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启示,企业管理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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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启示,企业管理论文法国是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比很高的国家,其通过两次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已将能源、交通、邮电和金融等重要的经济部门收归国有。20世纪80年代初,法国的国有经济比重曾一度高达40%,国家持有200余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股份,牵涉子公司4 300余家。从1986年开场,随着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国有资本逐步退出一些领域。但到2018年年底,法国以国家独资、控股和参股的方式控制着50余家国有大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数为1217家,国有经济占比达6.5%,仍具有相当规模。在经济发展形式上,法国始终坚持的是国家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形式,在尊重市场经济主导地位的同时
2、,也有着强烈的国家调控性特征。这一特征也鲜明地具体表现出在国有企业的管理领域,国家特别重视对国有资本投资和经营的控制权。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市场化改革和应对竞争的压力下,固然国家对于国有企业发展的主导性特征始终未变,但实现主导权的详细方式却发生了深入的变革,且成效卓著。我们国家与法国的经济发展形式有着髙度的类似性,因而,法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经历体验可成为我们国家国有企业改革值得研究和借鉴的样本。 一、法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历程 从20世纪60年代开场,源于国企经营效益低下和国际竞争的压力,法国开启了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处理好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是这项改革的核心内容。经过半个
3、多世纪的不断探寻求索和逐步改良,法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实现了从以 行政管理 为主到以 合同化管理 为主,再到以 国家股东管理 为主的转变。 (一)以 行政管理 为主的阶段 法国第一批国有企业构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彼时,国家似乎还并不完全习惯于在经济领域进行管理,其对于国有企业采取的是与对行政机构类似的 行政管理 (tutelle administrative)方式。这一行政色彩浓烈厚重的管理方式具体表现出在众多方面:首先,国家在立法层面规定了多项国有企业经营中需要事先申请行政审批的事项。相关审批事项有些出如今设立企业的法令中,有些通过统一的法令来规定。在行政审批之外,国家还通过行使否决权或设立
4、负责专门事项的监管机构来对企业营销、购置不动产、工资以及投资等事项进行专项控制。除此之外,相关监管机构还可向国有企业派驻代表,如经济与预算部向企业派驻国家监察员(contrfile d 6tat)进行财务监督、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派驻特派员(commis-saire du gouvemement)进行技术监督。这些代表以参谋身份参加企业董事会、列席股东会,向企业传达国家的指示。审计法院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査,每年对企业账目进行事后稽核。在多头监管的同时,国家亦在某些时候直接介人企业经营,如进行价格管制等。然而,这一行政色彩颇重的管理方式逐步显现出问题与局限。国有企业令人堪忧的经济数据证明介人太
5、多往往适得其反,阻碍了企业作出决策的效率和经营业绩的提高。 (二)以 合同化管理 为主的阶段 20世纪60年代末,法国开场尝试建立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 合同化管理体制 。 1.合同化管理体制确实立与发展。施行国家对于企业合同化管理的思路最早出如今1967年4月法国财政总监诺哈(Simon Nora)向提交的报告中。该报告直指法国国有企业传统管理形式下国家对于企业缺少周期性监管、企业经营目的不明确等弊端,提出应该明确企业与国家之间的权责关系。报告建议,详细可通过国家与企业协商签订合同来确定企业的发展目的及双方的义务。该报告引起了很大反响,使决策层意识到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应符合市场经济规律。19
