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职业限制,刑法论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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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职业限制,刑法论文如前文述,在管制这七项义务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这一项义务是社会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若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是刑法的相关规定,各种法律就会通过各自的法律规定通过国家公权利来矫正这种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毁坏社会公平公正的结果。故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并非属于刑罚的惩罚性,而是作为一个合格公民必须做到的,当然也不存在剥夺或限制被执行人的权利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管制被确定为社区刑,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被执行管制的罪犯还能够被判处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这三项权利限制中,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或接触特定
2、的人从当前立法规定来看,似乎应该是绝对的权利剥夺。但是对于不得进入的场所,似乎是并非完全不可。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只要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即可。但无论怎样,禁止令似是具有一定惩罚性,至少它实实在在地限制或剥夺了服刑人员的部分合法权利。 然而,有关禁止令的实际性质讨论却又从证伪的角度否认了禁止令的刑罚惩罚性。根据法律规定,违法禁止令的,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惩罚,又给予管制的性质,即使是严重违背禁止令的也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惩罚,而不会因而带来更多的刑事惩罚。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至少管制中有关禁止令的性质更倾
3、向于行政处理惩罚,而绝非刑事处理惩罚,严格地讲并不具有刑罚惩罚量,即使有,也应该是很少一部分。 二、关于管制的会客与出行自由 管制服刑人员须根据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个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寓居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这三项均属于管制刑罚量中的重要因素。但如前文所讲,这三项规定执行起来都具有一定弹性,并非绝对意义上的权利剥夺。比方对于管制的报告义务而言,前文已述,根据详细情况从天天报道 1 次到每月报道 1 次不等。这也谈不上是惩罚,充其量只能算强迫沟通。要讲限制管制犯什么权利的话,这一规定最多是影响管制犯的隐私权。但是在我们国家刑法规定中,犯人的隐私权是不受
4、保卫的。所以也谈不上限制或剥夺。而有关遵守会客制度一讲,由于在实践中很难监控,且会客制度的规定也不像禁止令那样的详细,故实际的惩罚效果确实不大。至于管制对罪犯迁居的限制,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其实都很少有这样的需求,对于案犯来讲,若在执行期间想要迁居,几乎能够将之与欲图脱离监管、方便流动作案的嫌疑挂起够来,除此之外,很少再有理由需要迁居的。而对于这一小部分真的想迁居到的人来讲,若确实事出有因,可以以通过申请经批准后迁居或暂时离开住处。综上,这三项规定,对于管制犯来讲应该是增加了管制犯的不便,但限制或剥夺的权利对罪犯的日常生活影响有限,且又能够根据详细情况而临时恢复,故即使失去,对普通老百姓人来讲称之
5、为极大的痛苦实在讲不过去。 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职业限制 根据刑法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方面,事实上,根据相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凡被判处刑罚的均不可能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因而被不被剥夺政治权利,对曾因犯罪而受过刑罚处理惩罚的人来讲都是一样的。 除了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由于这一剥夺,犯罪人还将因而在社会生活中面对这一剥夺而带来的附随后果。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其将遭到下面的限制:其一,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1其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理惩罚的包括剥夺政治权利,不得
6、担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其三,因受刑事处理惩罚,自刑罚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医师;其四,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其五,因存心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理惩罚的包括剥夺政治权利不得申请律师执行证书;其六,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行使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七,因犯罪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八,不得担任老师;1其九,剥夺军衔;2其十,不得创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内从业;3其十一,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其十二,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董事
7、、监视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甚至连登山协会的发起人或负责人都不能担任,类似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的副会长、中国商业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国广告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自是不用讲。其他协会诸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也有类似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从业资格方面,固然刑法仅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但实际上,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从事很多职业上均有限制。综上,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相比,除了一些就业资格和福利待遇的剥夺外,刑罚量几乎等于没有。而即使是就业资格和福利待遇的剥夺,在多数其他社区矫正刑种也有存在。只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业资
8、格剥夺面更广一点,但在时间限制上也并非绝对的永久剥夺。 第四节 小结 一、管制与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 在管制的单位刑罚量方面,刑法也有现成的法条规定了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刑罚量折算关系比。根据刑法第 41 条规定,判决执行管制钱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管制刑期 2 日。同时根据刑法第 47 条规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钱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可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 1 日。由此能够推论,有期徒刑 1日的刑罚量能够是管制 1 日刑罚量的两倍,即有期徒刑 1 日的刑罚量相当于管制2 日的刑罚量。 笔者在论证之前就摆出了这个比例,似乎是有先定调后分析之嫌。然而,这却是真真切切的法律规定,无论成认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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