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美国BIT范本的新变化及其与我国法律的冲突,国际法论文.docx
《2012美国BIT范本的新变化及其与我国法律的冲突,国际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2美国BIT范本的新变化及其与我国法律的冲突,国际法论文.docx(2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12美国BIT范本的新变化及其与我们国家法律的冲突,国际法论文双边投资协定 (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下面简称BIT) 是两国之间签订的以保卫和促进国际投资为目的的专门性条约,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最重要的法律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切进入,国际投资流量的稳步增长,近年来国际投资活动日渐频繁,这一现在状况对国际投资法制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当前国际社会尚没有能建立起一个完善统一的多边投资法律制度的形势下,BIT 以及自由贸易协定( 下面简称 FTA) 中的投资章节和投资条款成为国际投资法制发展的主旋律。中美两国于 2008 年 6 月正式公布启动中美
2、BIT 会谈,期间由于美国要重新修订其 BIT 范本,会谈一直被搁置。经过了持续三年的审查,美国于 2020 年 4月 20 日颁布了修订后的文本,即美国 2020 年 BIT 范本( 2020U S Model BIT,下面简称 2020 范本 ) 。2020 年 5月在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 下面简称 SED) 中,中美两国重启 BIT 会谈。2020 年 7 月,两国确定以 准入前国民待遇 和 负面清单 管理形式为基础后,会谈进入本质阶段。如今,中美 BIT 会谈即将完成文本会谈,启动 负面清单 会谈。这一重大进展,成为今年 7 月 9 日开幕的第六轮SED 的亮点。7 月 28 日
3、至 8 月 1 日,中美将在华盛顿举行第 14 轮会谈,双方将加快会谈进程,争取早日达成一个平衡、共赢、高水平的协定。 2020 范本 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美国 2004 年 BIT范本( 下面简称 2004 范本 ) 基础上修订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改善缔约国投资环境,保卫美国投资者在海外的利益。 从美国晚近以来的 BIT 实践上看,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BIT 详细内容,一般与其范本的内容相一致。因而研究分析 2020 范本 的详细内容,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美国在会谈中的利益诉求,探究其与中国立场可能存在的分歧,而且有利于我们在本质会谈阶段,将这些分歧作为中美两国会谈经过中的重点,了解我们的差
4、距,研究应对的策略。 二 2020 范本 中的主要变化及分析 2020 范本 是美国官方咨询委员会在收集各种信息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咨询委员会于 2018 年 6 月应美国和贸易代表办公室( UST) 的要求成立,于 2018 年 9 月向美国提交了修改意见报告,如前所述,这份报告经过三年多的审查最终被通过。美国在修订 2020 范本 的经过中,出现了一些呼声很高的建议,例如将征收的范围限于直接征收、将公平公正待遇的范围限于 Glamis Gold Ltd 诉美国案 所述的范围、限制最惠国待遇的扩大适用、将国民待遇限制适用于主要为歧视目的而采取的规制措施等,然而在 2020 范本 最终出台时这些
5、建议并没有被采纳。对此前 2004 范本 中争议很大的仲裁条款也没有变化。 那么, 2020 范本 及其修改的条款中,哪些是我们能够接受的,哪些是与我们当前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笔者将在下文中逐个讨论。 ( 一) 透明度条款提出了更高层次要求 2020 范本 的透明度条款拓宽了 2004 范本 里透明度的概念,要求东道国应尽可能提早颁布拟公布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法规、程序和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定,以便利益关系人和缔约方能有合理的时机发表意见。这一规定试图保证投资者实际介入到法律制定经过这一有限的权利,当然也包括通知和听证会这些正当程序。其详细内容为: ( 1) 规定东道国拟公布的法规必须颁布于 单一
6、的全国性发行的期刊 上; ( 2) 东道国拟公布的法规最少的颁布时间为60 天,在这里期间东道国为公众对其评论提供便利条件; ( 3) 要求东道国解释其制定法规的目的与理由,让公众对其发表看法,并在公布最终的法规时,在其期刊或网站上对相关法规的修改加以讲明。 我们国家 2002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我们国家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规定。二者均笼统地提到了: 起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能够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但对征集意见的方式和征集意见的最少时间均无详细规定,也没有对公
