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执行和解的完善途径探析,法学毕业论文.docx
《我国民事执行和解的完善途径探析,法学毕业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民事执行和解的完善途径探析,法学毕业论文.docx(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我们国家民事执行和解的完善途径探析,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民事执行和解在程序上能够产生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法律效力,在实体上产生消灭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我们国家民事和解协议存在效力不确定、救济途径缺失等问题,对执行和解协议赋予实体法上执行力,增加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救济渠道,既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益的保卫,也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渠道,能更好地发挥出和解协议协调当事人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功能。 本文关键词语:法学,事执行和解,效力,司法审查 一、执行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 我们国家执行和解的渊源及概念 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讯程序总结强调债务人经过讲
2、服教育自愿履行而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的,应当记明笔录,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附卷;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删去了讲服教育,由于执行根据必须是确定的;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和解制度,2020年8月,(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增加了欺诈、胁迫签订和解协议的救济,直到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真正综合了前几部关于执行和解的法律条文,增加了另行起诉的救济途径。从讲服教育到当事人 意思自治 的变化,是建立在执行中不能调解的问题和社会变化的基础之上的。 所谓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互相让步,就执行名义所确认法律关系(权利)之实现达成合意,并将该合意
3、提请执行法院审查认可,以发生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协议1。执行和解是和解协议产生公法效力的行为,和解协议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既知足当事人重新布置债权债务的需求,又结合一定的公法行为,使得私法上的合同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 (二) 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 私法行为讲以为和解是一种民事契约,执行和解是在法院进行的私法上的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公法行为讲以为和解是一种诉讼行为,能够产生程序终结的效力,同时在实体上也不因履行瑕疵而当然无效;还有两行为并存讲2。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受损害后可得到救济:恢复执行或另行起诉。若把着眼点放在执行和解 协议
4、 时,强调的就是私法性质,而把着眼点放在执行和解产生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 效力 时,强调的又是公法性质3。从(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我们国家执行和解本质上兼具私法行为与诉讼行为两种属性,本质是民事合同。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因申请而中止,或经过履行完毕而结案,虽经司法确认后不能产生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也不能就其申请执行,但对于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产生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法律效力,实体上被拒绝履行可以选择另起诉讼。有执行力的和解协议的成立和存在,并不否认原执行根据的效力,所以,不会损害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声威,这只是为了保障法律根据实现的一个方案。 二、我们国家民事执
5、行和解效力现在状况 (一) 民事执行和解效力的立法现在状况 (民事诉讼法第466条和(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了执行和解在程序上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正当性。和解协议可能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中止执行,可以能因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还可能因当事人履行完毕彻底终结案件,或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而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假如是中止执行,法院只需按照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即可,假如是因申请人撤回申请终结案件的,法院应重新立案。现实中法院对执行案件结案,主要有三种方式:终结、中止、和解长期履行,这三种结案方式的法律根据。 (二) 民事执行和解效力的现实窘境 第一,执行和解效力存在
6、不确定状态。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时能够申请恢复执行,似乎否认了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效力,但(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似乎又肯定了已实际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存在矛盾使得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且法无禁止则可行,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签订和解协议的次数限制,(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赋予了执行双方随时变更和解协议内容的权利,这就可能导致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其效力处于变化之中,由于和解协议以最后构成的文本为主,这也间接增加了法院审查和解协议能否有效的难度。 第二,执行和解能否具有可诉性有待商榷。 (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
7、条固然确认了和解协议不被履行时能够恢复执行,可以以另行起诉,但是假如判决被执行人承当100万,和解协议约定给付80万,申请执行人不确定向执行法院起诉的标的应该是100万还是80万,也就是和解协议能否具有可诉性并没有明确规定。假如起诉100万,为什么不选择更为迅速、便捷的恢复执行?假如起诉80万,也就默认和解协议具有强迫执行力,另行起诉的标的是以和解协议为主,本质变更了原判决的法律义务关系,是一个新的诉讼。况且,被执行人在不履行和解协议时也没有法律责任需要承当,仅仅恢复执行让执行行为回归最初的判决书状态,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即时得到赔偿的权益,这极大地挑战了法律的权威。 第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