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行为选择的博弈分析,经济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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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法行为选择的博弈分析,经济法论文在第一章的几个案例中,无论是张某工伤赔偿案中的张某家属,苏某变相解聘案中的苏某,生产线员工最低工资争议案中的生产线员工,其在维护自个的合法权益时的直接对手,毫无疑问都是其必须面对的甲企业。在一定的程度上,上述案例中甲企业最终的行为选择,实际上就取决于张某家属、苏某以及生产线员工同甲企业的互动经过。当然,甲企业同样不得不顾忌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对其行为的反响。 如生产线员工最低工资争议案中,甲企业固然已经作出了有利于己身利益的不法行为选择,但劳动监察部门的一个 ,它就不得不迅速调整自个的行为,进而作出相应的合法选择。但是,在大多数的此类纠纷中,劳
2、动监察部门都没有施加实际的影响,如张某工伤赔偿案和苏某变相解聘案,张某家属和苏某只能单独面对甲企业作出相应的不法行为选择。当然,甲企业的同行也能影响到甲企业的行为选择,比方就甲企业的不法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对其联合抵制,但是在所有的案例中,都没看到甲企业的同行对其不法行为选择作出了类似的制约行为。这里需要考虑的是,为什么在劳动监察部门影响不到的地方,上述案例中甲企业的员工维权的结果,总是甲企业获得最终的胜利,而甲企业的同行对此也熟视无睹,没有任何制约的行为,甚至在苏某变相解聘一案中,还有意促成这种行为呢?这就牵涉到甲企业的同行以及相关案例中的员工同甲企业的博弈经过,也就是在国家影响力缺
3、乏的情况下,强势侵权者同类似主体以及弱势的被侵权者之间的博弈经过。 正如本文前面所述,国家在到达一定的守法比例之后,继续增加国家投入以提高守法比例就会产生负的净收益,守法主体在到达一定的守法比例后,继续增加自个的资源消耗损费以保证守法比例的提高同样不合算。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就会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为保证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能继续加大法律方面的投入,而守法主体也会作出一定程度的不法行为选择以保证本身利益最大化。 本章所要讨论的问题,正是在国家由于经济规律的制约而不继续增加国家投入,而守法主体也会作出一定程度的不法行为选择以保证本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守法主体是怎样在国家影响力缺乏的情况下作出自个的
4、不法行为选择的。 对于特定的守法主体来讲,对其最终守法行为选择的成本C影响最大的外部因素是其它利益相关主体对其不法行为作出制约,进而增加其不法行为成本的能力。这种外部限制,除了国家执法之外,还包括其它的利益相关者,好像类主体或者是遭到保卫的弱势群体,可能作出的对其不法行为进行制约的各种行为。在劳动力市场,同类主体主要是其它企业,受保卫的弱势群体则为普通劳动者。一般来讲,国家的气力是企业无法抗衡的,在国家执法严格的情况下,守法主体是很难承受不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因而几乎不存在企业进行不法行为选择的空间。但是,由于上章所述的国家在宏观上受边际收益递减和边际成本递增的经济规律限制,总是存在执法资源
5、有限进而缺乏以保证某些守法主体的行为选择符合法律要求的地方。在国家执法缺位的情况下,同类主体和被侵权的弱势群体同特定守法主体的博弈,将直接决定特定守法主体的能否作出不法行为的选择。下面本文即通过搭便车理论和独木桥理论两种博弈形式,以劳动力市场为例,对国家影响力缺乏的情况下,守法主体面对同类主体和受保卫的弱势群体作出不法行为选择的原因进行分析。 第一节 搭便车理论 每一种法律的制定,其立法目的或者是立法宗旨肯定是以社会福利的增加为依归的。也就是讲,一部正常的良法,通过其详细施行,就能给社会整体带来福利的增加。而这种整体福利的增加,毫无疑问对组成社会的每一个守法主体都会带来相应的好处或者是利益。如
6、今的问题是,既然法律的施行对所有守法主体最终都会带来好处,而守法主体作为理智的经济人,没理由不根据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自个的行为选择,为什么还需要国家在执法和司法上投入那么多稀缺的资源进行监督和威慑,而且在这种监督和威慑缺乏的时候就会出现那么多的守法主体作出类似甲企业的不法行为选择呢?这就牵涉到经济学上的搭便车理论。假设初始状态下所有成员都是守法的,守法成本为1,收益为2,在国家影响力缺乏的情况下,搭便车理论下的守法主体行为选择如下表所示: 根据搭便车理论,在上图中假设的最初的100%守法状态过去后,由于国家影响力缺乏,某些特定守法主体发现,假设其不遵守相关法律,就能够不用付出任何守法成本而得
7、到其他守法主体能得到的同样好处,固然此时由于这些个体的不守法,给其带来的好处已经小于初始状态的2,但是其大于1小于2的净收益仍然大于其初始状态下2-1=1的净收益。随着国家影响力的进一步下降,其他守法主体纷纷仿效,结果绝大部分守法主体均选择不继续守法,此时个体搭便车行为能给自个带来的好处已经只是略大于零,远小于初始状态下2-1=1的净收益。最后的结果是,所有守法主体或者不守法或者承当由于守法带来的成本劣势进而被淘汰,整个社会守法主体全部选择不守法,法律施行带来的收益荡然无存。因而,为了保证法律施行所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存在,就必须将这种搭便车的现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在搭便车理论的逻辑下,由于
8、法律施行带来的好处是针对所有守法主体的,因而,假设某一守法主体能够不用遵守相关法律,也就是能够不用付出遵守法律需要的成本,而同样能够享受同其他付出此类成本的守法主体一样的好处,那它就会选择不遵守相关法律,进而享受搭便车的好处。当然,搭便车成功的前提是国家没有对这种不法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否则其搭便车就不会成功。而根据本文的基本理论形式,在守法比例到达Q0之后,国家继续投入资源来提高守法比例已经不划算了,进而容许一定程度的不法行为的存在,这就为某些守法主体提供了搭便车的空间。下面以劳动法的施行为例,详细分析搭便车理论对守法主体行为选择的影响。 前面已经讲过,通过劳动法对自由的劳动力市场的参与,将
9、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劳动力的最低价格提高到适度的水平,就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进而增加劳动者的生产效率,而这种生产效率的提高则足以抵消企业劳动力成本的提高,而且还能使企业的市场扩大并且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在这里大家要十分注意的是,劳动法施行所导致的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企业的,而是指的整个劳动力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假设部分企业遵守劳动法提高了劳动者的收入而另外一些企业却没有根据劳动法的要求遵守劳动法,并不会出现只要遵守了劳动法的企业劳动者素质提高而没有遵守劳动法的企业劳动者素质原地踏步的局面。也就是讲,不根据劳动法提高劳动者收入的企业能够享遭到同遵守法律的企业不一定一样但至少是差不
10、多的劳动者素质提高所带来的生产率提高的好处,这就为某些企业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投机取巧提供了可能,构成劳动力市场的搭便车的现象。 这种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假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就会出现类似于前面讲述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的情况。即搭便车的企业由于不用象遵守劳动法的企业那样为了提高劳动力的素质而根据法律规定增加劳动成本,进而获得了相对于守法企业的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而守法企业则恰好相反,其守法行为反而成为了其介入市场竞争的劣势,进而出现类似于 劣币驱逐良币 的局面,最坏的结果就是象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那样,守法企业要么由于竞争力的劣势而破产,要么不得不象搭便车的企业那样,同样参加不守法的企业行列。最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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