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思想中立法和守法角度的神圣存在者,外国哲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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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德思想中立法和守法角度的神圣存在者,外国哲学论文摘 要: 神圣存在者 是康德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通过对康德伦理学论着的梳理,本文发现它包含 神圣立法者 和 神圣守法者 双重含义:从立法角度看,所有有理性的存在者都凭借其立法能力(立法理性)是神圣的,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也是华而不实之一;从守法角度看,只要天使和上帝这类存在者才是神圣存在者,它们具有完好心志,能够心甘情愿地遵守道德法则,而像人这类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并不具有完好心志,不能心甘情愿地遵守道德法则,因此不是神圣存在者。这两个含义不宜混淆。(道德形而上学德性论导论中的endliche heilige Wesen是第二个含义的神圣存在者
2、,只能理解为 终极的神圣存在者 ,而不能理解为 有限的神圣存在者 ,后一种理解会导致自相矛盾。 本文关键词语: 康德伦理学; 神圣存在者; 神圣立法者; 终极神圣存在者; Abstract: Holy beings is an important concept in Kant s ethics. Through a systematic review of Kant s ethics works, we can find that it contains the double meanings of holy legislator and holy law-abiding beings; f
3、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on, all rational beings are holy by virtue of their legislative ability(legislative reason), and human beings as rational beings are one of them; from the law-abiding point of view, only angels and gods are holy beings, who have perfect will and are willing to comply
4、with moral law, while such finite rational beings as human beings do not have perfect will and cannot willingly comply with moral law, so they are not holy beings. The two meanings should not be confused. Endliche heilige Wesen in the introduction to the Doctrine of Virtue in the Metaphysics of Mora
5、ls is the holy beings in the second meaning, which can only be understood as ultimate holy beings, but not as finite rational beings, the latter understanding will lead to self-contradiction. Keyword: Kant s ethics; holy beings; holy legislator; ultimate holy beings; 在康德伦理学中, 神圣存在者 是一个重要概念,但或许由于人们过于
6、关注 意志自律 ,而让这一概念遭到了轻视,有关它的研究相对少见。迄今为止,人们没有能很好地区分其双重含义:一是作为立法者的神圣存在者,指所有有理性的存在者,包括作为神圣立法者的上帝和介入立法的有理性的人;二是作为守法者的神圣存在者,特指意志完善的神圣存在者,包括上帝和天使。人们对康德的一些讲法也有误解,如把(道德形而上学德性论导论中具有完好心志的 终极神圣存在者 (endliche heilige Wesen)误解为 有限的神圣存在者 。 有鉴于此,本文根据康德伦理学原着对其 神圣存在者 概念作专题考察,并试图表示清楚,能够从立法和守法两个角度来理解其神圣存在者概念:立法角度的神圣存在者不仅指
