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体系”的阐释效益和应用限度,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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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体系的阐释效益和应用限度,民法论文摘 要: 作为体系性存在的(民法典,在文本层面指向了民法概念体系、民法规范体系、民法价值体系和民法法源体系。 解释论时代 的(民法典阐释,需要严密贴合(民法典的内外体系。在(民法典阐释的 体系效益 上,概念体系能够便捷概念涵摄,规范体系有助维系规范周延,价值体系能够衍生价值秩序,法源体系益于指引法源应用。当然,由于深受 实益型 法典编纂思路的影响,(民法典的概念逻辑性、规范纯粹性、价值融贯性和法源完好性难免缺乏,(民法典的阐释应当在兼顾法典体系缺漏的基础上遵守体系限度:防止概念专断;阻断规范逾界;躲避价值错位;警觉法源封闭。 本文关键词语: 解释论
2、; 体系效益; 概念体系; 规范体系; 价值体系; 法源体系; Abstract: As a systematic existence, the Civil Code denotes to the concept system, the norm system, the value system, and the source of law system of the civil law in its texts. The interpretation of Civil Code in the era of hermeneutics needs to be closely related to
3、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system of Civil Code. On the systematic benefit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Civil Code, the concept system can facilitate the submission of concept, the norm system helps to maintain the scope of norms, the value system can derive the value order, and the source of law system
4、 is intended to guide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source. However, due to the deeply influence of the pragmatic thought, the concept logic, norm purity, value consistency and integrity of legal source of civil code are inevitably insufficient. The interpretation of Civil Code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t
5、he defects of the Code system and strictly abide by the system limits: prevent arbitrary concept, intercept norms overstepping the boundary, avoid values malposed; guard against the closure of source of law. Keyword: hermeneutics; systematic benefits; the system of legal concept; the system of legal
6、 norm; the system of legal value; the system of source of law;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阐释体系是就现行制定法规定予以讨论其意涵俾用以处理系争个案,可讲是一寻法经过。 (1)1随着(中国民法典下面简称(民法典 解释论时代 的来临,在以教义学为主导的民法解释体系中,(民法典的实践应用必将愈加倚重民法教义学的体系阐释能力。 教义学能够定义为 一个语句的体系 ,这些原理在概念 体系上贯穿现行法,进而将其归结为一些抽象的制度,以便引导法律的适用。 (2)2(民法典文本所蕴含的 体系 形态,作为民法教义建构的制度依归,在很大程度上将主导法律获取程
