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矿农纠纷为案例探讨其解决机制,体育理论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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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矿农纠纷为案例探讨其解决机制,体育理论论文当下,随着城乡二元构造下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有关土地问题的纠纷已越来越多,并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社会管理的难点。华而不实,矿农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问题也是一个应引起学界重视的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课题。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来看,研究国有煤炭企业与乡村社会之间的纠纷,不仅应当关注纠纷中各方利益冲突的详细表现,还应当关注纠纷中各方主体在主观层面上的情绪、态度、角色及其作用,通过考察不同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情境下的成效发挥、运行规则以及影响因素等,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切入来讨论纠纷的解决机制。因而,本文将以矿农纠纷为案例,从中讨论其解决机制问题。 一
2、、矿农纠纷的调查数据与特点 过去的十年是煤炭经济的黄金十年,也是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发展、快速增长的十年。其间,国内煤炭能源的需求量激增,煤炭产能逐年攀升。今年上半年,我们国家煤炭产量到达 13.5 亿吨,华而不实供应电力、钢铁、化工的耗煤量占据 84.5%。在煤炭企业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做出重大奉献的同时,我们也不可否认,随着煤炭生产规模的扩大、井下煤田开采作业的大范围拓展,一些煤炭矿区因采煤塌陷致损而产生的社会纠纷日益凸显,不少煤矿与矿区农民的矛盾呈现激化的趋势。笔者以为,在法社会学的视野下,通过型塑、解构纠纷经过,准确、清楚明晰地描绘叙述这一特定类型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其运行状态,对处理好国有
3、煤炭企业与农民的关系,解决资源型城市的社会、生态等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为此,我们选择了位于江苏省某资源型城市的大型国有煤矿 XK 集团为研究对象,并对近十年间所发生的因采煤塌陷致损侵权而引发的一系列民事纠纷及数据进行调查、搜集、统计。通过 2020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的调查走访,我们获得有效样本 88例,而在这些案例中,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事件 43 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 45 起,即解决途径几年平分秋色。XK 集团是江苏省内唯一的国有重点大型煤炭企业,其纠纷数据样本不仅在本省区域内具有典型性,而且对全国一样行业或类似企业都具有典型意义。 图 1 是近年来该国
4、有煤矿与矿区农民之间的纠纷数量上升变化的趋势图。由于本文所研究的实证样本及数据资料均来自国有 XK 集团,因而,本文中所讲的 矿 不包括私人承包煤矿与其他非煤矿山企业; 农 是指在矿区周边农村中生产、生活并受特指国有煤矿采煤塌陷影响的农民群体;纠纷是指 公开地坚持对某一价值物的互相冲突的主张或要求的状态 。因而,本文所讲的矿农纠纷是指发生在国有煤炭企业及其下属煤矿与矿区周边农民之间、在煤炭开采经过中因采煤塌陷致损而引发的、与塌陷地征地搬迁相关的一系列民事纠纷的总称。 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发现,该地区的矿农纠纷主要包括:因采煤塌陷导致土地损害而引发的围绕土地利益的纠纷;因采煤塌陷导致矿区周边村庄基础
5、设施、公共设施损害而引发的围绕生命财产利益的纠纷;因煤矿建矿初期计划经济与国营企业性质导致的矿区周边村民供水、供电等历史遗留问题而引发的围绕维护村民既得利益的纠纷;因煤炭开采导致土地塌陷而引发的赔偿标准与搬迁纠纷等。而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主体主要是矿区周边塌陷村庄的普通农民,他们一般以静坐示威、围堵闹事、强行占有机器、阻挠运输、截断通道、毁坏设备、迫使停产等非法律手段来维护自个的利益。其解决纠纷的非诉讼方式包括宣传政策、劝服讲服、协商会谈、多方调解等。而以财产侵权赔偿为核心诉求的诉讼纠纷的解决等司法程序方式主要包括:起诉、上诉、抗诉、申请再审等。 图 2 是农民企业主与普通农民选择解决纠纷
