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精品文档整理-精品文档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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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物 权 的 法 律 适 用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v (一)产生:14世纪“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分为“物法”和“人法”。“物法”仅具有域内效力,它用来调整不动产物权关系,即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它调整动产物权关系,即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v (二 )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抛弃传统法则,代之以动产与不动产皆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根据(一)主权说主权不可分割性(法、梅兰)v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本座为标的物所在地v (三)利益需要说全人类的利益(德、巴尔)v (四)物权关系本身性质说v 1、统治者本国利益v
2、2、权利人对物的直接利用v 3、最有效保障物权的实现v 4、物权具有排他性,保证请求权的实现v 5、物权稳定性,便于判决的实现。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v 依法院地法确定物之所在地v (一)有体物:v 1、不动产以其物理的存在地点;v 2、动产所在地许多国家作了具体的限制规定:如从时间上限定动产所在地,移动中的动产依法规定所在地。v (二)无体物或权利: (参P135)v 人为地赋予其存在地点,但很难确定其合适的所在地。v 如“债权所在地决定于清偿地,未规定清偿地者决定于债务人的住所地”。(布斯塔曼特法典)v 英国学者对权利财产所在地的确定做了概括说明。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v (一)对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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