7、序的方向。因此,在 体系推崇 心态的推波助澜下,法学界对(民法典体系的称颂之声不绝于耳, 体系性 一度成为(民法典意义刻画的时髦词汇。可是,在国内法教义学建构能力整体缺乏的背景下,无论是 体系推崇 还是 体系修辞 ,都无法直接转化为(民法典阐释的 体系能力 。在法理上, 体系 概念本就争讼频仍, 体系 的功能与局限更是没有能得到足够的关注。 解释论时代 的(民法典 体系 ,一旦被不当限缩或不当扩张,就会同时面临 体系化缺乏 与 体系化过度 之诟病,以致贬损(民法典应有的 体系效益 。 法典化之成果表征民法外部体系之初步构成,但亦是因而,其意义至多限于取材上之清楚明晰简明及编排上之逻辑缜密。至于
8、法之内在安宁性及所谓法律内部体系之合理化建构,尚须借助法教义学的长期运作方能实现。 (3)3本文通过对(民法典文本 体系 指向的理论勾画,在界分(民法典所涉 体系形态 的基础上,释明(民法典 体系 的应有功能和固有限度,以助益(民法典 体系效益 的恰当实现。 二、(民法典文本的 体系 指向 阅读一下细分的文献可看到 体系 方式方法的明显多样性,语境的重要性,法律规范的外在地位,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内在关联,被规定的事情和生活关联的意义,一般法律原则的贯穿力。 (1)4迄今为止,受利益法学、评价法学所主导的体系观影响,评价导向的体系构造早已溢出涵摄演绎的体系构造,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的 二分 业已
9、成为法律方式方法论的 体系 通讲。(2)5透过(民法典的规范性陈述,在 体系 形态上,(民法典文本既指向了作为内部体系的民法价值体系,也指向了作为外部体系的民法概念体系和民法规范体系。同时,(民法典还以法源条款明示了属于外部体系的民法法源体系。 1. 民法的概念体系 概念,最简单的思维方式,是一种思维上的,亦即抽象地 精神上地对客体不必是实体上的客体作描绘叙述。 (3)6概念建构及其体系化作为法律科学的理论供应物,持续性地浸透于民法法系的法典法律创制活动中。从基本分类来看,名目繁多的民法概念可划分为 描绘叙述性概念 评价性概念 和 论断式概念 。但自近代私法完成从 义务本位 到 权利本位 的范
10、式变革以来, 权利 就已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 正是权利,才是整个民法共通的、最基本的事项。 (4)7作为概念法学的遗产,以自由意志为核心而构筑的权利体系,无疑已成为当代民法典编纂通行的基础构造。 (民法典文本的 体系 指向,当然包含了以民事权利体系为核心的民法概念体系。(民法典总则编第1章第1节即开宗明义地凸显出(民法典作为 权利保卫法典 的规范定位。并且,(民法典总则编第5章还以专章的形式,对民事权利进行了系统但又保持开放的规定。尽管从(民法典的整体逻辑构造来看,民事权利单独成章因违背立法无赘言原则而遭遇部分学者的批评,但从客观效果看, 设权利专章不可忽视的功能就是强化公民私权意识,教化社会
11、尊重权利并扞卫权利 。(5)8同时,在民法概念体系构造的意义上,民事权利单独成章更是意味着(民法典对私权概念体系的规范设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信息权、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监护权、继承权等、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投资性权利,等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声誉权和荣誉权、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投资性权利股权、其他投资性权利,等等。实际上,(民法典的权利体系设计,仍然不脱传统的、基于人身权/财产权二分的私权体系框架,只是因应
12、现实诉求,实现了部分一般人格权和新型财产权的法定化。能够讲,以民事权利为核心的概念体系设计,不仅奠定了民事权益的基本概念框架,也衍生出一系列的民法子概念体系。 2. 民法的规范体系 规范意味着应当是或者应当发生,尤其是人们应该以特定的方式行为。 (6)9法律规范在形态上包括依 条件程式 Konditionalprogramm设立的规范和依 目的程式 Zweckprogramme设立的规范,条件程式包含完好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目的程式则仅设定目的而不规定手段。(7)10(民法典文本的 体系 指向,核心当属以民事行为为规范对象的民法规范体系。 法律规范是 当为规则 。其核心的特征是针对规范的接受
