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制的不足与完善,劳动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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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制的不足与完善,劳动法论文 本文关键词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缺陷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概述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于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这一类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这一法定情形。 据上述规定,能够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归纳成三种方式:第一,协商订立,当劳资双方协商一致时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强迫订立,是指具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情状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第三,推定订立,即为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工方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拒签的,需自应签订之日开场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2、除此之外,(劳动保卫法中也对用工方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做出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 的规定。这一系列强迫性规定导致用工方利用法律空缺之处恶意躲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签订的情形每每发生。例如恶意中断即将满十年的劳动者工龄连续性、假借劳务派遣之名避免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利用完成工作任务为期的合同包藏真正的劳动合同类别等,不仅损害了劳动者应有的权益,甚至还对劳资双方的信赖关系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 用人单位施行的一系列存心故意躲避应当承当的无固定劳动合同之规定义务的手段,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然而用人单位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抵触、恐惧、甚至避之不及的态度,让我们不禁反
3、思这一制度存在的弊端。 二、现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之弊端 1. 立法宗旨偏狭与性质突破合同原理。 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推行,主要还是在于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将其看作是对劳动者的“福利性 待遇以及对用工单位的“惩罚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假使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一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这一义务,就必须承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责任 。这一立法宗旨强化了对劳动者倾斜保卫的原则,同时也加强了“资强劳弱 的刻板影响,对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愿性采取的限制极度严苛,甚至到达了“吹毛求疵 的程度。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4、干问题的解释中,更是将诸多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归于用人单位,导致其在劳动纠纷中实际处于诉讼的弱势地位。常言道,物极必反。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诉讼更是异常恐惧,避之不及。其次,强迫性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由于与合同的基本原理背道而驰而饱受诟病。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在协商一致、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平等合约,合同最大的特点是平等、自愿及双方完全的意思表示。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不续签合同、禁止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同时要求仅当劳动者严重违背了用工方规章制度时合同才可真正解除。以上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自愿性和协商的权利进行了严格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合同平等、自愿以及意思表示一致
5、的基本原则。 2. 职业稳定不再是主流价值目的。 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是无固定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又一初衷,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完劳动者最佳劳动年龄后弃其不顾,不给予其应有的经济补偿而是再度寻求新的劳动者。这一观点站在广大劳动者的根本权益出发,具体表现出了极高的人性关心。然而,现今职业稳定已不再是当下职业市场主流的价值取向。技术革新的进程不断加快,一成不变的劳动关系很可能导致企业用工的僵化,此时企业灵敏用工机制开场具体表现出其优势。高灵敏性与高流动性的劳动关系给企业注入了诸多新鲜血液,同时也促进了社会技术进步。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之时对用工方的强迫性无疑降低了其用工的灵敏性。另外,受地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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