7、上帝这个神圣的立法者,而且能够泛指像人这类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他们具有立法理性,因此在介入立法的意义上是神圣的;守法角度的神圣存在者则仅指超人的上帝和天使,其意志具有完全合适于道德法则的神圣性,因此超越了人的责任、义务和德性。基于这种区分,本文进而表示清楚(道德形而上学中的endliche heilige Wesen不是指 有限的 神圣存在者,而是指其意志完全合适于道德法则的 终极的 神圣存在者。 一、 立法角度的神圣存在者:一切具有立法能力的理性存在者 从立法角度看,康德所讲的神圣存在者泛指一切具有立法理性的理性存在者,因此不仅包括作为 神圣立法者 的上帝,而且能够包括像人这类有限的理性存在者
8、。 首先,在康德几乎所有的伦理学(包括宗教学)着作中,上帝都被讲成是 神圣的立法者 ,因此作为立法者是神圣的。 在1785年(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之前的(伦理学讲义中,康德不仅谈到了上帝具有全知、全能、全在等自然属性,而且提出上帝有三种道德属性,即作为立法者(Gesetzgeber)的神圣,作为治理者(Regierer)的仁慈,作为审讯者(Richter)的公正。于是,上帝也就被讲成是 一个神圣的立法者 (ein heilie Gesetzgeber)。1117在1781年的(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固然未同时列出上帝的三种道德属性,但在阐述 至善理想 时把上帝讲成是 一个按照道德法则发布命令的最高理
9、性 2(A810/B838)1,这正是把上帝当做最高的 立法者 。在1788年的(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在阐述上帝存在 公设 时,再次提出上帝具有神圣、仁慈、公正三种道德属性(5:131),并以为上帝的仁慈要以其神圣(Heiligkeit)为前提,因此人类理应把上帝的诫命视为 神圣的义务 。在1791年的(论神正论中一切哲学尝试的失败一文中,他同样谈到上帝作为世界创造者的三种道德属性,这就是 作为立法者(造物主)的神圣 作为治理者(维持者)的仁慈 和 作为审讯者的正义 (8:257)。 在1793年的(单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中,康德把上帝讲成是 伦理共同体 ,即 德性王国 的 元首 。这个 元首
10、还被设想为这样一个 道德的世界统治者 (ein moralische Weltherrscher,6:139):一是天和地的全能创造者,亦即在道德上作为神圣的立法者;二是人类的维护者,即人类的仁慈的治理者和道德上的照料者;三是他自个的神圣法则的掌管者,即公正的审讯者(6:139)。康德在这里肯定了上帝具有神圣、仁慈和公正三种道德属性,并把上帝称为 神圣的立法者 (als heilige Gesetzgeber),把上帝公布的法则称为 神圣的法则 。在阐述 天职之奥秘 时,他把 上帝的立法 (die g?ttliche Gesetzgebung)与 神圣的立法 相提并论,指出这种立法仅仅与像人这
11、样的 自由存在者 相关(6:142)。Vigilantius(道德形而上学讲义(1793/94)表示清楚,康德在这里同样把上帝设想为:作为神圣的立法者是敬重的客体;作为仁慈的维护者和治理者是爱的客体;作为公正的审讯者是敬畏的客体。3721上帝作为立法者被讲成是 神圣的 ,道德法则由此能够被设想为上帝的诫命。 可见,康德往往同时把上帝讲成是神圣的立法者、仁慈的治理者和公正(正义)的审讯者。在一以贯之地把上帝当做神圣的立法者的同时,他也会强调道德法则、立法、与法则相关的义务是神圣的。 需要指出,当康德把上帝讲成是神圣立法者的时候,假如着眼于其 道德神学 ,上帝虽然是被设定为 实存的 ,但就其严格的
12、基于纯粹理性的伦理学(纯粹道德学)而言,上帝却仅仅仅是由理性所制定的一个 理念 ,它构成了一切宗教中的所谓 形式的东西 (6:487)。所谓宗教的形式的东西,是指我们并无需承当对一个外在于我们的上帝的义务,而仅仅把我们针对自个的义务设想为类似于上帝的诫命。既然上帝本身只是理性制定出来的一个 理念 ,因此上帝作为立法者并不是法则的真正的 原创者 (Urheber)。康德以为法则的 原创者 其实是 立法理性 ,因此他在1797年的(道德形而上学中阐述 良知 的时候讲,我们会把 有良知 (Gewissenhaftigkeit)设想为 在一个与我们自个有别的、但对我们来讲却最内在地临在的神圣存在者(道
