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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物的界定,法学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 人格物的界定【第4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 2 人格物的界定。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十分的案例,如邓柱辉诉余淦球损毁祖传器皿案。邓柱辉有一祖传陶瓷器皿,己历经五代,经有关专家鉴定确以为明朝万历年间出品。邓柱辉时常将该器皿用于祖宗祭祀,以托哀思。金淦球是邓柱辉的好朋友,2000 年 10 月 13 日到邓家闲聊,看见该器皿,便拿起细细鉴赏。 但一不注意,器皿滑落于地,最终摔碎,双方对赔偿数额协议不成,邓柱辉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以为,该器皿实际上是邓氏族人祖传陶瓷,是祖宗祭祀之用。除此之外,该器皿本身
2、承载着邓氏祖先的人格利益,能够给邓柱辉以精神上的慰藉。余淦球的行为使邓柱辉承受了两方面的损害,一方面是陶瓷器皿本身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是邓柱辉精神利益的损害,明显后者更严重。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案件的标的物不是普通的物,而是蕴涵着人格利益的特定物,能够诉求精神损害赔偿。类似的特定物还有结婚戒指、墓碑、骨灰盒等。 2.1 人格物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经查证,当前,国内外学术界也有部分学者对该类特殊的物展开零散的研究,概念用语的选择上有 人格物权 、 人格财产 、 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 、 包含人身利益的财产 、 必要的 个人财产 等。关于该类特殊的物的详细
3、内涵和外延也不尽一样。 2.1.1 人格物的概念内涵。 在当代民法的基本体系下,人与物、人格与财产是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不同范畴的东西,最为典型的例证是当代民法以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作为基本的权利区分,并据此对人格权和财产权规范不同的保卫机制:享有人格利益的权利为人格权,享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为财产权。但随着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人们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一物上同时存在经济利益和人格利益。此种情况下,此种物又该怎样归处?怎样规制呢?黑格尔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曾给出了论断: 人格是一个人努力要求这个外在世界成为属于他自个的那个东西。为了到达这个目的,人
4、有权将他的意志附加在每一个物中并且使之成为为他所所有的财产。与此同时,以此作为他行为的实体性目的。因而,所谓财产就是包含着一个人个人意志的物 .简而言之,即物是包含人格的物。而此处的人格即所谓的人格利益。 Margaret Jane Radin 通 过 研 究 黑 格 尔 的 财 产 理 论 , 提 出 人 格 财 产Personal Property这一新的财产形式。并将其定义为与 Personhood 密切相关的财产。当该财产受损害灭失之时,权利人承受的精神痛苦,同种类的替代物亦无法补偿。提出这一新的财产形式的基本理念是:人并非仅存在于精神之上,肉体也不仅仅仅是物质。主张人格不仅与肉体密切
5、相连还与外在世界不可分隔,换言之,与外在环境的某种不可分隔的持续关系是人格这一概念固有的内在含义。假如某物能够轻松地由同种类的替代物任意加以替代,那么该物与人格的关系就没那么严密。相反,假如某物越是不可替代,就讲明其与特定个人的人格异常严密地联络在一起。假如一个人失去了他曾经拥有的某人格财产,那么他或许就不再是作为特定个人的他了31.这也正是人格财产重要性的最好具体表现出。而此处的人格财产,即为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一类财产。 我们国家学者冷传莉教授在综合分析现行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的成功与缺乏的基础上,从司法案例中蕴涵人格利益的特定物出发,总结分析该类物特点以及所展现的价值,以独特的学术视
6、角开创建立性地提出了人格物的概念,并指出 人格物是指一种与人格利益严密相连,具体表现出人的深切厚重情感与意志或寄托人的精神利益,其毁损、灭失所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弥补的特定物 . 同时,指出人格物所展现的人格利益主要是情感或精神利益。当特定物寄托了特定人的情感或意志等精神利益时,其就有可能成为人格物。不得不成认这一概念是当前为止对人格物界定相对完善的定义,但是笔者有些不同意见。十分是关于人格利益的界定,笔者以为此处的人格利益必须是基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产生的,具有非常重大的、值得法律保卫的精神价值,一般的情感精神利益不应该被包含在内。 2.1.2 人格物的法律特征。 人格物首先是物,
7、具有一般物的属性。其次也是不可替代的特定物。更重要的是其上蕴涵着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人格利益,其特有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第一,人格物是有体物同时兼具无形性的特点。一方面,人格物必须是有体物,人格作为一种抽象的精神意志,必须由一定的客观实体来承载,所谓睹物思人的深情厚谊,不正是抽象的人格意志实体化的结果吗?否则失去载体的人格物与人格利益又有什么区别呢?另一方面,人格物中蕴涵着精神价值,具体表现出了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情感。这种特定情感或许能够知足当事人对幸福追求,或许能够帮助当事人实现人生价值,或许能够寄托当事人对特定人的哀思、追忆等。携手一生的结婚戒指、父母的唯一遗照、记录婚庆典礼的影像、传
