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立法的结构缺陷与域外经验借鉴,环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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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环境立法的结构缺陷与域外经验借鉴,环境法论文摘 要: 历经40年的大量环境立法,促成了我们国家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的生成。然而,当下部门利益主导的分散式环境立法,造成环境资源保卫立法碎片化。为探究环境法体系化途径,借助实证分析和比拟考察的方式方法,根据环境法规范的属性特征和环境法的生成演进历程,明确污染控制法、自然资源法和循环再利用法为环境法领域的主要范围。在这里基础上,反思我们国家环境法立法体系的样态,检视与评价我们国家环境立法体系的实然构成,以找寻我们国家环境立法体系化进程中的构造性难题。参考域外环境立法形式与体系化趋势,为我们国家环境立法体系化的方向提供指引,以为环境法的体系化是
2、一项阶段性的立法工程。详细而言,最近先以现行的污染控制法、自然资源法、循环再利用法为基础,理顺和完善相关环境法律规范;中期环境立法规划是制定环境法总则,最大限度地统合相关环境法律规范;最后以环境法的法典化作为终极环境立法目的,遵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循序渐进地完善环境法体系,以解决当下环境立法的重叠、冲突等不协调问题。 本文关键词语: 环境法; 环境立法; 体系化; 环境法典; 总则立法; Abstract: The framework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has been basically formed in the past 40 ye
3、ars. However, the decentralized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dominated by departmental interests leads to the fragm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protection legislation.To explore the way of systemat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 author determined pollution control law, natural resources law an
4、d recycling law to be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s based on the attribut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nvironment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emergence and evolu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s. On this basis, the author reviewed the pattern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system of China an
5、d examined and evaluated practical constitution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system of China, in order to identify the structural difficulties in the course of systematiz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system of China. By referring to the legislation modes and systematization trends of enviro
6、nmental laws in overseas countries, the author put forward that systemat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s is a periodical legislation work,which provides guidance for the direction of the systemat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in China. Specifically speaking, in order to solve the current environm
7、ental legislation overlapping, conflict and other uncoordinated problems, in the near future, we shall base on the current pollution control law, natural resources law and recycling law to straighten out and improve relevant environmental laws and regulations; next, we shall formulate general princi
8、ples for environmental laws in planning for medium-term environmental laws and integrate relevant environment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the largest extent; the ultimate goal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is to form environmental acts and it is expected to gradually improve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s
