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运行中的立法、执法、司法的新论述和意义,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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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运行中的立法、执法、司法的新论述和意义,法理学论文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表了一系列主要谈话,中国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下面简称(决定) 。这些文献对将来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提出指导思想,还相应地作出精致细密的制度布置与施行要求。从这个新起点出发,将来法治中国建设必将加快步伐。本文在遵循文献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就法治运行中的立法、执法、司法几个环节方面的新阐述及其意义,谈点粗浅体会,以请教于方家。 一、科学与民主的立法 良法、善法是法治国家的前提。施行恶法或酷法的国家,法律的地位越高,则对国家的祸患越大。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中国古代有秦王朝
2、为鉴,西方纳粹法治的噩梦刚过去还没多久。制定一部好的法律,对国家而言极其重要,对立法者而言更事关重大。正因如此,卢梭才讲: 要为人类制订法律,几乎是需要神明。 在剥削类型的国家,立法者制定法律经常将权利分给自个,义务分给民众,把少数势力富有阶层的利益法制化。而中华特点社会法律是站在人民的立场,从国家的整体大局出发,制定出符合公意的法律。这就要求立法者对本身是无情的,而对群众又是充满感情的。立法者还必须洞悉人性,其制定的法律才能是人性化的。假如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为大家欣然接受,那么大家就会发自内心地遵守。反之,就会遭到普遍地抵制而无法施行,法律的尊严亦将荡然无存。总之,制定一部良好的法律,是立法者
3、的神圣责任。 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是立法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它在这里次三中全会中有鲜明的具体表现出。首先,在科学立法方面,*强调, 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 (决定也提出,要 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科学立法的概念能够更进一步解析为两个方面,即逻辑科学立法与社会科学立法。逻辑科学立法,又曰形式科学立法,强调的是法律问题的用语表示出的准确性,法律条文的逻辑一致性,法律文本的体系协调性等。德国的 潘德克顿 风格具体表现出了德意志的严谨的思维,在逻辑科学方面值得我们借鉴。近来,我们也开场越来越关注立法中的逻辑科学问题。(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这就要求在新法
4、优于旧法、十分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位阶原则的指引下,对现行的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构成前后、里外、上下在逻辑上协调一致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文本需要逻辑科学,同时优美的语言和通俗的表示出也应是法律的追求。这不仅由于法律具有美的属性,也由于法律关心照顾的不仅仅仅是法官与法学者的知性乐趣,更关心照顾世间百姓的生活百态。人们之所以称赞(法国民法典的部分原因大概也在于此。十八大以来,优美通俗的语言风格使*的讲话深受百姓的欢迎,甚至华而不实的很多话语成为了民间反复传诵的名言佳句。同样,法律若想在百姓中扎根生长,也必须使自个的语言风格具有生活的气息。社会科学立法,又曰内容科学立法,
5、强调的是法律的施行适用能知足社会的需要,调和社会间的利益配置。正如*所强调的,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法律的完善要坚持立改废并举,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 数年前,有人被列车撞亡,铁路部门仅给付极不相称的 700 元补偿金,引来社会各界一片质疑声。但其赔偿标准却有 1979 年制定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则可循。最终,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中,才有 2007 年通过、2020 年又进行修正的新(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这次(决定提出的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也是法律国家( 包括立改废) 上的一件重大事情,接
6、下来还将牵涉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惩罚、刑事处理惩罚的衔接等问题,相应的配套制度也需要完善起来。社会期望类似的明智决定都能被立法机构接纳而生效。为了到达科学立法,立法预测和立法评估是立法者进行立法常会采用的方式方法与遵循的程序。但两相比照,立法预测更有难度。社会并非自然,任何一种社会理论和任何一种社会预测都只是盖然性与或然性的,若我们根据预测结果进行立法,无异于拿社会当小白鼠做实验,是对人民的不负责。预测有其积极的意义,但绝不能作为立法的直接根据。这方面,早就讲过: 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 他虽意在推进立法进度,但也不忘强调立法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法律的成熟。成熟的含义是指机会的成熟
7、,而不是指过度的预测。同样的道理,社会科学立法固然要求所制定出来的法律要知足社会的需要,但是不能要求法律对社会的任何事项都做出绝对的明确规定。对此,一方面要看准有关的事项该不该由法律来管,比方(老年人权益保卫法将 子女要常回家看看 写进去,使得社会上欢呼与争议并存。另一方面,即便属于应该由法律来管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适当模糊也是必要的。这就是人们常讲的 勉强的准确比适当的模糊更为有害 的道理所在。 其次,在民主立法方面,*提出 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介入,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决定也提出了 通过座谈、听证、评估、颁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介入立法途径 。当代国家不同于古