7、众的主要评论进行解释讲明的要求。除此之外,我们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只要在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送审稿牵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亲身利益,并有重大意见分歧时,才必须向社会颁布征求意见。能够讲我们国家关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经过中有关公众介入的法规是笼统的、具有任意性的,但是这与 2020 范本中的相关要求并不冲突。 2020 范本 透明度条款中还增加了有关标准制定的规定,要求缔约一方在华而不实央机构标准制定或技术法规制定经过中允许另一缔约方的个人介入,并建议在介入条件方面给其国民待遇,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和公共采购除外。 我们国家 1990 年 4 月 6 日施行的(标准化法施行条例第 19 2条规定:
8、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能够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华而不实的 生产单位 、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 、 学术团体 并没有对国籍提出要求,能够讲我们国家当前的有关标准制定的法律规定为缔约方的介入提供了通道。因而,这一新增的条款对我们国家没有实际影响。 ( 二) 投资与劳工条款强化了其保卫力度 在投资与劳工条款中, 2020 范本 做了大面积的修改,其修改的指导思想就是提高缔约各方的
9、劳工保卫义务,防止缔约方利用较低的劳工待遇标准来吸引外资。这一改变主要针对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导的发展中国家。其详细修改的内容为: ( 1) 2020 范本 规定协定不会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在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 成员的义务,以及缔约双方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后续工作项下的承诺: 即结社自由和有效成认集体会谈权利; 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迫劳动; 有效废除童工; 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 2) 2020 范本 要求缔约各方要确保国内劳工立法的有效执行,强化其保卫力度,增加了缔约方对于劳工保卫的义务,十分强调了缔约
10、方不得为吸引外资而豁免或降低劳工法律的要求。( 3) 2020 范本 对 劳动法 重新做了定义,扩大了劳动法所指的对象范围。增加的内容有下面三点: 对集体会谈权的有效成认; 有效地废除童工; 消除关于雇佣与职业的歧视。( 4) 新的范本将原第一款中的有关商量机制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单独列为一款,规定缔约一方应当在收到另一缔约方商量请求后 30 天内对商量请求做出回应,缔约各方应进行商量,并努力达成一个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除此之外,还有保证公众介入时机的规定。 我们国家晚近以来的 BIT 实践中,几乎从未将劳工问题纳入双边投资协定。中国仅在 中国 文莱 BIT 的序言中出现了 人力资源发展重要性
11、这样的字样。我们国家晚近的 BIT 实践中也从未对确保劳动法有效执行和建立商量机制做出详细规定。截至 2020 年中国已经批准的 ILO 公约有 25 个,在ILO 项下的 8 个核心公约中,中国已经批准了 4 个。但是,中国并未批准的 4 个公约中牵涉的禁止强迫劳动、结社自由、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会谈权这四项权利,在美国 2020范本 第 133 条中有表述。这将是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会谈经过中的一个难点。 ( 三) 金融服务条款更多是完善和细化原规则 2020 范本 定义的 金融服务 与(服务贸易总协定 ( GATS) 下(金融服务附件( FSA) 第 5 1 条的定义相一致,即 一成员方金融服
12、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 ,详细包括: 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业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 保险除外) 。相比之下,我们国家当前关于金融服务的分类有不少与之不一致的地方。 2004 范本 第 20 1 条源于(金融服务附件的中心条款 审慎例外 ( Prudential Carve Out) 条款,它也是 GATS在金融服务领域的最重要的例外,并且在 GATS 体制下,审慎措施也是能够诉诸仲裁的。比照 2004 范本 , 2020 范本 将缔约方 维持支付与清算体系的安全性、金融和业务的一体性 也纳入到审慎监管原因中。另外, 2020 范本 对 仲裁前置程序 即先解决 措施 能否属于 审慎措
13、施 的规定有所补充。包括: ( 1) 规定若缔约双方的金融主管机关没有就被诉东道国有关措施能否能够或者多大程度上能够援引 审慎例外 作为有效抗辩做出联合决定,仲裁庭不得就这一事实就 审慎例外 的适用做出推定。这一规定避免了仲裁庭在金融审慎监管争议案件方面管辖权的扩大; ( 2) 对仲裁庭成员的任职条件提出了更高层次要求,要求考虑备选仲裁员在案件所涉金融服务的特定领域也要有知识和经历体验,而 2004 范本 则只要求备选仲裁员具有金融服务方面的知识即可; ( 3) 新增了一项规定,东道国在缔约双方适格的金融主管机关收到要求做出联合决定的书面请求的 120 天期限截止后的 30 天内,或者在 12