6、的途径,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原告方大多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乡镇企业主,其诉求主要以财产侵权赔偿为核心内容。而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多为普通农民。由于纠纷主体之一的农民具有平均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双重倾向,故在矿农纠纷的农民诉求中,既有社会当代性的内容,也有传统乡土社会的习惯。因而,非诉表现形态与诉讼表现形态又分别呈现不同的特征。 调查显示,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诉求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塌陷区村庄搬迁标准、补偿及赔偿方面见表 1。其特点是: 1. 群体组织性。以亲缘、地缘、人情关系等因素为基础、纽带的情感共同体,组成的与矿农纠纷有密切联络的人群。这一群体在利益诉求经过中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动辄集结数十
7、人、百人冲击围堵煤矿,构成团结一致的群体威慑力,甚至老人、妇女也成为群体对抗的介入者。由于此类纠纷焦点往往与矿区村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所涉利益群体较为集中,容易引起牵连共同利益村民的共鸣,进而构成群体性行为。 2. 持久复杂性。从纠纷本身性质的角度来讲,一些矿农纠纷的构成与市场经济改革、国企转制、政策变革等深层次问题有关,故很难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完全化解。再从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来讲,矿农纠纷牵涉采煤塌陷致损以及后续的复垦治理、损失赔偿、征地审批、新址建设、施行搬迁等复杂经过,一个村庄的塌陷地复垦以及整村征地搬迁往往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全部完成。加上煤矿与矿区农村自建矿之初就共存于城市之郊,工人与
8、农民的长期接触,构成了煤矿与矿区农村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络。因此这种人情、业缘、地缘之间的纽带关系也使得矿农纠纷呈现出复杂多样性。 3. 手段的非法律性。在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中,农民多采取围堵闹事、强行占有机器、阻挠运输、截断通道、毁坏设备、迫使停产等非正规手段,对煤矿安全生产施加压力、制造影响。选择这种方式除了由于农民对法律、政策的理解与认知普遍存在缺乏,难以负担高昂诉讼成本外,更有利益诉求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根据等,导致农民不得不选择非法律手段来谋求 不太合法合理 的利益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与针对进行的集体上访、静坐示威等手段相比,直接向损害问题的制造者 国有煤矿并针对其煤炭安全生产秩序进
9、行以非法律手段进行压迫,对解决实际问题更具有实效性,也增加了走出窘境的时机。 那么,矿农在什么情况下才会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其特点是什么?通过调查我们发现: 1. 诉讼类型较为固定。即主要以民事案件为主体行政案件比例很小。并以财产侵权、财产损失赔偿为主要诉求,包括补偿土地有形资产的既定损失、无形资产损失以及土地预期利益损失。 2. 原告方构成单一,诉讼标的额较高。以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其诉讼原告方多以乡镇企业或农民企业家为主,诉讼标的额一般较高。因而,具有农民身份的民营企业业主是推动诉讼解决机制运行的主体。高额的诉讼标的间接证明了诉讼原告方具有承当高额诉讼成本的经济实力,并相应的占据更多的社
10、会资源。 3. 多数以基层法院为一审法院。尽管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对起诉案件均有管辖权,但在调查的 45起诉讼纠纷中,只要 8 起案件直接以中级人民法院为初审法院,其余案件均以当地基层法院为一审法院,占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总数的 82%。排除管辖权对诉讼标的额规定与起诉方律师诉讼策略的因素,大概能够看出,接近农民群体生活世界的基层法院更能在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中被农民群体接受。 4. 原告无一起案件胜诉。在矿农诉讼案件中,判决被告胜诉、原告撤诉、双方调解结案的分别占38%、51%、11%,即调解与撤诉的占 62%。除 2020 年的 1 起诉讼尚未审结之外,无一起诉讼案件判决被告 XK 集团败
