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及刑事诉讼价值导向、目的的理论探究,法律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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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权保障及刑事诉讼价值导向、目的的理论探究,法律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 人权保障及刑事诉讼价值导向、目的的理论探究【第3部分】【第4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 引言 人权保障是世界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人权保障也不断获得完善和发展。我们国家理论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获得丰富成果,司法领域中人权保障的意识大幅加强、保障措施愈加完善。获得成就的同时,也仍然存在着一些缺乏,例如人权保障的内涵和价值所在,学者各存己见,未有统一思想,甚至难以构成主流观念。从当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尽管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得到了全社会
2、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但实践中人们在理解和把握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内涵的问题上模糊不清,注重实体性人权,忽视程序性人权。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与实体性权利是并列的,而非保障实体性权利的手段或补充,在这个问题上,大多数人都没有树立程序价值观念,因而极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经过中与侦查程序最严密地关联在一起,侦查程序所要。 釆取的强迫措施即牵涉到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剥夺,犯罪嫌疑人人权也最易在侦查经过中遭到侵犯,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天经地义成为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重要命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3、当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修订经过中对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规定越来越明确、详细、丰富,不仅法学界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研究日益深切进入,而且这一命题在社会中也遭到了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被广泛研究的根本原因在于控辩双方地位的悬殊和气力的宏大落差,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强大的侦查权利和广泛的侦查手段。侦查机关能够釆取强迫措施,限制和剥夺对方的人身自由,侦查机关甚至能够机密侦查,更使得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面前如鸡蛋碰到了石头。为促进刑事司法权的公平、公正、公开运行,当代刑事诉讼立法都规定了侦查机关在拥有强迫措施的同时,也要遭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怎样适用强
4、迫措施、违法适用强迫措施的后果等等问题,不仅需要高超的立法技巧,更需要文明的法治理念。 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在国际社会也是得到了广泛关注,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确立了无罪推定、沉默权、辩护权等法律原则,成为国际社会通用的刑事诉讼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 一、人权保障及刑事诉讼价值导向、目的的理论探究 人权保障的理论探究 1、人权的内涵 人权是当今中国乃至世界的一个热门和敏感的话题。对于人权的理解见仁见智,至今亦没有能达成共鸣。人权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词汇,它由 人 和 权利 两个词组成,意思为 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社会对人成为人的价值的一
5、种认可,是人的固有属性,但也具有一定的历史阶段性,与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水平相适应。人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有机统一,也是个体性和群体性的统一。人权亦是如此。有学者以为,人权是人享有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其神圣不容侵犯更是不可剥夺的。17至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将人权视为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不可放弃和加以剥夺的。我们国家学者提出,人权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更是一种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 所谓人权,就是人成为个人所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这种权利既是自然权利与实体权利的结合,也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结合。 ?法律是实现人权的保障,只要将人权保障的相关措施落实在详细法
6、律法规中,才能切实保障人权。人权保障不能只停留在思想和道德领域,能够想象,失去法律的保卫,人权保障只能是空话。人权是公民固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人权很容易遭到侵犯。因而,只要通过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权。 2、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内涵 由于犯罪嫌疑人处于特殊的诉讼阶段、拥有特殊的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人权极易被侵犯,因而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犯罪嫌疑人既是诉讼主体,又是被追诉的对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一般公民,是一种无罪状态。因而,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一般公民的基本人权,在侦查阶段应当享有基本诉讼权利。其 基本性 主要具
7、体表现出在它是所有诉讼权利中最基础的权利,也是最需要宪法和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是其介入刑事诉讼侦查程序中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它们是个人尊严的具体表现出和保障,决定着个人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应遭到尊重的法律地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具体表现出于在国家机关面前,犯罪嫌疑人与国家侦查机关的法律地位应保持平等性。假如不对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基本人权加以规定和保障,那就难以对抗国家公权利的种种侵犯。因而讲,基本人权是犯罪嫌疑人作为平等诉讼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保证,具有不可或缺性。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是应然性的权利,其是对人的道德观念的一种约束,在侦查经过中应将犯罪嫌疑人作为
8、嫌疑人而不是作为罪犯来对待,法律应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人权只要依靠于各国立法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落实,才能具体表现出为实实在在的人权。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基于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应运而生的,是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出,如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以辩护权为基础,产生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同律师会见、通信等派生性的诉讼权利。由基本人权派生出的一般性诉讼权利,对基本人权起到重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使基本人权具有可操作性。诉讼权利与基本人权既有联络也有区别。基本人权非详细的诉讼权利,是程序和权利系列组合,具有概括性,在表述上具有抽象的特征,如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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