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先验辩护和自然主义认识论间的关系,自然辩证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考察先验辩护和自然主义认识论间的关系,自然辩证法论文.docx(2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考察先验辩护和自然主义认识论间的关系,自然辩证法论文在当下的知识论讨论中,人们普遍以为先验知识不同于经历体验知识, 它们在辩护方式上差异宏大。同时,先验辩护和经历体验辩护在趋真性、可辩护程度以及可修正性方面也区别明显。 然而,不少自然主义认识论的支持者对于先验知识能否存在持有怀疑态度,他们的主要理由是:当前多数对于先验辩护的概念分析要么是神秘的, 要么缺乏实际内容。 与此同时,另外一些自然主义者对此问题持有愈加温和的态度。 因而,考察先验辩护和自然主义认识论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当下一个重要而有趣的知识论问题。 二、先验辩护和先验知识的关系 根据 Bruce Russell 的理解,先验知识就是基于
2、先验辩护而获得的知识,而 先验辩护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独立于经历体验的认知辩护 。 为了更好地理解先验知识是什么,我们有必要首先明确先验辩护是什么。 1. 什么是先验辩护? 一般而言, 存在两种分析先验知识的方式,一种是复原式的,另一种是非复原式的。 前者是根据先验辩护来分析先验知识,后者则是在不牵涉 先验 概念的情况下分析先验知识。 复原式的分析方式是当前比拟流行的,原因在于,它一方面较好地回应了 葛梯尔问题 ,同时也更为具体地阐述了认知辩护与 知识 概念之间的关系。 比方邦久Lau-rence Bonjour 就以为, 当且仅当一个认知者 S 能够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直观地理睬或者把握到一
3、个命题 P 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为真,我们才以为认知者 S 能够对命题 P 提供先验辩护。 同时,人们大都倾向于以为不同类型的辩护方式在辩护效力上存在差异, 而对于同一个信念,先验辩护的效力往往强于经历体验辩护的效力。 比方,根据基切尔Phillip Kitcher的理解,先验知识是独立于经历体验的知识,这就意味着 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假如某个认知者以先验的方式获得信念 P, 那么就是 P。而这种获取信念的先验方式极为可靠,它们绝不会使我们误入歧途。 然而,基切尔对于先验辩护的这种刻画方式面临着两个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给出独立的理来历证明通过先验辩护或者理性直觉所获得的信念在原则上不可能被任何
4、经历体验证据所驳倒。 其次,我们还必须证明先验辩护确实能够使人们可靠地获得真理。 但是显而易见,以上两个问题都无法仅仅借助对于先验辩护的概念分析而得到满意的回答。 当下对于先验辩护的各种刻画方式具有下面一些共性。 首先,先验辩护通常是被定义为 非经历体验的辩护方式 ,因此是被看作经历体验辩护的对立面。 而以这种否认性的方式来定义 先验辩护 意味着我们必须首先给出对 经历体验辩护 的清楚明晰定义,否则关于先验辩护和经历体验辩护的定义都将模糊不清。 严格讲来,我们理解的感觉经历体验是来源于人类最重要的几种知觉器官的正常运作。 而广泛意义上的感觉经历体验还包括记忆、反思、推理和其它内在的心理活动,它
