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教育治理政策化的现实困境和转型路径,教育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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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教育治理政策化的现实困境和转型路径,教育学论文摘 要: 政策在我们国家教育治理中始终保持着高强度影响,不仅确立教育发展理念,而且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甚至深入影响教育立法变迁。这种治理途径依靠主要源于教育政策的灵敏性、教育立法的滞后性以及教育治理的专业性等因素,因应了教育事业发展的特定需要。然而,鉴于教育政策的内在缺陷、依法治教的话语普及以及教育治理制度的定型化要求,教育治理政策化的缺乏也日渐呈现,迫切需要从法治层面加以有效约束。为此,首先,应当健全教育法体系,确保立法资源的有效供应。其次,有必要明确教育法律和政策的适用层次、互补功能及其转化途径,构成相互独立而又互联耦合的共存格局。最后,教育
2、政策的制定与运行均应符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便促进整个教育治理秩序的自洽与统合。 本文关键词语: 教育政策; 教育法律; 依法治教; 教育法治; 政策法律化; Abstract: The policy has always maintained a high-intensity influence in China s education governance,not only in establishing the concept of education development but also in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the education syste
3、m and even profoundly influencing the changes of education legislation. This governance path depends on the flexibility of education policy,the lag of legislation and the specialization of education governance,which meet the specific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However,in view of the inhe
4、rent defects of the education policy,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discourse of governing education according to law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education governance system, the deficiency of this mode urgently needs effective legal restraint.Therefore,we should improve the educat
5、ion law system and ensure the effective supply of legislative resources.Secondly,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applicable levels,complementary functions and transformation paths of education laws and policies so that they can be made independent and interconnected. Thirdly, the formation and operat
6、ion of educational policy should conform to the underlying thinking and mode of a legal rule in a way to promote the self-consistency and integration of the overall order of educational governance. Keyword: education policy; education law; governance of education by law; the rule of law over educati
7、on; legalization of policy;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伴随着 依法治教 理念的大力倡导, 政策治教 的话语空间被极大地压缩,甚至被添附某种程度的负面评价色彩,被视为行政权利扩张的工具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1然而,从现实层面来看,政策驱动始终是我们国家教育治理的基本特点之一,甚至在个别领域替代法律而发挥主导作用。我们国家教育领域现有8部法律、10余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立法也相对有限,而教育政策体系却极为庞大,仅 十二五 期间国家出台的重大教育政策文件就多达741个,牵涉各级各类教育及其活动经过2,以致构成了 教育治理政策化 的现象,显示出鲜明的中华特点和本土国情
8、。 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既是教育法最基础与核心的话题,也是推进教育治理当代化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那么,为什么在教育领域,尤其是在 依法治教 的语境下,传统的政策工具还是那样发挥着重要的、特殊的影响?所有社会治理领域都存在政策与法律的紧张关系问题,为什么这种紧张关系在教育领域非常突出或十分?在这里基础上,怎样探寻求索一套更具普适性的话语体系,愈加有效地消解依法治教与政策治教的内在张力?渐次回应这些问题,对于我们国家教育治理的工具优化和效能提升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 二、教育治理政策化的表现形态 相较于其他国家,我们国家的教育公共政策极为繁荣。3教育事业的运行、改革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策的驱动或控