13、对象Normadressaten的应然内容。 (8)11在存在论意义上,民法规范以行为形式为其存在方式。 存在论上接纳法律所规范之行为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的方式为:对行为之容许或禁止。 (1)12民法规范体系,表征为在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要求下,规整不同民事行为的规范集合。民法规范体系的组织构造,集中表如今(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中: 中国(民法典在形式上最大的特点是其独特的七编制构造: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这是一个极富原创性的新体系。 (2)13与历史上被奉为典范的民法典编纂体例 人 物 获得财产的方式 的(法国民法典、 总则 债法 物权法 家庭法 继承法 的(德国民法典、
14、 人法 亲属法 继承法 物权法 债法 的(瑞士民法典不同,(民法典创始了法典编纂的 七编 体例。该编纂体例实际上也同时创设了我们国家民法规范体系的基本架构。总则编规范通过抽象一般规定的方式统领整个民法规范;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规范则作为各个独立的子体系,与总则编共同构成了我们国家的民法规范体系。在形式意义上,我们国家的民法规范体系包括了以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为框架的制度规范体系。同时,由于不同的民法规范实际上都必须服务于民事生活的周延规整这一目的,所以,在本质意义上,我们国家的民法规范体系指的是不同的民事法律规范相互连贯、互相融
15、贯的行为和裁判规范体系。 3. 民法的价值体系 法律价值既潜藏于法律概念之后,也栖身于法律规范之间。固然法典文本直接规定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但却只能通过价值判定的形式间接指陈法律价值体系。故而,(民法典文本的 体系 指向还包括负载价值引导和证立功能的民法价值体系。民法的价值体系可以称为民法的目的论体系或原则体系。在理念层面,民法的价值体系贯穿并主导着民法概念体系和规范体系的生成与教义学建构。从方式方法论观念史的维度看,民法价值体系的生成实际上存在 法律原则的实证化 和 价值体系的外显 这两条脉络。 民法基本原则的实证化随着 原则立法理念 的复兴而进入当代民法典的编纂中。尽管在大陆法系的法典编纂
16、史中,抽象法律原则载入规范文本的例证早已有之,但自(法国民法典以来, 一般原则的不成文恰恰是在价值理念上备受赞扬的 。(3)14通常而言,一般法律原则处于法典之外,作为法理而存在。(4)15后继的(德国民法典也追随这一理念。直到(瑞士民法典,真诚实在信誉原则才真正实现了实证化。而 真正为民法典基本原则的立法例带来新意的是社会国家的民法典 。(5)16在我们国家,由于深受苏俄法学的影响,民法基本原则基本规定载入规范文本作为(苏俄民法典编纂的历史遗产贯穿于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的民事立法进程中。在民法价值体系的建构层面,尽管仅从民法基本原则出发,远缺乏以通过演绎法构成完好的民法价值体系,但毋庸置疑
17、的是,民法基本原则奠定了民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架构,并主导着民法概念与规范的创制及阐释经过。 法律价值体系的外显,在方式方法论学术史上则构成了从概念法学到评价法学的发展主线。以概念法学为起点的方式方法论主张,法律适用应追求价值无涉性。价值无涉的法律适用正是通过法律概念体系来实现的。经历目的法学、利益法学、自由法运动的批判之后,评价法学正式提出了价值体系作为法律内在体系之命题。就民法学本身,尽管在概念法学的阴影下民法的价值体系为民法概念体系的精致细密构造所淹没,但自以黑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发现法律规范背后的利益裁断特性后,价值法学以 评价 取代 利益 ,最终构成了民法的价值体系命题。因而,德国法学家埃
18、塞尔才指出: 价值标准或目的,透过体系化已被纳入体系中,具有一定之逻辑构造。 (6)17 内在体系的建构十分凸显存在于法律规定中或其间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功能性概念以及类型。 (7)18在(民法典中,不同民法规范背后的 规范意旨 实际上构成了民法价值体系建构的素材。在民事裁判中,为维系价值评价的统一性,避免法律规范内部的评价矛盾,不同规范所代表的价值判定必须基于体系的视角得到融贯性整合,并最终服务于民法价值体系的建构。同时,(民法典总则编第1章还通过基本规定的方式对我们国家民法的一般原则进行了系统性列举:平等原则第4条;自愿原则第5条;公平原则第6条;诚信原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第8条;绿色
