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内涵、价值、困境及立法保护,劳动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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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内涵、价值、困境及立法保护,劳动法论文在中国的当代化进程中,旧体制的束缚暴露出缘于各种不稳定因素的社会风险,并因而导致了社会的 第二次转型 ,国家发展方向上亦相应作出重大改革:在社会建设目的上,顺沿传统的 政治目的优先 到 经济目的优先 再到 社会目的优先 直至 民生政治优先 的轨迹前行;在工作中心上,开创建立发端于 阶级斗争为中心 到 计划经济为中心 再到 市场经济为中心 直至 社会发展为中心 的和谐社会;在工作重点上,完善起始于 经济体制改革 为重点到 社会体制改革 为重点再到 政治体制改革 为重点的制度推进。在中国社会整体演进的历史时期, 保障和改善民生 彰显出当今社会
2、建设的重点,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坚持促进社会和谐 亦成为 中国梦 实现的主要动力支持。 农民工是中国特殊历史阶段存在的特殊人群现象,它产生于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经过中,而其存在则具有必然性和长期性,不仅照应着我们国家当代化的节拍,同时与我们国家城市化进程的步伐相伴共生。一方面,农民工在数量上呈持续增长状态,据(2018年度人力资源和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8年度农民工总量为25278万人,而将来30年还将有3亿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另一方面,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进入城市中到介入建设的第一代农民工现已开场了其老年生活,但在现有制度环境下,其养老保险的权利
3、需要与实际获得之间却仍存在着宏大的失衡。2018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140万人,参保比例不到六分之一。随着中国老龄化问题的逐步显现,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也将关注和经历养老的现实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权保障不力的负面后果极其严重:背离社会公正,阻碍中国人权发展的进程;阻碍城市化的顺利推行,延迟中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甚至影响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延迟公民社会之实现。 一、渊源解读:农民工养老保险权之内涵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概念及特点 农民工,是以就业为目的进入城市,与城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城市常住户口的劳动者。其特征表现为:持有农村户口,已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
4、营活动,以在城镇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主要依靠在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打工、或从事其他服务行业为生的人群,并且其工作生活居所往往具有流动性。而养老保险权,作为社会保险权华而不实的一种形式,通常被以为是国家和社会对老年公民所提供的一种生存权保障,在性质上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 除了社会保险权本身具有的社会性、普遍性、互济性、基础性以外,农民工养老保险权有其本身的独特之处: 1权利主体特定,具有典型的身份性 梅因爵士曾概括近代社会运动的趋势为 是一个 从身份到契约 的运动 ,然而契约及其所代表的形式正义存在着局限性,由契约构建出的社会蕴含着深层的道德危机。因而在当代社会,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并步而来的是
5、对 人 本身的关注,即 从契约到人权 ,其代表是从效率到公平、私法公法化、从契约自由到国家干涉、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等。出于对本质正义的维护,必需要对具有一定 身份关系 的社会主体进行特殊保卫,进而到达社会公平。农民工代表的是由于社会发展资源缺失导致的弱者身份,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权规定由公权利予以特殊保卫,正明确具体表现出了典型的 身份性 。 2义务主体特殊,归属为积极权利 后工业时代 的社会化大生产不仅带来社会风险的增加,也导致了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之深入变革,原有的家庭保障功被削弱。因而,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上升为被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同时该问题也不再简单地划定为经济范畴,而是与一国人权
6、的整体发展水平、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定严密相关。因而占有优势资源的国家是当然义务主体,需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切实充分的条件保证基本人权的实现。对于国家义务的共鸣,深入而鲜明地反映在众多国际公约中,我们国家宪法亦规定国家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来保卫公民的养老保险权。农民工养老保险权需要国家采取积极行动,不仅规定其为法定权利,并将其在社会生活中转化成实有权利。 3权利享有附条件,义务履行有限度 固然养老保险权作为社会保险权以之一,应具有普遍性,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公民都能够直接向国家和社会主张该权利。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享有亦有条件,养老保险待遇只在一定条件发生后才能运行,我们国家出于本身国情划定了
7、下面条件:劳动者到达法定老年年龄年龄条件,并从事某种劳动到达法定年限工龄条件、缴费到达最低年限缴费条件,同时还需要劳动者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事实前提。同时,固然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利的获得对应于国家的义务承当,但国家资源的稀缺性致使国家对该义务的履行只能较为基础 只能提供基本的必要生活水平,具体表现出出国家义务履行的有限性。 4权利实现具有渐进性、经过性,指向目的意义 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实现遭到经济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因素、社会构造、养老保险建制历史长短、人口构造等因素制约,权利的实现具有 经过性 。作为动态权利,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必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构造变化、制度成熟而 渐进 并不断完
