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下“上班第二天”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劳动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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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订劳动合同下“上班第二天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劳动法论文金某经某有限公司工作的朋友黄某介绍进入该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第二天上午,金某持单位出具的员工体检单去医院体检。体检单内容为 今今有某某前来进行员工体检,请予以接洽 ,落款为苏州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午 5时许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与在道路中施工的邓某相撞。经事故认定,双方同责。公司表示不愿意为该事故负责。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金某和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存在及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二是金某能否构成上下班途中工伤。 我们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程序及工伤保险等作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2、,包括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 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确实认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工伤责任的承当主体。本案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须首先证明双方能否存事实劳动关系,否则一切无从谈起。因而,本文着重对争议焦点一进行讨论。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要认定金某事故为工伤,首先要证明金某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否则一切无从谈起。因而,本文着重对争议焦点一进行讨论。 一、事实劳动关系 我们国家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众讲风云。 第一种观点以为事实劳动关系仅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在事实上构成了劳动给付关系
3、的情形。第二种观点以为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劳资双方无有效劳动合同的情形或者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第三种观点以为上述三种情形都应是事实劳动关系。第四种观点以为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其构成也符合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首先,劳动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劳动非财产一旦支付就无法恢复原状或者返复原物。王泽鉴教授以为: 为期救济,似不必采用事实上劳动关系之理论,而应限制无效或撤销之溯及力,以为意思瑕疵之主张,原则上仅能向后发生效力,对已发生之权益关系,原则上不生影响,以达保卫劳动工之社会目的。 因而,无效或可撤销劳动合同并非自始无效,在宣告无效之前亦属有效,当视为劳动关系。其次
4、,常态下的劳动多数表现为一个劳动者和一个用人单位,但经济社会多元化的今天产生了一个劳动者和两个甚至多个单位的劳动形式即双重( 多重) 劳动关系。我们国家法律允许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个以上并不冲突的工作,对其都描绘叙述为劳动关系。在实际中,劳动者可能只与第一个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第一种观点所描绘叙述的情况。再次,我们国家(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些学者曾一度将此处 应当 理解为必须,将书面形式理解为劳动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无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之此规定,是为了改变当时低劳动合同签订率的局面。该条的施行
5、并没使该局面有所改变,反而使得事实劳动关系因欠缺书面要件而违法。我们国家法律虽规定 应当 采书面形式,但此处的 应当 并非强迫性规范中的效力规定,它只是一种提示性和证据性规定,并非意味着采用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无效。有学者就讲: 事实劳动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劳动关系,之所以要冠以 事实 二字,在我们国家特有的法律范畴中,仅表示清楚这不是一种符合现行法律规范要求又不得不对之加以十分处理的劳动关系,这一概念的出现,本身即具体表现出了法律的尴尬和对现在状况的无奈。 因而,笔者以为事实劳动关系仅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构成事实上劳动给付关系的情形。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
6、能够将其分为 事实 和 劳动关系 两个部分,事实用来修饰劳动关系。事实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事实劳动关系本质是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本质上是劳动关系的认定。我们国家通讲以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经过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用人单位则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劳动力的需求者,只要在双方合作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劳动经过。实践中,也存在一主体可同时提供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实现独立劳动经过的情形,但此非为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因而,非所有劳动力、生产资料的提供者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主体
7、必须适格。附属性是劳动关系最核心的特点,是区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类似关系的关键。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示从事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劳动成果并由此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因指示管理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无论是在身份上、行动上还是经济上都在用人单位控制之下。黄越钦先生曾对此阐述: 凡经纳入别人劳动组织中,受指示而为劳动力之给付者概为附属劳动者。因而劳动法除对独立劳动者( 例如自由业者、承揽人,虽亦为劳动力给付者,但不受劳动法规范所及) 不适用外,凡纳入别人劳动组织,受别人指示而劳动之人即具备 附属性 之要件。 一般来讲,劳资双方在产生附属性关系的同时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产生
8、了,因而其附属性产生的时间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重要性不言而喻。 就该时间点的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包括档案讲、劳动合同讲、用工讲。档案讲以为劳动者的档案在哪个单位,就是其成员。 该观点与实际不符: 从档案的存放来看,我们国家劳动者档案并非一定存放于其工作的用人单位,可能委托人才市场等进行托管。劳动者只要一份档案,当他分别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档案只能存在华而不实的一处。从调档时间来看,档案的调入时间并非与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的时间一样,可能先于或者后于入职时间。从档案的数量上看,有些劳动者可能没有档案,难道没有档案就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吗。因而,档案讲缺乏以采纳。 争议最多的就是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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