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电子合同格式条款规制及域外立法借鉴,合同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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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电子合同格式条款规制及域外立法借鉴,合同法论文摘 要: 格式条款以其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等优势,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得到愈加广泛的应用。我们国家在民法典以及民商事十分法中对格式条款已有相关规制,但在电子格式条款领域却相当匮乏。不同的是,域外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还包括黑名单、透明性原则以及订入规则等制度。本文通过梳理我们国家现行立法,探究域外关于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之于我们国家的借鉴意义。 本文关键词语 : 电子合同;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卫; 一、我们国家对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 一我们国家现行立法规制中的缺乏。 我们国家当前对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散见于民法典合同编、消费者权益保卫法、电
2、子商务法、保险法以及海商法中。民法典在第496条至第498条中对格式条款的概念、讲明提示义务、效力认定情形以及以何种方式对条款进行解释予以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强化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增加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同时,针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能够申请撤销 ,合同编提出相对人得以主张诉争条款不应参加合同。除此之外,对无效情形也展开细致规定,增加了“不合理 作为限制,发挥兜底作用。 各国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均以维护消费者的意思自治为目的之一。我们国家消法亦同。我们国家消法对经营者对格式条款的使用作出了限制,规定了经营者的提请注意义务、讲明义务以及条款无效情形。另外,我们国家消法在第二十五条规
3、定了消费者的冷静期以及无理由退货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们国家现行立法中未对电子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缺漏。除此之外,针对格式条款,海商法中规定了提单以及运输合同无效的情形:违背第4章规定的无效、免除承运人应承当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保险法中也作出了有关效力问题的内容布置。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电子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弊端愈加明显。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安全权、受尊重权以及格式条款太多均为不容忽视的问题。但我们国家当前针对电子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特别欠缺。在我们国家现行立法中,针对电子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缺乏有下面几点: 第一,针对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特别欠缺,尚无全国性立法对其进行约束。
4、有观点以为,应当对格式条款以及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专门立法规制,但本文对此观点持否认态度。格式条款以及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仍属于合同的范畴,我们国家现行立法对二者的规制均有缺乏。针对格式条款,能够参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于民法典合同编进行细化规定,针对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能够在(电子商务法或(消费者权益保卫法中进行约束,而不必以专门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制。 第二,现有规定较为笼统。详细而言,格式条款订入电子合同的认定规则不明,学界有观点以为我们国家已存在订入规则,即(合同法第39条,但其内容并不明晰。订入规则具有基础性作用,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另外,参照民法典的规定,电子合同的提供方所需要遵循的公
5、平原则内涵不清、经营方的提请注意义务以及讲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及时间等外延不明。 第三,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电子合同的格式条款中,经营方往往将其放置在界面难以发现的位置,并以晦涩语言进行表述,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另外,在三类电子格式条款中,消费者只能对已有的格式条款选择概括接受或者概括拒绝。在阅读合同中,更是出现用户若选择拒绝接受用户协议则被剥夺使用相关网站权利的现象。这无疑是对用户选择权的侵犯。 二加强对电子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以及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合同格式条款愈加广泛地应用在交易中。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格式条款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等特点使其成为经营方
6、与消费者交易时的首选方式。而之于消费者而言,此种简单便捷的合同形式却难以保证交易安全及本身权益。因而,我们国家应当加强对于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进而愈加全面地维护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保卫消费者权益。 自由经济要求契约自由,允许人们以自由的意志建立契约关系。而格式条款的出现无疑是对契约自由精神的一大挑战。根据亚当斯密提出的“经济人假设 理论,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会以其市场份额优势、信息优势等方面的优势,通过设置有利于本身的格式条款实现本身利益最大化。面对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方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的选择权被极大削弱,契约自由更无所谈起。在保障市场经济的活力与效率、确保经营方的
7、利益以及维护消费者的缔约自由三者之间实现平衡,这正是加强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意义所在。 二、域外立法于我们国家之借鉴 域外关于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大体包括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以及以专门立法进行规制两种方式,如德国将电子交易的相关规定纳入德国民法典,欧盟制定(关于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卫的指令,华而不实均牵涉对电子商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 在我们国家已有民法典、消法、电子商务法、保险法以及海商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背景下,以愈加细化的规定对现行立法进行补充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相比拟之下,美国与欧盟专门立法的方式于我们国家而言则略显冗余。参照域外的相关规定,我们国家能够从下面几方面强化电子合同中格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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