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相关问题探究,安全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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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相关问题探究,安全法论文我们国家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导致国家和社会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倍加重视,(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行了调整,并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 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的是(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案件中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加大了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惩治力度。遗憾的是,(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的较为原则,给食品安全案件的司法适用带来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9日通过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也比拟少,仍然缺乏以解决
2、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正值(食品安全法修订,本文拟以(食品安全法施行后的食品安全案件为研究对象,对这类案件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以为司法实践并为修订中的(食品安全法提供合理参考。 一、食品惩罚性赔偿诉讼案由之确定 (食品安全法第 96 条第二款第一次确立了食品案件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除了对侵权人产生威慑力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鼓励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问题在于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时,究竟应以何种案由提起民事惩罚性赔偿呢?由于上述条款并未对食品惩罚性赔偿诉讼的案由作出明确规定,且该规定又与(消费者权益保卫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
3、法律的规定互相关联,其民事责任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又互相竞合,导致提起食品惩罚性赔偿诉讼时案由无法明确和统一,从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情况来看呈现出多元化局面:第一,从消费者权益保卫的角度而言,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同时也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实践中有以消费者权益纠纷为案由予以处理的情况;第二,由于生产、销售的食品同时也是(产品质量法中 产品 的一种,因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应当遭到(产品质量法的规制,实践中很多案件以产品质量责任为案由予以处理;第三,由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导致公民人身健康遭到损害,因而受害人能够以(侵权责任法为根据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人民法院有以侵权纠纷作为案由受
4、理的,也有以健康权纠纷为案由受理的;第四,由于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构成食品买卖合同关系,假如销售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消费者能够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前绝大部分案件均是以买卖合同予以处理. 造成处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案件案由如此之多的原因在于:其一是由于食品安全案件牵涉多重法律关系,因而可适用的法律也相对较多; 其二也是更重要的是由于(食品安全法并未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产生的责任确定为独立的责任类型,而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8 年、2018 年两度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然没有增加有关食品安全民事纠纷的案由,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案由予以处理,最终导致了当前的情况。 那
5、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何种案来历确定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纠纷更为合理呢?笔者以为,以侵权纠纷作为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案由较为适宜。 第一,2018 年通过的(中国侵权责任法将 产品责任 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典型予以专章列举,这也意味着从法律关系上而言,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而言系附属于侵权责任,在法律关系上而言能够被侵权法律关系所涵盖。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 122 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损害合同相对方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遭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能够选择通过违约责任主张损害赔偿,可以以要求违约一方承当侵权责任,即假如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并不阻碍消费者通过主张
6、侵权来要求销售者承当责任。 第三,(侵权责任法在责任承当上更能知足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需求。如在责任承当主体上,(侵权责任法第 43 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同样(食品安全法第 96 条也明确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赔偿责任。再如在责任承当的方式上,(侵权责任法不仅对于一般的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复原则性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就为食品安全案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适用提供了上位法的根据。这种理论上的原则与落实、个体与详细的关系,使得食品安全纠纷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获得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但从长远来看,假如能够通过