11、诉。也就是讲,在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纠纷中,由法院严格根据实体法与程序规则来解决的案件只占据小部分比例,讲明以法院判决形式来结束纠纷并不是法院的唯一选择。如以下图所示: 5. 上诉率极高。首先,以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中原告一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通常会寻求与煤矿进行协商会谈,直到得不到解决回复才迫不得已向法院起诉。此时矿农纠纷已经尖锐对立,对并不满意的判决结果,原告天经地义地希望穷尽所有的法律手段进行最后救济。其次,从大额赔偿金能够看出,原告一般对于诉讼请求的赔偿额都有较高的期望值,若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原告显然会选择上诉。第三,判决结果不符合当事人内心确信的 理 的诉求,以为判决和利益目的与想象
12、出入太大,于是对法官、法院进而对整个法律体系及司法制度产生不信任,因而坚持一诉再诉,不肯服判息诉。法律判决存在社会效果标准、法律效果标准、法官内心标准与当事人标准等多重准则,由于各自所处地位、角度、所代表的利益取向不同,因此各自的评判结果也不一样。总的来讲,多方面因素共同导致了矿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中的原告一方难以对判决结果真正信服。 二、矿农纠纷的非诉解决机制 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是相对于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而言的,也就是讲,但凡不属于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解决方式都属于这一范畴。非诉解决机制具有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基准上的非法律化、主体非职业化、经过和结果的妥协性、互利性和非对抗性等特
13、征。同时,根据本次对矿农纠纷的调查,非诉解决机制的运行还遵循着纠纷实践中的一些特殊规则。 1. 矿农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现实因素 矿区周边村庄在煤矿建矿以前,长期以静态、封闭的状态进行农业生产,农民与外界沟通甚少、流动性差,安静的生活状态也影响着本地农民的生活习惯,他们顺应自然,绝少发生寓居变迁,然而这种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建矿之后遭到了工业文明带来的文化与习惯的冲突。静止的生活状态与土地受损、房屋开裂、厂房塌陷等采煤塌陷损害现实剧烈地发生对抗,构成一种生存窘境:若不进行搬迁留守原村,村庄周边塌陷地损害会困扰村民日常生活。若要接受搬迁,农民所要面对的现实是:1农民从此会失去土地,进入失地农民的行
14、列;2新的寓居地必然面对新的农村或其他社会关系,使得农民与原有的邻村邻庄的社会关系与人情往来等失去联络;3大量的乡镇企业业主遭受宏大损失,无力承当企业搬迁带来的直接、间接的财产损失及无形损失。在笔者走访的矿区农村中,农民企业主的生产经营,大多依附着企业主长期以来不断累计塑造的本地社会关系、人际往来、信赖经营等社会资源网络,农民企业的收入来源很大程度上都依靠着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基于人情地缘等乡土社会要素而构成的人情买卖。乡村企业脱胎于村庄,下落在村庄周边,农民企业家本人就属于本地本村农民中精英群体的一员,因而在村庄中享有较高权威与声誉,也就顺势享受着在村庄社会中地方性权威带来的信赖利益,而这种
15、本土性人际与信任关系以及人情买卖的默契是在长期交往的互动经过中构成的。一旦脱离了这种本土性,信赖基础也就荡然无存,因而,搬迁后乡村工厂的生产经营可以能就无以为续、难以维系。 农民的这种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在塌陷地损害的现实冲击中有时还会发生一定的扭曲变形。有的村庄整村搬迁后,住进了条件极大改善的新房,邻村村民在羡慕中非常渴望煤矿对自家村庄下方进行采煤以借机进行搬迁,传统的 不患寡而患不均 的农民意识无法适应这种相邻村庄之间利益格局的变化并可能将之归责于煤矿。因而,在煤矿工业文明的冲击中,村庄社会的传统发生变形,衍化成为村民带有平均主义倾向的传统思维,并与矿区农村既成搬迁现实构成冲突张力,推动着矿区
