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作证适用程序的理性重构及配套措施设置,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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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蔽作证适用程序的理性重构及配套措施设置,刑法论文现行法律规定不详细。新刑诉法第六十二条对隐蔽作证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 六机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施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隐蔽作证作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即通过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卫措施,以及对证人使用化名并标明密级的方式来保障证人身份不被外界得悉,但对隐蔽方式、隐蔽对象、隐蔽期限和施行程序等问题均未触及,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司法实践中办
2、案人员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办案人员对隐蔽作证的积极性不高。首先,侦查人员对隐蔽作证心存抵触情绪。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取证的行为少之又少,十分是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往往出于办案压力,采取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取证手段,通过欺骗、引诱、威胁手段获取证言已成为常态,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现象也屡见不鲜。一旦证人出庭,侦查人员的违规取证行为难免会被曝光,因而,侦查人员对支持常规作证和隐蔽作证的热情都不高,甚至怀有抵触情绪。 其次,检察机关对隐蔽作证心存顾虑。证人证言作为言词证据的一种,具有主观性强、缺乏稳定性和易受外界干扰等缺点,而在法庭上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运用需要较强
3、的应变能力与综合分析判定能力。在庭审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公诉人只需要当庭宣读证言笔录即可。而证人若出庭作证,就有可能出现证人临时改变证言的情况,进而打乱检方原来的公诉计划,甚至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使检方处于不利局面。因而,很多地方检察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亦心存顾虑,往往不采取积极措施保证证人到庭,甚至不申请证人出庭。 证人对出庭作证心存畏惧。在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其主要原因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即使是通过隐蔽容貌、声音处理、远程录像等方式进行保卫,仍不能消除证人作证的顾虑。他们以为即便采取隐蔽方式仍然很难保证其作证后的人身安全,而我们国家当前的证人保卫现在状况不容乐观,殴打、
4、伤害证人案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表示清楚,2000年以来,全国发生的报复证人、举报人致伤、致死案件由每年缺乏800件上升到每年3000余件,其上升速度之快令人触目惊心。 隐蔽作证证言随意性过强。司法实践中,出庭证人大都担忧因暴露身份而在日后遭到报复,为了消除证人的顾虑,法庭适用隐蔽作证时,不需要证人以真实面目和声音示人,只需要经过隐蔽方式处理过的头像或者声音出如今法庭上,甚至能够通过法庭外远程视频的方式作证。尽管证人的身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隐蔽,但在这种相对独立且封闭的环境下,隐蔽证言的随意性加强,可信度不高。除此之外,由于隐蔽作证不需要证人和法官之间面对面的沟通,在传导证人表情及形体
5、语言方面很难保证,进而影响法官对证人证言和案件事实的认定,难以保证案件判决的公平公正。 二、隐蔽作证适用程序的理性重构 (一)适用对象需进一步详细化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但凡知道或者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隐蔽作证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作证制度,需要消耗损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并非所有的证人都需要适用隐蔽作证。笔者以为,能够适用隐蔽作证制度的对象主要有下面几种。 其一,必须出庭的未成年证人。由于对证人没有年龄和身份限制,少年甚至儿童对在其认知范围内的事物都能够提供证人证言。然而,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认知能力不强,心理状态不稳定,易受周围环境影响。为保证未成年人
6、在法庭上作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隐蔽作证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如需要未成年人出庭作证,能够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将其头像和声音进行技术处理,让其通过电视视频作证,并同步接受质询,不需要实际出庭。 其二,性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与证人。强奸等性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妇女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世界各国都在刑罚上予以严厉的打击,由于性犯罪牵涉被害人的隐私与声誉,被害人大都选择沉默或者私下处理,极少有被害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甚至在司法机关找其调查取证时也沉默不语,这给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障碍。而隐蔽作证能够有效保卫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隐私及身份信息,避免使被害人因报案或者作证而遭致声誉受损、社
7、会舆论压力等二次伤害。同时,通过远程视频、遮蔽面容和声音处理等方式,避免被害人与施害者的面对面接触,使其能客观真实地描绘叙述案情。 其三,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人和举报人。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有一定职权和社会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手法较为隐蔽,反侦查意识较强,若没有举报人的举报和证人的指证,很难发现和查清其犯罪事实,更难对其定罪量刑。然而,一些有实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在职期间通过长期经营,构成了盘根错节、扑朔迷离的关系网。一旦东窗事发,锒铛入狱,由于其苦心编织的关系网和利益集团还存在,假如此时证人贸然出庭指证,暴露身份,其人身安全将难以得到保障。在职务犯罪的侦查和审理经过中,若司法机关
8、不能有效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想让证人积极出庭作证,只能是镜花水月。 其四,卧底证人和污点证人。卧底证人是新诉讼法明确赋予侦查机关侦破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及其他一些严重的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手段。卧底证人更是身兼多职,既是侦查员,又是取证人,同时也是法院审理阶段的出庭证人。卧底证人不但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而且充满危险,一旦身份暴露,便会危及生命。因而,卧底证人的身份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必须绝对保密,即使是在法庭审理阶段,出庭作证的卧底证人身份也要绝对隐蔽,以防止日后遭到该组织其他成员的报复,因而,要尽可能采取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的方式让出庭作证的卧底证人的身份不被社会公众或犯罪嫌疑人获知。除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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