5、们牵涉到相应的生理和心理机制。 多数康德的追随者都会以为先验辩护就是独立于经历体验的认知辩护。 但是 独立于 这个概念究竟意味着什么,他们却语焉不详。 独立于 是指某些信念的构成并不牵涉感觉器官的运作还是指某些信念在内容上不牵涉任何经历体验对象? 至少当前我们无从决断。 其次,通过否认性的方式来定义 先验辩护 可能会使我们错误地以为只存在唯一的、对于某个特定的信念进行辩护的方式。 而事实上,不同的辩护方式能够为同一个信念提供支持。 尽管很多人以为先验辩护比经历体验辩护提供了更强的辩护效力,但是这并不必然保证先验辩护在获取真理的可靠性方面比经历体验辩护更具优势。 同时,也有一些人以为经历体验辩护
6、只合适于那些内容方面仅仅具有偶尔性的信念,但是这一观点也是存疑的。 比方,很多人以为数学知识是通过先验方式获得辩护的,由于其内容具有必然性。 然而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即使对于数学公式或者定理,人们在学习并确定其为真的经过中仍然需要借助证明或演算,而这些经过不可避免的会牵涉到画图、运算等经历体验性的内容。 再次,遭到康德关于 先天综合判定 之阐述的影响, 很多人自然而然地会将先验辩护同必然性、不可错性等概念联络在一起。 Albert Casullo 区分了两种不可错性,一种是笛卡尔式的,一种是皮尔士式的。 认知者 S 根据来源 A 获得的、关于命题 P 的信念所得到的辩护具有 强版本笛卡尔式的不可
7、错性 , 当且仅当认知者 S 关于命题 P 的信念获得了来源 A 的辩护,并且逻辑上不可能出现认知者 S 关于命题 P 的信念获得了来源 A 的辩护但是 P 为假。 认知者 S 根据来源 A 获得的、关于命题 P 的信念所得到的辩护具有 弱版本笛卡尔式的不可错性 ,当且仅当认知者 S 关于命题 P 的信念获得了来源 A的辩护,并且事实上 P 不为假。 而 认知者 S 根据来源 A 获得的、关于命题 P 的信念所得到的辩护具有 强版本皮尔士式的不可错性 ,当且仅当认知者S 关于命题 P 的信念获得了来源 A 的辩护,并且它不可能被任何证据所驳倒。 认知者 S 根据来源 A 获得的、关于命题 P
8、的信念所得到的辩护具有 弱版本皮尔士式的不可错性 , 当且仅当认知者 S 关于命题 P 的信念获得了来源 A 的辩护,并且它不可能被任何经历体验证据所驳倒。 然而,上面提及的、刻画先验辩护经过中所出现的一些倾向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以否认性的方式来定义先验辩护是空洞的,它没有给我们理解先验辩护的内涵提供有效信息。 某些人能够借助记忆或者反思为持有特定的信念提供认知辩护,而记忆或反思都是不同于一般的知觉信念所获得的辩护方式,因而,我们能够讲认知者 S 关于命题 P 的信念并不是来源于严格意义上的经历体验辩护,并且由于 P 是一个必然命题,所以 S 关于命题 P 的信念获得了先验辩护。 但是这里面
9、临着一个反例:某个认知者关于必然命题 P 的信念可能是源自一厢情愿的瞎猜或者臆断,这样我们就根本不会以为他的信念获得任何辩护。 2. 先验辩护的特殊之处 根据邦久的理解,先验辩护在知识论中不可或缺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首先,存在一些先验真理;其次,有一些知识超出了直接经历体验的范围;再次,推理经过本身依靠于先验辩护。 为了避免在认知辩护的经过中陷入一种恶的循环,认知者必须将某种直接的洞见作为起点。 而邦久以为,先验知识不依靠于知觉、反思、记忆、举证,也不依靠于传心术或千里眼之类的超能力。 先验知识和先验辩护都仅仅依靠于人类理性本身,或者仅仅依靠于对有待考察的命题的理解。 然而,在先验辩护和经历体
10、验辩护之间划出一条鲜明的界线并不容易。 理解一个命题的意义并不必然保证确定其真值,比方,我们能够很容易明白某个牵涉将来将要发生的事件的命题所具有的意义,但是关于其真值却是悬而未决的。 因而,假如人们根据来源对先验辩护进行刻画,那么一个信念的内容所具有的、一般性模态地位对于认知者将是中立的。 普兰廷加Alvin Plantinga曾指出, 那些基本的先验信念是认知者能够确信的真信念 。 但是这种看法对于那些能够通过先验方式确定其详细模态地位的信念而言显得过于严格。 邦久也以为,一个命题被看作先验为真意味着:首先,理解这个命题的意义相当于确定其真值;其次,我们不可能发现反例。 在他看来,理性的直觉
