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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局:新时期要注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一直以来,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随着两江新区时代的到来,开发建设的迅猛推进,征地拆迁、财产分割、土地权属、邻里纠纷等各种复杂性、多发性、群体化和深层次矛盾纠纷将不断涌现,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的、 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摸清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未雨绸缪,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两江新区建设,为促进全区开放开发做出积极贡献。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
2、状 (三)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现状。近三年来,我区注重强化了镇、街道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我们按照“六统一、五有、四制、三表”的要求,对20个镇(街)调委会全部进行了规范,设立了专门场所,制作统一的调委会标识、挂牌、座牌、印章和统一的调解文书格式和卷宗等。对277个村(居)调委会均按照“五有、四制、三表”的要求完善了规范化建设,建有村级调解室有429个;以新农村建设为重点,以全市“千村推进百村示范”工程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完善了我区4个示范村 和10个推进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此外,针对全区各级调解组织普遍存在调解协议书制作格式不规范、协议内容不完整、协议履行率偏低、调解个案文档资料欠缺零散等问题
3、,加强了调解文书格式和调解个案文档资料的规范与指导,要求各级调解组织必须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对调解个案文档资料予以管理。在个案调解程序上,在遵循司法部要求的基础上,参照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增加了卷内目录、调解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及人民调解员廉洁自律监督卡并统一格式印发至各调委会,较好推进了全区调解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二、我区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区调解工作虽然在组织网络、工作机制、工作开展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我区是两江新区开发的重要区域,规划面积达818平方公里、占69.5%,
4、涉及面积广、人数众多、开发平台最集中。随着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的启动,大量深层次矛盾纠纷将集中涌现,而当前我区人民调解工作中面临着的一些不容乐观、不容忽视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两江新区建设的快速顺利推进。 (一)对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主要是部分镇(街)党( 工)委、政府(办事处)对调解工作认识、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认为调解是可有可无的工作,起不了多大作用,有了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依靠强势的政法机关来处理问题、解决问题,“轻防重打”思想突出。少数镇(街)调解工作未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不注重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往往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没能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拿在手上抓。人
5、民调解组织 又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调解的权限、调解的方式、手段、调解的效力都很有限,加上党委政府的认识没解决,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平息矛盾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当事人大都寄希望于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因此,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面临较大难度。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强。目前,我区共有调解员3117名,高中学历以下学历有1866名,占总人数的59.8%,平均年龄48.3岁。调解员绝大多数由村(居)组干部担任,他们身兼多职,工作繁忙,众多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文化偏低,对法律、政策的理解运用不到位,较难胜任和应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新时期出现的新纠纷的调处。特别是村(居)以下的调解员98
6、%以上是由村组干部兼任,无专职调解员,每三年一届的村居换届,就导致一批已接受过指导,参加过培训,正熟悉业务的调解员(村居干部)被替换,而后任者又有一个从头培训、指导与熟悉过程,造成“青黄不接”的现象,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不力。一是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事多面广。司法所是管理、指导和协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职能机构,虽然全区有20个镇(街道)司法所,但只有不到70名司法助理员在基层从事管理指导调解工作,加之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工作开展全凭“一张嘴、两条腿”,要达到覆盖全面,深入实地指导工作,实在力不从心。二是业务指导主体相对单一。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7、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司法所和基层法庭共同指导下进行工作,但近年来随着法庭逐步撤销,全区只设立了茨竹、统景两个片区法庭,导致人民法院与调委会联系相对减少,调解业务指导责任基本上落在了司法所肩上,而司法所的人员现状又如此,这就导致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得不到更好的发展。 (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 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关键。我区镇街一级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较好,而村(居)调委会却存在个案程序、登记、归档上的一些突出问题,虽然我们对人民调解规范化工作年年进行强调,并作了统一要求,
8、但由于少数村(居)调委会主任及调解员对调解工作习惯于“动口不动手”和对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因而导致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资料欠缺,更谈不上规范建档。有的纠纷调解结束后虽然形成了一纸文书,却存在无调解人员签字、无调委会印章或随意加盖村(居)委印章的问题,较多调解个还存在证据收集上的问题等,对村(居)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还需要在时间上抓紧,力度上强化。 (五)调解经费保障不足。目前,财政在调解经费保障上普遍存在投入不足情况,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无经费、调解员工作无报酬、调解员培训无经费,资料少,专题培训少,培训形式主要是以会代训,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适用性不强,专业培训的深度和力度不够
9、,调解员的素质很难从根本上提高。调解员的劳动报酬不仅低(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和处理结果一件纠纷1560元),且多数镇街未落实,手续复杂,难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难吸纳懂法律、懂政策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 三、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领导,夯实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一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由区到镇(街)成立人民调解综合领导小组,建立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办)牵头协调,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土地、林业、城建、劳动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建议区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
10、项单项工作,对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三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建议以区政府名义每两年一次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表彰。与镇考核挂钩,对调解工作做得好有受过表彰的调委会及调解员的镇予以表扬,对调解工作做得差的镇予以批评,通过表彰激励、通报批评等奖惩制度的兑现执行,从制度上保障我区调解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加大投入,完善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建议区财政按照中共重庆市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渝委法建组2号 (三)加强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主
11、体,在调解经费保障的情况下,司法所应以镇调委会为依托,逐步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走调解专业化路子,使一批热爱调解工作、熟悉调解技能,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形成以专为主,专兼互补的调解队伍阵容,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就一个镇(街)而言,具有一支专职调解队伍,可以流动参与指导各村(居)调解纠纷;可以应对镇重大、突发、特殊及积陈纠纷的解决;可以保证调解质量和调解公信力。能更好地使党政领导摆脱纠纷纠缠,专心抓大事、抓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成本。 (四)大胆探索,建立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建议出
12、台专门文件,明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上的优势,强化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同时又节约了诉讼成本。行政调解可以借助人民调解这个平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调委会介入行政调解,可以促使行政调解的顺利进行。而行政调解的结果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既利于执行,又可以减少行政机关在合法合理性原则运用上的风险。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对人民调解协议实施保护与监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13、三大调解职能在当地政府的统领下,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从而形成“人力互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同作战”的镇街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更好地为构建平安渝北,和谐渝北作出新贡献。 (五)加强宣传,营造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设平安渝北、和谐渝北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防范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情民意反映 的重要渠道,是改进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较好运用人民调解这一手段,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大力宣传调解制度在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农村群众认识、了解、支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 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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