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在建筑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建筑经济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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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改增在建筑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建筑经济论文【题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5.1 5.2】 【5.3】 【第六章】 营改增 在建筑业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总结/以下为参考文献】 6 营改增 在建筑业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6.1 税制冲突 两税合并后,建筑业跨地区承接的业务大幅度下滑。当前,国家就已经两税合并的企业,就试点期间对于存在跨地区服务的,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仍然在劳务发生地缴纳。 但这一政策仅仅是在试点期间推崇的,过了试点后将是怎样,大家都不得而知。因而,对于两税缴纳地存在差异的,应该倍受重视!据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为经营的劳务
2、发生地,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交营业税.然而根据增值税征收原理,增值税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两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例如:当 A 地甲建筑业企业到 B 地发生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劳务,在改革前,则 A 地甲建筑业企业应向 B 地缴纳营业税,在改革后,则应向 A地缴纳增值税见表 6-1.如此,就减少了乙地的税款收入。基于这种状况,有可能会导致乙地构成地方保卫主义,在诸多建筑业投标时只允许本地建筑业中标,封闭利益链条。而这将完全构成了建筑企业就在自家地界打转的局面,好似 闭关锁国 ,与 走出去,引进来 、 改革开放 向违犯。一些能力不够的建筑业企业被当地 照顾
3、得手上的活堆如大山,而一些资质较老的建筑业企业,由于本地无多余的工程而闲置,如同 撑死小的,饿死大的 的局面,届时很多无法继续运作的建筑企业必定 撒手人寰 . 6.2 行业性质 当前两税合并仅局限于一些行业,购进的一些劳务和服务无法得到抵扣,而外销服务的发票丰腴45.如:建筑业增值税 扩围 后,企业向租赁业租入不动产时,理应获得租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假如租赁业不动产租赁没有纳入 营改增 范围,也就是租赁业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那么建筑业所要获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只能是一桩 无头冤案 .诸如此类的情况很多,只要是建筑业与还未有进行增值税 扩围 的企业发生了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都无法获得抵扣
4、。然而,当建筑业把产品卖给还未有进行两税合并的企业,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加重了建筑业应纳增值税。如:建筑业做出来的产成品构成房地产的,大家所熟知的,如今房地产以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假如建筑业已 营改增 ,而销售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仍 按兵不动 缴纳营业税,尚未纳入试点范围,这对于建筑业来讲无疑是寒冬的到来,其税负无法转嫁,见表 6-2.不仅建筑企业感到税负压力而且可能带来其他相关负面影响. 6.3 抵扣缺乏 除钢材、商品混凝土外,建筑材料很难全部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抵扣的部分较多。建筑业外建项目较多,有些项目在偏僻地区,而建筑企业需要的一些材料大多数来自于小规模纳税人等
5、,增值税用发票无法提供,进而这些成本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含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非试点地区的分包公司,总承包公司不仅不能获得进项税额发票,而且这种情况下,还会虚增它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缺乏,销项增加,所纳增值税上升则 缺乏为奇 . 进项税额抵扣时间限制。获得二零一零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有时间限制,这就意味着并不是企业获得的所有的进项税额发票都能抵扣。能获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本就少,还不能保证完全能抵扣,这又是一加重税负额原因. 根据相关规定,人力成本是不能抵扣进项的。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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