11、是一种直接的、非推论式的把握或理解能力,它能够 洞察 某个详细命题的真值。 但是,这种直觉主义是有缺点的。 只要某个认知者发现其他具有类似直觉能力的人对内容相反的命题拥有正面的命题态度,或者他自个后来发现了反例,那么很多通过直觉得到辩护的信念可能就会被驳倒。 独立于经历体验而获得认知辩护仅仅意味着经历体验来源没有提供那些通过非经历体验来源所提供的认知辩护,但这并不意味着经历体验证据不能够驳倒对某个信念的非经历体验辩护。 因而,假如我们把先验辩护理解成某些非经历体验的、认知辩护的来源,那么戈德曼的可靠性标准将对先验辩护与经历体验辩护同样适用,毕竟这两种辩护来源都必须在趋真性上是可靠的。 但是也许
12、有人会质疑讲,假如理性直觉的可靠性是通过经历体验来进行确认的,那么直觉将能够被视作一种独立于经历体验的辩护来源。 由于只要通过了经历体验确实认,仅仅依靠直觉就能够提供对于那些不牵涉经历体验内容、或者超越于直接经历体验的命题的认知辩护。 所以在这里意义上,邦久以为先验辩护本身不需要元辩护,它是基础性的、不可复原的。 然而,即使我们成认理性直觉为我们的某些信念提供了先验辩护,但是对于理性直觉本身的刻画却千差万别。 比方斯蒂奇Stephen Stich等实验哲学家就借助相关的研究发现, 不同的人由于民族、文化、教育等因素的影响会产生直觉方面的显着差异。 而邦久对此的回答是:某些人所具有的直觉能力不够
13、典型或完善。 但是在笔者看来,邦久考察直觉能力时的原型一般都是反思能力很强的哲学家,这就相当于设立了一条过高的标准,使得多数人难以充分发挥这种直觉能力并提供相应的先验辩护。 所以, 即使理性直觉能够为某些信念提供先验辩护,它们也没法为那些哲学家们感兴趣的命题提供充分的支持。 相反,人们有必要借助经历体验研究来回答哲学家感兴趣的问题。 人们将其直觉能力当作相信某个命题的证据是一种合情合理的做法, 但是我们相信这些直觉能力的程度是和它们在获取真理方面的经历体验证据成正比的 。 换言之,人们关于这些直觉能力在趋真性方面之可靠性的经历体验记录完全决定了他们对于这些理性直觉之辩护效力的自信心。 三、先验
14、辩护和经历体验辩护的关系 当下用于论证 先验知识存在 这一观点的策略大致能够分为三类:第一种是对先验辩护进行概念分析,然后试图找出某种知足相关分析的知识类型;第二种是首先确定某些先验性的标准,接着给出一些知足相关标准的知识样本;第三种是指出知识论中彻底的经历体验论立场所包含的缺陷,接着论证先验辩护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的优势。 普特南以为,当且仅当一个信念不可能被任何证据所反驳, 我们才以为这个信念得到了先验辩护。 他将矛盾律看作是得到先验辩护的,由于没有人能够符合理性地拒绝接受它为真。 但是,普特南的这一看法面临着两方面的质疑:首先,他没有告诉我们逻辑规律究竟能否需要任何证据。 为了能够以先验的方
15、式相信矛盾律不可能被符合理性地修改,我们必须首先以先验的方式表示清楚没有排除任何事物的理论不是一个真正的理论。 其次,他没有区分 针对经历体验证据的不可修正性 和 针对任何证据的不可修正性 。 假如一个信念能够在没有任何有利证据的情况下得到辩护,那么它同样是独立于先验辩护的。 而第二种策略是论证某些信念所具有的特征不可能通过经历体验辩护来获得,因而只要先验辩护能够赋予其这些特征。 康德的先天综合判定是关于一些必然命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知觉不能够提供充足的理由帮助我们确定与某些抽象对象相关的命题所具有的、一般性模态地位,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关于这一命题之真值的知觉知识。 换言之,关于一个命
16、题的、一般性模态地位和它的真值的知识是互相独立的。 康德关于先验知识的论证是基于一个存疑的前提,即 假如一个命题 P 的一般性的模态地位仅仅能够以先验的方式获知,那么关于 P 的真值也只能以先验的方式获知。 而他将必然性与先验性这两个概念缠绕在一起的做法使得我们难以获得关于非模态命题的先验知识。 作为第三种策略的代表人物,邦久以为彻底的经历体验论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怀疑主义,而很多信念在内容上超出直接经历体验所能确定的范围,它们是通过那些得到直接辩护的信念而得到间接辩护,这样一种衍生性的推理是得到先验辩护的。 与此相对应,用于驳斥 先验知识存在 这一观点的论证策略也大致能够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给出
