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中看分家习惯,法制史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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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近代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中看分家习惯,法制史论文【题目】 【导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中国近代由传统向当代的转变中看分家习惯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三、中国近代由传统向当代的转变中看分家习惯 一从分家到继承的转变 中国近代从分家到继承的转变经过中,最显着的一点是观念的转变。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 家 是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纽带而构成的生活单位,在这个 家 中,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财产共有。 概括起来看,中国语所提到的家,能够讲是意味着共同保持家系或家计的人们的观念性或现实性的集团,或是意味着支撑这个集团生活的财产总体的一个用语。 63传统中国文化历来强调家族观念
2、, 家 的组成遵循着家族主义原则。固然家长的权利很大,比方河南省辉县有 家有千口,主事一人 的习惯: 凡家族同居,以一人为长,谓之家长。一切事务皆以家长一人为主,其行为效力可及于全体。 64但是,家不是由于个人意志而构成的,相反个人依附于家族,个人凭借家族中的生产资料,社会关系而生活;与此同时,个人也要为家族服务,通过自个的劳动,将劳动所得交与家族,并由家长进行统一的支配,经过支配之后的剩余财产即为家产,为共同寓居的家庭成员所共有。 以上那样的牵涉到生产消费各个方面的共同会计所产生的剩余,被当作为了全体成员的共同资产即家产加以蓄积。 65 同居共财 或云 大功共财 ,是中国古代家庭财产所有权的
3、一项普遍原则,不管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是 可移徙 之动产率皆属于同居亲属共有。 66由此可见,中国传统家庭里的家庭财产是全体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家长并不享有所有权,他只是行使的一种支配权,仅仅仅是家产的管理人罢了。所以,分家只是对共有家产所有权的进一步明确。在产生分家事由,需要进行分家时,家长必须根据一定的原则来处置家庭财产,而不可随意处置。浙江省长兴县习惯: 长兴县合族共有之财产,如族长为谋合族之利益起见,处分是项共有财产,必得族人同意,或多数取决。 家长在主持分家时,必须在分家规则的框架下进行,会遭到很多分家详细规则的约束。比方诸子均分制、亲女不分家产等等。这些分家规则也遭到国家法的保
4、卫,假如家长不根据分家的规则进行分家,而凭自个的自由意志,造成了分家不公,那么是要遭到国家法律的处理惩罚的。 西方的家庭遵循的是个人主义价值观念,这样的观念也浸透到了西方式方法律的方方面面。西方的家庭讲究自由、平等、独立。在继承发生时,家长处分的家产是自个个人的财产,这些财产既能够以法定继承的方式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可以以以遗嘱、遗赠等其他方式进行处分,这是家长行使自个个人财产权利的自由。 家父 享有对家庭财产的垄断权,一切家庭财产均归 家父 所有,并由其全权处置。 68通过与上述比照就能够发现,这与中国传统家庭的财产所有制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在西方的家庭中, 当 家父 死亡或者丧失自由权或市民
5、籍后,这种家庭依从关系就随之而解除,男性 家子 就从他权人变成为自权人,自立新的狭义家庭。 69西方的被继承人处分的是自个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对自个的财产享有任意处分的自由,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处分遗产不会遭到传统习惯或是国家法的干涉。同时,继承分配的是遗产,是死者个人的合法财产,我们国家(继承法第 3 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是对财产所有权的变更。 由于分家与继承所根据的观念存在冲突,所以就导致了中国近代从分家到继承的转变经过中还存在着其他方面的冲突。从原因方面来看,继承是一种死因行为,只要财产的所有人死亡时才能发生。分家的原因相对来讲就比拟多样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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