9、ystem in line with actual needs of the society. Keyword: Environment Law;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Systematic; Environmental Code; General Legislation;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国家环境立法迈入突飞猛进的发展阶段。从1979年(环境保卫法试行公布到2021年生态文明入宪,历经40年的大量环境立法,促成了我们国家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的生成1。迄今为止,我们国家已制定公布了30余部环境资源类法律,在中华特点社会法律体系中占比到达特别之一强。然而
10、,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现有的环境法律远未到达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生态环境保卫秩序的预期功能。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当下部门利益主导的分散式环境立法,造成环境资源保卫立法碎片化。这些环境资源法律之间的割裂与冲突,不仅表如今相关法律之间较为普遍的冲突竞合问题上,还存在很多立法空白现象1,华而不实所产生的制度掣肘制约了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2。改变此种窘境,应当厘清环境立法的根本目的、法域归属及其边界范围,结合环境法的构成脉络和立法现在状况,确立我们国家环境立法的体系化途径,以确保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合理有序配置,并在这里基础上保障和推进我们国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本文在阐述环
11、境立法体系化的逻辑基础上,研析我们国家环境法律体系的构造缺陷,借鉴域外环境立法体系化的经历体验,提出我们国家环境立法的体系化方向与应然途径。 一、环境法的构成及其立法体系 法律是特定情境的产物,其内容总是取决于它所规范的主题。环境法便是在工业社会后期这一特定历史阶段中演化生成的,旨在保卫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下面通过梳理环境法的演进历程及其涵盖的法领域范围,重在探究环境问题特性是怎样塑造环境法律生成的,以期为环境立法的体系化研究提供逻辑基础。 一环境法的缘起与发展 1960年代,(寂静的春天的出版开启了环境保卫运动的新纪元,促成了美国第一波联邦环境立法的生成2。此后,伴随着环境公害事件
12、的频发和民众环保意识的兴起,很多国家开场重视环境立法工作3。 环境法 一词到20世纪70年代开场普遍使用,是指为了防治污染或约束废弃物处置活动而制定的法律4。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演变,环境法从以 命令与控制 为核心的第一代环境法到 经济鼓励 为标志的第二代环境法3,逐步发展为 合作与介入 为特色的第三代环境法5。 环境法的演进历程既具体表现出了环境公共行政的转型,也适时回应了环境议题的发展阶段。一方面,环境公共行政从传统的 权利 服从 形式的环境行政管理逐步演变为 协商 合作 形式的环境公共治理6。传统控权形式的环境行政法逐步演变为以实现环境治理目的为导向、规范公权利和私权利形式的环境行政法。当
13、下,实践中出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商量制度创新试点便为此种公私协力环境行政提供了注脚7。换句话讲,环境法经历了从 命令与控制 到 命令与契约 的发展经过。另一方面,不同时期的环境议题催生了迥然不同的环境法规制阶段与规制形式8。有学者通过对污染者付费原则、预防原则与预警原则进行分析,相应地推导出环境法规制的三种形式,即矫治形式、预防形式与预期形式9。华而不实,矫治形式秉持 使用环境资源必须付出代价 的理念,充分反映了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治理逻辑,主要处理空气污染、水污染等传统环境问题10。预防形式要求国家承当重要的管制任务,有义务在环境危害发生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避免危害发生,主要处理核事故等环境损
14、害难以恢复的环境问题。预期形式anticipatory model是将预警原则作为环境治理理念,要求决策者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将所有潜在的风险纳入决策考量11,主要处理科学的高度不确定性、后果难以预测料想且影响范围普遍达到全球的环境议题,如气候变化。由此可见,环境法规制采用何种形式,均取决于详细的环境问题特性。可以以讲,环境问题及其发展促成了环境法的生成与演进,进而构成了环境预防、环境监管、环境救济等一系列环境法制度体系。 二环境立法的体系架构 1.环境法的法领域归属 一直以来,学界对环境法能否是独立的部门法存有争议。从现有的环境法体系格局来看,环境法体系中的污染控制法被纳入行政法,而自然资
15、源法被纳入经济法12。尽管(环境保卫法2020被全国人大法工委解读为 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根本性、综合性法律,规定了环境保卫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13,但(环境保卫法的制定和修改主体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立法法中 基本法律 的制定主体全国人大不符。实际上,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着眼于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方法的传统法律部门不同,环境法与科学技术联络更为严密,是一个着眼于问题和目的的当代法律部门。所谓 着眼于问题 ,是指以一个或者若干问题为中心,从整个法律制度或者社会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的角度考察其解决的法律方式方法论14。例如对环境保卫与资源利用问题,应当同时采取宪法
