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程序之完善,司法鉴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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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刑事司法鉴定程序之完善,司法鉴定论文当下,人类社会的司法活动已经进入科学证据时代,司法鉴定已成为诉讼活动中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式方法和手段。然而,当前我们国家刑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众多问题却让人不无担忧,寄希望于短期内迅速提高我们国家的司法鉴定水平是不现实的,但这并不阻碍我们借助于公正的司法鉴定程序来促进和保障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与正当性,减弱错误鉴定意见对案件可能的负面影响。 一、我们国家刑事司法鉴定之程序正义分析 程序正义是司法鉴定公开、公正的重要保障,但是我们国家当前的司法鉴定程序在机构中立、经过公开、程序启动等方面存在着违犯程序正义的问题。 (一) 鉴定机构的设置存在 自侦自鉴
2、 现象,鉴定机构中立性受损 从理论上讲,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主要功能是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或知识经历体验的层面发现事实真相或确认证据真伪,为诉讼活动提供服务,其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应当独立于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和审讯职能。那么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中立就应当是司法鉴定中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否则,就根本谈不上诉讼或审讯的程序正义性,更不要讲结果的正当性。 随着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进行,2005 年 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面称(决定) ,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随之,人民法院系统从上至下全部撤销了自个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终止了司法鉴定
3、业务活动,侦查机关(公安、国安、检察) 的鉴定机构也停止了部分对外司法鉴定业务,革除了 自管自鉴 自审自鉴 的弊病。但(决定同时又规定,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 ,于是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保存了自个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并且实行本部门自行登记管理。 自侦自鉴 的存在不仅使鉴定机构处于不能中立的地位,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极易导致鉴定意见的明显倾向性,更可怕的是这些鉴定意见又总是以 科学的法官 的面目进入诉讼而被法院不加以深切进入审查而采信。侦查机关的这种 鉴侦合一 鉴检合一 的机制往往会由于缺乏程序的公正而很难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自然也很难得到诉讼当事人的认可。 (二
4、) 鉴定程序启动的权限上具有职权性,权利分配明显失衡 鉴定程序的启动是指由谁来决定能否进行鉴定,其本质是鉴定请求权和决定权的分配。在配置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时,必须在保证鉴定意见客观性的前提下,充分实现对控辩双方的平等对待,防止权利失衡。双方决定鉴定的权利以及对鉴定决定的影响力存在差异,就意味着强势一方在专门问题上的垄断; 而弱势一方则必然在诉讼经过中陷于被动地位,这种强弱反差使平等对抗成为不可能,程序正义也就无从谈起。 我们国家当前在刑事诉讼中关于鉴定启动制度存在着启动权利分配的不合理问题。侦查机关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刑事
5、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能够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能够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审理经过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能否同意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的司法鉴定的启动权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共同享有,辩方仅有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请求权,这种不对等直接导致了侦查机关在委托鉴定方面
6、的垄断性。当前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自行启动的,辩方提出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有相当一部分被驳回,法官依职权启动的鉴定程序也极少。 控辩双方气力失衡,就会缺乏应有的对抗,司法鉴定因此成为专门机关对付辩方的 专利 ,当事人很大程度上丧失了通过司法鉴定向司法机关提出事实证明的权利,司法公正严重受损。 (三) 当事人介入程序机制缺乏,鉴定经过不公开、不透明 程序公开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诉讼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它既能够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程序提供保障,又能够引入监督机制,防止权利滥用。对于司法鉴定而言,程序公开不仅意味着鉴定意见公开,还包括鉴定经过的公开。当事人
7、的介入一方面能够知足其知情权,另一方面可以加强鉴定的对抗性、客观性。 在我们国家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活动中,当事人介入鉴定活动遭到很大限制。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能够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开庭的时候,审讯长查明当事人能否到庭,公布案由; 公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鉴定经过则实行密行原则,当事人基本无权介入,进而
8、使刑事鉴定在某种程度上带有神秘色彩,被老百姓称为 暗箱操作 。这种封闭的鉴定程序,缺乏有效的制约和对抗机制,不仅剥夺了当事人对鉴定的知情权,而且也违犯了司法公开、透明原则。同时,这种制度设计难以从源头上减少当事人异议的产生,成为导致重复鉴定、屡次鉴定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 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质证程序虚化 质证是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也是诉讼活动的一个基本程序。 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 质 ,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 疑 和 问 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 这种当面对抗能更好地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正义。鉴定意见本质上是一种专家意见,并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鉴定人出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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