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存在的问题及其认定,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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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存在的问题及其认定,民法论文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断知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汽车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须,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便利,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汽车停放也带来众多问题,主要表如今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即归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 这是本文主要讨论的话题。(物权法第 74 条固然做了相关规定,并不明确。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概述 ( 一) 小区车位、车库的定义及分类 车位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放机动车辆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车库指人们在小区内停放车辆时的独立附属物。车位是在地面简单划线而成,不具有建筑物特征,开发几乎不要成本; 而车库具有建筑物的特征,有明确的位
2、置,空间封闭,开发投入成本较高。小区车位、车库的分类: 立体停车位、地面停车位、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楼房顶层停车位。 ( 二) 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判定小区某部分能否为专有部分的条件有: 构造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利用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排他使用;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可知小区车位、车库具备这三个条件,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能够独立作为所有权的客体; 车位、车库是附随小区建筑物而建造的,是整个住宅小区的组成部分; 而且小区车位、车库能知足业主停车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小区物业价值
3、,是当代小区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之一。 ( 三) 小区车位、车库的现在状况 现今的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是比拟混乱的,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即(物权法第 74 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知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个规定区分了小区内地面车位和车库的差异,在其产权归属问题上给予区别对待,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方式,但这一规定并未解决实际根本问题。也有不明确的争议,存在四种观点: 归业主共有; 归开发商所有; 应根据
4、当事人约定; 以能否计入公摊面积确定。这些观点都是仅从与车位车库有关的一个方面来支持,没有做到很好的兼顾各方因素。要很好确实定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就要关注车位、车库的性质是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 若属于专有部分,那么就是独立的,开发商能够进行单独得出售和不动产登记; 反之,若属于共有部分,那么小区全体业主就是共有人,开发商假如单独把这部分出售就会侵犯业主的合法利益,业主能够请求开发商赔偿侵权之债。 二、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存在的问题 ( 一) 小区车位、车库的多样化,权属标准不统一 鉴于小区车位、车库的类型多样,所以判定标准也不统一,详细有下面三方面: 从土地使用权上看,根据我们国家 房地
5、一体 原则,业主在买受房屋后就同时获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小区中的车位、车库也附属的归业主所有。此标准使小区车位、车库权属较为明确,但仅凭土地使用权难于区分公共场合中的车位、车库是业主共有还是专有,相比拟车位而言,建造车库要投资的成本较高,开发商建造车库的目的就是获得利益,此利益假如得不到以期的回报会减少开发商建造车库的积极性; 从建造成本上看,谁投资建造了车位、车库,谁就享有所有权,具体表现出 谁投资、谁受益 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干扰因素比拟多,缺乏准确性; 从约定存在上看,开发商和业主在买卖房屋时能够通过约定来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由于法律规定保卫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约定优先,只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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