16、、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诉讼法等手段予以解决,进而构成环境宪法、环境民法、环境刑法、环境行政法、环境诉讼法、国际环境法等分支十分环境法,这些分支均是以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一般环境法/环境法总则为核心,构筑环境法体系。可见,环境法所牵涉的规范遍布整个法秩序,是一个跨越传统法律部门的法规范整体。尽管如此,但环境法也有其独立存在的空间。这是由于环境法表现出了有别于其他法规的独特性,即环境法规制对象生态环境问题的特征,如浓烈厚重的科技背景、广泛的利益冲突、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代际正义及复杂性等15。就其独特性而言,环境法能够作为独立的法领域,并以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卫作为其规范的核心领域。
17、2.环境法规范的属性特征 从历史的维度看,人类文明的构成之初便与环境问题关联在一起,以往很多人类社会的崩溃,主要原因也是环境恶化、资源干涸16。至于环境问题的生成原因,当代社会的人们想当然地将环境保卫问题理解为一个科学技术问题,以为是科技突飞猛进与产业高度发达的结果。事实上,环境问题一直存在,只是科学技术加速了环境问题的恶化速度,并不是科学技术带来的,也不是靠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就能解决的,而是由于一部分人抢先过上了穷奢极欲的生活而带来的, 归根到底是资源过度开发、粗放利用、奢侈消费造成的 4。就这个意义而言,环境问题一般涵盖生态环境保卫与资源节约利用两个层面,前者牵涉高度的科技背景,后者关联广
18、泛的利益冲突。 由此可见,环境法的规制领域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主要表如今:因发生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而催生出管制问题;对所欲保卫的自然资源有很多使用利益或权利,因而产生分配问题17。因循环境问题的特性,环境法呈现出两类规范特色:一是,环境法因牵涉浓烈厚重的科技复杂性而成为一种风险法则18。由于科技的不确定性导致环境决策存在风险,很多环境问题经年累月后才得以发现,所作的决定可能在日后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但是环境决策不能不做,只得决策于科技的未知之中,例如在核安全法领域,必须克制核能科技法治的不确定性。二是,由于环境法牵涉资源的使用与配置,容易触及相当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环境法又是共同体利益的分配法则
19、与保卫法则,而共同体利益则是由多数人的利益来决定,在环境决策经过中往往需要将各种利益进行轻重缓急排序,以便进行利益衡量。如在自然资源法领域需要协调开发与保卫、集体与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19。环境法将上述两类规范置于统一的、跨领域的规范架构中,以提供相应的环境保卫与资源利用保障,旨在排除环境损害、预防环境危害、避免其他环境风险,并重新恢复生态环境的运作功能。 3.环境法领域的边界范围 关于环境法规制范围的界分,学界并未达成共鸣,大体有下面几种认识。有的学者以为,环境法分为污染防治法和资源保卫法两个部分20。有的学者以为,环境法包括污染控制、资源利用和生态保卫三类规范21。有的学者以为,环境法体系首
20、先可分为环境基本法和详细环境法,华而不实,详细环境法分为环境事务法和环境手段法,环境事务法又可分为污染防治法、资源保卫法、环境退化防治法和生态保卫法;环境手段法包括环境规划法、环境管制与许可法、环境监测法等22。也有学者以为,环境法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卫、资源保卫、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等主要方面23。还有学者以为,环境与资源保卫法律体系是由环境与资源保卫基本法、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卫法、污染防治法、资源保卫法、生态保卫法、应对不确定环境风险的法律组成24。实际上,上述分类的不同主要在于环境法领域随着环境问题的增加而不断扩张,但其规制的重心始终是环境保卫与资源利用两个层面的基本问题。 尽管污
21、染控制法和自然资源法是从不同历史发展时期进化而来,价值取向与理论基础也有所不同,但两者在多种维度上逐步趋同,如均限制了自然资源私人权利的行使等。污染控制与自然资源政策正变得越来越类似,在制定能够最有效实现其环保目的的法律框架方面,两者都试图在传统的侵权行为与财产权概念之间,建立起一种新的平衡。对于自然资源法而言,这意味着更大限度地利用侵权责任原则来限制自然资源上的私人权利;在污染控制方面,不断尝试利用财产法优势,增加对环境保卫的额外鼓励措施。因而,污染控制法与自然资源法正以各种方式统合在环境法的框架之中。由此可见,现有环境法的调整领域远远超出引发其命名的污染控制类法律的范围25。笔者以为,随着
22、环境议题的推陈出新,环境法领域的范围将在污染控制法、自然资源法和循环再利用法领域的基础上不断扩展。换句话讲,大范围的环境法是由上述三个不同层次的法领域组成。一是以空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公害行为进行管制的污染控制类法律,此类法律强调对自然资源私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是调整对公共或私人妨害行为进行管制的规范。二是以水资源保卫法、矿产资源法等资源利用行为进行规制的自然资源类法律,此类法律主要基于财产权理论和财产法原则,在强调财产所有人特权的同时,重在规制怎样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三是以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对资源利用方式与废弃物处理进行规制的循环再利用法,此类法律采用了超越传统公法的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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