9、制,而教育法律经常呈现出规范供应缺乏的构造性缺陷。这种 教育治理政策化 的现象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方面: (一)教育发展理念主要由教育政策确立 我们国家教育政策的调节事项极为广泛,最具宏观性和影响力的内容就是教育发展理念,并在这里基础上构成明确的教育道路和教育方针。4例如,于1985年出台(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总体方向以及基本原则等逐一做出规定,成为日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尤其是华而不实提出的 服务两个文明 简政放权 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促进教育多元化发展 等议题时至今日仍具有重要影响。再如,2021年全国教育大会以来,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政策文件,通
10、常以 指导意见 施行方案 决定 规划纲要 等形式呈现,既提出了 教育当代化 的总体目的,也明晰了 施行素质教育 坚持 五育 并举 提高教育质量 等教育方针,这些目的或方针都关涉教育体系及内容的根本性调整。 (二)教育体制改革通常由教育政策推动 在教育领域中,很多重要改革的推进依靠形式多样、效力各异的政决策。例如,新课程改革、 一费制 收费、免费教学材料提供、自主招募生源改革、免费师范生教育、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等。5这些试点工作的目的尚不明确,后果也不易充分预知,在不同区域间的施行力度略有差异,故而不宜通过立法来推进,只能借助灵敏的教育政策来进行效果测试和完善修正,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确保教育改革
11、的稳妥性。伴随着现代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还有不少重要的政策部署尚未定型为成熟的法律规则,例如,明确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属性和成本分担机制、确立公办中小学老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推动教育领域 管办评 分离和 放管服 改革等,这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率先呈现于政策文件中,弥补了法律规范的滞后性。 (三)教育立法变迁受教育政策深入影响 尽管教育领域的很多重大制度布置最终具体表现出为教育法律的立改废释,但这些法律规范往往遭到教育政策的深入影响,或是由政策来总体指导立法变迁,或是直接将相应的政策内容转化为法律。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教育政策体系对教育法律体系的影响大体能够归纳为下面三个阶段: 第
12、一阶段为 教育政策主导与教育法律为辅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受整体法治环境影响,教育立法不仅数量零星薄弱,而且效力层级有限,多为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以 决定 指示 计划 暂行规程 等形式出现,如 高教六十条 中学五十条 小学四十条 等,规范性和权威性略显缺乏,构成了 教育政策优于立法 的治理格局。 第二阶段为 教育政策先导与教育法律跟进 。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 依法治国 方略被确立为的治国方略和宪法基本原则,教育界也相应构建了 依法治教 的命题,并将其明确载入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然而,教育法地位的上升并未彻底打破 政策治教 形式的垄断,立法的方向、原则乃至详
13、细规则多由政策来确定,构成了 政策先行 立法跟进 的制度演进途径。(老师法的制定就是此类情形的典型代表。1985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曾规定老师职业的身份、权利、准入、专业发展、考核评价等事项,这种框架不仅为后来(老师法的章节设计所沿用,而且不少法律规则都源于相关的政策内容。6 第三阶段为 教育政策指导与教育法律为据 。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这是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的鲜明特点,教育领域也不例外, 政策做指导 法律为根据 的构造逐步构成。当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总体部署下,学前教育、老师管理、学位制度等多领域的教育法启动了制修程序,这不仅得益于教育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而且离不开相关政
14、策的酝酿和积累。无论是立法动议的提出,还是法律草案的起草,都需要参考国家和执政的教育方针。例如,层面围绕老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身份、确认权利、严格门槛、提高待遇等纲领性要求,欲让这些内容得到有效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明确性和有责性,亟待通过(老师法修订以及配套立法出台加以落实,后者才是权利保障与救济的最直接根据。 三、教育治理政策化的主要成因 政策与法律的内在张力,是当代社会治理工具选择所面临的普遍问题,众多社会治理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依靠现象,为什么这种途径依靠在教育治理领域非常突出或十分,这与教育政策的灵敏性、教育立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教育治理的专业性等因素严密相关。 (一)政策
15、灵敏性优势适应教育改革需要 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悬殊,教育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象尤为突出,这与教育法律所强调的统一性和强迫性难免构成冲突,正是由于这种矛盾在我们国家还将长期存在,教育政策便具体表现出出独特的价值。相较于教育法律,教育政策在制定与执行中尤其强调灵敏变通,不仅有更广泛的调节范围,而且在解决实际问题时的弹性空间更大,较为适切地知足了教育事业差异化发展的现实需要。7 教育领域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的现象也为很多实践所证明,需要教育政策的柔性规制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教育实践。例如,1998年出台的(高等教育法曾要求 高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这种一刀切式的规定对民办学校构