17、对先验知识的概念分析,然后指出没有任何知识类型符合这样的分析;第二类是对所谓的先验知识进行经历体验性的讲明;第三类是揭示出在先验知识和我们对于知识的一般性要求之间的冲突。比方,AlbertCasullo 指出,我们没有理由对先验知识设立一些特殊的标准, 而这些标准对于经历体验辩护却又不适用。 假如我们坚持这么做,那就必须为设立这些标准的恰当性进行论证,否则我们对于先验辩护的刻画就存在缺陷。 Mandrefi 也以为我们不应该在分析先验知识的时候要求先验辩护是不可修正的。 因而,一个获得先验辩护的信念可能是假的, 我们不能从 认知者 S 从来源 A 所得到的信念 P 是可修正的或认知者 S 从来
18、源 A 所得到的信念 P 是可反驳的 这样的前提推出 来源 A 不能够为认知者 S 提供关于信念 P 的先验辩护 这一结论。 而就第二类论证而言,我们至少成认很多所谓能够 以先验方式获得辩护 的信念实际上可以以通过经历体验方式获得辩护。 所以我们必须记住,一个信念能够通太多种方式获得认知辩护,基切尔甚至以为某些经历体验证据能够胜过非经历体验来源所提供的认知辩护。 自然主义认识论的代表人物戈德曼提出了关于认知辩护的因果理论,在他看来,当且仅当一个信念是通过某个能够可靠地获取真理的因果机制所构成的,我们才以为此信念得到辩护。 但是我们很难理解抽象对象是怎样与知觉器官之间产生因果作用。 先验辩护的支
19、持者以为,人类具有某些特殊的直觉或理性洞见,这使得我们能够通过非经历体验的方式获得关于这些抽象对象的知识。 这类直觉或洞见为与抽象对象相关的信念提供了认知辩护。 然而,这一看法也面临着众多质疑:首先,能否存在这类直觉或洞见以及它们在获取真理问题上的可靠性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其次,即使真的存在这类直觉,我们也不太清楚它们运作的详细细节。 因而,人们并不了解这类直觉或洞见怎样为关于抽象对象的信念提供认知辩护,这也是先验直觉对于很多人而言显得神秘莫测的原因所在。 由于人们通常将先验辩护看作非经历体验的认知辩护方式或来源,所以率先对经历体验辩护进行准确刻画就成为当务之急。 经历体验一般被理解成某种自然
20、类,它包含我们一些基本的感觉器官所牵涉的认知经过。 为了充分把握这些知觉活动的特点与细节,我们必须借助经历体验研究而不是仅仅依靠概念分析。 因而,即使先验辩护能够以一种否认性的方式被定义,相关的经历体验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 简而言之,人们对于先验辩护和经历体验辩护的区分通常是从经历体验认知活动的下面方面来考虑的: 第一是关于经历体验的现象特征;第二是获得经历体验证据辩护的信念牵涉的内容;第三是关于经历体验认知的对象;第四是关于认知者和经历体验对象之间的关系。 然而,Casullo以为上述四点并不能够帮助我们清楚明晰地刻画先验辩护和经历体验辩护之间的界线。 即使经历体验属于某种自然类,我们也不可
21、能单凭先验性的方式成功地刻画经历体验的本质,由于先验性的考虑至多只能够帮助我们确定与经历体验相关的语义学规则。 所以,即便对于那些所谓的 先验辩护的支持者 而言,他们也不得不成认人类拥有很多有用的科学知识,大家主要的分歧集中在下述问题:我们能否能够通过某些先验的方式来证实科学知识。 所以,先验辩护的支持者必须通过经历体验的方式告诉大家存在某些非经历体验的辩护方式或来源,它们和经历体验辩护方式一样,遭到趋真性、可靠性这些普遍的规范性标准的约束。 邦久以为理性的先验洞见是非复原性的,而缺乏否认性的经历体验证据不等同于出现了肯定性的经历体验证据。 它们显然不能够被复原为某些更简单的认知要素或分散心漫