13、德上的立法理性)面前负责,并且使意志服从正义的规则 (6:440)。 最内在地临在的神圣存在者 是指我们心中的上帝,实为 道德上的立法理性 。 其次,康德还肯定了人作为神圣法则的 道德主体 是神圣的。 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在 目的王国 的理念中,就设想一切理性存在者都是立法者。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是目的王国的 成员 而非 元首 ,但至少是介入立法者,因此康德讲他们是 普遍立法的 (allgemein gesetzgebend)。诚然,康德在这里并没有使用 神圣的 一词来修饰目的王国的成员,甚至也没有直接肯定目的王国的元首是 神圣存在者 。但他主张 人格中的人性 不能仅仅被用作手段,而要同时
14、被用作目的,这实际上肯定了 人格中的人性 具有神圣性的意蕴。康德还从自我立法和意志自律的角度来阐释 人格 (Person),即理性存在者的崇高和尊严,这本质上也是把道德法则,连同所有介入立法的理性存在者视为神圣的,由于 具有尊严 和 具有神圣性 具有大致一样的含义。 (实践理性批判表示出得愈加明确。康德在第三章 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 中指出: 道德法则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人固然是够不神圣的(unheilig genug),但对他而言,在其人格中的人性却必须是神圣的。 (5:87)这就把(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没有指明的神圣性讲出来了。讲人 够不神圣 ,是指人的意志还没有完善到完全合适于道德法则,
15、但 人格中的人性 ,即人的立法理性是神圣的。在阐述上帝实存 公设 时,康德再次强调 道德法则是神圣的 (5:128)。他还讲: 在诸目的的秩序中,人(以及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是自在的目的本身(Zwecke an sich selbst),也就是讲,人永远不能被某个人(甚至不被上帝)仅仅用作手段,而不同时本身就是目的。因此对我们而言,在我们人格中的人性本身就必定是神圣的, 由于他是道德法则的主体,因而是那种自在地即是神圣的东西的主体。一般而言,某种东西只是为着道德法则并且与法则一致,才能被称为神圣的。 (5:132)这表示清楚 人格中的人性 和理性公布的道德法则是 神圣的 。人作为神圣的道德法
16、则的主体,就此而言也是 足够神圣的 。 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在 德性论 导论中更明确地指出人就其 人格中的人性 而言是 够神圣的 。他指出,人作为 自然存在者 虽然是 够不神圣的 (unheilig genug),不能心甘情愿地遵守道德法则。 但是,当人客观地(根据在他自个人格中的人性)考察他自个由纯粹实践理性所规定的时候,他毕竟觉得自个同时作为道德存在者是够神圣的(heilig genug),乃至于不愿意(ungern)违犯道德内在的法则。 (6:379)人是道德法则的主体,他意识到自个应该遵守自个的理性所公布的法则。因而,在他违犯了道德法则的时候,他往往会对自个感到厌恶。这里已经牵涉人
17、作为守法者的神圣性问题。康德以为人不能完全愿意地遵守法则,但至少也不愿意自个违犯法则。但是,不违犯法则只是人作为理性存在者的 愿望 (Wunsch),而不是引发道德行动的 动机 ,因此康德最终还是以为,从守法的角度来看人是够不神圣的。 总之,康德屡次明确声称上帝是 神圣立法者 ,但极少明确断言人也是 神圣立法者 。不过,他肯定人是介入立法者,是 普遍立法的 ,而且肯定 人格中的人性 作为立法能力是足够神圣的,因此他还是肯定了人具有神圣的一面。 二、 守法角度的神圣存在者:上帝与天使 当康德从守法角度来阐释神圣存在者概念时,他愈加突出了理性存在者的内部区分:像人这类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并不具有完善的
18、意志,而具有感性的冲动或偏好,经常遭到欲望的诱惑,因此不能到达 随心所欲不逾矩 的道德状态,法则是命令和强迫,因此构成了责任和义务,而在履行义务的经过中表现出的道德气力则是德性;上帝、天使这类理性存在者则具有完善的意志,能够完全自发地、心甘情愿地遵守法则,因此不受法则的强迫,也无责任和义务可言,其道德状态是超越了德性的神圣性。这一划分,贯穿于康德所有的伦理学乃至于宗教学着作之中。对康德而言,上帝在立法和守法双重意义上都是神圣的,而人至多在立法的意义上具有神圣性,在守法的意义上不是神圣的,哪怕人并不愿意自个违犯法则。 (一)具有最完善的神圣意志的上帝:早期(伦理学讲义中的神圣存在者 这一区分和比