6、69年,法国总理沙邦戴尔马(chaban - Delmas)在议会提出了建设 新型国企 的改革目的,指出 要使国有企业恢复为真正的企业,并向其归还做出自主盔营的权利 ,为实现这一目的, 应该推广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合同化管理体制。 在这里背景下,法国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逐步从行政管理体制转变为以合同化管理为主的体制,构成了其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大特色。 在合同化管理体制下,经济、财政和工业部与国有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合同甲方与国有企业管理层签订 计划合同 (contrat de programme)确定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企业的经营目的、应该承当的社会发
7、展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以及提供的支持条件等。如此,国家便不再对企业的详细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干涉,由企业在合同框架内自主决策、介入竞争。决定能否与企业签订合同,通常遵循两个标准:一是看企业所处的经济地位和经营战略的性质;二是看企业有无新的发展目的。 计划合同 的详细称谓在不同阶段不尽一样,适用领域也逐步拓展。最初,这类合同称为 纲领性合同 ,主要与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签订,主要约定企业的宏观目的和国家补贴的内容,如先后与法国国营铁路公司(1969 1973)和法国电力公司(1的11975)签订的合同即为此类。20世纪70年代末,改称 企业合同 。这一阶段,企业合同的适用领域扩展到了国家控股的竞争类
8、企业。20世纪80年代初期,左派政上台后,一项法律将这类合同改称为 计划合同 。 2001年前,计划合同主要是与国家独资和控股的企业签订,2001年5月15日的一项 有关新经济调控 的法律将计划合同扩展适用到国家参股的公共服务类企业。其背景是法国从1986年开场,公共服务领域的企业逐步开场向民营资本开放,改由国家参股或退出,这被视为是这些企业介入国际竞争的有效方式。但为了避免因公共服务市场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背离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国家通过与企业签订合同,以对企业的发展方向施加影响。 合同化管理在国家与企业之间构建了一种新型关系形式。它不仅能够明确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责、权、利,而且可实现国家经济战
9、略调控与尊重企业自主经营的平衡,以弥补传统国家管理权过于集中的弊端。由于,计划合同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向和经营管理提供了指引,在保证其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计划相一致的前提下,也使企业在事先约定好的合同框架内享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进而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需要讲明的是,在国家与企业签订合同进行管理的同时,传统的国有企业监管机构仍然存在并行使着职权,只是其监管标准和严格程度上发生了变化。总体而言,在法国逐步推行合同化管理阶段,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员工工资、市场、资产交易和投资的监管,或者取消、或者减弱、或者通过双方协商(即计划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国有企业获得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而合同化管理方式的参加也有
10、助于改善传统监管机制的运作。由于,企业计划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遭到多个部门的监督,监管的切人点也自然以企业能否实现合同目的为主要标准。事实上,合同内容也成为了规制企业与其监管部门关系的规则。 2.法国国有企业改革仍需深化的动因。然而,若干年的实践表示清楚,参加了合同化管理后的国有企业改革仍有继续全面深化的必要,主要原因如下:(1)合同化管理方式有其本身无法克制的弊端。首先,合同化管理实际上是一种 事前监督 ,而计划合同的实际履行遭到经济与政治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很大。如遇经济形势突变,企业便无法保证完成此前承诺的业绩和投资等指标。其次,国家对于企业对计划合同的履行也缺乏持续性的经过监督。实践中,企
11、业针对合同履行的周期性报告机制欠缺,有时国家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并不能及时续签。因而,合同化管理体制的完善需要构建一个更为稳定的合同履行跟踪监督机制进行配套。最后,计划合同主要是与一部分公共服务性质的企业签订,其适用领域亦有一定的局限性。(2)合同化管理虽有助于企业享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但在国家放松严格管制的情况下,更需要在企业内部实现更有效率的管理。而当时,法国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亦存在缺陷,如企业一把手 人治 色彩颇浓,有些企业决策的作出并未经过董事的深人介入,董事会并未在华而不实发挥核心作用。对此,法国国家审计法皖1995年在其作出的专项主题报告中对这一问题提出瞀示,董事会决议以和为