8、善。同时,养老保险权作为社会权内容之一,更重要的指向国家发展的蓝图方向和逐步实现的目的,不适宜用既有恒定的普遍标准断定,更不适宜用他国既有事实衡量。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在法律及制度中的具体表现出 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在宪法、法律和制度方面具有坚实的基础,从立法经过中能够观察到我们国家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维护的艰苦和法治社会发展的历史轨迹。 1982年(宪法第45条规定: 中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国家初次就养老保险作规定,但仅限企业
9、职工参保。1994年我们国家(劳动法要求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农民工作为法律上的 劳动者 ,也应参保。1999年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以及实行企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职工 同样没有区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2001年,(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城镇企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作了详细讲明,对农民工参保、转移及退保作出了规定。2007年,(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探寻求索合适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
10、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2007年(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 社会保险 规定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同时但凡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劳动者,均被覆盖在养老保险之内, 农民工 据此纳入覆盖范围。2018年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伴随转移。2018年10月公布的(社会保险法第95条十分强调: 进城务工的农村
11、居民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2月人力资源和养老保险部曾出台(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农民工十分制定了不同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但由于(社会保险法的公布施行与城乡统筹养老保险的形式设计,使(办法最终并未颁布。另一方面,对于养老保险权的维权渠道,2001年5月(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8年5月施行的(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8年2月施行的(养老保险行政复议办法,给予养老保险权多种渠道的疏通保障,亦为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获得 定争止纷 。 二、法理探寻:农民工养老保险权之价值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范,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具有合法性及正当性,在宪法
12、和法律上存在着坚实的基础,在法理方面也具备了重要的意义。 一复现并彰显出 法的价值 1对公平、正义的具体表现出 正义的内容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常新,因此普适的正义观必然经历了由形式正义到本质正义的转变。罗尔斯在其正义的纲领性名著(正义论中就将公平性称作为正义的最大特征,他以为社会正义作为整体体系由 平等自由原则 和 公平时机与差异不同原则 组成。华而不实,公平时机原则 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纯粹的程序正义 ,而差异不同原则要求 根据最不利阶层的利益要求进行分配 。农民工养老权用法律固化了作为责任主体服务于公民的职责,以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机制达成本质性的公平正义。农民工能够平等地享受养老保障及服务
13、,最大程度地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不会有被歧视感,这正具体表现出出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所表示出的 平等关心与尊重的权利 。 2对人权、自由的诉求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是人权概念的核心内容。主义以为,生存权是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养老保险权在本质上属于基本人权范畴,是生存权在法律上的重要保证。 当代文明社会的国家有义务有责任建立普遍的、平等的、惠及全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消除人们的生存危机。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其养老保险权利包含在人权的固有含义中。同时,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实现以 广覆盖 为基本方针,以免除农民工的养老后顾之忧为基本理念,在功能上愈加强调 个人尊严 与 个人
14、自由 。 3对效率、秩序的维护 作为分配方式,基于公平原则的养老保险是基于效率原则的市场经济的补充及升华;但解构两种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二者殊途同归、共同作用于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养老保险对效率仍然起着促进与维护的作用。给予农民工养老保险权保障,是促进劳动力流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措施与手段;从社会系统的整体性角度观察,是我们国家应对经济危机、促进经济建设长效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国家实现当代化、促进工业化、城市化的需要,亦是我们国家解决 三农问题 ,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同样,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确实立及实践也推动了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有助于我们国家健全养老保险法
15、制,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对接;有助于为公民提供基本均等化的养老保障与服务,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体察并实现 法治 理念对中国本土问题的关心照顾 当代意义上的 法治 理论来自西方,其前提是 良法之治 。在现代中国建立 法治社会 ,其基本内涵在于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实现制度化、法律化。中华特点的 法治国家 要求具体表现出权利保卫和人权保障、构建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因而必须直面深层的、基础的、具有全局性的社会问题。在第二次社会转型期,社会群体分化和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变化,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政治介入意识、对国家的期望值都在持续增长。欲消除社会实际分化
