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正确行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权,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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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如何正确行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权,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随着投资建设规模的扩大, 出如今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也越来越明显。由于存在着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该由谁来管、如何管、用什么样的机制管的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 监督管理的效果一直不理想, 无法具体表现出让信誉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的基本要求。只要依法建立科学、完善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运行机制, 才能提高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效率。 本文关键词语:招投标; 监督管理; 惩戒制度; (中国招标投标法 (下面简称招标投标法) 已经公布十几年了, 随着投资建设规模的扩大, 在金钱诱惑下出如今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也
2、越来越明显。2021年关于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 也要求对出如今招投标领域的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地方各有关部门也把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重要的工作来对待。但就效果来讲不是太理想, 无法具体表现出让信誉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的基本要求。究其原因, 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该由谁来管、如何管、用什么样的机制管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是重要原因之一。 就如今的管理体制设置来讲, 不少地方采用的是由组织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基本形式进行监督管理, 然后再由各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对标后的施行活动进
3、行监督检查。看起来是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而实际上由于监督管理行为的主体部门或者单位遭到职责权利范围的限制, 以及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管理角度的不同, 管理效果又不能很好地互相融会贯穿, 构成不了合力, 无法到达法律预设的管理效果。 失信惩戒 也就基本成了一句空话。 怎样才能保证对招投标活动的有效监督呢? 一、依法的才是有效的 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的指导思想是:依法的才是有效的。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就是落实法律责任的行为, 也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惩罚的行为。没有处理惩罚的监督管理是没有权威性和震慑力的。在我们国家, 行政监督管理的主体和行政处理惩罚的种类、范围是通过法律来受权和确定的。(中国行政处理
4、惩罚法 (下面简称处理惩罚法) 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理惩罚由具有行政处理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受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能够在法定受权范围内施行行政处理惩罚。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能够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施行行政处理惩罚。 在这里法律告诉我们, 施行行政处理惩罚的主体必须是由法律来确定或者依法受委托产生的, 行政监督管理的范围必须是法律明确的, 采取的行政处理惩罚措施、形式、尺度范围也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对招投标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惩罚, 同样必须遵守(
5、处理惩罚法的规定, 必须遵守 主体法定 、 处理惩罚法定 、 程序法定 等原则, 否则不但处理惩罚无效而且涉嫌 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 二、明确招投标活动适格的监督主体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施行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施行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详细职权划分, 由规定。 办公厅印发的(有关部门施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0) 34号) 明确规定:工业 (含内贸) 、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分别由
6、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从以上规定能够看出, 是根据行业和产业的专业性质特点进行职责分工的, 也具体表现出了 谁主管谁审批谁监督 的原则。 我们注意到, 2020年施行的(中国招投标法施行条例 (下面简称施行条例) 第四条中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有了一种新提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假如
7、对照本条例第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从属关系 的规定来看, 其所指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 , 应该理解为由于我们国家基层执法管理体制的差异, 地方人民在尊重 主体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法定、处理惩罚法定 的原则基础上, 能够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处理惩罚权在具有主体资格、法定职责、行政处理惩罚权的部门之间通过法定形式调节 (如相对集中行政处理惩罚权) , 而不可能是成认由法律效力层次比拟低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作出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处理惩罚法相抵触的另选别人的规定。 三、明确谁是受监督人 我们都知道招标投标活动是从项目的招
8、标公告开场, 然后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结束。介入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该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委、中标人、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监督部门。 我们从(招标投标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中能够看出, 十多项主要违法行为中对应的责任人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委、中标人和监督部门。 我们明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和受监督人的目的, 一方面要防止没有监督权的部门参与监督活动, 也要防止法定监督部门不依法作为, 同时也是要避免受监督人稀里糊涂地去接受法外监督, 更有甚者受监督人自个介入监督活动去监督别人, 造成行政监督执法体系的混乱, 毁坏行政监督管理的整体效率。 四、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责任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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