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法学理论对金融法院发展的作用,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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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域法学理论对金融法院发展的作用,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金融法院是司法实践适应金融领域发展新需求的产物, 它在审讯组织、审讯理念、审讯方式方法等众多方面突破了传统部门法学理论, 并表现出综合性审讯的新特征。基于此, 部门法学理论已无力再为其提供给有的理论供应;而领域法学理论恰好修正了部门法学理论的缺陷与缺乏, 应当成为金融法院实践与发展的新理论根据。领域法学理论以领域问题为导向, 并以领域问题的一体化解决为中心, 是一种综合性与开放性的法学方式方法论, 能够在审讯理念、功能定位、法律适用、审讯组织与程序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为金融法院提供契合性的理论根据与指导。 本文关键词语:金融法院; 领域法学
2、理论; 部门法学; 一、部门法学理论供应缺乏与专门金融法院的产生 长期以来, 部门法学理论一直是我们国家法学研究与法律适用的主要法学理论基础。根据这一法学理论, 整个法律被划分为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等法律部门, 并进一步相应设置了民商事审讯庭、行政审讯庭、刑事审讯庭等法律适用设施体系。这一理论及其实践做法, 对于分门别类地把握实在法现象及区别性地施行相应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也能够让性质各异的实在法得到较为准确地适用, 进而对于推进社会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然而, 随着社会经济愈加复杂地发展, 社会关系日趋穿插综合, 社会领域性问题日益凸显, 特定领域的特定法律需求也日渐
3、迫切。此时, 部门法学理论因其注重强调各部门法律及其法律适用之间的性质差异与分野, 故而显现出阻碍法学研究、阻碍法律适用的不良一面, 并且这种情况在日益加剧, 尤其在金融法律领域中表现得非常突出。 部门法学以社会关系或曰利益关系的分类为逻辑起点, 将调整不同类别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界定为不同性质的法律,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法律研究与适用。这种类别化的思维和方式方法论, 在解决能够被分类法律适用的法律现象时会特别便利与有效, 但在面对综合性、穿插性法律现象问题时却经常捉襟见肘甚至失灵。金融领域里的法律现象问题就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穿插性, 其问题若被人为地拆分式法律适用后, 将可能造成无法有
4、效解决的不良后果。金融领域问题的综合性和穿插性至少表现为下面方面:法律现象与金融、经济、科技等其他非法律现象的穿插与综合;法律现象与政治、社会现象问题的穿插与综合;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不同性质部门法现象的穿插与综合;国内法律现象与国际法律现象问题的融合穿插等等。例如, 互联网金融投资纠纷问题, 它既牵涉到法律问题, 又牵涉到金融问题和互联网科技问题;既牵涉到债权债务、物权等民商事法律问题, 又牵涉到金融监督管理的行政法律问题;还牵涉到诸如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刑事法律问题, 而且还可能牵涉到国际投资融资等国际金融及其规则的问题, 其穿插综合性显而易见。如此, 一项互联网金融投资
5、纠纷问题, 如根据传统部门法学理论, 则必须将其拆分成不同性质的法律现象问题, 而由不同的审讯庭甚至不同法院的不同审讯庭予以分别管辖和审讯, 这显然是对纠纷问题解决的人为隔裂, 也是对纠纷问题统一解决需求的悖离。再如, 普通的非上市公司股票集中代理交易的纠纷问题, 这也不是一个单纯的民商事法律现象问题, 至少还牵涉到代理交易许可的行政监管问题、能否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刑法问题以及金融市场发展的价值导向问题等等, 需要一体化一揽子妥当解决, 而不是将其肢解后分别解决, 更不是先将其当成民商事问题予以解决, 待发现是行政法律关系问题或刑事法律关系问题时再暂停民商事解决程序而推给行政或刑事审讯庭予
6、以解决。从金融领域问题的综合性穿插性及其司法需求上来看, 部门法学理论供应同金融领域法律现象问题解决需求之间已构成了宏大的反差与矛盾, 部门法学理论已经不能为金融领域问题的法律解决提供给有的理论根据与支持。 为了突破部门法学理论所构成的羁绊与障碍, 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在全国率先组建了专司金融审讯的金融法庭, 随后, 上海在中级法院层面也设置了相应的专门金融审讯庭, 全国其他地方的一些法院也都针对性地设置了金融审讯庭。2021年7月, 上海浦东法院金融审讯庭更是开场探寻求索建立金融商事、刑事与行政 三合一 的金融审讯工作机制。1这些专门金融法庭的实践探寻求索,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来牵涉金
7、融审讯中所碰到的困难问题, 获得了不错的金融审讯效益。在这里基础上, 2021年3月28日, 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 随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并于2021年4月28日起施行, 进而成立了我们国家第一家专门金融法院亦即上海金融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的受案范围为 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 (1) 无论是金融审讯庭的设置, 还是 三合一 金融审讯工作机制, 抑或上海金融法院, 都具体表现出了在金融领域法律现象问题司法解决方式上的一定的综