12、贵,缺少真正的争论;企业董事会中的国家代表倾向于代表其所属部门的意见,代表之间也缺乏足够的协调。该机构在2000年的一项牵涉国家对金融领域管理的专项报告中更是再次提出警告,国家很可能由于一些国有企业董事会中的国家代表履行职务不专业、甚至犯有管理错误而承当为此买单的风险。(3)从更为宏观的视角观之,法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机制亦存在构造性的缺陷。 例如,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与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职能没有能进行明确区分,尤其是缺乏一个专门代表国家行使股权的机构。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职能是制定经济运行的法律规则并监督施行,而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主要职责应该是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13、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清查评估以及指派国有资产代表人等。然而,长期以来,法国机构中专门跟踪整个公共领域经济发展的机构是国库司下设的 参股与融资处 ,其人员编制和职能范围均有限,而其他本应由国家股东行使的权利也被分散到一些一般性和专门领域管理部门,混淆在行政管理权中。国家股东职能不明确和多头管理使得国家缺乏对国有资产整体经营战略的清楚明晰认识,造成对重要问题的不利决策。 而在生产和公共服务领域向民资开放、引人竞争后,国家应将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角色明确区分的要求变得尤为迫切。由于,竞争机制的引人使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 在这些领域,国家既是法规制定和监督施行者,又是市场介入者
14、,这种状态容易损害公平竞争。而为了保障竞争,欧盟层面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令,要求各成员国限制公共垄断、禁止国家向特定产业和企业提供补贴以及加强国家与企业之间财政关系的透明度等。法国若对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将遭到来自欧盟层面的惩罚。然而,国家的特殊股东身份又决定了其不可能以盈利为唯一宗旨,还需要兼顾社会公众利益甚至是国家整体经济战略。所以,为了更为专业化地处理这些深奥玄妙棘手的问题和维护本国利益,就需要法国进一步完善其国有资本股东的角色。除此之外,竞争机制的引人也使法国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均按平等规则自由竞争,并不享有特权,这也要求国家须完善其本身的资本管理水平。但很显然,法国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方式
15、,即便在加人合同化管理的改进后,仍显得有些不合时宜,尚需要从国有企业外部和内部管理体制两个层面进行深化改革。 3.深化改革的准备:调研建议与改革草案。1997年,国家审计法院的一项报告正式提出了国家应成立一个专门部门负责履行国家股东职能的建议,引起了的关注。2002年年末,经济、财政与工业部长委托巴比埃(Barbier de la Serre)领导团队对于 关于国家股东与国有企业治理 进行调研,旨在调査国家履行股东职责的实际情况并对国有企业管理提出完善建议。该报告(简称(巴比埃报告)对于国有企业的定位、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以及国有企业的治理形式进行了深入反思,指出法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必须适应现代
16、的要求,即适应从垄断到竞争的新格局。 首先,对于国有企业的定位,(巴比埃报告指出,国有企业的本质仍然是企业,其追求盈利与国有企业的性质不相违犯,而公共服务可通过国家与企业签订严格遵守责任的合同委托给企业提供,而不管其资本构成构造。在这里基础上,(巴比埃报告提出两项最主要的建议:一是清楚明晰界定国家不同角色的职能,并建立一个专门行使股东职能的机构 国家参股局 ,使其能够加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战略对话;二是确立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核心地位,并针对完善董事会的运作机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2003年2月,经济部将(巴比埃报告呈交,同年7月,以此为基础作出了(关于国有企业治理的报告提交议会,为法国国有企业新一
17、轮改革提供了指导原则和制度框架。 (三)以 国家股东管理 为主的阶段 2004年,法国正式启动了开创建立国家股东代表机构的改革,专门行使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各项职能。国家参股局的设立标志着法国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实现了从管 企业 到管 资本 的转变。 根据2004年9月9日发布的一项法令设立的国家参股局(Agence des participations de L tat,APE)专门负责管理所有的国家投资。国家参股局在国家独资或参股的大部分企业或组织中行使国家作为股东的权利。一般而言,若国家在企业决议机构中拥有20%以上表决权,通常便属于国家参股局的管辖范围。国家参股局从属经济、财政部与工业复