19、原则第9条。(民法典的六大原则构成了整个民法价值体系的骨骼,贯穿于(民法典的规范体系。当然,民法价值体系的生成还须通过基本原则和子原则的详细化作业,同时兼容法典内部不同的价值判定,进而搭建民法的价值体系网络。 4. 民法的法源体系 在民事裁判中,裁判强迫不仅包括 禁止法官拒绝裁判 这一规范要求,还包括 强迫法官进行裁判证立 要求。为因应 裁判强迫义务 ,各国的民法典编纂都会通过法源条款法律方式方法条款的形式界定法律获取的规范场域。(民法典文本的 体系 指向,还包括作为民法规范载体的法律渊源体系。在法理学上,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既存在多重界定,(1)19也存在多元分类。(2)20但是根据解释论的基本
20、立场,法律渊源概念应当秉持司法中心主义立场,即 法律存在于哪里,法官怎样才能寻找和发现作为案件裁判根据的法律规范 。(3)21作为法源条款的(民法典第10条,奠定了我们国家民法法源体系的基本构造。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按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能够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犯公序良俗。本条不仅仅是我们国家民法中最为基础的法源条款,也是我们国家民法法源体系 二阶构造 的规范来源。(民法典第10条关于法源体系的规定,实际上整体继受自(民法总则的规定。尽管相较(民法通则第6条,(4)22我们国家民法法源体系始终维系着规范层面的 二阶构造 ,但是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民法的法源体系却经
21、历了从 法律 国家政策 到 法律 习惯法 二阶构造的转变。政策不再作为规范法源,无疑具体表现出了民事立法的高度进步。由于与法典的稳定性相比,政策因其高度灵敏性和易变性而不宜被纳入规范法源。当然, 法律 习惯法 二阶构造的民法法源体系,能否能如实反映我们国家本质民法的整体构造,这一法源体系又能否存在着教义学重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却非(民法典第10条本身所能回答的问题。事实上,(民法典有关法源的规定存在着过于简陋之嫌,很难实现通过法典整合法源的任务。因此在今后的(民法典阐释中,出现理论与实践纷争在所难免。从体系思维的方向看,附条件把其他社会规范拟制为 法 势在必行。由于法律渊源会发挥法律体系的吸纳
22、作用,进而融贯民法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民法典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有效衔接。 三、(民法典 体系 的阐释效益 卡纳里斯Canaris曾将法学上的体系分为 认知的体系 和 对象的体系 ,并且以为认知的体系须严密贴合对象的体系。(5)23(民法典所指涉的 体系 ,在性质上应属后者,即本体论意义上的 对象体系 。显然,作为 对象体系 的(民法典 体系 具有未完成性、静态性、开放性等特征。在民法教义学中,(民法典的阐释活动具有实践和学讲同构性。规范阐释,这一 据法考虑 、 体系取向 的法学构造作业实际上致力于生成认知意义上的动态、开放 体系 。这并不意味着存在独立于 对象体系 的 认知体
23、系 ,而是讲,(民法典本身所提供的 对象体系 需要经过民法教义学的建构性阐释而臻于完善,并通过构成动态、开放的 认知体系 以指导(民法典的解释适用。这也是法教义学本身的理论责任。 民法典的体系效益主要具体表现出为拓展法律的调整范围,保障法律自治、自洽和自足,最终强化法律的拘谨力和安宁性。 (6)24概言之,(民法典的 体系 之于法典阐释的效益集中表现为:民法概念体系便捷概念涵摄;民法规范体系维系规范周延;民法价值体系供应价值秩序;民法法源体系指引法源应用。 1. 概念体系能够便捷概念涵摄 随着 无漏洞教条 的幻灭与 颠倒方式方法 的破产,完全基于概念谱系而展开的涵摄式法律适用早已成为历史。对概
24、念法学的批判也成了绵延至今的学术时髦,连带着法律概念本身都被蒙上理论阴影。然而,即使在今日之方式方法论上,概念建构及其体系化仍然是民法教义学主流的操作方式。事实上,法律概念因 成认、共鸣及储藏价值 而具备 减轻思维的工作负担 优势。(1)25加上涵摄思维本身与权利分立、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等理念的内在亲和力,法律概念体系在法律阐释活动中仍保持着相当的吸引力。 批评 概念法学 绝不等于否认 法学概念 运用之必要性 ,(2)26民法概念体系本身所具备的 描绘叙述利益 对于民事裁判同样不可或缺。能够讲概念法学所主张之适用法律的方式方法,实际上还相当根本地支配着法律人在学术研究及实务上的考虑方式方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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