16、所造成的社会群体利益的对立、解消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与不公正感、达成和谐稳定的社会气氛,则必须通过稀缺的法律资源的合理分配,即以 法治 理念对本土问题进行规范。 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维护正是对原先法律资源分配不均的更正。 三丰富并完善中国 社会法 的理论与实践 社会法 的概念虽由大陆法系国家首推,但在当今中国更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国和谐社会的建立尤其离不开社会法的支持。一般以为,社会法倾向于本质正义,强调对具有一定 身份关系 的普通主体进行特殊保卫,并通过强迫性立法矫正社会弱者的不利地位,矫正契约形式正义观的缺乏,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追求。早期观点中, 以维持社会
17、经济弱者阶层的生存及其福利的增进为目的的诸法律在学术上按体系分类,称为社会法 ,到20世纪初,基于社会本位思想,有关 公共秩序或利益、劳动关系以及经济安全保障 的法律,都能够称为社会法。 在第二次社会转型期愈加需要完善我们国家社会法,但遗憾的是当前社会法理论与实践还相比照较薄弱,对社会法的概念、定位和体系、社会法不同内容之间的相关性、社会法的基本制度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有完好的认识。法律进步需要认真而客观地分析考量制度和实践得以构成的 中国土壤 ,十分是深层次的制度背景和改革面临的现实障碍,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具有国情特色,归属于我们国家社会法域的组成部分。将其作为考察视角之一,对社会法内容从法定权
18、利到现实权利的达成、对社会法构造从法律制度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机制、对社会法运行从法律制定到法律施行的理论和实践,都有丰富和完善相关内涵的价值。 三、实情分析: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困局和考虑 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确实认与维护是无庸置疑的,但在当前的养老保险体制下,却仍然有难以冲破的困局。这些疑难症侯也是作为理论学者和实践工作者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一基点之困局: 碎片化 、 局限性 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形式 1(社会保险法出台前时期 2006年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后,构成了 五花八门 的养老保险形式,华而不实代表性的有:深圳的 城保形式 ,北京、浙江的 双低形式 ,上海的 综合
19、保险形式 ,还有苏州工业园区的 公积金形式 和一些地区的 农保形式 等。地方自主制定、操作的多种养老保险形式特别不利于养老保险体制的长远规划:1在养老保险领域所给予农民工的待遇远未到达基本的国民待遇,缺乏公平性。2僵化单一的供应形式未考虑养老保险本身差异,不能知足所有养老保险的实际需要,存在较大局限性。3呈现出严重的 碎片化 ,在保障对象、保障内容、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制度设计以及管理体制上明显的呈分散状态,缺乏统一的协调,非常不利于养老保险体系的衔接与发展。 2(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时期 (社会保险法第95条规定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为农民工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提供了法
20、律根据。同时,(社会保险法第22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合并施行 ,为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权问题,最后综合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提供了制度基础。但不难发现: 1(社会保险法中未给出专门的详细操作规定来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权进行规制,原则性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 2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社会保险法中商业养老保险缺位,社会养老救助缺乏,忽略了以上两种方式对于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遗漏了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商业保险的衔接等重要问题。 二定位之困局:两难选择使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利面临风险 1养老保险
21、权对经济利益的妥协,农民工是最大受害群体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使中国经济 三架马车 之一的出口制造业遭到极大冲击,中国经济一度走低。经济危机现在状况与养老保险维权的碰撞在所难免,养老保险领域规定的权利让步于经济维稳的步伐。2008年11月开场,社保部发布通知缓调最低工资标准、下调企业工资,下调社会保险费,刚于2008年1月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也出现施行受阻现象。本应是养老保险权最有力屏障的司法渠道也向现实妥协,对社会保险费保障进行 相机选择 。华而不实以(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18中第20条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不予受理 为开端,不久之
22、后,(上海高院关于适用 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出台了对于相关规定,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 及时、足额 支付劳动报酬及 未缴纳 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对 及时、足额 支付及 未缴纳 情形的把握 提出意见: 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拟复杂。 不是基于事实结果,而是在主观方面给出了 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进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没有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根据 的处理办法。农民工是最常见的养老保险权受损害主体,作为社会弱势,类似的权衡规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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