18、兴部,只设国家一级,管理范围辐射全国,其下 设 个总秘书处和三个下属机构。各下属机构按相应的行业板块划分为下面几个司:主管交通、基础设施和媒体的DA司、主管能源领域的DB司和主管服务行业、邮政、国防等领域的DC司,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国家投资与管理。国家参股局人员编制数目基本在60人左右,成员主要来自法国经济、财政与工,业复兴部,也有一部分来自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代表。除此之外,国家参股局可以以从外部招聘一些企业界专业管理人士。他们多是拥有专业技术和丰富经历体验的管理者,能够提高国家对于参股企业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国家参股局的职能中有与一般私人股东一样的部分。首先,实现国家财产的保值增值,是其首要
19、职能。作为一个专业投资者,国家参股局要在国家经济战略政策的框架内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为国家股份创造长期价值。其次,国家参股局还负责介入确定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监督企业的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资本运营项目;介入企业与国家签订的目的合同的起草并监督合同履行;定期评估企业管理者的管理工作以及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国家参股局向企业派出国家代表介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并可就企业议事机构中国家代表之外成员的任命和免职提出建议。但国家参股局又是一个非典型的股东,其职责比私人股东更为广泛,如在经济部长的受权下推动国家出资政策的制定,向经济部长提出国家股东对于其管辖下的企业发展战略方面的立场,每年向议会呈交年度报告
20、等。这些职能使得国家参股局成为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联络人和对话者。 二、以国家股东管理为主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 为处理好国家股东代表机构与国家参股企业之间的关系,法国还制定了(国家参股局章程:国家参股局与国家参股企业关系的管理规则(下面简称(管理规则),从完善国家外部管理和企业内部治理两个层面改革国有企业管理体制。 (一)国家股东管理的运作 相较于其他行政部门,国家参股局拥有更大程度的自主权,但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也遭到来自各方的监督。 1.国家参股局进行股权管理的详细方式。为实现上述职能,国家参股局详细通过选派国家代表参加企业机关、建立企业的定期报告以及与参股局进行定期联络等机制来实现对国有资本的运
21、营管理。 首先,(管理规则规定参股局向受其管辖的每个大型国有企业委派国家代表,通过企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公司治理体系行使经营决策权。这些国家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既介入企业股东大会执行国家参股局委托的权利,也参加企业董事会,担任董事(或董事长),切实介入企业管理。这些国家代表除了少部分从国家参股局固定编制人员中委派外,大部分从企业界招聘。值得指出的是,如前所述,国有企业董事会中除了有来自国家参股局的国家代表,还有来自于其所属行业主管部委等部门的国家代表。 这一人员构成虽可有效避免代表来源单一的弊端,但也易出现各部门国家代表立场不一致的情形。 参股局建立之后,其所委派代表中的一人成为国家代表负责人,
22、负责加强各国家代表之间立场的协调性。如在每次董事会开会前召集先期会议,先行协调各部门的立场。其次,为了保证参股局对于企业的周期性监督,(管理规则还规定了企业向国家参股局的月度报告、定期联络以及对重大事项的提早商讨机制,以保障国家股东对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性的知情权。国家参股局将结合企业的性质、资产组成以及相关法律等详细情况,各有侧重地监督这些规则的施行情况,并以此为根据在(国家股东年度报告中对企业进行评估。除此之外,企业资本运营牵涉其子公司时,需要定期举行国家参股局和企业之间的通报沟通会,有关资本运营的通报应遵守股东和企业之间的角色分工。最后,国家参股局能够敦促审计团队对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迸行审计
23、监督。 2.国家参股局行使职权的监督机制。国家参股局有义务保证履行国家股东管理职务的透明度,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也遭到来自多方面的监管或监督。首先是经济、财政部与工业复兴部作为参股局的共同上级主管部委对其行使行政监管权。其次是来自议会的监督。国家参股局局长每年要向议会的财政委员会述职;参股局每年起草的(国家股东年度报告需作为预算法案附件的形式由提交给议会。 最后是来自国家审计法院的监督。法国国家审计法院除了负责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外,也负责发布与其职权所涉事项有关的专项主题报告,如在2008年曾作出了一项有关(国家股东:国家参股局的奉献与局限的专项调査报告,对国家参股局自2004年成立以来行使国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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