22、步骤的集合。 而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即使我们能够确定某些辩护类型具有与大家熟悉几种知觉活动完全不同的现象特征,这也不意味着那些新的辩护类型就一定是非经历体验的。 有人可能会反驳讲对于先验辩护的经历体验研究会威胁到先验辩护本身的独立性, 并且在方式方法论上会陷入循环。 但是正如我们在之前已经谈到的,即使对于那些理性主义者所支持的、非经历体验的辩护手段,比方数学运算、逻辑推理,对它们在趋真性方面的评价也是一项经历体验性的工作。 除此之外,我们确实不可能用非循环的方式来回应针对数学与逻辑推理规则的怀疑论,但是这种循环并非恶的循环。 更为重要的是,支持先验辩护的那些人对先验辩护存在众多不同的刻画,因而我
23、们解决相应争论的唯一办法就是以经历体验的方式考察在先验辩护和认知者的某些特殊认知状态之间究竟存在何种联络。 为了在自然主义的框架下回答 贝尔塞纳夫问题 ,即, 假如数就是柏拉图意义的对象,它们怎样与人类的心灵世界发生某种因果联络,因而产生关于它们的知识? 戈德曼在人类的理性直觉与外部器官所进行的知觉活动之间进行了某种类比。 他以为有两种类型的因果经过, 一种是内在于心灵的,一种是跨越心灵的。 先验辩护不是跨越心灵的,但是它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外部的知觉活动。 在笔者看来,戈德曼的这一想法为我们以积极的态度重新考察先验辩护与自然主义认识论之间的关系开拓了道路。 四、先验辩护与自然主义认识论 在当下
24、的哲学讨论中, 自然主义 一词具有本体论和方式方法论两方面的意义。 很多自然主义者之所以完全拒斥先验辩护,原因在于 他们对蒯因-迪昂论题和整体主义的验证理论深切相信不疑:在经历体验面前没有什么陈述是原则上不可修正的。 人们一般都以为知识的先验要素仅仅仅是来源于我们的认知机制所具有的某些特点;而牵涉到感觉器官所提供的信念的那些知识就是经历体验的。 但是这样一种刻画方式在考察先验辩护与自然主义认识论的关系的时候就显得不够精细。 因而,戈德曼进一步将方式方法论的自然主义区分为三种类型: 1.科学自然主义: 知识论的陈述属于科学陈述的一部分,知识论研究的恰当方式方法就是科学的经历体验方式方法。 这就是
25、所谓 蒯因的替代论题 ,他不再讨论认知辩护,而是研究认知作为某种特殊的自然现象所牵涉的输入-输出关系。 但是,戈德曼以为包括心理学在内的任何经历体验科学分支都缺乏以胜任刻画知识辩护标准的规范性工作。 2.经历体验性的自然主义: 一切认知辩护都来自于经历体验方式方法。 知识论的任务就是进一步阐述并辩护这些方式方法。 但是众所周知,并非全部信念辩护方式都是经历体验性的,存在一些像记忆、反思或举证之类的、非经历体验的辩护手段。 因而,戈德曼建议我们采取下面这种自然主义认识论立场。 3.温和自然主义: 1一切认知辩护都是产生或持有某些信念所牵涉的那些心理经过具有的功能;2知识论研究需要借助自然科学的恰
26、当帮助,十分是关于心灵的科学。 戈德曼以为,即使过去人们一般将先验辩护看作非经历体验的,并且与必然性、抽象对象、不可错性、确定性等概念缠绕在一起, 但是事实不是必然如此。 比方,很多通过先验方式得到辩护的信念可能会被新的证据所推翻,而不同的认知者对于同一信念可能产生不同的先验直觉。 因而,戈德曼以为假如先验辩护是被看作某种辩护类型而非同经历体验探究完全对立的事物,那么先验辩护就有可能与某种特定形式的自然主义认识论双管齐下。 详细而言,他以为有一些信念构成经过并不牵涉到人类外部感觉器官的运作,它们为相关信念提供了先验辩护。 在直觉和外部感官的知觉活动之间能够进行某种形式的类比,即将直觉看作 内感
27、官 。 但是,一个信念是通过理性直觉构成或得到辩护并不意味着它的模态地位一般性的与详细的就是确定的。 这些推理经过是人类基本认知构造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构成了人类数学认知、逻辑推理能力的基础。 对于理性主义者而言,人类具有的某种特殊洞见能够为信念提供了先验辩护。 但是人们对于自然主义认识论的传统印象是将其视作某种特殊的经历体验论和对先验性的拒斥。 戈德曼建议我们将先验辩护看作某种用于评价目的信念之认知地位的来源。 这样的理解方式具有下述优点:首先,获得先验辩护的信念能够事实上为假,因而它和可误论双管齐下;其次,我们不需要考虑在 JTB 框架之外的其它认知辩护的相关要素,而只需集中考察辩护的不
