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的成因分析,保险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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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江区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的成因分析,保险论文上述博弈模型属于混合战略模型,其混合策略纳什平衡为2a/2a+rf,c/2a+rf,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以 2a/2a+rf的概率选择进行稽核,参保企业以 c/2a+rf的概率选择欠费。 通过对博弈模型中 p=2a/2a+rf以及 q=c/2a+rf的计算结果的分析,我们能够得出下面结论: 一参保企业欠费的概率 q 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执法和处理惩罚力度 rf 成反比。也就是讲,对欠费企业的执法越严格、处理惩罚力度越大,参保企业选择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可能性就越小。因而,加强执法和处理惩罚力度,提高欠费企业违法成本,不失为一条直接有效的好措施。 二参保企业
2、欠费的概率 q 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a 成反比。也就是讲,参保企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越多,其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可能性反而越小;反之亦然。这一结论乍一看似乎不符合常规,但稍加分析便能理解:缴纳社会保险费较多的参保企业,它的企业规模势必也大,管理和运营也愈加科学和正规,当然了,它所面临的稽核概率也相对更高层次,因而它反而会选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反过来讲,中小企业固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对较少,但它们企业规模小、财务状况差、抗风险能力弱,再加上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可能性也越大。因而,在治理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时,应当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的欠费治理。 三当参保企业欠费的概率
3、q 一定时,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稽核成本 c与执法和处理惩罚力度 rf 成正比;当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进行稽核的概率 p 一定时,社会保险基金收益即参保企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a 与与执法和处理惩罚力度 rf成正比。也就是讲,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力度越大,所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所付出的行政成本也越高,当然,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也越多。因而,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在采取措施治理欠费的同时,也要科学地处理好执法力度、行政成本和基金收益之间的关系,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也应该尽可能地减少行政成本,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4.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征收机构方面的成因分析 4.2.1 缴费费率较高,缺乏相应的补贴制
4、度 社会保险费率高,企业负担重,这大概是企业社会保险欠费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尤其是相对那些中小微企业而言,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过重已经成为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不仅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迟滞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本文第三章的(表 3-1列出了上海市当前的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对我区的企业而言,它每月所承当的由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占到了其职工上年度平均月收入的 27.5%三险和 35%五险。当然,这只是理论意义上的数据,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社保缴费基数规定了最低标准,而这一标准基本都要高于当年度的上海市最低工资,因而我区企业实际所承受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普遍要高于理论值。以 2
5、021 年的最低标准举例讲明:当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为 2020 元/月,最低社保缴费基数为 3271 元,那么企业每月所承当的 三险 缴费额=3271 元 27.5%=834.1 元,实际缴费费率=834.1 2020=41.29%;同理可得 五险 的实际缴费费率为 56.68%. 因而,无论是缴纳 三险 还是 五险 ,我区,可以以讲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费率都要普遍高于发达国家水平,如美国10.75%、德国17.99%-21.99%、以及新加坡23%等。相比拟而言,松江作为上海的郊区,当前无论是宏观意义上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微观意义上的企业市场竞争力,都和这些发达国家存在不小的差距。以相对较低的经
6、济发展水平,承受相对较高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很显然,我区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是过重的。事实上,笔者在日常的咨询接待工作中也曾做过一组口头的问卷调查,询问前来办理社保业务的参保企业经办人能否觉得上海市当下的社会保险费率能否过高?结果无论是上万人的大企业还是只要 1-2 人的小微企业,无一例外都是报以肯定的答复。 除此之外,在如此之高的缴费费率下,我们还缺乏一个与之相配套的财政补贴制度来减轻企业较重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不仅松江区没有,全上海、乃至全国范围内都没有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制度。而同样是征收工作,税务方面的财政补贴制度却相对完善和灵敏:地方有权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来制定优惠政策,比方针
7、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针对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等。当然,在制度方面的空白也为我们将来就怎样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治理社会保险欠费的工作留下了余地。 4.2.2 信息系统建设有待完善 假如讲过高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直接驱动了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的行为,那么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缺乏则在详细的业务流程上给了这些欠费企业以可乘之机。 本文第三章对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工作流程作了一些介绍。在理论上,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
8、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 然而,由于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缺乏,直接造成了各部门之间公共资源信息无法分享,而社保中心获取信息的渠道特别有限且不够及时,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经办、征收以及稽核的工作效率。因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行为的产生。 首先,在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和社保中心尚未实现分享。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松江区内的很多小微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后,并不会主动根据法律规定在 30 日之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事实。当然,由于无从了解这些企业的工商注册情况以及经营运作状态,社保中心也就无法主动开展稽核工作
9、。这些欠费企业就这样一直拖延着,不为其职工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直到被人举报或是发生工伤事故,才不得已接受整改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费。 其次,在办理申报停止缴纳社保手续的环节,劳动部门的用退工备案信息固然已经实现分享,但企业在操作网上申报的时候系统却不会作出相关提示并设置卡口。前面介绍过,企业要为职工办理办理申报停止缴纳社保手续,需要先到区劳动部门办理用退工备案登记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一家企业假如尚未给职工办理用退工备案手续,它也是能够直接在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平台办理申报停止缴纳社保手续的,对此网上申报平台并不会作出相关提示或设置相应卡口来阻止单位的后续操作。这就会导致一些小微企业犯出要么忘了办退