19、照,在康德早期(伦理学讲义中就已清楚明晰可见。例如,在Kaehler笔记中,康德就肯定上帝具有一个完善的意志,行动不仅在客观上是必然的,而且在主观上也是必然的,因此法则对他而言不是命令和强迫,他也无责任和义务可言。康德讲: 就道德性而言,上帝的意志是必然的,但人的意志不是必然的,而是被强迫的。因此就最高存在者而言,实践的必然性并非义务,最高存在者在道德上必然地行动,但并无义务。 因而,就一个完善的意志 在它这里道德必然性在客观和主观上都是必然的 而言,不会出现强迫和义务;但就一个不完善的存在者 在这里道德上的善是客观必然的 而言,就会出现必然化和强迫,因此会出现义务。 129他还明确指出: 我
20、们把上帝设想为这样一个存在者,他具有最神圣的和最完善的意志(der heiligste und vollkommste Wille)。 如今,我们讲上帝的意志合适这个道德法则,并且因而其意志是最神圣的和最完善的意志。因此我们从道德法则出发认识神的意志的完善性。神想要所有道德上善的和正直的东西,因而,他的意志是一个神圣的意志和最完善的意志。 162-63 这些思想,在Powalski的(康德实践哲学笔记中可以以看到。康德在这里提出,法则对人而言是命令,但对上帝而言不是命令, 由于他做着他想做的一切 , 法则真正讲来就是这个最最完善的意志的规则 。4134 最最完善的意志 (der allervo
21、llkommste Wille)这个讲法,表示清楚康德把上帝视为在道德上最完善的、最神圣的存在者,这也为康德后来把天使当做神圣存在者留下了可能。 (伦理学讲义中固然比照了上帝与有限理性存在者的道德状态,却尚未明确谈及天使,也未提到与人这种意志不完善的存在者同类的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除此之外,这里也并未把人分为凡人和圣人(智者),没有指出代表德性最高理想的圣人仍然低于意志完善的上帝。有限理性存在者与无限神圣存在者在意志完善性方面愈加类型化的比照,也是在康德后来的论着中才明确起来的。 (二)作为最完善的原始理性存在者的上帝:(纯粹理性批判中的神圣存在者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也提出上帝具有 最完
22、善的意志 。他讲: 我把这样一种理智的理念称为至善理想,在这里理念中,与最高的永福结合在一起的道德上最完善的意志(der moralisch vollkommenste Wille)是世上一切幸福的原因,只要这幸福与德性(作为配得幸福的)具有恰当的比例。 (A810/B839)他在阐释其道德神学具有胜过思辨神学的优点时,还指出道德神学 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个唯一的、最最完善的、有理性的原始存在者(ein einigen,allervollkommste und vern nftige Urwesen)的概念 (A814/B842)。固然康德并未把意志完善的上帝直接称为 神圣存在者 ,但肯定了上帝具
23、有 道德上完善的意志 或 最最完善的意志 ,可见,作为 本源的至善 的上帝就是一个具有神圣意志的神圣存在者。值得注意的是,康德还把德性理念或理想当做只能不断趋近的目的来加以阐释。在阐述 一般理念 时,他把德性(Tugend)理念讲成是详细德性典范的 真实本来 ,以为 不管在人的本性中的那些 障碍会使我们对此保持多么遥远的距离 (A315-316/B371-372),向道德完善性的每一次接近都以德性理念为基础。在阐述 一般理想 时,他把斯多亚学派的 智者 (der Weise)讲成是 德性理想 ,将其视为 用作摹本的通盘规定之原型 ,并指出, 我们所具有的、用于衡量我们行动的标杆,不外乎就是我们
24、心中的这个 神性之人 (dieser g?ttliche Mensch)的行为,我们借此而对自个进行比拟、评判,并由此而完善自个,固然该标杆是绝不能到达的 (A569/B597)。 (三)作为目的王国之 元首 的上帝:(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的神圣存在者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同样指出:神圣存在者的意志完全必然地为理性法则所规定,对这类存在者而言,客观上必然的行为在主观上也是必然的;与之相反,像人这类非神圣的有限理性存在者,其意志没有完全符合理性,因此客观上被认作必然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偶尔的,而客观法则对这样一个并不完善的意志的规定就是强迫,表现为命令(4:412-413)。康德在把神的完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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