28、同类型;再次,先验与经历体验的划分是针对认知辩护的类型,而不是作为信念内容的命题类型。 所以戈德曼以为先验辩护能够与经历体验辩护互为补充。 邦久对戈德曼提出批评,他以为一个信念得到辩护不仅仅依靠于一个可靠的信念构成经过,更重要的是认知者能够为这一信念构成经过的可靠性提供元辩护。 换言之,他必须有理由相信这一信念构成经过是可靠的。 但是戈德曼并不以为可靠论者需要这样做,由于多数普通认知者在现实中根本无法提供如此复杂的、哲学性的元辩护。 Rey 也指出, 邦久错误地以为一个有效的推理必须是在完全自觉的情况下才能完成。 一个数学家可能知道命题 P 但是却没有 她关于 P 的信念是得到辩护的 这样的二
29、阶信念。 同时, 内在主义者提出的这种关于元辩护的要求对于先验辩护也是同样适用的 。 另外,内在主义者以为对于可靠性的外在主义讲明只具有偶尔性而非必然性。 但是戈德曼指出,由于可靠论并不等同于不可错论,它只是作为衡量某些认知机制能够引起高比例的真信念的一个指标,因而可靠论和先验辩护都有可能会出现错误。 戈德曼区分了信念构成的经过和方式方法,一个可靠的信念构成经过属于认知者的基本认知构造,但是信念构成方式方法却不是,它能够通过后天的学习获得。 所以,只要基本的心智功能能够为某些信念提供先验辩护,而自然主义者对于先验辩护的兴趣主要集中在下面两个问题:首先,能否真的存在某些心理机制能够为信念提供先验
30、辩护? 其次,假如确实存在这样的心理机制, 它们究竟是怎样运作的?这两个问题显然都必须借助经历体验研究才能够很好地回答。 因而,戈德曼以为知识论和经历体验科学之间必定存在严密联络。 尽管常识心理学和思辨性的知识论对于基本的认知概念和信念构成机制有各种不同的刻画方式,但是实验心理学和认知科学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研究相关细节的、更为精细的框架。 其次,经历体验科学能够帮助人们对不同认知机制的趋真性进行评价。 再次,认知心理学能够向大家揭示哪些心理经过属于人类的基本认知构造,哪些是关于推理方式方法。 最后,理性主义者所支持的理性直觉的相关细节也必须通过科学研究才能更好地被揭示。 某个认知者能否拥有对于
31、特定信念的先验辩护取决于他的认知机制的可靠性,指导原初的推理以及稍后经过经历体验修正后的推理经过的那些逻辑规则并不是作为推理经过中的前提。 即使某个认知者能够以先验方式进行推理,他也不能仅仅依靠反思就必然发现那些支持相关推理经过的认知机制所具有的特征。 换言之,人们并不能以先验的方式论证先验知识或先验辩护的存在及其可靠性。 基切尔甚至以为,人们既能够通过先验的方式获知某个命题,可以以通过经历体验方式获知同一命题,对某个信念进行先验辩护与对其进行经历体验辩护并不矛盾。 假如对于先验知识的某种解释意味着人们不能同时以经历体验和先验方式对某个信念进行辩护,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拒斥这一解释。 五、结 论
32、假如人们追寻诸如戈德曼这样一些后蒯因时代的自然主义者的基本思路,那么先验辩护就能够被视作不同于一般经历体验辩护方式的认知辩护类型。 传统意义上将意义和模态的理解、直觉以及真理捆绑在一起对先验性进行刻画的方式并没有真正讲明人们怎样理解先验性的经过。 但是我们显然需要对通过直觉所产生的、对于真理的所谓敏感性作出充分讲明。 所以,人们在讲明先验知识的经过中碰到的很多困难反映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错误,这一错误能够通过下面方式来避免,即采取 一种统一层次的自然主义方式方法,也就是借助经历体验科学的方式方法和结论从内部来理解、澄清和改良对先验性的刻画 。 因而,从上述讨论中我们能够得出的一个尝试性的结论是:假