7、规定专门的食品安全纠纷案由,既能方便消费者进行食品维权,使其得以明确维权方式,估计维权结果,加强消费者对于食品领域打假的自信心;同时也能明确生产者、消费者本身的违法成本,警醒行为人一旦施行食品违法行为则可能面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因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参加一项 食品安全责任纠纷 ,这样能够较好地解决食品惩罚性赔偿诉讼案由之不确定性所造成的问题。 二、食品惩罚性赔偿诉讼中 消费者 之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与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消费者。至于消费者的定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卫法的规定,消费者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
8、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在食品的食用者与食品的购买者为同一主体时,食品购买者即是消费者。但在某些情况下,惩罚性赔偿诉讼中消费者的认定却存在一定争议: 一 食品打假人 作为消费者地位的争议 知假买假 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卫法施行以来就存在较大争议,而(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后,食品打假人也随之兴起。如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某消费者短期内向该法院提起多件食品安全案件,牵涉到多种食品,且均要求十倍赔偿金,很明显其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由于其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十倍赔偿。 那么在食品案件中,不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获得索赔为目的存心故意购买不符合食
9、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怎样适用法律?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如前述浦东新区的五个案件中,法院虽未指明潘杰敏能否属于消费者,但最终仅支持其退还货款的请求,驳回了其要求十倍赔偿金的请求。 而在 郑州仟禧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仟禧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航海西路分店与荆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中,针对被告提出的 原告荆霞不是普通的消费者,系为到达索赔目的而进行的恶意索赔行为 这一观点,法院以为原告荆霞在被告处购买了 250 元的商品,即为消费者,至于荆霞购买该商品的动机及其提起诉讼的行为目的则不是本案应当界定的范围和否认其消费者身份的要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
10、前,法院倾向于认可食品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的观点,但是必须由销售者提供确切证据证明提起诉讼的 消费者 购买食品并非以消费为目的。 对于 打假人 能否应当作为消费者予以对待,法学理论界也有较大争议。如有学者从社会利益维护的角度出发,以为 知假买假 有利于社会,应遭到法律的肯定,因而只要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都能够主张惩罚性赔偿;有的学者观点较为保守,以为 买假索赔 不是为 生活消费需要 ,因此其权益不受消法保卫.笔者以为,对于食品民事案件中的 消费者 的理解,必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并结合(消费者权益保卫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的情形下,法律必须作出价值
11、选择,既然(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与惩罚性赔偿金 通过惩罚违法者来遏制违法行为 的功能不谋而合,那么法律应当倾向于鼓励打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就是讲,食品购买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96 条的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无论其能否以消费食品还是以打假作为购买食品的目的,均应将其视为消费者。只要这样,才能够实现对于违背(食品安全法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严厉打击,鼓励公民积极与违背(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作斗争,而不应当缩小解释,限制消费者的范围,使得违法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愈加猖狂。 从当前的情况而言,(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条规
12、定了食品领域 知假买假者 能够主张其消费者权利,也就是讲 ,食品打假人 已经纳入了 消费者 的范围,因而,在食品纠纷惩罚性赔偿纠纷场合 食品打假人 的主体地位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 二有些情况下购买食品的主体并不一定是消费食品的主体 如单位能够购买食品发放给员工,个人可以以购买食品赠与别人食用等。因而现实生活中食品购买者与食品的食用者不一致的情况的出现是一种常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怎样认定食品案件惩罚性赔偿诉讼中的消费者呢?首先,对单位而言,尽管其本身性质决定单位不可能成为食品的直接消费者,而(消费者权益保卫法所指的消费也一般是个人消费,但是假如将该法规定的生活消费在食品案件中等同于 直接食用 ,
13、那不免过于狭隘。因而我们以为,只要不是以经营为目的,那么应当允许单位成为食品案件的消费者,比方单位为员工购买工作餐、饮料、点心等,由于固然这些食品不可能由单位直接 食用 ,但也确是在单位的 消费 范围之内。 其次,对于接受别人赠与的食品食用者而言,其虽未与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构成合同关系,但是由于其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卫法关于 消费者 的条件,因而食品食用者能够作为原告提起食品惩罚性赔偿诉讼。最后,对于购买食品赠与别人的食品购买者而言,考虑到 生活消费 的含义不应仅仅限于食用,以赠送为目的而购买的食品也应以为属于 生活消费 的范畴,此时食品购买者可以作为原告提起食品案件惩罚性赔偿诉讼。 因而
14、,对于 消费者 的范围问题,理论界争议很大,而 2020 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卫法对此仍然未予以明确,(食品安全法对此也没有进行十分规定,容易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 消费者 的范围做进一步界定。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条件分析 自(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条件问题一直遭到高度关注,有的学者以为(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仅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要件 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存心故意即主观过错要件两个方面.也有学者以为(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条件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存在违法行为,即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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