8、家宝无一例外的都符合这一特征。在某个角度上看,人格物中蕴涵的精神价值已根深蒂固,成为当事人人格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一枚婚戒为例,如若其不幸被偷,珠宝商的损失完全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得到弥补;但是,见证了一生感情、象征着深爱之人的婚戒,通过何种方式来获得补偿呢?恐怕最富有的人也会感到无能为力吧? 第二,人格物中蕴涵的精神利益的价值通常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意义,由于这种精神利益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身份关系是遭到法律的当然保卫并被社会普遍认同的,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等。除此之外,这种精神利益具有隐秘性,仅特定人能够知悉,而非一般公众所能知悉。 例如,前述案件中邓柱辉诉余淦球损
9、毁祖传器皿案中,被告人并不知道这类物品对当事人所意味的特殊意义和价值,也无法预见这类物品的损失与一般物损害的不同。当然,能够排除这样一种情形,即当事人有预先声明并告知此类物品的特殊价值和意义。除此之外,这里的非公众所能知悉,并不意味着公众一定不可能知悉,更不等同于公众不认可,当人格物所蕴涵的人格利益被公之于众,普通公众是接受并认可该种人格利益的。换言之,公众成认并认可一物上的人格利益是该物成为人格物的重要条件。 第三,人格物的价值定位并不像一般物那样在于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而是其所蕴涵的精神价值。纵然某人格物几乎没有市场价值,但是这并不会成为否认华而不实人格利益价值的理由,更不会成为妨害其获得
10、法律保卫的障碍。简而言之,人格物的市场价值不会成为影响其赔偿的主要因素。由于人格物与一般物的本质区别在于,它是寄托了特定当事人的特殊情感或者是能够给特定当事人精神慰藉的物,它能否具有实际的市场价值以及市场价值的大小是无关紧要的。比方,随着社会物价水平的上涨,对于携手走过大半生的老夫妻来讲,最初的定情物的市场价值早已失去了意义,但是它是他们夫妻之间真诚不渝的情感和生死相依的历程的见证者,所以,在他们眼中这小小的信物是无价之宝,是千金难买、万金不换的,更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 第四,人格物中的人格与物须互相依存、不可分割。即,人格物中作为载体的物其承载的人格必须归属于同一人所有。换言之,当事人的
11、人格不能蕴涵在其别人的所有物上,更不能随意地转移。同理,他物权人亦不能享有人格物之上的权利,由于人格物仅与特定当事人,即人格物的所有人的人格严密相连,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而这种身份关系式不能任意转移的。不过,存在这样一种特殊情形,第三人以好心获得方式获得人格物,此时,人格物的所有人就变成该第三人,而人格归属者原所有人便丧失人格物,但鉴于人格物对原所有人的特殊价值,他能够通过协商或者法院裁判的方式重新获得人格物,而法官应该通过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更合情合理的裁判。 2.2 人格物与类似概念的辨析。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人格物是基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产生的人格利益负载于特定的
12、物上,人格与物互相依存、不可分割,替代物无法补偿其损失价值的有体物。 2.2.1 人格物与人格财产。 何谓人格财产?徐国栋教授曾初次提出一种另类的财产分类方式方法。即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并指出 人格财产是指与人格严密相连、其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弥补的财产 . 由此看出,人格物与人格财产在某些方面是存在类似之处的,如:都与人格严密相关,同属特定物的范畴,其灭失后的损害均无法通过替代物弥补等。但二者还是存在区别的。 谈到二者的区别,不得不回归到物与财产的区别分析上。作为权利客体,大陆法系关于财产的含义有下面三种:一财产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同时包含着相应权利和义务的
13、综合体。财产权利被称为积极财产,义务被称为消极财产。 这是最广义的财产概念。二从广义上讲,财产是指具有经济意义的权利,相当于最广义财产概念中的积极财产。尽管如此,但是这个意义上的财产的内涵仍然特别广泛,包括了有体物和无体物,表现为各种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权利类型,如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不管是最广义的财产还是广义的财产概念,都是既包括了法律关系的客体,又包括了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从狭义角度来讲,财产并不是指权利,而是指权利的客体即详细的物,相当于有体物,如土地、房屋、车辆、衣食等。在这一意义上使用财产概念时,财产和财产权是相区分的,财产指的是物,财产权指的是权利。 而在英美法中,财产主要是指民
14、事权利主体所拥有的财产权利,义务和权利客体都被排除在外,由于 正确的法律术语总是用财产这个词指人对于物的权利 .35 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除此之外,这个术语也被人们更经常地在转换了的意义上使用,正是它指所有权的客体,即指所有物。 财产这个词却经常被用来包括诸如股票等无形财产 36 这个术语也被以为包含着一切具有价值的权利和利益。 37从这些表述能够看到,英美法所讲的财产并没有确定的内涵,能够指物权,能够指对一切具有积极意义的支配权,又能够指非权利性的利益,可以以指权利的客体,如详细的物品等。 综上,财产的概念具有多义性,但总的来讲它的外
15、延比物的外延更广。它作为一个广泛的法律概念,缺陷就是不能区分权利的内容与权利的客体,而在民法理论上,作为法律关系要素的内容和客体是必须区分的。因而,财产一词无法知足法律概念的精到准确性要求,由于它无法区分传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也无法区分物权和债权,甚至无法区分人身权和财产权。因而,在精到准确的法律制度中,在使用财产一词作为权利客体时,应该使用物的概念,尤其是应该采用有体物的概念。 回归到人格财产和人格物的概念上,能够将那些同时蕴涵经济利益和人格利益的财产称之为人格财产,可以以将其称作人格物,这两种情况均不影响该类财产的认定与保卫。但是,对某些仅仅蕴涵着人格利益物来讲,人格财产这一概念本身的局限性便暴露出来,诸如尸体、遗骸、遗骨等具有人格利益但不具有财产利益的物便无法进入人格财产的范畴,反之,假如统一使用人格物的概念,这些问题便能够迎刃而解。因此,为了更好、更全面地保卫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物,统一使用人格物的概念乃众望所归、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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