14、0 天期限截止时仍未组成仲裁庭,则在仲裁庭组成后的 30 天内,仲裁庭应优先处理并决定金融主管机关遗留下来未处理的问题,然后再认定投资者的诉求、也就是东道国援引 审慎例外 作为抗辩的事由。这项规定赋予了仲裁庭在特定条件下,审查有关金融监管方面实体性事项的权利,之前这一权利只由双方的监管机构享有,能够讲仲裁庭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了。 鉴于审慎措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权利,其本质决定了采取措施的一方对于审慎措施拥有进行解释的权利,为了平衡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对于审慎措施的透明度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1 2020 范本 对金融审慎措施立法的透明度提出了更高层次的标准,要求缔约国应提早颁布拟公布的法规
15、及其制定的目的; 为利益相关人就拟公布的法规发表意见提供合理的时机; 在该法规施行时,以书面形式处理从利益相关人收集到的重大本质性意见。 最后, 2020 范本 强调了东道国采取金融审慎措施的权利,规定条约不得被解释为阻碍缔约方行使监管权; 同时也对东道国提出了要求,即东道国的监管不应当是 武断的和具有歧视性质的 。 2020 范本 中金融服务条款的修改范围虽广泛,但变化的地方大多集中在仲裁庭方面,没有对缔约方在施行金融监管时的详细措施提出硬性的限制性要求。笔者以为,金融服务具有不对称信息的道德的风险性、政治的敏感性、经济战略的重要性以及金融危机的传染性,在这些特性的综合作用下,极易诱发金融风
16、险,导致世界性金融危机。审慎例外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为避免出现更大的社会动乱风险,将金融审慎措施视作一种特殊手段有别于一般征收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 四) 环境与投资条款强调了缔约方的环境监管责任 在环境与投资条款方面, 2020 范本 在序言对环境的提及、关于环境保卫的例外条款、以 专家报告 的形式来解释环境问题等的内容,与 2004 范本 相比,并没有发生变化; 但在 2004 范本 的基础上有三处新增内容,强化了缔约方的环境监管责任: ( 1) 强调了缔约国国内环境法律和政策以及缔约方共同介入的多边环境协定的重要性; ( 2) 不得 放弃或减损 国内法的新义务,规定缔约双方 应当保
17、证 ( shall ensure) 不得为鼓励投资而放弃或减损其国内环境法律的要求; 而 2004 范本 使用的是 努力保证 ( shall striveto ensure) 这个词,不具有强迫性。( 3) 有效施行其国内法的新义务,即不得为了鼓励投资而放弃有效地施行国内环境法规。该条款借鉴了 NAFTA 第 1 114 条 污染避难所 条款,只是在措辞上有所不同,其核心是投资者从环境管理角度选择便宜而有效率的投资,通过比拟优势获取最大利润。2( 4) 明确成认了缔约双方在处理环保事项上和资源分配的决策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缔约各方有权采取合理的环境措施来限制外国投资,但以不违背其他规定为限。(
18、 5) 界定了 环境法 的范围,包括: 对环境污染物的释放、排除或排放的阻止、减轻或控制; 对危害环境或有毒的化学品、物质、材料和废弃物以及与此有关的信息宣传的控制; 对野生动植物种群的保卫( 包括对濒危物种和它们的栖息地,十分是自然保卫区的保卫) 。但不包括直接与工人安全或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 6) 加强了商量程序,一方面商量适用的范围相对更广,另一方面加强了商量的时间限制,规定另一方应在收到有关商量的书面请求之日起30 日内做出回应,之后缔约双方应努力达成相互满意的结果。最后,新范本规定要为因环保问题产生的事项提供公众介入的时机。 总之, 2020 范本 中关于环境保卫的条款数目更多,内
19、容愈加具体,环境监管要求也更高层次。这也符合环境保卫条款在投资协定中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抽象到详细的演化经过。 ( 五) BIT 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领土及其海洋部分的含义 1 在空间范围上, 2020 范本 明确了领海以及领海之外根据习惯国际法可行使主权或管辖权的任何区域。 这就将近海石油、天然气、渔场的投资都纳入 BIT 的范围,同时缔约国在毗邻区和专属经济区施行的管理行为也会被纳入BIT 的规制中。 2 在主体范围上, 2020 范本 适用于经东道国 受权 ( delegated governmental authority) 行使职能的国有企业( State Owned Enterpri
20、ses,简称 SOEs ) 或其他个人,以及东道国的政治分支。与 2004 范本 不同的是, 2020范本 通过脚注( 即第 2 2 条脚注 8) 的形式明确了 受权 的含义,为权利何时被 授予 提供了更广泛的定义,通过列举的形式使得 受权 的含义愈加详细和清楚明晰。例如新范本这样表述: 被授予的权利包括立法受权、命令、指令或者其他转移权利的形式授予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个人的权利,或者委托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个人行使的权利。 2020 范本 中关于国有企业和 受权 一词的解释的新变化,是专门针对所谓的国家主导型经济体( State led Economies) 制定的条款。国家主导型经济体是指那些在很
21、大程度上以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有国家影响和控制力的机制为基础组织经济活动的国家。这使得我们国家的一些国企有可能被纳入 BIT 的规制的主体范围内。但是,笔者以为,在国家责任归责原则方面,新范本愈加强调本质上的权利的授予和行使,而不单纯取决于根据行使权利的实体为国有企业、垄断性行业或者机构来认定的倾向。事实上,国有企业本身在行使非职权或从事市场竞争行为时,是作为一个投资者的主体,与一般的私营企业并无二致。 正如在 UPS vs Canada 案 中,仲裁庭以为,加拿大邮政公司做出的关于许可 Purolator 公司和其非垄断性的快递服务公司利用其基础设施的决定行为并不构成在 NAFTA 第150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业相关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