而, 蒯因不仅发现使用和提及的区分有必要反复强调, 而且在怎样使人们
16、真正意识到这一区分方面, 他感到实在无能为力, 甚而至于绝望。 必然性 (其他模态词可用 必然性 来定义) 是一个内涵性的词语, 无论是将它解释为动词或语义谓词 (即 是有效的 或 是分析的 ) , 还是将它解释为副词或陈述算子 (即 必然地 ) , 其语境都是指称暗昧的。在指称暗昧的语境中, 单独词项并不是没有指称, 而是除了指称外还牵涉其涵义。可以以讲, 指称暗昧语境中的单独词项不是被使用而是被提及。蒯因以为, 对模态逻辑的解释, 无论是对命题模态逻辑, 还是对谓词模态逻辑的解释, 其主要困难都在于模态语境的指称暗昧性。 蒯因在(答鲁斯 马库斯教授一文中指出, R.B.马库斯 (Ruth
17、B.Marcus) 在关于同一谓词 (即 = ) 的讨论中混淆了使用和提及。 (参见蒯因, 2007c:164 165) 马库斯是这样论证的: 由于 (1) 假如a=b, 并且任何东西对a为真, 那么该东西对b也为真 (即关于单独词项的同一性替换律) , 并且 (2) a=a 是重言式, 所以 (3) 假如a=b, 那么 a=b 是重言式。 从 (1) 和 (2) 推导出 (3) 的详细经过是:把 (1) 中 东西对 () 为真 替换为 重言式 a= () , 可得到 (4) 假如a=b, 并且重言式 a= () 对a为真 (即重言式 a=a ) , 那么重言式 a= () 对b也为真 (即重
18、言式 a=b ) 。由于 a=a 是重言式, 即它是恒真的东西, 因此我们能够从 (4) 中将其去掉, 于是我们就得到了 (3) 。 蒯因指出, 假如我们把 重言式 看作是附着于句子的引语的谓词, 那么她的论证是错误的。由于引语是指称暗昧的, 华而不实的单独词项 a 除了指称某个对象外还牵涉它的涵义, 它只是被提及而不是被使用, 所以, 即便a=b, 并且 a=a 是重言式, 也不能根据关于单独词项的同一性替换律, 得出这样的结论: a=b 是重言式。即便我们把 重言式 看作是附着于句子的模态算子, 马库斯的论证也是有问题的。由于模态语境也是指称暗昧的, 关于单独词项的同一性替换律也不再成立,
19、 只要同义的两个单独词项才能互相替换 (只要由指称某个对象的两个单独词项所构成的同一性陈述是分析的, 这两个单独词项就是同义的) (参见蒯因, 1987:140) , 而单独词项 a 和 b 不一定同义。 蒯因以为, 除了量化变元外, 其余的单独词项都是能够被消去的。因而, 我们能够避开由单独词项所引起的费事, 而直接讨论对模态语境的量化问题。在指称暗昧的模态语境中, 关于变元的同一性替换律已经失效, 模态语境外的量词根本不能约束模态语境内的变元, 正如引语外的量词不能约束引语内的变元一样。因而, 在蒯因看来, 对模态语境进行量化, 其困难的根本源头也无非是模态语境的指称暗昧性, 而指称暗昧性
20、又在一定程度上依靠于哲学家所愿意接受的本体论。 假如我们确定了量词、变项和真值函项符号, 并且某谓词具有强自返性, 即?x Gxx, 再加上变项的可代换性, 即?x?y (Gxy Fx Fy) , 那么谓词 G 就是同一谓词。假如唯一地确定对象x的任意两个条件是分析地等值的 (简称为 条件C ) , 即这两个条件的名称是同义的, 那么关于变项的同一性替换律, 即?x?y (x=y Fx Fy) , 就成立。 (参见蒯因, 1987:141) 也就是讲, 假如模态语境内的变元所指称的对象知足 条件C , 那么该变元就能够被模态语境外的量词所约束。再加上 L (x=x) , 我们能够证明这样一个结
21、论:一切同一都是必然的或本质的, 即?x?y (x=y L (x=y) ) 。这是巴康 (Barcan) 的谓词模态逻辑系统中的一个定理, 这个定理似乎已经表示清楚她准备成认本质主义的假定。 假如分析性概念没有疑问的话, 那么本质主义确实能够解决模态语境的量化问题。要是事物的本质性质能够被个体化, 它甚至能够解决可能个体的跨界同一性问题。但是, 蒯因竭力反对本质主义, 其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点:第一, 蒯因是一个经历体验论者, 事物所具有的本质性质或非本质性质在经历体验上是无法得到验证的。第二, 在一个事物所具有的一些性质中, 难以区分究竟哪些是本质性质, 哪些是非本质性质;即便能够将其区分开来,
22、 它们也难以被个体化, 即同一性问题。第三, 如上所述, 本质主义是以成认分析性或同义性概念为前提的, 而蒯因在(经历体验论的两个教条一文中主张, 分析真理和综合真理之间根本没有明确的分界限 (参见蒯因, 1987:19) 。 条件C 不仅会导致本质主义, 而且会导致模态界限的消失。根据条件C, 能够证明 p Lp 。再根据公理 Lp p , 便可得到 Lp?p 。这样一来, 必然性算子 L 就变成了一个微缺乏道的东西, 模态逻辑也随之蜕化为经典逻辑。 (参见哈克, 2003:227 228) 在对模态逻辑的量化问题的讨论中, A.丘奇 (Alonzo Church) 和卡尔纳普曾尝试把量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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