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的不足与促进措施,刑事侦查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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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的不足与促进措施,刑事侦查学论文摘 要: 近年来,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数量逐步增加。鉴于食品药品对人民群众基本生存需要的重要性和食品药品犯罪的危害性,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越来越遭到国家重视。本文从侦查实践入手,通过对食品药品犯罪侦查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旨在完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工作的防线,保证百姓的舌尖安全。 本文关键词语: 食品药品犯罪侦查; 证据窘境; 行刑衔接; 侦查协作;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number of food and drug crimes has gradually increased. In view
2、 of the importance of food and drug as the basic survival needs of the people and the complexity of food and drug crimes, food and drug crimes have been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the state.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investigation practice,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food an
3、d drug crime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iming to improve the defense line of the investigation of food and drug crimes and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s tongue. Keyword: food and drug crimes investigation; evidence dilemma; execution connection; investigation cooperat
4、ion; 当下,食品药品作为百姓的日常生活必需品,成为犯罪的高发领域。尤其是随着制假手段的升级和网络销售方式的普及,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案情越来越复杂,危害性愈来愈严重。从 三鹿奶粉 事件到 松花江水污染 事件,再到 长生假疫苗 事件,一系列案件都折射出食品药品犯罪已经浸透到社会的众多方面。的十九大以来,在公安部新成立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的领导下,各省公安机关相继成立了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专门机构。据统计,全国每年的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办理数量已经从几千起上升至当前的3万起左右。 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概述 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是指公安机关食品药品部门依法对食品、药品领域的涉嫌犯罪案件展开的收集证据、查明真
5、相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活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既具有经济犯罪侦查的专业性,也具有传统刑事犯罪侦查的危险性和紧迫性。食品药品的生产、包装、运输、销售等各个流程都有可能滋生犯罪。无论针对哪个环节的侦查行为出现问题,都会对整个案件的侦查成败产生影响。由于专业隔膜,这些环节的专业性给侦查部门提出了重大挑战。怎样应对食品药品犯罪侦查中的问题及发展趋势,不仅关系到侦查部门的执法效率和公平正义问题,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利益和社会的安宁有序。 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刑衔接形式僵化 1.食品药操行政执法部门前期执法行为不规范影响证据转化 由于行政执法部门在线索核查初期缺乏保密意识和证据
6、固定意识,当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时往往已经过了最佳侦办期或者证据已经灭失,甚至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增加了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另外,行政执法部门有时由于抽检行为和流程不规范,导致其抽检结论不能为公安机关所用。公安机关食品药品部门侦查人员必须重新进行抽检,所得的 不合格 结论才能作为犯罪证据使用。食品药操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的两次抽检存在时间差,无法保证两次抽检的样本属于同一批次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容易造成执法漏洞。 2食品药操行政执法部门案件的选择性移送缺乏执法监督 食品药操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能否构成犯罪认定模糊,因而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时,总是挑难处理、责任大、罚金少的案件进行移交,而罚金
7、多、责任小的 福利 案件留给本单位办理,这违犯了行刑衔接制度关于案件管辖的初衷。在当下行刑衔接形式下,食品药操行政执法部门能否移送案件、移送哪些线索,都没有相应的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使得公安机关处在被动接受的层面,很难主动开展侦查工作。 (二)案件性质认定不规范 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难度上比普通刑事案件愈加明显。某些行为能否符合(刑法中规定的食品药品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详细构成何种犯罪,在办案实践中成为困扰侦查人员的难题1。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的认定标准就可能造成某一行为在某地属于犯罪行为,在其他地方可能不