10、工备案手续,要么忘了办申报停止缴纳社保手续的错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因实际劳动关系存续月数与社保缴纳月数不一致而产生的欠费现象。也就是讲,本文第三章中提到的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的其他表现形式的发生,除了社保经办人员不具备相应的社会保险专业知识之外,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缺陷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第三,在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环节,税务部门的职工个人所得税信息和社保中心也没有实现分享,更无法进行数据比对。我们知道,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同他所获得的工资收入报酬挂钩的,这和申报个人所得税税额是一致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在申报社保缴费基数和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分别使用了两个不同的数据,而且通常是社保缴费基数要低于
11、个人所得税税额,以此来到达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这种做法,恰恰是钻了社保和税务部门各自为政、信息互不分享的漏洞。 第四,在社会保险欠费产生之后的强迫征收和行政处理惩罚环节,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与社保中心从未主动施行信息交换。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金融机构有提供存款查询等义务,但有些机构并不曾积极主动地提供信息查询,以协助社保中心把握欠费企业的存款情况;反过来讲,社保中心也没有主动与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一些机构交换欠费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处理惩罚情况,比方讲:商业银行在审批企业贷款事项时,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不良信息贷款卡上并没有该企业能否拖欠社保费的信息,而银行信贷员所关心的也只是申请贷款企业有无归
12、还贷款的能力、能否在其他银行有不良还款记录,至于该企业能否曾经或正在拖欠社会保险费,信贷员是不需要去查证的。这就造成了这种怪像:一些欠费企业一边继续屡教不改地拖欠着社会保险费,一边却堂而皇之地成功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或享受某些机构给予的政策扶持或财政补贴。如此一来,愈加助长了这些不良企业的嚣张气焰。 4.2.3 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协同配合不够 职责划分不清,协同配合不够,继而导致各类推诿扯皮现象的产生,是很多地方部门间的一个通病。就针对企业社会保险欠费而开展的征收以及稽核工作而言,松江社保中心作为松江区的社会保险经办及征收机构,显然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利。然而就如本文第
13、三章所阐述的,企业社会保险欠费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直接或间接损害到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这也会导致社保中心在行使职权的经过中与松江区劳动部门的职责产生穿插重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详细工作的开展。 1会保险欠费企业的职工能够根据欠费形式的不同,以(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为根据向松江社保中心申请立案稽核,可以以以(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为根据向松江区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劳动监察;在法律时效上,社保稽核尚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原则上对应缴未缴的企业社会保险欠费行为都承当稽核责任,而劳动监1针对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的行为,不牵涉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劳动监察针对的是(劳动法范畴内所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包
14、括:拖欠社保费,拖欠工资、工作环境恶劣等行为。那么试想一下,假如职工由于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而申请社保稽核或劳动监察,社保中心能够借口其所在企业拖欠社保费的同时还附带了其他侵权行为,建议其至监察大队一并提起劳动监察诉求;而监察大队可以以声称自个是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而非征收及稽核机构,抑或是以法律时效为借口,建议其至社保中心申请社保稽核。一来二去,推诿扯皮现象就是这样产生的。 除此之外,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上,松江社保中心副处级是市管单位,属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副厅级的分支机构,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则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厅级下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而松江
15、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院、就业促进中心等相关劳动部门副处级都是区管单位,是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处级下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而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是松江区人民正厅级的组成部门。因而,在行政关系上,松江社保中心和松江区其他相关部门没有任何从属或穿插关系,这就给双方在各自或联合开展工作时造成了沟通联络不及时、协同配合不默契的困扰,几个执法部门之间的统筹指挥和互相协调无形中消耗了大量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企业社会保险欠费行为的产生。 4.2.4 相关执法细则未明确,存在 有法不依 现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16、构能够采取的强迫征收手段依次是:责令欠费企业限期缴纳或者足额补缴;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费企业存款账户;通知欠费企业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欠费企业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国家的法律已经明确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相关执法行为作了受权,但在地方上,与之对应配套的施行细则和操作办法仍然迟迟未见出台,尴尬地造成了 有法不依 的现象。在实际操作上,作为法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松江社保中心当前能够执行的强迫征收手段到 查帐划拨 这一环节就此打住,假如欠费企业的银行账户上没有存款余额,那就没有其他办法对其强迫征收
17、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了。法律规定的 要求欠费企业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以及 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欠费企业财产 等后续强迫措施至今尚未出台相关的施行细则,给我们的依法征收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4.2.5 执法周期长,强迫征收缺乏可操作性 在本文第三章对社会保险费强迫征收的工作流程作过介绍,一般来讲,从企业开场拖欠社会保险费之日开场算起,到社保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强迫划拨的决定,至少要经过三个月的时间,在划拨存款金额之前还必须依法向欠费企业送达(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用人单位历月欠费明细表等文书,书面通知其划拨决定。若是要移送市劳动监察总队并建议行政处理惩罚,在监察总队作出处理惩罚
18、决定前还必需要经过听证环节。整个强迫征收和行政处理惩罚的执法周期较长,在这期间,那些欠费企业有足够的时间来转移或隐匿流动资金,使整个强迫征收工作缺乏实际操作性,难以深切进入开展。 4.2.6 违法成本低,处理惩罚力度起不到警示作用 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保险欠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理惩罚也作了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下面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下面的罚款。 这样的处理惩罚力度和罚款金额
19、,应该讲是不痛不痒的,尤其是在上海这样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更何况,行政部门执法的经过中,也很难真正地将相关处理惩罚执行到位。前面提到了强迫征收遭遇的瓶颈,其实在行政处理惩罚经过中也是如此-假使欠费企业的银行账户上没有余额,那么无论是欠缴的社保费、滞纳金还是罚款,都无从征收,行政处理惩罚决定书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因而,这种处理惩罚力度根本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相对较低的违法成本让那些欠费企业变得愈加肆无忌惮,一而再、再而三地拖欠社会保险费。 4.2.7 暂停结算尺度难以把握,预防机制形同虚设 所谓暂停结算,是相对于正常结算的参保企业而言,暂停结算状态下的参保企业,能够仍然与它的职工维持劳动关系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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