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关系辨析,法律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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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关系辨析,法律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关系辨析【第4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 第二章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关系辨析 明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是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核心问题,也是监管部门有效行使监管职责必须解决的难题。当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牵涉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因而,需根据理财产品的详细性质对其法律关系加以明晰。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牵涉的主要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经过中所
2、构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含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中,其法律关系主体是银行和投资者,法律关系内容则是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该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则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关系的争论来历已久,因而有必要对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牵涉的几种法律关系予以分析。 一、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即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该法律关系主体为借贷双方,提供货币一方是贷款人,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一方为借款人。借款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贷款人需转移货币
3、的所有权给借款人,进而享有到期请求返还本金及利息的权利;借款人因货币的所有权而获得收益权,能够在法定范围内使用货币并获取收益,但同时承当着按约定利率和期限偿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二、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并在其受权范围内为法律行为,最后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代理活动牵涉三方主体,其法律关系亦包含三部分: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因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是被代理人承当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消灭的某种法律关系。从委托代理的定义及法律关系能够看出其特征有:1、代理人需以被代理人名
4、义从事代理活动。一般民事行为都是行为人以自个名义施行以实现特定的法律后果,而代理活动中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是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典型特征。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受权范围内进行,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或无代理权而擅自处分代理人的财产。3、代理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当。如代理事项是进行财产处分,则代理中所牵涉的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仍归属于被代理人,财产损失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代理人的原因也仍由被代理人承当。 三、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是一种灵敏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思以自个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
5、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由委托方、受托方和受益方三方当事人组成,当委托人是受益人的情形时,信托只存在两方当事人。 信托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详细表如今: 一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随信托的设立而转移,委托人即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则以自个的名义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信托财产应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受托人、委托人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无请求姑且与破产财产相隔离,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任何人都不得对信托财产强迫执行。 二是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分离。在信托关系中,本来为委托人所有的财产,一旦信托关系确立,委托人不对其行使权利,而由受托人行使处分权,受托人获得的收益由受益人
6、或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助于使信托财产避免遭到信托关系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有利于隔离风险,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 三是信托财产的有限责任。在内部关系中,受益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责任都是以信托财产为限。信托受托人遵守规定并履行了信义义务为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即便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其所承当的赔偿责任也仅以信托财产为限,无需以自有财产承当。在对外关系中,受托人为处分信托财产而与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当发生对第三方侵权时,对其侵权赔偿也仅以信托财产为限。 四是信托管理的持续性。信托的持续性是信托存续期内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证。信托财产在信托期间内持续有效且
7、不可被任意收回,完成信托目的前亦不会因委托人和受托人死亡、破产、解散等事由终止。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关系分析 上述对三种法律关系的讨论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关系的断定息息相关。当下,监管法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关系界定不明,监管部门将其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有失偏颇而引发争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复杂性决定了并非单纯的一种法律关系就能够将实践操作中产生的问题囊括,应结合不同理财产品对应的法律关系详细分析。 一、我们国家监管部门的界定 当前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的规定,在(暂行办法和(指引中可窥一斑。(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在综合理财服务中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受权为客户
8、按约定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指弓丨第八条也明确提到商业银行接受客户 委托 。另外,银监会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中进一步确认 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 。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界定为委托代理关系。 单从法理上的文义解释来看,根据相关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界定为委托代理属性毋庸置疑,但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来看,此种认定不妥之处颇多。首先,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其理财资金就转移给银行,资金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发生分离。这与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方之财产无论形式上转移与否始终归属于委托方且第三人能够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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