16、村民以非法律方式进入非诉解决机制,与煤矿进行讨价还价、争取利益平衡。这些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与搬迁现实的冲突成为推动矿农纠纷进入非诉解决机制的现实因素。 2. 矿农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主体动机 部分矿区农民在突破了对土地及本土性社会关系的依靠,确定接受补偿进行新址搬迁之后,补偿的政策标准与预期等待之间的心理矛盾又继续推动着非诉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等待利益包括:一是预期可得收益。矿区农民希望趁着搬迁时机,将寓居地转移到更接近乡镇中心地带的黄金地段,能够借助乡镇中心的发展优势,带来房产升值收益。二是实际可得收益。矿区农民等待能够借助搬迁时机,大幅度改善寓居条件,要求新房建设要构成 独门独
17、户、庭院式住宅 。三是无形损失得到弥补。乡村工厂在搬迁之后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到原有的生产经营水平。如无形损失得不到赔偿,乡镇企业业主则难以对赔偿标准产生心理平衡。四是多地标准攀比。XK集团所在地位处数省通衢,在矿区与周边农村的方圆几十里范围内,共存着大小不一、从属不同省份、数个不同性质的煤矿,这些处于省界之上的村庄之间相距并不远。但各省政策的赔偿标准各有不同,有的按 人头 户口人数补偿,有的根据实际损失补偿。有的省份赔偿额度较高,有的省份赔偿额度较少。因而,村民的比拟失衡心理较为严重。五是政策前后补差。塌陷地赔偿标准政策的出台一般会在旧政策基础上小幅提高标准。因而,政策出台前后,已经根据旧政策
18、、低标准签订搬迁协议的矿区农民会产生前后补差的心理失衡。这样的多重心理落差的矛盾,不断推动着矿区农民触发纠纷。这些心理落差造成的纠纷,又很难以其他正式方式进行解决,因而这种 落差 的主体心理动机推动着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持续运行。 3. 非诉解决机制的鼓励机制 在纠纷金字塔构造模型的分析中,诉讼解决机制应当在非诉讼解决机制运行不畅的情况下才得以运行。但其实,非诉解决机制的运行还与煤矿、农民纠纷中所根据的行动策略以及利益诉求的有效性有关。能够讲,在生活场域中,矿区农民 讨价还价、争取空间 的对话策略对农民争取部分利益具有一定的实效性。 一是纠纷的诉求详细明确,行动具有策略针对性,鲜有因仇恨积怨等心
19、理因素排解发泄而激发的暴力性纠纷事件。对农民来讲,选择非诉解决机制,能够更快速、有效的实现争取权益的目的。例如围堵大门、截断运输通道、阻拦职工上班、截断重要矿井安全设施、迫使矿方停产等,详细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秩序这一企业根本利益。因而,详细明确的诉求与策略针对性较强的行动,共同促成了非诉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能够实现多种利益并存的妥协。 二是矿区村民的行动呈现组织性,行动策略针对国企形象与地方稳定。表现为村民有组织的群体围堵,以群体的形式表示出诉求,由村委会号召、组织并提供行动支持,在村委会的背后,有时还会有乡镇的默许、纵容乃至指使、煽动、鼓动、支持。一般群体上访、打出横幅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地
20、方与国有企业都最不想面对的社会事态,而这种组织性的纠纷形式,捉住了国有煤炭企业维护企业形象、地方稳定方面的关键利益点。因而,具有针对性的组织性、群体性行动策略进一步加速了非诉解纷机制的运行。 三是矿农纠纷的爆发周期性。矿区农民个人确信的 国家占便宜,自个吃了亏 心理状态不断向外部扩散,从内心确信到外部实践,从一人确信到全村确信,从一村不满到多地不满。一村的诉求假如得到解决,多地村民就会群起仿效,纷纷要求解决一样问题。在市、县及时出面、强力打压、讲服劝讲、宣传政策之后,这种纠纷爆发之势一般会有所缓解。迫于地方维稳的压力,地方也往往会逐级向省沟通汇报,请示并建议提高赔偿标准。在揉合妥协了基层农民、
21、地方、国有企业、省相关部门各方利益之后,省可能会出台提高标准的新政策。在新政策出台一段时间后,矿农纠纷便会在几年内化于消解,由此往复循环。村民正是通过这种周期性的纠纷,不断争取推动新政策的出台,而新政策的出台又为非诉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政策支撑。 三、矿农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 基于农民群体社会资源把握的内部差异性,矿区农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朝着两个方向推进。部分农民往往依靠所把握的社会资本,诉求于 一个讲法、要个公平 的朴素公平正义观的实现,渴望得到国家与法律确实认。因而,尽管在败诉之后,仍然不断上诉、申请再审、抗诉,推动着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解纷机制中持续诉辩对抗。而另一部分农民则往往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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