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视角探讨国家如何保障公民网络表达自由,宪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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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宪法视角探讨国家如何保障公民网络表达自由,宪法论文自近代英国 (权利法案诞生以来,表示出自由作为 促进民主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 ,其在宪法制度布置上已经获得了各国的空前支持和响应。就我们国家而言,新中国成立来公布的四部宪法都规定了言论自由。例如,现行 (宪法幅,笔者将主要以 (解释中的诽谤规定为例,进而对其能否具备本质合宪性加以讨论。 概括而论,(解释第1至4条主要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施行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公诉条件等内容。仔细比对,能够发现其事实上主要牵涉到国家对网络诽谤言论限制的前提与基础、手段以及范围等问题。针对上述各项问题,我们以为能够分步骤依次检验其能否遵循了宪
2、法比例原则。 第一,在行为方式上。 (解释明确规定了三种 捏造事实诽谤别人 的情形,即分别包括捏造并分布;篡改并分布;以及明知虚假事实而分布。仔细审视以上规定,能够发现其明显遵循了上述 事实陈述 和 意见表示出 区别对待规则,即对于诽谤行为的认定,必须坚持以存在虚假事实为前提,若是对真实事实进行陈述或发表意见则不构成诽谤。在这里基础上, (解释将网络诽谤言论认定为必须系存心故意捏造或篡改虚假事实,以及明知为虚假事实还存心故意分布的,其在合宪性方面并不存在任何问题。 第二,在入罪标准上。根据我们国家现行 (刑法规定, 情节严重 是评判诽谤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针对此,我们以为刑法作为调控社会关
3、系的最严厉也是最后手段,必须保持其谦抑性,只要当不使用刑罚就缺乏以抑制法益损害时方可由刑法参与。在现实中,固然网络诽谤言论能够构成国家限制网络表示出自由的正当事由,但其能否必须由刑法来加以调整,则须考量其能否遵循了宪法比例原则,即须考察其能否真正符合 情节严重 的本真内涵。根据刑法学者张明楷教授所言, 当刑法规定 情节严重 才构成犯罪时,我们应把握两点:第一,情节严重是犯罪构成要件,假如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犯罪;第二,情节能否严重,要通过分析案件的全部情况进行判定。 从 (解释第2条规定来看,其第2款规定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根据 社会通念 标准将其纳入
4、情节严重 范畴应当没有多大异议。因此,下文对其亦不以謷述。而对于第1款及第3款规定,其本质合宪性则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 首先,就第1款而言,(解释规定 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阅读次数到达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到达五百次以上的 ,能够构成诽谤罪。对于此款规定,解释机关以为一定数量的点击、阅读或转发即构成了实际的严重危害后果,但事实上,我们以为这仅仅是一种逻辑上的假设,即便如解释机关所言上述规定是建立在大量实证调查统计的基础之上,但仍不可否认,它在逻辑上并非永远为真。质言之,在现实中,一方面,如此数量的点击、阅读以及转发,并不必然导致严重危及或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工作以及生活;另一方面,即便
5、其确实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影响,亦可通过其第2款规定将其纳入刑罚范畴,除此之外,因详细案件的差异,上述严重影响亦可能是由多种因素所促成,在这里情形下,若单纯认定其存在一定的点击、阅读或转数即对其定罪科刑,在手段上显然有违宪法上的比例原则。 其次,对于第3款而言,(解释明确规定: 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理惩罚,又诽谤别人的 ,可以以构成诽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军工的解释,上述规定主要 具体表现出了刑法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重视和评价。 然而,我们知道在刑法规制实践中,坚持客观主义乃是其基本原则,详细至应对网络诽谤问题时,正如学者赵占领所言, 网络中诽谤别人造成后果稍微的能够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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