16、成不合理限制,随后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8 2020年)明确提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体制,打破了立法中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的制度藩篱,并推动了后来的立法修订。再如,1986年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初次通过立法确立了九年义务教育制,但事实上,(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早于1985年已经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国家责任、公民义务、管理体制、师资队伍等,且分地区、分步骤地提出了详细的施行策略,具体表现出了教育政策具有灵敏性、应急性、先导性等优势。 (二)教育立法资源有限加剧政策的扩张 受社会发展的宏观布局影响,我们国家立法政策突出经济立法优先,能分配给教育立法的资源极其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
17、加剧了政策治教的制度惯性。根据2021年的一项统计结果,我们国家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分别为267件、756件8,而教育立法在华而不实占据的比例极其微弱。教育法律共有8部,在全部法律中占比缺乏3%;教育行政法规共计18部,在全部行政法规中占比约2.4%。除此之外,学前教育、终身教育、家庭教育、学校管理、教育考试等方面的立法动议来历已久,并被列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8 2020年),但始终没有能获得本质性突破(表1)。 表1 我们国家 教育八法 以及五部 待立之法 尽管国家立法需要规范和保障的领域很多,而教育只是诸多行业之一,但教育法律法规均缺乏3%的占比确实与教育事业的重要
18、性以及依法治教的现实需求极不相称。除此之外,不少教育法律出台于改革开放后的法制建设恢复期,已经施行数十年却一直没有做过大幅修改,(学位条例和(老师法就是华而不实的典型代表,它们在立法技术上并不成熟,制度规则也较为粗疏或带有鲜明的计划管理特点,难以完全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不难发现,教育立法的慢节拍和低效率自然使得教育政策被赋予更大的功能等待,后者成为长期以来我们国家教育事业运行、改革和发展的关键驱动,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教育立法体系的漏洞或者法律规则的滞后。例如,在高位阶立法缺位的学前教育领域,国家在政策层面不仅通过教育改革纲领性文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而且专门出台学前教育的 国十条 ,在内容上涵盖办
19、学属性、管理体制、师资规范、财政保障、动态监管等众多事项。 (三)教育治理的专业化有赖于政策调节 教育活动牵涉受教育者智识和伦理的内化培养,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特殊性和自主性,高等教育还牵涉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等更高层次级的权益。从尊重教育内在规律及其专业性的角度出发,立法者并非教育或教育管理的专家,我们也不能等待或要求立法者成为教育家,所以,外部规制尤其是立法干涉应当有所抑制。相较于立法机关,尤其是教育行政机关具有教育管理的经历体验和专业知识,通过教育政策进行教育规划和指导更为常见,以便弥补立法者的知识和信息赤字,也足以确保教育管理者在制度设计经过中的话语表示出,进而减少将来的执行阻力。 例如,
20、(学位条例赋予学位委员会以领导国家学位工作的概括性受权,使之能够运用政策工具,将很多模糊的法律规定落实为可操作的实践要求。众所周知,学位立法提出了 成绩优良 考试合格 等学位授予基础标准,学位委员会则对 何为优良 课程考试类别和要求 等详细标准做出政策性解释,这些专业化判定并非立法机关所擅于,显然由学位行政管理部门加以政策调节更为适宜,以便构成更具针对性和专业理性的规范指引,缓和立法民主和专业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无独有偶,义务教育质量保障虽然需要在立法中明确不同主体的权责配置,但仅仅局限于此则过于宏观和简单化,教育立法不能与行政运行相分离,还要考虑行政运行体制机制改革、课堂教学质量保障、老师队
21、伍优化建设、质量评价标准完善等,这些内容有赖于政策手段的细化落实,并已经在(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得到充分具体表现出。 四、教育治理政策化的现实窘境 教育治理的政策途径依靠主要源于教育政策的灵敏性、教育立法的滞后性以及教育治理的专业性等因素,因应了教育事业发展的特定需要。然而,鉴于教育政策的内在缺陷、依法治教的话语普及以及教育治理制度的定型化要求,教育治理政策化的现实窘境也不容忽视。 (一)教育政策的内在缺陷日渐呈现 教育法律虽然以教育政策为指导,落实政策思想、稳固政策成果、拓宽政策影响,但教育政策只能在原则上指导教育法律的整体立废或局部改释,而不能取代法律,这是由法
22、律与政策在制定主体、调整范围、施行方式、稳定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性所决定的(表2)。教育法律不仅能够以规范的法条逻辑来明确不同教育主体间的权义构造或权责关系,避免政策内容在形式上的相对模糊性,而且能够保持高度稳定,非经严格的程序和审慎的考量,不会被随意调整或废除,这与政策在稳定性上的欠缺也构成了鲜明比照。 更为关键的是,立法中的相关行为(尤其是对公民权益产生本质影响的行为)往往具有可诉性,能够通过申述(校内申述或校外申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乃至将来可能出现的教育仲裁等多元化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这些均是教育政策所不具备的优势。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施行的四十年间,大量的教育行政争议案件被纳入司法审查
23、范围,打破了十分权利关系理论的传统窠臼,从学位授予、学校招募生源、学籍管理、信息公开等多方面真正具体表现出出教育法的可诉性,弥补了传统教育政策管理中相对人的劣势地位,彰显出法律对权利保障和救济的重要价值。 表2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主要差异 (二)依法治教的建议和理念成为共鸣 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后期,我们国家的社会舆论界掀起了关于法治的大讨论, 依法治国 的命题逐步深切进入人心,并经历了由的治国方略到宪法基本原则的转型。在依法治国概念的发展经过中,作为实践中零星提法的 依法治教 也开场获得地位上的提升,被舆论视为 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 9。 伴随着依法治教话语普及及其实践推广,政策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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