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会计法的联系与区别研究,经济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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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与会计法的联系与区别研究,经济法论文内容摘要:会计法和税法是我们国家民商经济法体系内的两大分支, 以宪法精神和规定为基础, 主要调整国家与社会经济体成员在社会分配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规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在规范企业经济行为, 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基于共同的立法基础, 两者本该保持趋同, 而现实中却呈分离的态势。本文从两者的联络与区别入手, 探寻其协调途径, 为二者的一致性发展提供参考。 本文关键词语:税法; 会计法; 趋同; 一、税法与会计法的联络 会计法和税法为适应我们国家经济环境的变化, 不断修正调整。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 面对的经济环境是一致的, 会计产权关系
2、和税收分配关系通过作用于微观的经济业务, 有效地调整了各项经济关系。会计法规全面、客观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 知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税法以会计法规为基础, 通过调整部分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 知足税收征管要求。从 营业收入 到 应税收入 , 从 利润总额 到 应纳税所得额 , 税法在借鉴会计法的基础上进行延伸, 强化了会计方式方法的运用, 使得税法中的核算方式方法越来越成熟。被认定的会计方式方法也迅速得到广泛使用, 降低了会计实务的操作成本。 二、税法与会计法的差异具体表现出 一 核算原则和方式方法之间的差异 税法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进行日常管理, 在于税收征纳关系是法律行为, 其合法性必须有
3、可靠的原始证据为支撑, 固然历史成本不能准确反映资产的价值, 但是其客观性和可靠性强, 而会计法引入了公允价值会计、资产减值会计和权益法核算等内容。例如,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投资企业要根据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 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 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在税法中, 没有权益法的概念, 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另外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
4、不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而是只要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税法都视为免税收入, 不调整其账面价值。会计法为知足信息披露需求做出的延伸规定与税法的历史成本为重原则有重大差异, 使两者在同一经济事务的引导上出现了偏差。 二 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差异 税法和会计法在资产计量、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核算等方面, 各自有众多详细的规定。如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 税法规定只要同时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的, 不计入当期损益, 一是修理支出到达获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会计准则规定,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修理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5、, 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同时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符合确认条件的, 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准则对此类业务只给出了处理原则, 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确认条件的认定不够清楚明晰明确, 需要会计人员较多的职业判定。而税法的规定操作性强, 不受人为判定的影响。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使很多企业偏向于采用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进而避免纳税调整, 但导致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甚至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异。 三 成本效益原则的差异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 并通过税收分配促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现行会计法中的损益不能直接用于
6、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在稽察时要进行大量纳税调整, 大大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增加了监管难度。如补助的管理, 会计法中分为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补助, 在不同会计期间进行分摊计税。而税法中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处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外, 均在收到补助时计入当期应税所得。实收金额与当期会计分配金额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 以后期间分配时, 按确认金额调减应税所得。不同的计算和管理方式方法, 降低了纳税主体和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增加了税收征收获本, 资源配置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三、税会差异带来的影响 税会差异加重了企业和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制约了资源配置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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