8、合性, 也都开启了注重契合金融领域问题综合性解决需求的新型司法审讯实践进程, 是在金融司法实践上对传统部门法学理论的应有扬弃。 二、金融法院实践突破部门法学理论的表现及其新理论需求 当前, 包括金融法庭在内的专门金融法院的实践探寻求索对部门法学理论范式的突破至少表如今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再根据部门法的性质为标准来设置审讯庭这一法律设施, 而改为根据问题领域的性质为标准来设置, 即对金融领域问题设置专门的金融审讯庭、金融法院来统一管辖和处理。 二是不再完全根据部门法的性质来确定案件受理范围与审讯组织, 而更多地根据问题领域的性质为标准对金融领域纠纷问题予以统一受理, 并由同一审讯组织或者通过审
9、讯组织之间的密切联动来统一审讯。例如, 上海浦东法院金融法庭的 三合一 金融审讯工作机制, 其在审讯范围确实定上就不再以部门法性质作为标准, 而是以金融市场要素为划分根据, 即在金融 三合一 的审讯理念下, 对交易主体、交易工具、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易环境等整个金融市场要素进行综合考量, 以划定金融 三合一 的审理范围;同时, 在审讯组织方式方法上采取集约受理、多庭审理并立到一庭独审的方式, 整合既有的金融审讯资源, 将原先金融庭审理的金融商事案件、行政庭审理的金融行政案件、刑庭审理的金融刑事案件转变为由金融庭这一单独的审讯组织统一负责审理, 并且打造复合型金融审讯气力进行穿插审讯, 即成立
10、专门的金融 三合一 审讯团队, 由具有刑事、商事和行政不同背景的法官组成合议庭或具有刑事、商事、行政背景的法官穿插审理各类金融案件。2这种 三合一 金融审讯工作机制可谓是对部门法学理论之民商事庭审理民商事案件、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刑庭审讯刑事案件理论实践范式的颠覆性突破。 三是在审讯理念上不再根据部门法学理论的分解式思维来考量问题, 也不再根据部门法学理论分解式、被动式地追求单项部门法适用合理性的局部审讯目的, 而是具体表现出综合性、整体观的视野理念并以整体性、综合性解决金融领域问题为审讯目的。根据(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 设立上海金融法院, 目的是完善金融审讯体系, 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
11、境。要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 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推进金融审讯体制机制改革, 提高金融审讯专业化水平,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讯体系。 根据这一精神, 专门金融法院司法审讯体系应当根据整体性的思维与视野以促进 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 作为当下及将来一定时期最根本的审讯理念目的, 并且在详细的途径上, 应当是综合运用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手段寻求金融领域问题的整体性法律适用与一体化综合性解决, 而不是区分性地、局部性地分别实现民商事法律适用目的、行政法律适用目的或刑事法律适用目的。 从以上的分析能够
12、看出, 金融法庭和金融法院的实践探寻求索, 打破了部门法学理论所设置的部门法之间的鸿沟藩篱, 抛弃了部门法学的众多理论逻辑, 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实践探寻求索。然而, 任何实践只要获得正确的理论根据和指导才会愈加具有自觉性和生命力, 而传统的部门法学理论显然已经无法再为这些法律实践提供给有的理论根据支持, 包括金融法庭在内的专门金融法院实践需要新的法学理论作为其当下实践活动和将来发展的根据与指导。 三、领域法学理论是专门金融法院的新法学理论根据 部门法学理论的特点在于其方式方法论上强调解构性、区别性, 并寻求各部门法本身理论的自给自足;而领域法学理论则不同, 其在方式方法论上的特点是强调综合性、整
13、合观和开放性, 并且否认各领域法本身的自给自足性, 以寻求领域法律现象问题的综合、彻底的解决。领域法学理论, 是基于社会经济日益穿插性、综合化、领域化发展的事实而对部门法学理论缺陷与缺乏进行反思的产物, 是我们国家法学理论新近发展的重要成果。 领域法学 (Field of Law) 是指, 以问题为导向, 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 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穿插性、开放性、应用性和整合性的新型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3领域法学理论主要有如下方面的内涵: 1. 领域法学是一种以领域问题为导向的综合研究方式方法论 它以领域性问题为中心并以解
14、决现实世界不同领域的问题为核心目的, 其在方式方法论上具体表现出了鲜明的问题中心意识主义。由于在现实世界中所面对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总是综合性的, 因而, 领域法学基于这一现实在详细方式方法论上秉持了知识体系和研究方式方法的综合性与开放性, 既融合了部门法学的研究方式方法要素, 还综合借鉴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文化学、历史学、人类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和方式方法要素, 甚至还借鉴吸收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与方式方法, 以正确理解和解决现实世界中以法律现象为表征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2. 领域法学是法律规范分类和集成的方式方法 由于以领域问题为中心, 所以领域法学 所关注的不是被调整对象的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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