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数据文件中的商标使用与侵权问题,商标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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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D打印数据文件中的商标使用与侵权问题,商标法论文随着 3D 打印技术在我们国家的运用和发展,3D 打印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引起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当前,鲜见对 3D 打印产业化与商标制度的相关研究。 3D 打印产业化 是指 3D 打印机桌面化应用普及到普通家庭;对于家用消费品,传统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身份出现混谣雷同,商品的销售渠道和经营者被 3D 打印 所打即所得 What You Print Is What You Get的行为形式所取代。这些特点将对商品流通密切相关的商标使用与商标侵权问题产生影响;在这里背景下,本文讨论我们国家现行商标制度能否 旧瓶装新酒 ,即,商标制度规范能否适应 3D 打
2、印产业化带来的新问题;详细是3D 打印经过中使用商标的行为能否构成合理使用等商标例外,个人使用者没有出于经济利益之目的未经许可打印商标能否构成侵权,设计者在 3D 打印数据文件中使用 虚拟商标 的行为能否构成侵权。 一、3D 打印与商标使用 当 3D 打印在家庭得到普遍运用之后,个人打印者能够自行打印含有注册商标的 3D 物品。假如未做生意标权人的许可,这种打印行为能否构成未经受权的商标使用,进而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当商标权人主张权利时,打印者能否利用 合理使用 或 个人自用 进行抗辩? 一 打印附有商标的 3D 物品构成商标使用 根据我们国家 2020 年 5 月施行的(商标法第 57 条第
3、1 款,未做生意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商标法中的 商品 包括生产领域的产品和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也包含服务领域商标附着的载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2 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法规定的 类似商品 是指在功能、用处、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一样,或者相关公众一般以为其存在特定联络、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由此,能够间接得出,商品是经过生产或加工并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华而不实,经加工后继续进入流通领域是区别 产品 和 商品 的关键。(产品质量法中的 产品 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
4、于销售的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 农产品 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因而,无论是加工的产品或者农业初级产品,只要用于市场交换或流通,即可视为(商标法中的商品。本文用 物品 对应于家庭或个人打印的自用产品,有别于 产品 和 商品 假如家庭或个人的 3D 打印并不是自用合理数量,则有进入市场流通之嫌,进而被认定为 商品 .其次,怎样界定该条款中对商标的 使用 -经统计,2020 年修订的(商标法正文有 63 处 使用 ,华而不实, 商标使用 9 处, 使用商标 3 处, 实际使用 2 处, 商标的使用 和 不使用 各 1 处。显然,不同条款中的
5、 使用 含义不尽一样;例如,实践中对(商标法第 32 条先用权人的 在先使用 和防止抢注抗辩的 在先使用 的解释存在差异。1 (商标法(商标法施行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不同使用类型作出界定。由于立法技术所限,使用精到准确的法律语言涵盖实践中林林总总的商标使用行为确实较为困难。 国外的商标立法也是在原则上指明哪些商标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权人有权禁止的违法行为。例如,根据(欧盟商标指令第 5 条第 3 款的规定,商标权人能够禁止的 商标使用 行为中,除了将商标标识标注affixing在商品或者包装上,以及在商业文书和广告中使用商标标识之外,还包括提供使用该标识的商品、将这种商品投放市场或者为上述目的
6、存储这种商品、进口或者出口这种商品。因而,从欧盟的规定来看,构成商标侵权的 使用 行为,既包括直接使用或标注商标标识的行为,也包括将含有商标标识的商品投入市场流通的 销售 出口 进口 行为,甚至包括与流通行为密切相关的运输和仓储等行为2. 根据我们国家(商标法第 48 条,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辨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的使用 包括两种行为类型,一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及其包装、容器或交易文书上;二是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和展览等商业活动中;无论哪种类型使用,假如其目的不是 辨别商品来源 ,那么就不应构成(商
7、标法意义下的 商标使用 .尽管有学者批评这种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声称其界定标准既不能涵盖不同类型的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上的不同要求,也不能适应当今商标使用多元化的特点。3 然而,本文以为,这种界定较好地考虑并区别生产者和经营者对注册商标使用的不同类型。在产品生产经过中,生产者主要是将商标使用在产品或及其包装之上;而商品营销经过中,经营者则通过广告、展示等促销方式使用商标,增加商品的销售。 根据我们国家司法实践,对于生产加工中纯粹地贴附商标的物理行为,人民法院存在两种认识:一是以为生产加工行为发生在我们国家境内,根据商标权的地域性,生产加工中贴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使用;因而,未经受权的加工贴牌行为构成
8、未经受权的商标使用,进而被认定侵犯商标权。 另一种观点是,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它的辨别性,即,用于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因而,商标只要在商品流通环节才能发挥其功能。例如,专为出口的加工产品只在我们国家境外发挥商品来源的辨别意义,并不在国内市场发挥辨别功能,所以,涉外贴牌加工中贴附商标的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使用,因此并不侵犯商标权人的权利。 因而,在我们国家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不宜将涉外加工贴牌行为直接认定为侵权或不侵权,而应当区别案件的详细情况予以处理。人民法院在断定能否侵权时,应在综合考虑受权贴牌商标的情况、商品出口市场的情况、贴牌商标的详细使用情况、被诉侵权人的主
9、观意图等相关因素后,认定能否构成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4 同理,根据个案情况,假如打印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家用 3D 打印机打印附有商标的 3D 物品的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未经受权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并不必然构成商标侵权,需要结合个案情节和商标侵权构成要件综合断定。 二 打印附有商标的 3D 物品能否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知识产权侵权理论,构成商标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当事人行为违法,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首先,我们国家(商标法第 57 条对违法行为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未穷尽列举方式。华而不实,列举的违法行为中既有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一样的直接侵权行为,
10、也有存心故意为侵犯别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别人施行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等间接侵权行为;既有生产领域的侵权行为,也有流通领域的侵权行为。其次,损害事实能够是详细的财产上的损害,可以以是抽象的精神上的损害;既包括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将来可能造成的即发损害。根据(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往往是混淆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影响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产品服务品质和企业商誉等。再次,认定因果关系较为困难,十分是直接因果关系;因而,怎样客观公正地确定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关键问题。所以,(商标法规定:权利人无法举证自个受损和侵权人获利时,能够请求法院酌定法定赔偿。最后,不同于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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