33、如我们希望确认大家关于 本身拥有的先验知识是有根据的 之二阶信念的自信心也是有根据的,那么相关的经历体验研究就必不可少。 人们习惯于将先验辩护刻画成非经历体验性的,并且它与必然性的严密联络也是通过虚拟条件句来表述。 为了确定先验辩护能否真的能够在所有情况下都可靠地指向真理,我们对其趋真性的评价绝不能仅仅依靠概念分析,而是需要诉诸经历体验考察。 更重要的是, 任何对于那些能够产生或支持某个信念的认知机制之可靠性的讲明都必然牵涉到人类认知活动的偶尔事实, 它们既包含详细认知者的特殊情况,也包含相关认知经过的正常运作所牵涉的一般性的心理-生理规律 。 所以,我们有理由接受戈德曼的明智建议,即,先验辩
34、护和自然主义认识论能够并且应该互相合作。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apriori/. 2 Laurence Bonjour. The Structure of Empirical KnowledgeM.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3 Phillip Kitcher. The Nature of Mathematical Knowledge M.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4 Albert Casullo. A Priori Justific
35、ation M. New York: OxfordUniversity Press, 2003. 5 Alvin Plantinga. Warrant and Proper FunctionM.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6 Michael Devitt. No Place for the A Priori A. In Michael J.Shaffer and Michael L. Veber, Eds. What Place for the APriori? C. La Salle: Open Court Publishing Comp
36、any, 2018. 7 Laurence Bonjour. In Defense of Pure Reason: A RationalistAccount of A Priori Justification M. Cambridge: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1998. 8 Alvin I. Goldman. Pathways to Knowledge: Private and Public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9 Louise Antony. A Naturalized Approach to
37、the A Priori J.Philosophical Issues, Vol.14, 2004. 10Georges Rey. Digging Deeper for the A Priori J. Philosophy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LXIII, No. 3, November2001. 11Kadri Vihvelin. A Defense of a Reliabilist Account of A PrioriKnowledgeJ. 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 81, 2000. 12Ernest Sosa. Ontology, Understanding, and the A Priori J.Ratio XVI, 2003. 13Penelope Maddy. Naturalism and the A PrioriA. Paul Boghos-sian and Christopher Peacocke, Eds. New essays on the APrioriC. 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0.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