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森林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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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森林法论文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执法质量是执法工作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森林公安机关的形象及公信力。作为一名基层森林公安民警,发现民警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着众多瑕疵和不规范问题,影响了办案质量。现结合执法实践,针对这些问题谈谈自个粗浅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 一接处警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或者不会摄录 无论是盗伐滥伐,还是擅自开垦林地,抑或森林防火案件等,不同的警情,都有其特殊性、个别性,这些都应该在处警录像中予以具体表现出,而不少同性质的林政案件,如,盗伐案件,从其摄录的现场录像情况看却很雷同,没有具体表现出个别性的特征,看不到对处警全经过的录制。按(110接处警
2、工作规则要求,处警录像应具备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何因、何经过。通俗地讲,你摄录的这段录像,要讲明: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了什么事,是什么人所为,什么原因,什么经过和结果如何。而不少处警录像缺东少西,有的只是对现场简单地录制,根本起不到客观、公正、原始、真实记录和固定执法者与被处理惩罚人的言行活动、现场及现场周边环境等实际情况,就更无法起到证据证明作用了。因而,办案人员必须用心把握处警录音录像所需的方式方法和技巧,用心考虑和实践怎样客观、完好地将上述七何要素反映到详细案件处警录像中,学习和熟练把握执法记录仪等摄录工具的使用方式方法。同时,在具体表现出 七何 要素前提下,还要
3、注意摄录光线、角度、内容、人身安全等因素。 二案件办理经过中存在的问题 1. 重案件查破,轻证据收集,使案件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一个案件只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够依法作出处理惩罚决定。但实践中,仍有不少办案人员存有 案件查破了,其他都不重要 的思想,致使不少林政案件的事实,只要个大概轮廓,很多与案件有关的情节、事实都没有弄清或者没有核实,即对行为人做出了处理惩罚。例如,有一原因筑路而擅自改变林地用处案,该案办案部门,仅凭行为人高 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施行违法行为的工具,即对其作出4000元林政罚款处理惩罚,而该行为人笔录中已反映,其是为某筑路队铺路,同时还辩称自个
4、是个体工商户等,对上述情况,办案人员都未加以核实。那么高 的行为,是该筑路队指派,还是自个擅自做主所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若是受指派或者是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所为,受处理惩罚主体就是单位;若是以自个名义所为,受处理惩罚主体就是个人。因受处理惩罚主体的不同,办理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也不同,就如该案,若受处理惩罚主体是个人,告知其有听证申请权利2000元以上没有错误;若受处理惩罚主体是单位,就不需告知其有听证申请权利30000元以上才告知。同时因该案主体不同,审批程序也不同。 2. 取证不规范或者不按要求取证 不同证据收集和固定,都有其自个的规则。同时,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和要求
5、。而实践中不少办案民警在调查取证经过中不遵照相关规范去收集和固定证据。如有的办案人员已在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了行为人施行违法行为的工具,却没有进一步核实拍照固定;还有的固然提取了作案工具,却没有制作证据保全通知单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还有办案民警因取证不及时,取证意识差,拖拉、懒惰,时过境迁,失去了收集固定证据的最佳机会。有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处案,办案人员欲对当事人施行违法行为的工具-挖掘机进行拍照时,挖掘机却早已不知去向。再如,一起盗伐林木案件,由于没有及时保全,卷内竟无法显示盗伐木材的处理去向等。另外还存有取证走过场、粗略不精细的问题。 如,有些案件的询问笔录,问的不细不全,甚至与所要证明的
6、案件事实关系不大;有的办案民警对涉案的证人,以为无关紧要,而没有对其进行询问核实等等。 3. 法律文书使用、制作不规范,有的甚至违背法律程序 这个问题在执法实践中比拟普遍,有的办案民警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仍然很严重,以为案件我已经查破了,文书制作欠缺点无大碍。殊不知,很多案件败诉,大多输在程序上。实践中存在着应该填写的项目不填写或者填写错误。如,以林业厅名义处理惩罚的案件,复议机关应该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者是国家林业局 ,却填写成了 森林 诉讼法院应该是 市 区人民法院 却填写成 县人民法院 .由于时间填写错误而导致了程序违法,如,一起擅自开垦林地案,告知行为人听证申请的时间是6月25日,
7、按规定告知3日后才可决定能否做出裁决,而该当日即6月25日就做出了处理惩罚决定,剥夺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还有询问笔录结尾页,办案人员、行为人没有签名,影响了文书的证明效果。处理惩罚决定书中, 禁则 条款, 罚则 条款不分。文书制作时,分不清是以林业厅名义还是以本名义处理惩罚,混淆了处理惩罚主体。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个别办案人员竟然新旧法律文书不分,公安行政案件与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文书不分,在办案中混谣雷同使用等。这些都暴露出某些办案民警平常不学习,不钻研业务的不良现象,责任心亟待加强,业务水平能力亟待提高。 4. 不按规定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如,应该听证的案件,不按规定履行听证告知义务;需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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