8、属于犯罪行为;又如,对于销售假伟哥的行为,有的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有的公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还有的公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立案。在事实面前,侦查人员面对 立不立案 立什么案 问题往往束手无策,这无疑违犯了法确实定性和公平正义精神。立案是侦查的起点,假如侦查人员在起点上不能对案件性质进行规范准确的认定,后期就无法对案件侦查的重点和社会危害程度等问题作出准确的判定。 (三)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认定模糊 牵涉食品药品的很多罪名都以主观明知作为犯罪要件,因而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这一规定,
9、要求犯罪嫌疑人具备主观明知才能构成该项罪名。又如,(刑法二百一十四条关于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的相关规定也要求犯罪嫌疑人具备主观要件。假如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就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至少不够成存心故意犯罪。例如,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茶的行为人假如不成认自个知道所售减肥茶中含有非法成分,侦查机关便无法对其进行涉嫌犯罪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的行为人主观上具备 明知 比拟困难,尤其是对只要销售行为而没有生产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认定2。其一,不法分子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在讯问环节经常把自个伪装成无辜的受害者。因而,很难让犯罪嫌疑人主动成认其主观
10、上明知所销售产品中含有非法成分,或者自个销售的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销售者或者代理商从上线购买非法产品时,上线往往将主观明知的重要性告知销售者,进而在销售环节中有恃无恐。其二,证明犯罪嫌疑人 明知 的证据很难获取。 明知 是一种心理状态,不是客观上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因而只能通过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当然,不排除一部分销售者确实由于不知情成为案件的受害者。但在科技信息发达的当代化食品药品销售环境中,销售者普遍了解行业的潜规则。因而,怎样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态度,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取证和逻辑推理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四)证据固定窘境 1.获取口供困难 在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案件来源都是
11、群众匿名举报或者执法部门抽检,在人流量大的商业门店中很难找到案发前曾经购买涉案产品的受害者,很多流动性摊贩更是没有固定销售对象。侦查人员很难通过传统的摸排方式找到产品的购买者。另外,当侦查人员联络到购买涉案食品药品的受害者时,很多受害者由于怕得罪人或者隐私泄漏而不愿意配合作证,但购买产品的受害者是证据链上必不可少的一环,这给侦查人员的基础摸排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2.固定来往交易记录困难 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以及基于此作出的鉴定意见和交易记录。非法交易不存在合同文本,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即进行汇款和发货。很多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的生产方和销售方在交易时采用
12、 即时沟通,避免进行文字沟通。手机聊天记录聊完就删,或者一次性交易完直接删除对方联络方式。在食品药操行政部门进行执法时,由于执法人员不注意及时固定证据,生产者和销售者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所有的交易来往信息。这些都给后期刑事侦查人员的证据提取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即便使用电子设备信息痕迹恢复软件,不仅需要较长的恢复时间,而且其恢复的数据效果经常很不理想3。 3.搜索与处置涉案物品困难 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必然会有相当数量的涉案产品存在,这是犯罪成立的前提,也是侦查人员需要查证的重点。由于涉案产品都是非法物品,为了躲避侦查和减轻罪责,生产者和销售者会想方设法将产品分若干处进行藏匿,例如仓库、地下室、隔断、夹层
13、等。侦查人员要查清所有的涉案物品,不仅要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得口供,更要依靠本身敏锐的推理和观察能力发现藏匿物品之处。另外,在很多情况下涉案物品具有难保存性或者一定危险性。例如,容易腐烂的食品对储存的温度和湿度等条件具有很高的要求;又如,非法掺兑合成的 地沟油 不仅数量多、占空间大,更要防火、防爆。由于处置涉案物品需要消耗损费人力和财力,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往往由于这些现实问题产生推诿扯皮现象。所以,怎样安全、合法、合理地处置涉案物品也是侦查机关面临的实际问题。 (五)上线追踪窘境 1.犯罪嫌疑人在生产各环节都具备反侦查手段 上线生产厂家根据市场需求向周边区域乃至全国销售非法食品药
14、品,其犯罪线条更多、危害范围更广,因而往往比销售商、代理商更注重自个的隐藏及保卫。非法生产者或者将生产场所置于人迹罕至的偏僻山区,或者在披着合法企业外衣的厂房内进行封闭式非法生产。各环节的成员不仅经常变换手机号,更不进行实名登记;更有甚者,上下线仅通过微信进行联络,运输涉案物品实行别人快递代收发,相互之间不知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等任何信息。从这个角度看,反侦查行为的智能性丝毫不亚于侦查行为,它客观地反映出作案人的思维状态和智能程度4。侦查人员查到销售环节后,很难再向上溯源,案件侦查此时往往容易陷入僵局。 2.异地侦查情势复杂化 在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生产者为了自我保卫,不会就近销售,非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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