8、代社会的君权神授,国家政治的正当性是建立于人民受权的基础上。 民主即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有权介入国家内部事务的管理。民主的追求不仅仅止于社会国家,同时也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国家的民主优越性在于 是人民内部本质的民主 ,不同于西方的形式上的金钱民主。 对于社会国家而言,民主既是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 ,又是政体( 民主集中制) 。因而,它必然成为我们的核心政治价值追求和我们国家一切法律的精神基础。尽管讲民主立法包括诸方面的内容,但最重要的是立法经过的民主。 扩大公民有序介入立法途径 ,这不仅仅是民主的要求,也是的群众道路在国家立法中的具体表现出。 立法的公民介入 ,既有别于 公民直接立法
9、 也有别于 公民间接立法 ( 代议制立法) ,属于一种新型的立法形式。毋庸讳言,固然公民直接立法是民主国家必然的逻辑要求,但鉴于我们国家人口诸多的实际情况,没有可能举行雅典般的 公民大会 来表决法律。当代国家大多实行代议制,但是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代表在表示出民意方面难免有不全面和不充分之处,甚至民意可能被扭曲或篡改。因而在代议制的基础上参加公民的立法介入,就能较好地起到对代表的补充与防备作用。比方 中国人大网 上就设有 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栏目。谈到民主立法,不能忽略的是我们国家立法的专业化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讲,我们国家立法专业化的措施主要是提高立法者素质的问题。 立法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学历要
10、求等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因素之一。另外还需要加以强调的是 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 问题。这是我们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我们国家宪法上没有规定常委会委员需要专职,因而使得大部分委员都是兼职人员,立法工作成了他们的 副业 ,这与立法工作的 神圣性 不甚相称。只要加大人大常委的专职化,使 在位 的真正 办事 ,才能提升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十八大报告提出: 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构造,提高专职委员比例。 或许为防止规定过细的缘故,这次三中全会没有对此进行再次强调。立法的民主化与专业化两者没有矛盾,而是相互促进的。提高立法的民主化,使公民能够积极踊跃地介入立法活动,亦会促使立法者
11、愈加慎重与认真地对待自个从事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专业化,使立法者能够以 行家里手 的身份全面深切进入地考虑和处理立法中的问题。 二、严格的依法行政 的行政体制改革,不仅关系到与市场的关系,也关系到本身的效率性与合法性问题。建立一个完善的体制,始终是世界各文明国家的欲求。(决定再次强调 法治、服务型 的理想与追求,符合历史的潮流,符合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同时,这对缓解转型时期的各种紧张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利益诉求也必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法治指应当依法设立,并依法履行其职责,同时的违法行为也应该遭到法律的矫正,甚至制裁。依法履行职责,即依法行政,是法治的核心内涵。行政是相对于立法与司法而言的
12、,是国家最为重要的职能。古今中外,国家各种职能间的分工合作始终存在。在古代中国有三省六部制,在古罗马有元老院、执政官、监察官、保民官等,在当代则有三权分立,同时也有议行合一。但无论在什么时候,行政始终是国家与公民接触的主要渠道。一个公民可能一生都不直接与立法和司法机关打交道,但却每时每刻难以逃开行政机关的管辖。所以行政权利也最易侵犯公民的权益。其他的一切职能则都是围绕着的行政职能而展开的,立法是对行政的规范与引导,司法是对行政的制约与监督。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讲 有权利的人都易滥用权利,而且往往把权利用到极限才算罢休。 因而他提倡权利之间的制衡,用权利来约束权利,主要就是针对行政行为及行政
13、人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由行政机关来执行,再由司法机关来判定其执行能否合法。*的系列讲话和(决定中提出的 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的要求,对于行政权利来讲,尤其具有价值与意义。行政权利一旦脱离法律的轨道,就可能危害无穷。 那么,怎样进行依法行政呢? 对此,三中全会也给出明确的要求。( 1) 要整合执法主体,做到权责统一。也就是讲, 法治 同时也是 责任 。更详细些讲,其一,此处的 责 有 职责 的意思,即要求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利行使要符合自个的职责,而职责是法律赋予的。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超越自个的职权进行执法,也不得对自个的职责消极懈怠,而应该在职务的范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其二, 责 也有 责任
14、 的意思,即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权利职责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也是一份责任、一种义务。行政公务本身是 权利 与 义务 的结合。其三, 责 还有 问责 的意思。对于任何一种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都应该对其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各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推诿责任。( 2) 关于行政执法层级,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重点领域基层执法气力。严格讲起来,这并非具体表现出依法行政、构建法治的目的,但这对依法行政的建设是有积极作用的。从法经济学角度上讲,减少不必要的执法层级,能够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浪费。加强重点领域的基层执法气力,能够使得社会上的人不敢违法、不能违法,进而达致 法治社会 。( 3) 完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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